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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交易所對做市商要求的指標包括

發布時間: 2021-05-11 04:47:41

⑴ 做市商制度的研究啟示

目前,世界各地證券期貨市場中有相當數量採用做市商制度。在全球56個市場中,採用做市商報價驅動機制的市場有15個(主要集中在北美、歐洲),佔27%;在亞洲14個新興市場中,有3個採用做市商報價驅動機制,佔21% ;在19個歐洲市場中,有6個採用做市商報價驅動機制,佔32%。做市商制度以NASDAQ市場最為典型和成熟,新興市場中以香港交易所較為完善,故在此對上述兩市場的做市商制度進行介紹和分析。
納斯達克市場的做市商制度研究
納斯達克市場是一個以做市商制度為核心的市場,通過做市商競爭性報價保證市場的效率。為了保持做市商之間的報價競爭,納斯達克市場對做市商資格的管理十分寬松,做市商進入和退出都十分自由。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的會員公司只要達到一定的最低凈資本要求,同時擁有做市業務所必須的軟體設備,都可以申請注冊成為納斯達克市場做市商。會員公司一旦獲取做市商資格,就可以通過納斯達克市場網路以電子化的方式注冊為某隻股票的做市商。做市商可以在任何時候撤消做市注冊,通常在撤消做市注冊後的20個交易日內,做市商不能再重新申請對該股票的做市注冊。
⑴做市商的義務
做市商最核心的義務是保持持續雙邊報價(包括價格和相應的買賣數量),而且每個交易日9:30到下午4:00,這些報價必須是確定性的。也就是說,任何一位NASD會員向做市商提交委託時,該做市商有義務以不劣於報價的條件執行交易,否則將構成違規行為。當然,做市商只對報價數量內的交易委託負有該義務。例如,如果做市商報價的數量為1000股,那麼他就沒有義務以報價條件執行2000股的交易委託。此外,如果委託提交給做市商時,做市商正在更新報價;或者剛剛執行完一筆交易來不及更新報價,那麼做市商可以免除確定性報價的義務。
做市商報出確定性價格的同時,必須有相應的至少一個正常交易單位的數量。但當做市商的報價是在顯示客戶的限價委託時,則不受此限。納斯達克全國市場(Nasdaq National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單位有1000股、500股、200股三類;小額股本市場(Nasdaq SmallCap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單位有500股和100股兩類。
根據1997年新頒布的《委託處理規則》,做市商的報價責任做了一些調整。如果提交給做市商的客戶限價委託優於做市商報價,那麼做市商必須在其報價中將客戶限價委託的價格顯示出來;如果客戶的限價委託與做市商的報價相同,做市商必須將客戶限價委託買賣數量包含於其報價的數量中。在以下例外情況下,做市商可以免除這些責任:做市商立刻執行了客戶限價委託;做市商將該委託轉給其他做市商;客戶的限價委託超過10000股或者小於100股;客戶要求不顯示其委託;或者客戶委託是定價全額交易委託。
做市商在正常交易時間必須維持其確定性報價,如果取消報價可以分為兩類情況處理。一類是:臨時性的取消報價,做市商由於一定的原因而臨時取消報價時,必須先與納斯達克市場運行部聯系,市場運行部會通知是否要提交書面文件,並決定是否准許其取消報價。如果做市商事先不通知市場運行部,即使取消報價的理由符合相關規定,也將視為無故取消報價。在出現下述情況時,允許做市商申請臨時性取消報價:做市商出現局面失控的情況,例如設備或通訊故障、自然災害等;法律原因,例如上市公司購並,這類情況必須提交相應的法律文件;做市商休假或宗教慣例,這類情況必須提前一個交易日提交書面申請;結算系統出現故障。在臨時性取消報價期之後,做市商必須立刻在納斯達克系統輸人報價,否則將被視為違反了確定性報價義務,按無故取消報價處理;另一類是無故取消報價,若做市商沒有任何理由無故取消報價,將撤消其在該股票上的做市商資格,必須在20個交易日後才能重新申請注冊為該股票的做市商。
⑵ 成交報告
成交報告有兩個目的,一個是為了保證交易的事後透明度,向公眾披露成交的信息;另一個目的則是為了啟動交易後的清算交收程序。做市商制度與集中競價制度不同,在集中競價制度下,所有的交易由交易所集中撮合,並由交易所向公眾發布。在做市商制度下,所有的交易都是在做市商或會員公司處完成,需要做市商向市場管理者報告,然後由市場管理者統一匯總向公眾發布。由於成交報告是否及時、准確,關繫到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和市場效率,所以成交報告管理是做市商制度的重要內容。
