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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計劃起始規模3000萬

發布時間: 2021-05-09 09:35:21

A. 集合信託計劃份額上限為不超過5000萬份是多少股

不超過5000萬份不是指股份。是指規模。一個信託計劃如果說上限不超過5000萬份,意思就是信託規模是5000萬。以為信託合同規定的一般是1元一份。

B. 為什麼信託認購金額在300萬元以下(不含300萬元)的自然人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

因為300萬以上的合同都把項目的額度包銷了,一般全國就50個合同號,項目好的話,可能還會更少。

C. 《信託法》中「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中的「實收余額」是什麼

1、信託公司的財務實際上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其固有資金,一個是其受託管理的資產或資產(含權益);
2、基於現有信託相關監管精神,信託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評級的不同,分別按月、季、年,向監管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上報、披露,當期所有存續的信託業務所對應的實際收取的信託財產額度,稱之為「當期信託財產余額」,就是你理解的「當期」信託公司管理的所有的信託計劃(含單一信託)的所對應信託資產的總規模;
3、信託公司當期受託資產余額中的貸款(以向交易對手發放貸款為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額度,不得超過總規模的30%;
4、設定這條限制的初衷在於限制信託公司過度發放貸款,不利於通過市場貸款總額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同時也有助於信託公司向真正的主動管理型的資產管理機構轉化,弱化其非類銀行信貸機構的市場形象,有效控制自身經營風險。

D. 集合資金信託有人數限制么

信託產品人數限制: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信託產品人數將不再受200份合同份數的限制;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E. 為什麼要限制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

沒有喔,信託計劃限制的只是300萬以下的客戶的數量為50個。對於300萬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並沒有限制人數。
說道原因:
1、信託計劃屬於私募性質,不向公眾開放。限制人數也是為了讓信託不失去私募性質。
2、信託融資能力太強。一個信託少則一億多則幾十億。信託規模又大,在宏觀政策層面,這會將資金引入政府需要調控或者要淘汰的行業中去。不利於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宏觀調控(所以直接從法律層面就要限制信託)
3、提高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想買不一定合適買。所以要限制。

F. 信託計劃的基本金額是多少

這跟有人說的平台不平台沒半毛錢關系。

根據銀監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However,「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G. 信託規模一般都多大的

這個具體要看項目的,一般來說都是億級別的,多的能夠有幾十億,如果是小盤子的話,一般在5億以內

H. 信託產品的成立規模與發行規模的區別

一個發行的信託計劃只有在金額募集齊的時候才能成立。所以發行量應該是大於成立量,不過兩個數字非常接近。
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各個信託品種在風險和收益潛力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分別。

I. 信託計劃募集資金最少是多少

募集規模達到3000萬元可成立

J. 信託法律規定,為何將投資額不足300萬的投資人視為自然人

信託法: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
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僅僅出資額在300萬以下的自然人受到50人限制
法人無論出資多少,都不會受到限制

這就要說到中國特色了,信託有風險,但是在信託的銷售過程中,絕大多數的銷售人員都設法讓客戶接受風險,或者掩蓋風險

在過去,因為投資者被「忽悠」的相信信託沒有風險,但是信託真的無法兌付時,他們本能的選擇了找zf鬧事,來解決問題

管理層認為,300萬以上的投資人,有接受風險的能力,而且,300萬以上的投資人,出現風險時,不一定會鬧事(這些人基本都有公司,也沒時間鬧事)
而機構投資者,他們更專業,他們在購買信託產品時,基本就已經了解了其中的風險

大多數鬧事的,都是100萬以下的投資者,他們不專業,容易被「忽悠」

話題延展一下,大家可能也不了解,為什麼信託不允許公開宣傳?為什麼信託要設計50人?
呵呵都是管理層從穩定出發的,不允許宣傳,就是因為過去出過問題(現在的地產信託,未來很可能出問題),為什麼設計50人?為了減小負面影響的范圍

再延展一下,為什麼信託合格投資人要那樣認定呢?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
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呵呵,其實多看看其他國家就會發現,這個認定方式,跟美國法律一模一樣,完全照搬過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