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券保薦代表人人是干什麼的
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任職資格:
1、具備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一個項目應只認定一名項目負責人;
2、具備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至少參與過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一個項目只認定兩名參與人員,其中包括一名項目負責人;
3、具備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擔任主管投行業務的公司高管、投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或投行業務的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家綜合類證券公司推薦的該類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其推薦通道數量的兩倍。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證券交易所分為公司制和會員制兩種。這兩種證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團體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營制證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資經營的(稱為民營制證券交易所),還可以是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私合營的證券交易所)。
⑵ 證券公司的業務有哪些
你好,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
【1】經紀業務。就是代理買賣滬深股市的證券業務。投資者必須在證券公司開戶,利用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通道交易席位,才能與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證券公司收取服務傭金的業務。
【2】自營業務。利用證券公司的人才優勢,信息優勢和市場經驗等等進行的自有資金投資經營的業務。
【3】資產管理業務。簡稱資管業務。憑借證券公司在投資方面眾多優勢,為客戶提供投資服務,即幫客戶理財,從中賺理財服務費,虧盈客戶自負。其代表就是證券公司提供的各種各樣的理財產品。
【4】融資融券業務。借錢給客戶買證券或者是借證券給客戶賣,從中收服務費。
【5】IB業務。即代理期貨業務。
【6】發行與承銷業務。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須要證券公司的輔導和推薦才能上市,這其中涉及非常專業的金融服務項目。也只能靠證券公司的服務。上市之後幫助股份公司在一二級市場承銷。
【7】股權抵押。可以進行一定規模的股權質押貸款。
⑶ 資管公司可以保薦公司上市嗎
證券是可以的。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部分)
第三章 保薦職責
第二十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
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第二十四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
第二十五條 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系統的法規知識、證券市場知識培訓,使其全面掌握發行上市、規范運作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
第二十六條 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後,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
第二十七條 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行業規范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
保薦協議簽訂後,保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方可推薦其證券發行上市。
保薦機構決定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可以根據發行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
第二十九條 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結合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其進行審慎核查,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
保薦機構所作的判斷與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並可聘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條 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獲得充分的盡職調查證據,在對各種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並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第三十一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發行保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逐項說明本次發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程序;
(二)逐項說明本次發行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並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
(三)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四)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五)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簡介及內核意見;
(六)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七)相關承諾事項;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以及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逐項說明本次證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
(二)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工作的具體安排;
(三)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四)相關承諾事項;
(五)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在發行保薦書和上市保薦書中,保薦機構應當就下列事項做出承諾:
(一)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規定;
(二)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中表達意見的依據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確信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與證券服務機構發表的意見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五)保證所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及本保薦機構的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
(六)保證保薦書、與履行保薦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七)保證對發行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
(八)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採取的監管措施;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保薦機構提交發行保薦書後,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並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
(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薦代表人與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進行專業溝通,保薦代表人在發行審核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質詢;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 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的具體情況,確定證券發行上市後持續督導的內容,督導發行人履行有關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等義務,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並承擔下列工作:
(一)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發行人資源的制度;
(二)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
(三)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並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