納斯達克市場規則規定開市期間(9:30a.m.-4:00P.m.),所有的交易必須在成交後90秒內完成成交報告。下述特殊情況可以不需要成交報告:零股交易、新股發售、與市場價格沒有任何關聯的交易。所有的成交報告均通過成交自動確認系統(ACT,Automated Confirmation Transaction service)完成的。成交報告首先直接發送到ACT,ACT會對交易進行初步檢查,主要檢查報告價格是否嚴重偏離了當時市場最優的報價。如果通不過合理性檢查,ACT會拒絕成交報告,使該成交不能生效。如果通過檢查,該成交報告會發送到納斯達克市場交易信息發布系統(NTDS,Nasdaq Trade Dissemination Service)。
⑶做市商監管要求
由於做市商的行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納斯達克市場的效率,所以NASD制定了一系列規則,對做市商行為作出了規定和限制:
1)禁止做市商限制競爭行為。為了保證納斯達克市場對所有的市場參與者開放、公平,禁止做市商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以下幾項:禁止做市商與其他會員公司或會員公司相關個人合謀控制價格(報價)、交易和成交報告(包括合謀共同延遲報告或故意錯誤報告,以及合謀保持一定報價價差和報價數量);指使或要求其他做市商撤消或更改他們的報價,使之與自己的報價協同;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威脅、騷擾、恐嚇以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以影響其他做市商、會員公司和會員公司相關個人。包括要求其他做市商保持或更改報價,或者採取拒絕交易等行為報復或阻礙其他做市商或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性行為。
2)做市商盡職義務(Best Execution Obligations)
根據納斯達克市場規則規定,納斯達克市場所有的經紀商和做市商必須為客戶承擔盡職義務。也就是說,所有代理客戶或與客戶的交易必須盡可能以當時市場上最有利的做市商報價成交。由於納斯達克市場沒有專門的「直通」交易(Trade一through)規則,因此沒有明確的規則限制市場參與者以劣於市場最優報價的價格交易,但是做市商和經紀商的盡職義務可以起到這一作用。在代理客戶交易或與客戶交易時,與指定的交易對手成交的價格如果不是當時最有利的市場報價,那麼做市商和經紀商就違背了盡職義務。當然,做市商和經紀商盡職義務要求的最有利價格應該根據具體環境變化。納斯達克市場規則規定在考察做市商和經紀商盡職義務標准時,必須結合考慮以下因素:當時市場價格、波動性、流動性和通訊設備的狀況以及交易的數量和類型等。
3)禁止做市商利用信息優勢「提前行動」(Frontrunning)
當做市商得知一筆大宗交易即將成交的非公開信息時,禁止做市商在相應的期權上做套利交易;或者做市商得知一筆大宗期權交易即將成交的非公開信息時,做市商在相應的股票上做套利交易同樣也是禁止的。大宗交易是指10000股以上的交易。如果一筆大宗交易的協議已經達成,但當時只執行了一部分,盡管這一部分沒有達到大宗交易的標准,只要這筆交易完全執行後會對市場產生實質影響,同樣可以視作大宗交易處理。
此外,納斯達克市場對做市商在出版有關證券的研究報告之前,故意調整相關證券存貨頭寸的行為也做了相應的限制。納斯達克市場建議做市商在內部建立必要的內控制度,將研究部門與相關部門分開,防止交易部門利用提前知悉即將出版的研究報告內容的優勢,故意調整相關證券存貨頭寸。沒有建立這種內控制度的做市商將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在研究報告出版之前,存貨頭寸的變化不是故意的。
作為全球最成功的二板市場,納斯達克採用的競爭性做市商制度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並曾被許多二板市場所模仿。但是近年來,投資者也不斷對NASDAQ的做市商制度提出批評。做市商被懷疑結成同盟以維護高位差價獲取不合理利潤;共同基金和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也對做市商不及時報告成交情況而表示不滿。1994年,Christie和Schultz發表的論文對納斯達克做市商通過合謀以保持高價差的現象進行了研究,並引起了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進一步調查。