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信託計劃的自然人
就是個人投資者。比如你買了一個信託產品,或則說你投資了一個信託項目。你就是這個自然人
㈡ 信託法上說自然人也可以成信託的受託人,但是現實當中為什麼見不到是還有其他的限制性規定嗎請高手回答
其實現實中是很多的,不過中國人不注重法制,且一般信託是存在於相信任的人之間的,不是朋友就是親人,如果做法律公證不符合中國人的習慣,所以你覺得見不到,其實是很多的。
㈢ 為什麼信託認購金額在300萬元以下(不含300萬元)的自然人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
因為300萬以上的合同都把項目的額度包銷了,一般全國就50個合同號,項目好的話,可能還會更少。
㈣ 信託法律規定,為何將投資額不足300萬的投資人視為自然人
信託法: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
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僅僅出資額在300萬以下的自然人受到50人限制
法人無論出資多少,都不會受到限制
這就要說到中國特色了,信託有風險,但是在信託的銷售過程中,絕大多數的銷售人員都設法讓客戶接受風險,或者掩蓋風險
在過去,因為投資者被「忽悠」的相信信託沒有風險,但是信託真的無法兌付時,他們本能的選擇了找zf鬧事,來解決問題
管理層認為,300萬以上的投資人,有接受風險的能力,而且,300萬以上的投資人,出現風險時,不一定會鬧事(這些人基本都有公司,也沒時間鬧事)
而機構投資者,他們更專業,他們在購買信託產品時,基本就已經了解了其中的風險
大多數鬧事的,都是100萬以下的投資者,他們不專業,容易被「忽悠」
話題延展一下,大家可能也不了解,為什麼信託不允許公開宣傳?為什麼信託要設計50人?
呵呵都是管理層從穩定出發的,不允許宣傳,就是因為過去出過問題(現在的地產信託,未來很可能出問題),為什麼設計50人?為了減小負面影響的范圍
再延展一下,為什麼信託合格投資人要那樣認定呢?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
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呵呵,其實多看看其他國家就會發現,這個認定方式,跟美國法律一模一樣,完全照搬過來的
㈤ 為什麼要限制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
沒有喔,信託計劃限制的只是300萬以下的客戶的數量為50個。對於300萬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並沒有限制人數。
說道原因:
1、信託計劃屬於私募性質,不向公眾開放。限制人數也是為了讓信託不失去私募性質。
2、信託融資能力太強。一個信託少則一億多則幾十億。信託規模又大,在宏觀政策層面,這會將資金引入政府需要調控或者要淘汰的行業中去。不利於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宏觀調控(所以直接從法律層面就要限制信託)
3、提高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想買不一定合適買。所以要限制。
㈥ 信託計劃認購的人數有限制嗎 信託計劃認購的人數最多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
自然人不能超過50人。
㈦ 信託拆分合法嗎誰說了算如何驗證
銀監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規定:
1、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2、還有就是合格投資人的認定。
信託直接拆分一定是不合規的,如果由個人購買後分拆轉讓就會產生爭議,很多平台都是這么乾的。
信託產品屬於高風險產品,成為公眾事件就麻煩了。
㈧ 信託公司能不能給個人(自然人)貸款
信託公司能不能給個人(自然人)貸款。我們從中國信託法律網(trustlaws.net)了解到,只要自然人有足額的擔保並且融資規模足夠大,就可以向信託公司貸款.但是,一個自然人不能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收集資金並貸款給另一個自然人,因為個人不能經營信託業務.
㈨ 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
1、本質不同
集合信託,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託人單獨管理信託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託目的,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這種資金信託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單一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2、性質不同
單一信託性質:差異性: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這些個體性問題都可以體現在不同的信託合同上,因此,單一資金信託合同的差異性特徵非常明顯。私密性:單一信託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託性質:投資於集合資金信託的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社會影響面廣,而抗風險和承擔損失的能力較弱,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是集合資金信託的首要設計原則。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在進行產品推介的時候,均通過信託公司的網站、銀行的櫃台等發布公開信息,而單一資金信託業務的信息無需公開,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㈩ 信託大額配小額的意義為什麼能突破50人的限制請具體點說,不要復制。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修改為「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修改為「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額配小額主要就是針對規模比較大的信託來說了,如果信託規模在5000萬以下,就不存在大小額只說了,即使每個投資者投資100萬,投資完一個產品也就50人,不會違規;如果是1億的規模,如果投資者都是個人的話,那麼為了達到不超過50人的限制,平均每份就是1億除去50等於400萬,因為300萬以上的投資者不受限制,所以這個400萬就可以分為一個300萬(大額)+100萬(小額),就是一大配一小,如果是600萬,就等於兩個大額,就可以配2個小額(100萬)當然一億的項目也可以這樣分,分成50個200萬的小額,這樣也沒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