(四)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五)持續關注發行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並發表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及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1個完整會計年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分析並發表獨立意見。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託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
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
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持續督導期屆滿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四章 保薦業務規程
第三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勤勉盡責,嚴格控制風險,提高保薦業務整體質量。
第三十九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後的持續督導制度。
第四十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
第四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保薦代表人必須為其具體負責的每一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誌,作為保薦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檔備查;保薦機構應當定期對盡職調查工作日誌進行檢查。
保薦工作底稿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整個保薦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於10年。
第四十二條 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保薦業務各項制度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第四十四條 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前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原因。
第四十五條 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以後直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
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第四十六條 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發行人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保薦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聘請的,中國證監會可以為其指定保薦機構。
第四十七條 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完成原保薦機構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
因原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機構資格而另行聘請保薦機構的,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時間不得少於1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自保薦協議簽訂之日起開展保薦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原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機構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四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2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1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專項授權書,並確保保薦機構有關部門和人員有效分工協作。保薦機構可以指定1名項目協辦人。
第四十九條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五十條 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發行保薦書上簽字,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同時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簽字。
第五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將履行保薦職責時發表的意見及時告知發行人,同時在保薦工作底稿中保存,並可依照本辦法規定公開發表聲明、向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五十二條 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後,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公告年度報告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總結報告書上簽字。保薦總結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保薦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四)對發行人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五)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屬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為保薦機構、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 保薦業務協調
第五十四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可對發行人行使下列權利:
(一)要求發行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和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發行人進行回訪,查閱保薦工作需要的發行人材料;
(三)列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四)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
(五)對有關部門關注的發行人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配合;
(六)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規定,對發行人違法違規的事項發表公開聲明;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或者咨詢保薦機構,並將相關文件送交保薦機構:
(一)變更募集資金及投資項目等承諾事項;
(二)發生關聯交易、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有關事項;
(四)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證券發行前,發行人不配合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的,保薦機構應當發表保留意見,並在發行保薦書中予以說明;情節嚴重的,應當不予保薦,已保薦的應當撤銷保薦。
第五十七條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不當行為的,應當督促發行人做出說明並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五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組織協調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工作。
發行人為證券發行上市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其專業能力存在明顯缺陷的,可以向發行人建議更換。
第五十九條 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有疑義的,應當主動與證券服務機構進行協商,並可要求其做出解釋或者出具依據。
第六十條 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確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可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者其他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發表意見;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十一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保持專業獨立性,對保薦機構提出的疑義或者意見進行審慎的復核判斷,並向保薦機構、發行人及時發表意見。