從1997年起,SEC促使納斯達克實行新的指令處理規則,從而使電子交易系統(ECNs)得以進入納斯達克的交易和報價系統。NASDAQ發布實施新的《交易指令處理規則》,對報價做出了一些新的規定,引入投資者報價機制,允許客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ECNs)發布的交易指令不經過做市商而直接成交,以提高證券市場的公正性,使NASDAQ具有「報價導向」市場和「交易指令導向」市場的混合特徵。最近,NASDAQ還對其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將部分成交比較活躍的股票改成了5分鍾競價制。由於ECNs普遍採用的競價交易使買賣雙方的交易指令直接配對,從而越過做市商這一中介環節而節省了交易成本,兩者的競爭已使納斯達克市場的買賣價差平均降低了22.5%,因此ECNs的競價交易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納斯達克單一做市商制度的不足。
香港指數期貨和期權的做市商制度
參與者申請成為指數期貨和期權做市商,應該在交易所登記注冊。經交易所批准後,分配給做市商不少於兩個月份的期貨合約和八個系列的期權合約(如四個看漲期權和四個看跌期權)。
⑴申請成為做市商應滿足的條件:
1)交納500萬港元;
2)具有一定的交易經驗;
3)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完善;
4)具備充分的資金運作能力;
5)相關市場套利技術。
⑵做市商的義務
1)指數期貨交易中,報價要求顯示後,做市商在20秒內應做出回應,回應率不少於80%;
2)除標的指數水平發生變化外,做市商報價至少顯示10秒鍾,每次下單量至少5張合約。指數水平發生變化,做市商可改變報價,但應服從規定的顯示、價差和下單量要求;
3)被指定合約月份,交易時間內80%以上有報價且買賣價差不超過15個最小變動價位,每次下單量至少5張合約;
4)做市商只為自己交易,不應代他人交易
5)應市場主管或其他場內交易員(除做市商)的要求,提供有效買賣報價;
6)期權合約終止日期、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不要求必須報價;
7)做市商在短期期權有報價義務,但對長期期權沒有報價義務。
⑶做市商的權利
1)交易所減收其交易手續費;
2)非常情況下,做市商可以臨時停止、變更部分或所有義務;
國際做市商制度的啟示
通過對國際主要證券期貨市場做市商制度的研究,我們可以發現,做市商的核心內容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
⑴做市商的資格。做市商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並經監管部門認定。其條件包括:做市商要具備雄厚的資金實力,這樣才有能力履行做市義務,滿足市場和投資者的需要;要具有較高的商業信譽,從而獲得較強的融資能力;要有相關的行業背景,才能合理判斷其價值,提供准確的報價,穩定市場價格;做市商要有極強的管理風險的能力,掌握專業的交易技術,才能達到理想效果:確保在履行義務的同時賺取買賣價差。國際上由於做市不當而導致做市商破產的事件時有發生,如果盲目做市,結果可能會得不償失。
⑵做市商的義務。為了增加品種的流動性、做市商須負擔其一定的責任,這也是做市商制度核心內容中的核心。國際市場一般對做市商的要求為雙邊報價。即按照規定的時間、價差、持續掛單時間、數量進行報價。這些報價必須是確定性的。也就是說,任何其他投資者向提交委託時,該做市商有義務以不劣於其報價的條件執行交易,否則將構成違規行為。報價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新品種或合約推出時,由於投資者的不了解而不敢貿然介入,需要做市商報出買賣雙邊的價格。另一種情況是有公眾投資者提出詢價,需要做市商進行單邊回應報價。
傳統的做市商制度並沒有對做市商的成交量進行要求,但是隨著做市商制度與指令驅動制度的結合,這種採用混合交易機制的市場也開始要求做市商在一定期間應完成規定的交易量。否則也不能享受其權利。
⑶做市商的權利。綜觀海外證券期貨市場做市商制度運行情況可以看出,做市商一般享有以下權力:
1)可以從事代理業務。做市商市場信譽好,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戶,增加的利潤用來彌補做市成本;
2)資訊方面。全方位地享有個股或期貨合約的資訊,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個股或期貨合約所有買賣盤的記錄;
