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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公司出資控股

發布時間: 2021-05-10 08:07:40

『壹』 想成立信託公司需要怎麼辦

答:不可能。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貳』 中國的所有信託公司控股股東都是國資委嗎 每個省只有一個信託公司嗎

都不是的

『叄』 成立信託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肆』 信託公司可否由一家企業全資控股

信託公司不可以有一家企業全資控股,這是不被允許的。

『伍』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控股的信託公司是哪些

信達是金谷信託的大股東,華融是華融信託的大股東,東方旗下有大業信託,還有廣州科技信託的控股權,等待審核;長城在信託方面表現不利,收購百瑞信託未果

『陸』 萬向信託有限公司的股東構成

萬向信託股東共有5家,具體如下:

『柒』 中融信託由哪家公司控股

經緯紡機

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前身為哈爾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於1987 年。
2002 年4 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信託投資公司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12 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信託投資公司整頓工作的通知》(銀發[2000]389號)的要求完成整頓任務並提出重新登記申請。
2002 年5 月中國人民銀行作出《關於哈爾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重新登記有關事項的批復》(銀復[2002]139 號),准予公司重新登記並批准更名為中融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2002 年6 月,公司取得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2301001000045 號,注冊資本32,500 萬元,其中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出資12,000 萬元,出資比例為36.92%;哈爾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出資8,000 萬元,出資比例24.61%;黑龍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資5,000 萬元,出資比例15.385%;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出資5,000 萬元,出資比例15.385%;哈爾濱宏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出資2,500 萬元,出資比例7.69%。
2004 年4 月,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中融信託15.39% 股權轉讓給中植集團;受讓後中植集團出資17,000 萬元,持股比例52.31%。
2006 年2 月,哈爾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持有的中融信託股份改由哈爾濱經濟開發投資公司代表哈爾濱市財政局持有。
2007 年10 月8 日,公司更名為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009 年3 月哈爾濱宏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中融信託7.69%股權轉讓給大連新星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2009 年8 月,黑龍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中融信託15.385%股權轉讓給中植集團;受讓後,中植集團出資22,000 萬元,出資比例67.69%。
2009 年3 月,全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升級,取得哈爾濱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230100100002118,注冊資本為32,500 萬元。
2009年12月,經緯紡機(股票代碼:000666)於以12億交易價收購中融國際信託36%股權成為中融國際信託第一大股東。

『捌』 信託公司持有的股權轉是否需要國資部門批准

如果信託公司為國有性質,其股東背景為國企央企性質,那麼根據

相關規定是需要國資部門批準的。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

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

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

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

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

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