第六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保薦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六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態的注冊登記管理,記錄其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他不良行為以及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等,必要時可以將記錄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自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保薦文件之日起,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保薦機構資格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已核準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已核準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對提交該申請文件的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自撤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保薦機構推薦的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
第六十六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和內核負責人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其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保薦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情節嚴重的,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並可以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一)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執行;
(三)盡職調查制度、內部核查制度、持續督導制度、保薦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執行;
(四)保薦工作底稿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六)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
(七)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一)盡職調查工作日誌缺失或者遺漏、隱瞞重要問題;
(二)未完成或者未參加輔導工作;
(三)未參加持續督導工作,或者持續督導工作未勤勉盡責;
(四)因保薦業務或其具體負責保薦工作的發行人在保薦期間內受到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公開譴責;
(五)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
(六)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 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在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但未參加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工作不徹底、不充分,明顯不符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
(二)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五)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因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於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第七十一條 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一)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等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
(三)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二條 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一)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
(二)公開發行證券並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
(五)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且未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達20%以上;
(七)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較大;
(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發行人資源,涉及金額較大;
(九)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涉及金額較大;
(十)違規購買或出售資產、借款、委託資產管理等,涉及金額較大;
(十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佔發行人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違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保薦代表人被暫不受理具體負責的推薦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已受理的該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項目,保薦機構應當撤回推薦;情節嚴重的,責令保薦機構就各項保薦業務制度限期整改,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第七十四條 保薦機構、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內核負責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採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5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
保薦代表人在2個自然年度內被採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2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第七十五條 對中國證監會採取的監管措施,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提出申辯的,如有充分證據證明下列事實且理由成立,中國證監會予以採納:
(一)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隱瞞重大事實,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二)發行人已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別提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三)發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業績、募集資金運用等出現異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諾;
(四)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持續督導期間故意違法違規,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主動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五)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變更保薦機構後未另行聘請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違法違規且拒不糾正,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通知保薦機構,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不配合保薦工作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予以公布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要求發行人每月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接受保薦機構督導的情況;
(二)要求發行人披露月度財務報告、相關資料;
(三)指定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核查;
(四)要求證券交易所對發行人證券的交易實行特別提示;
(五)36個月內不受理其發行證券申請;
(六)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第七十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第七十八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薦工作而導致嚴重後果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6個月到36個月內不受理其文件,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⑷ 世界上最大的五個證券交易所是哪些
世界上最大的五個證券交易所:
紐約證券交易所:市值166130億美金。
股票市場真正的王者。紐約證券交易所的所在地——紐約華爾街——被譽為國際貿易的麥加(譯註:Mecca,位於沙烏地阿拉伯,伊斯蘭教的第一聖地,比喻眾人都嚮往的地方)。
倫敦證券交易所:市值33960億美金。
倫敦證券交易所創立於1801年,是世界上最老的證券交易所之一。如今有70個國家共3000家公司在此掛牌,堪稱一個大規模的國際股票買賣市場,總部設在倫敦帕特諾斯特廣場(Paternoster Square)。2011年與多倫多證券交易所集團(TMX group)合並,成為英國最大的證交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市場價值33960億美金(約合人民幣211845億元),是世界第四大證交所,也是歐洲市值最高的證交所。
歐洲證券交易所:市值29300億美金。