3)融資融券優先權。如在發行債券時,同等條件下,做市商可以優先獲得。融資便利則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的回購交易以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甚至被允許通過與央行進行專門的債券回購交易或再貼現途徑來獲取現金;
4) 證券市場做市商享有一定條件下的做空機制;
5) 減免交易手續費和印花稅;
6)在繳納保證金時,可以享受優惠或減免。
權利與義務對應,這也是機構願意申請成為做市商的主要考慮因素之一。從國際市場的規定中可以發現,對做市商實行減免有關的費用是較為通行的做法。其原理在於在不考慮交易費用的情況下,做市商的交易只要有一個價差,就能獲利,因為其沒有費用成本。從而方便做市商的大量交易,以量取勝。除去經濟上的優惠,還有信息權、優先成交權和保證金優惠等形式存在於不同市場中。另外,成為做市商還有一種隱性的好處,提高做市商的商業價值。因為做市商一般為實力雄厚的大機構,成為做市商,可以樹立品牌,形成名牌效應。
⑷ 對做市商行為的監督。對做市商行為的監督,是為了保證做市商依規做市。這種監督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對做市商的資格條件動態考評。例如,在做市商的經營期間內,其交易部位的數量和方向是否存在風險暴露,其財務狀況是否發生了變化,其股東、資本、主要管理人員的變動是否會產生不利影響,是否涉及訴訟等。二是要考核其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交易所要有專人和專門的技術手段來考核做市商的報價行為是否符合時間、數量方面的要求,並且在需要時要及時提醒其履行,對於無故不履行其義務的做市商要取消和更換,確保做市商制度發揮實際作用。三是關注做市商有違規行為,防止其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變做市為操縱而擾亂市場。因此許多交易所均要求做市商定期公布和報告其交易情況。
⑸ 責任的豁免。對做市商責任的豁免並不影響其享有權利。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做市商無法履行其義務。如市場價格發生異常變動,甚至出現漲跌停板,這時,交易所允許豁免做市商的義務,以保護做市商的利益。二是不需要做市商來履行義務。如做市商所負責的品種或合約的成交已經十分活躍,市場報價十分踴躍,這時就無需強製做市商來履行責任,同時做市商在其合同有效期內照樣享有相應的權利。
美國的納斯達克市場
做市商制度以納斯達克市場(NASDAQ)最為著名和完善。
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規定,證券商只有在該協會登記注冊後才能成為納斯達克市場的做市商;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的每隻證券至少要有兩家做市商(目前平均每隻證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躍的股票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在開市期間,做市商必須就其負責做市的證券一直保持雙向買賣報價,即向投資者報告其願意買進和賣出的證券數量和買賣價位,納斯達克市場的電子報價系統自動對每隻證券全部做市商的報價進行收集、記錄和排序,並隨時將每隻證券的最優買賣報價通過其顯示系統報告給投資者。如果投資者願意以做市商報出的價格買賣證券,做市商必須按其報價以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
中國的創業板
中國的創業板是否採用做市商制度,一直是爭論的焦點。目前,中國的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採用的交易制度均是以指令驅動為特徵的電子自動對盤系統。而且,由於場外櫃台交易在中國尚未出台,採取做市商制度的客觀條件還沒成熟。因此,在目前已經公布的創業板交易規則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但規則起草小組經過反復論證,認為做市商制具有活躍交易等優點,擬在國內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制。
此外,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強調做市商與莊家有根本的區別:做市商的交易行為是透明的,而莊家的行為則是不透明的。他的表態消除了部分人對做市商制度抱有的懷疑態度。

