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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2007年信託新兩規

發布時間: 2021-05-08 09:34:33

信託的行業整頓

第一次清理整頓:1982年,國務院針對各地基建規模過大,影響信貸收支平衡,決定清理信託業,開始嚴格限定信託公司的成立許可權,並將計劃外的信託業務統一納入國家信貸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進行綜合平衡。
第二次清理整頓:1985年,國務院針對1984年全國信貸失控、貨幣發行量過多的情況,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投資業務,已辦理業務要加以清理收縮,次年又對信託業的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第三次清理整頓: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過快(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管理較亂的情況,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
第四次清理整頓:1993年,國務院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1995年,人民銀行總行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並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的信託投資公司脫鉤。
第五次清理整頓: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總行決定對現有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信託投資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制定出嚴格的信託投資公司設立條件。
第六次清理整頓:從2007年起,實施「信託新政」,壓縮信託公司的固有業務,突出信託主業,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以外的其它負債業務,固有財產原則上不得進行實業投資。

❷ 信託業常提的"一法兩規"是指

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兩規:《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❸ 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有哪些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

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❹ 長安信託的公司介紹

2011年12月5日,公司公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監會關於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及公司名稱等有關事項的批復》(銀監復[2011]502號)批准,以2011年6月30日為基準日,長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更名為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7.5888億元,總股本為7.5888億股,原股東西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淳大投資有限公司、陝西鼓風機(集團)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投資服務中心、西安電視台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變。由於上述變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起人簽署了《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名稱預核准後,公司於2011年11月28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換領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現將變更後相應事項列示如下:
中文全稱: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Changan International Trust Co.,Ltd.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區科技路33號高新國際商務中心23、24層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成程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2.5888億元
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營范圍保持不變。
本次變更後,原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及承擔。
2007年信託新兩規頒布實施以來,公司持續了良好的發展態勢。公司各項業務快速發展,經營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綜合實力明顯增強。公司先後參與承銷了中國兵器、中國網通、聯想等企業債,並已取得副主承銷商資格。截至2010年底,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為801億元。公司向全國性信託公司轉型的步伐加快,經營網路延伸至東部、西南和西北等十餘個城市,基本覆蓋國內大部分經濟金融較發達的地區;公司綜合業務系統正式上線運行,並在公司業務的快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支撐作用;公司自主管理和業務創新能力顯著提高,為業務轉型和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公司主要從事資金信託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融資租賃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隨著信託業新「兩規」的頒布實施,公司業務涉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等領域。
公司致力於成為卓越的專業資產管理和投資管理機構,成立20多年來已為省內外數百家企業和機構以及數萬余名自然人投資者提供了專業的信託金融服務。公司信託業務橫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產品涉及基礎設施建設、證券投資、房地產開發、產業投資、信貸資產轉讓、不良資產處置、教育投資、公益事業等諸多領域。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機制,擁有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有一支在金融、投資、資本運作等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和突出能力的專業團隊,可以為委託人和投資客戶提供全面的信託金融和理財服務,並可以根據客戶的需求量身定做相匹配的信託產品。

❺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❻ 信託 一法兩規 是指什麼

信託行業所謂的一法兩規,系指《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一法兩規」。

❼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❽ 信託法修改過幾次,分別是哪幾年,修改的內容是什麼,

中國信託法2001年頒布之後,尚沒有修改過。

❾ 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的簡介

2002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重新登記申請,公司獲准單獨保留。2008年2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公司換領新的金融許可證,同時更名為「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5.1億元。
2011年12月5日,公司公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監會關於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及公司名稱等有關事項的批復》(銀監復[2011]502號)批准,以2011年6月30日為基準日,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更名為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7.5888億元,總股本為7.5888億股,原股東西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淳大投資有限公司、陝西鼓風機(集團)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投資服務中心、西安電視台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變。由於上述變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起人簽署了《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名稱預核准後,公司於2011年11月28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換領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現將變更後相應事項列示如下:
中文全稱: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稱:Chang'an International Trust Co.,Ltd.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區科技路33號高新國際商務中心23、24層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成程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758,880,000.00元
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營范圍保持不變。
本次變更後,原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及承擔。
2007年信託新兩規頒布實施以來,公司持續了良好的發展態勢。公司各項業務快速發展,經營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綜合實力明顯增強。公司先後參與承銷了中國兵器、中國網通、聯想等企業債,並已取得副主承銷商資格。截至2010年底,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為801億元。公司向全國性信託公司轉型的步伐加快,經營網路延伸至東部、西南和西北等十餘個城市,基本覆蓋國內大部分經濟金融較發達的地區;公司綜合業務系統正式上線運行,並在公司業務的快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支撐作用;公司自主管理和業務創新能力顯著提高,為業務轉型和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公司主要從事資金信託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融資租賃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隨著信託業新「兩規」的頒布實施,公司業務涉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等領域。
公司致力於成為卓越的專業資產管理和投資管理機構,成立20多年來已為省內外數百家企業和機構以及數萬余名自然人投資者提供了專業的信託金融服務。公司信託業務橫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產品涉及基礎設施建設、證券投資、房地產開發、產業投資、信貸資產轉讓、不良資產處置、教育投資、公益事業等諸多領域。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機制,擁有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有一支在金融、投資、資本運作等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和突出能力的專業團隊,可以為委託人和投資客戶提供全面的信託金融和理財服務,並可以根據客戶的需求量身定做相匹配的信託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