歐洲證券交易所總部設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在歐洲一體化之後創立於2000年。它在歐洲各國如比利時、法國、葡萄牙、英國等都有分公司。到2010年為止,歐洲證券交易所集團市值已達到29300億美金(約合人民幣182776億元),成為世界上第五大證交所。2007年與紐約證券交易所集團合並,由此真正成為一個全球證券交易所,而且經常在廣告中拋頭露面。它的主要經營市場是股票和衍生物,盡管也提供清算和信息服務。
⑸ 歐洲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
公司在歐洲交易所掛牌上市需要經過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指定一個上市保薦人
申請上市的公司必須指定一個保薦人。保薦人在上市過程中扮演非常關鍵的角色,一方面要向申請公司提供咨詢服務 ,另一方面與歐洲交易所及監管機構聯絡,而且還要與其他顧問機構協調。保薦人通常是一家投資銀行,且必須是歐交所證券市場的成員。
准備必要的財務報告
報告必須符合歐交所認可的會計准則或國際會計准則( IFRS)
申請掛牌上市和監管機構的許可(通過上市代理)
在歐交所上市必須得到以下機構的許可:
歐洲交易所(Euronext): 批准申請公司的證券在交易所進行交易。歐交所將在規定期限內(對於初次申請者,在收到完整申請文件後最多90天;其他情況最多30天)盡快做出批准掛牌的決定。
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公司證券在列入交易所掛牌名單(歐交所的Eurolist)以及批准相關上市文件。
申請公司須在進行公開招股之時或獲准在規范市場進行交易之時發布招股說明書。該招股說明書應呈送至相關監管機構備案並得到其批准。
以上批准步驟可同時進行, 一旦獲得兩方面的批准 ,公司證券即可正式在Eurolist上掛牌交易。 股票上市的主要要求如下:
至少25%的股票為公眾持股
基本規則規定上市公司需要有足夠數量的股票為公眾所持 ,而此比例一般應不低於公司總發行股數的25%。如果向公眾發售的股票的數量相當多,則低於25% 的比例也可以被接受 。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向公眾發售的股票不應少於總股數的 5%且向公眾發售的股票的總價格不得低於5百萬歐元。歐交所對於上市公司的總市值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已在其他證券市場掛牌,此規則會將原有的公眾持股量考慮進去。
三年的營運記錄
獲准掛牌時,上市公司必須已經發布或提交 了前三年的審計報表或模擬合並報表 (如適用)。如果財務年度在掛牌上市之前的 9個月已經結束,則該公司必須公布或提交經審計的半年財務報表 。
在符合上市公司或投資人的利益的前提下, 歐交所也可能免除此項要求。但在這種情況下歐交所會在公司上市時對於公司市值 、所有者權益等方面提出 更多的要求或設定股票禁售期等其他特別的條件。
被認可的會計標准或IFRS
財務報表必須根據上市公司注冊地所在國的會計准則或根據國際會計准則(IFRS) 或其他任何在該財務信息所涵蓋的期間內由國家監管機構認可的會計標准製作。
如果上市公司的總部設在歐盟之外,歐交所會要求公司的財務報告根據被相關歐交所市場監管機構(在歐洲招股規則中所列)所接受的通用會計准則或IFRS進行調整 。 所有在歐交所上市的公司都必須履行一系列上市後續義務:
財務報告義務
上市公司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准備並公布經過審計的年度報告和會計報表、半年度報告,在某些情況下還需要公布季度周轉數據。
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向市場披露所有可能影響股票價格的有關公司或其金融工具的信息。 歐交所於2005年5月推出了中小企業板(Alternext),一個新的由交易所監管的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做的市場,為優秀的中小型企業提供更容易、更簡便的資本市場融資平台。中小企業板(Alternext)的規則相對其它受監管市場來說比較寬松,其上市要求和後續義務都根據中小企業的特點進行了調整。
簡單的說,任何公司,只要有至少兩年的運營記錄,無論行業和所在的國家,都可以申請在歐洲交易所的中小企業板掛牌上市。
在歐洲交易所創業板,有兩種上市的方式:
1.上市同時公開發行股票;
2.掛牌上市但不公開發行股票。 上市條件 公開發行 不上市發行 運營記錄 2年 2年 顧問 保薦人和券商 保薦人 最低公眾流通股價值 250萬歐元 無 信息披露 由相關機構審批的招股書 發行通告(無需審批) 上市後持續條件
歐洲交易所簡化了中小型企業上市後的持續申報要求和財務要求。 歐洲交易所為在其市場上市的公司在上市過程中及其上市後的整個歷程中提供廣泛的服務:
在上市過程中的支持
路演支持保證上市股票和其他證券的有序交易
積極協助提高個股流動性
高效地保證上市公司信息及時傳遞至市場參與者
維護市場指數
進入股權衍生產品市場(Euronext.liffe – 世界第二大衍生產品市場)
可為每一上市公司提供在線網路工具以查閱股東信息及其證券的市場交易情況
支持公司行為的順利實施
積極支持投資人關系的維護並提供培訓課程
⑹ 澳大利亞交易所是個什麼狀況具體什麼流程
澳大利亞兩家證交所,即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有限公司(ASX),以及澳大利亞國家證券交易所(NSX),其他6個州的證券交易所均是其全資子公司。澳大利亞證券有限公司是一個律師管理機構,公司在悉尼設立了一個全國性的秘書處。公司受全國公司和證券委員會監督管理,其最高決策機構是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由10名選舉產生的經紀人董事和這10名董事任命並經公司年會批準的4名非經紀人董事組成。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有限公司的會員可以分為兩類:自然人會員和公司會員。自然人會員必須組成合夥組織。1990年,澳大利亞證交所有95個公司會員。
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有限公司各證交所的正式交易時間是:
從10月份的最後一個星期六到3月份的最後一個星期六實行夏時制,交易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點至下午12點15分,下午2點至3點15分。佩思證交所在下午5點15分到5點45分也營業。
從 3月份的最後一個星期六至10月份最後一個星期六實行標准時間,阿得雷德、霍巴特、墨爾本和悉尼4個證交所的交易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點至11點15分,下午1點至2點15分。布里斯班證交所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點至下午12點15分,下午2點至3點15分。佩思證交所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點至下午12點15分,下午2點至3點15分,下午5點至5點30分。超出上述時間也可進行交易,但經紀人必須跟已宣布的所有買者和賣者接觸,讓大家有一個參與的機會。
⑺ 西南證券的介紹
西南證券成立於1999年,注冊資本23.23億元,是唯一一家注冊地在重慶的全國綜合性證券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承銷保薦及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證券投資基金代銷。2009年2月26日,西南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成為中國第九家上市證券公司,是重慶第一家A股上市金融機構。公司現有員工近3000名,41家營業網點遍布國內19個經濟中心城市,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重慶5地設有投資銀行業務部,並於2010年設立了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全資控股子公司——西證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4億元。
⑻ 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的介紹
澳大利亞只有一家證交所,即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有限公司(ASX),其他6個州的證券交易所均是其全資子公司。澳大利亞證券有限公司是一個律師管理機構,公司在悉尼設立了一個全國性的秘書處。公司受全國公司和證券委員會監督管理,其最高決策機構是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由10名選舉產生的經紀人董事和這10名董事任命並經公司年會批準的4名非經紀人董事組成。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有限公司的會員可以分為兩類:自然人會員和公司會員。自然人會員必須組成合夥組織。1990年,澳大利亞證交所有95個公司會員。
⑼ 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哪裡都不用去了.專家在這里!
在倫敦和其他的證券市場不同,那裡是保薦人制度,也就是說當保薦人推薦你上市,你就能夠上市,但股票的分銷時要找好的分銷商(如果不是保薦人承銷).
具體機構:
1,企業身邊的財務顧問
2,保薦人、主理行
3,境外律師,為公司服務
4,境外律師,為保薦人服務,新加坡可不需要
5,中國律師,出具中國法律意見書
6,開曼或BVI律師,處理上市公司注冊地法務
7,審計和申報,各上市地要求有差異,國際所
上市地、行業要求有差異,新加坡可不需要
8,公關公司協助ROADSHOW
9,股票承銷/經紀,可能和保薦人為同一家
我在今年3月已經幫助一家公司成功倫敦上市,也許能幫助你
⑽ 西南聯合證券公司簡介
西南證券成立於1999年,注冊資本23.23億元,是唯一一家注冊地在重慶的全國綜合性證券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承銷保薦及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證券投資基金代銷。
2009年2月26日,西南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成為中國第九家上市證券公司,是重慶第一家A股上市金融機構。公司現有員工近3000名,105家營業網點遍布國內19個經濟中心城市,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重慶5地設有投資銀行業務部,並於2010年設立了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全資控股子公司——西證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4億元。
中文名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市場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市代碼
600369
法人代表
吳堅[1]
產品服務
證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