⑵ 股票交易中的造市商與做市商有什麼區別

1、做市商:
和坐市商是同義詞,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獨立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即雙向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買賣雙方不需等待交易對手出現,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擔交易對手方即可達成交易。
做市商通過這種不斷買賣來維持市場的流動性,滿足公眾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做市商通過買賣報價的適當差額來補償所提供服務的成本費用,並實現一定的利潤。

特點:
(1)提高股票的流動性,增強市場對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的吸引力。
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一般規模比較小,風險也比較高,投資者和證券公司參與的積極性會受到較大影響。特別是在市場低迷的情況下,廣大投資者更容易失去信心。也許在創業板設立初期會出現一股投資熱潮,但這並不能保證將來的市場不會出現低迷的現象。
如果有了做市商,他們承擔做市所需的資金,就可以隨時應付任何買賣,活躍市場。買賣雙方不必等到對方出現,只要由做市商出面,承擔另一方的責任,交易就可以進行。因此,做市商保證了市場進行不間斷的交易活動,即使市場處於低谷也是一樣。
(2)有效穩定市場,促進市場平衡運行。
做市商有責任在股價暴漲暴跌時參與做市,從而有利於遏制過度投機,起到市場「穩定器」的作用。此外,做市商之間的競爭也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市場的穩定。
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兩家以上的做市商為其股票報價,而一些規模較大、交易較為活躍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達到40多家。平均來看,NASDAQ市場每一種證券有12家做市商。這樣一來,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就會得到很大的緩解,個別的機構投資者很難通過操縱市場來牟取暴利,市場的投機性大大減少,並減少了傳統交易方式中所謂莊家暗中操縱股價的現象。
(3)具有價格發現的功能。
做市商所報的價格是在綜合分析市場所有參與者的信息以衡量自身風險和收益的基礎上形成的,投資者在報價基礎上進行決策,並反過來影響做市商的報價,從而促使證券價格逐步靠攏其實際價值。

2、造市商:
造市商(market maker)為證券交易所指定的買賣中間商,主要業務是為買方及賣方進行報價、並且為雙方尋找最佳價格撮合交易,本身則從買賣差價中獲利。

特點:
不間斷地主持買、賣兩方面的市場,並在最佳價格時按限額規定執行指令;發布有效的買、賣兩種報價;在交易完成後的90秒內報告有關交易情況,以便向公眾公布。
真正的做市商市場應該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做市商和投資者之間的零售市場;第二個層次是做市商和做市商之間的批發市場。
證券做市商市場,包括「復合型」證券交易市場和「單一型」證券做市商市場(OTC市場)兩類,其中「復合型」證券交易市場又可分為「混合型」證券交易市場(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和「平行型」證券交易市場(如倫敦證券交易所)。

⑶ 天津股權交易所的做市商需要什麼資格(資金\人才)

由於某些特定因素,天交所採用報價商的名義:
1、報價商注冊條件是什麼?
報價商注冊條件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資機構、合夥企業以及具有投資資格的獨立經濟組織,可以向天交所申報注冊成為報價商。
申報注冊成為報價商,申報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符合天交所合格投資人注冊條件;
②公司名稱中必須含有「投資」、「創投」、「基金」等類似的名稱;或公司營業范圍中含投資、投資管理等相關業務且有獨立業務部門。
③公司實收注冊資本和凈資產均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④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激勵考核機制;
⑤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和私募股權基金份額交易市場具備較強的分析能力,對天津股權交易所掛牌公司及基金具有較強的研究和分析能力;
⑥內部設置報價業務部門,有3名以上的專職人員,其中至少一名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如: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分析;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等),崗位設置合理、人員職責明確;
⑦申報前2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⑧天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取得天交所報價資格的報價商是否需要繳納費用?
目前天交所對注冊報價商收取管理費2萬元/年,對報價商參與交易暫時不收取手續費。
3、報價商注冊流程是什麼?
在天交所首頁注冊成為「普通用戶」後,升級成為「合格投資人」中的「機構投資人」,然後再升級成為「報價商」。
4、報價商的盈利模式是什麼?
報價商通過買賣雙向報價,可以獲得市場買賣價差,同時可以獲得股權投資收益、分紅收益以及享受企業在資本市場長期升值帶來的收益。
5、報價商的報價規則是什麼?
具體詳見《交易規則》並通過參加天交所報價商業務培訓進一步了解。
6、對報價商的管理要求是什麼?
根據《天津股權交易所報價商管理暫行辦法》,天交所對報價商實行動態管理,注冊機構需要持續地參加天交所組織的業務培訓、通過准入考核、遵守天交所相關管理要求。凡違反天交所規定的機構將會受到警告、約談、暫停資格、取消資格等方式的處理。

