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外資銀行的限制
次貸危機並不會直接導致央行、銀監會直接針對外資行採取相關措施,但如果外資行的母公司在本次次貸中損失嚴重甚至可能破產,那麼銀監會可能會採取一定的措施,但這屬於個別現象,談不上政策。
次貸危機的警示作用會使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無論內資、外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按揭貸款的管理,防止出現隱形「次貸」。
直接影響:我國銀行因為購買次貸相關債券等衍生品產生損失;
間接影響:這方面就多了,主要有美國經濟因此放緩,市場需求下降,導致對我國進口減少,影響我國企業盈利水平,如果企業因此破產倒閉,就會影響給這些企業貸款的銀行。
2. 一個信託資金合同,我是委託人,受託人是信託公司,保管人是某銀行,證券經紀商是某證券公司。那請問操作
你說的應該是陽光私募吧,不過陽光私募不應該是券商,而應該是一家私募基金
信託公司是受託人,負責募集資金,資金募集之後交由私募基金進行操盤,這類項目會設置好止損線和強制平倉線等作為風控管理,日常操作全部由私募方來進行,信託公司負責監督項目運行,不參與項目實際運行,但是到了這些風險線可以無條件強制平倉。
銀行也只是對託管賬戶起託管作用,對項目本身無作用
3. 信託中委託人和受託人可不可以是一個人
信託中委託人和受託人可不可以是一個人?
——通常是不允許的。在承認宣言信託的國家或地區則是可以的。
信託當中對委託人、受益人的主體資格有什麼要求?
——一般沒有特別要求,但最近國內信託中引入了合格投資人制度,就在金融財產和理財能力等方面有要求了。(www.666law.com)另外,還有不少潛規則,就不細說了。
4. 請問受託人必須是持牌信託公司,這個規定的法律條文能告知嗎我是說普通資產信託,不是集合信託
可以信託,但是不受法律保護,出現什麼問題通過法律這條道解決糾紛是行不通的。
5. 信託委託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信託委託人條件在《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中第六條規定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6. 家族信託受託人可以在哪幾個機構擔任
在國外,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既可以是金融機構或者其下屬部門,也可以是自然人、律所、其他組織等。
在我國,按照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但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擔任信託的受託人,但如果是要採用信託機構的名義成為受託人,則需要由國務院相關機構批准。
而從實際情況來看,營業性質的信託,其受託人只能是持有信託牌照的信託公司,而對於不收取報酬的民事信託,自然人也是可以成為受託人的,這一點在國內也有過案例。但是律所、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不能成為受託人的,因為需要國務院相關機構批准。而律師,由於其展業只能依託於律師事務所,所以也不能以律師的名義成為受託人。
7. 為何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能是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委託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對於後者,如果法律規定可以是同一人,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權與信託收益權歸屬了同一受託人,理論上受託人可以任意處置委託人的權益而不受監督,留下潛在隱患,不利於保護委託人的權益。
8. 什麼是信託受託人 信託受託人享有哪些權利
按照信託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 外資銀行(含香港銀行)能否和國內信託公司合作
這個,是可以的。
所ν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 萬元人民幣,並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ÿ年收入超過20 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ÿ年收入超過30 萬元人民幣,並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