天交所是經國務院批準的,自08年底成立,09年中掛牌以來其報價商(即做市商)制度已平穩運營了將近四年,其現有模式,包括做市商制度,並沒有突破現行法律法規。另外山東的齊魯,深圳的前海都有類似模式在運營。

⑷ 做市商的資格要求

根據海外市場的運行經驗,在股指期權市場上,絕大多數投資者都是期權的買入者,一般要由做市商承擔賣出者的角色,而期權賣出者有著巨大的敞口風險,做市商必須有足夠的實力承擔這樣的風險,同時也必須有足夠的能力研判市場走勢,避免處於風險之中。
合格的做市商對市場的把握非常到位,其報出的權利金價格最終需要使得絕大多數買方都不會行權。
參照國際慣例,我國對股指期權市場做市商的資格要求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資金實力,包括總資產、注冊資本、凈資產、保證金總額、股東背景與結構等。
2、風險管理能力,包括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
3、專業技術,要精通期貨及期權交易相關規則、細則及各種管理辦法,掌握相關品種的現貨基本面資料,熟練運用各種分析技術和交易策略,具備相當的交易操作技術。
根據以上對做市商的資格要求,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現狀,將來有可能成為股指期權市場做市商參與主體的機構包括期貨公司(具備交易所的結算會員資格)、機構投資者等。
黃金做市商交易模式
做市商是一種場外交易,沒有固定交易場所,黃金做市商本身並不產生價格,而是外部直接引入價格,並無條件的接受客戶的買賣指令。我國目前存在黃金做市商交易模式,幾大商業銀行推出的紙黃金,都是做市商交易模式。由銀行或金商直接充當所有買賣參與者的交易對手。它最大的方便之處是交易的便利性,投資者在一個既定價格交易成功的概率很大,受成交量的約束較小。目前國內幾大商業銀行採取的做市商模式,都是100%的全額交易,這與倫敦採用保證金交易的做市商模式不同。

⑸ 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應該採用做市商交易制度嗎

你好,成交稀少的股票才需要引入做市商。滬市和深市主板的股票成交量都沒問題,可以確保買賣成交,沒必要引入做市商。

⑹ 電子商務法中的標准化交易合約指什麼

我是電商領域的創業者,正巧看到電商法的這個部分,上網查點資料看到這個問題。雖然不是職業律師,但對電商行業還算有點了解,也有法學學士學位。
電商法中「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這裡面提到的「集中競價、做市商和標准化合約交易」雖然是證券和期貨領域中的常用詞彙,但出現在電商法中,我們就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其只是在「證券和期貨」等特定商品標的的交易中的行為。而且根據語境也能看出,「集中競價、做市商和標准化合約交易」是指的某種交易方式,而非某特定商品的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做市商和標准化合約交易」這幾種交易方式之所以只出現在證券和期貨領域,而在日常其他商品標的的交易中幾乎不存在,主要是因為只有證券和期貨是足夠標準的商品,你買A公司一股股票和我買A公司一股股票,咱倆的權益是完全一樣的;期貨雖然是實物商品,但因為其可以做的極其規范,在「標准化合約」的規范下,也可以認為是足夠標準的,這也是期貨交易可行的基礎之一。
但在普遍的電商領域,能達到這樣標准程度的商品是困難的,至少是規范和界定是困難的,所以電商法直接規定不得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如果電商採用「集中競價」的方式會怎麼樣呢?比如我買一本書,淘寶直接從淘寶網上所有賣這本書的賣家裡找標價最低的賣給我,我沒法看銷量、信用度、買家評論,而直接是系統配單。這種方式顯然是在電商領域不適用的。
如果電商採用「做市商」的方式會怎麼樣呢?還是以那本書為例。淘寶會給出一個收購價,所有賣這本書的賣家如果覺得這個價格能接受就把手裡的書都賣給淘寶;然後淘寶再給出一個高於收購價一些的出售價,所有想買這本書的買家如果覺得出售價可以接受就從淘寶手裡買這本書。這樣買家和賣家中間必須經過一個平台,而且定價權在平台手裡。這樣顯然也是不利於電商發展的。
以上兩種方式就屬於「集中交易」。而「集中交易」的基礎就是要求商品足夠「標准」,所以「標准化合約交易」就是像期貨一樣,把商品標的的各項指標都規范統一,所有商品需要滿足這個「標准化合約」的要求才能交易,而這個「標准化合約」的制定權在平台方手裡,所以也是不利於電商發展的。因而電商法中做出了「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的規定,本質上是在法律層面杜絕了「集中交易」這類交易模式的可行性,其實際目的在於促進市場競爭,限制平台的權力,增加市場競爭維度,避免陷入價格戰怪圈,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以上是我的個人理解,如有錯誤,歡迎斧正。現在電商法還沒有注釋本,回頭出了之後可以再結合看一下以進一步了解。

⑺ 誰能告訴我證券交易所里的「做市商」是什麼意思希望得到詳解!

簡單版:你想做買賣,沒有交易對手。交易商就會給你提供買賣報價。

網路版:http://ke..com/view/10911.htm

⑻ 創新層 合格投資者 做市商算嗎

【答案】A【答案解析】場外交易市場的特徵包括:(1)掛牌標准相對較低,通常不對企業規模和盈利情況等作出要求。(2)信息披露要求較低,監管較為寬松。(3)交易制度通常採用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也叫驅動報價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場提供雙向報價,投資者根據報價選擇是否與做市商交易。相對於交易所市場常用的競價交易制度,場外交易市場的投資者無論是買入還是賣出股票,都只能與做市商交易,即在一筆交易中,買賣雙方必須有一方是做市商。

⑼ 交易所對於公司上市中盈利的一般有要求,這個指的是什麼盈利

就是年報中的扣非後的凈利潤

⑽ 做市商與證卷交易所的關系

做市商(Market maker),又稱為造市者,指金融市場上的一些獨立的證券交易商,為投資者承擔某一隻證券的買進和賣出,買賣雙方不需等待交易對手出現,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擔交易對手方即可達成交易。做市商通過這種不斷買賣來維持市場的流動性,滿足公眾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做市商通過買賣報價的適當差額來補償所提供服務的成本費用,並實現一定的利潤。
做市商的主要職能,其實就是中介。雖然這個詞兒在中國沒有太好的名聲,但是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力量,中介無處不在,區別只是大家是否意識到了它的存在。我們有閑散資金直接存入商業銀行獲得存款利率,而需要資金的人則直接找商業銀行用貸款利率借錢。借貸雙方互不相識,商業銀行並也不生產人民幣,商業銀行就是人民幣的中介。

證券市場做市商(Market maker)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地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即雙向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做市商通過這種不斷買賣來維持市場的流動性,滿足公眾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報價形成交易價格、驅動交易發展的證券交易方式。做市商制度是不同於競價交易方式的一種證券交易制度,一般為櫃台交易市場所採用。
真正的做市商市場應該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做市商和投資者之間的零售市場;第二個層次是做市商和做市商之間的批發市場。

證券做市商市場,包括「復合型」證券交易市場和「單一型」證券做市商市場(OTC市場)兩類,其中「復合型」證券交易市場又可分為「混合型」證券交易市場(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和「平行型」證券交易市場(如倫敦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