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業保障基金的繳納在會計上用什麼科目核算
信託公司按資金信託規模或財產信託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的信託保障基金,繳納金額隨繳納基數的變動而變動,且無期限,收益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定期分配收益。信託保障基金公司運用各信託公司繳納的資金進行投資,如同業拆借、國債投資等。應該用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
Ⅱ 收到信託資金賬務處理
利息怎麼支付應該是按信託貸款合同約定,一般按季度支付,你就直接把對應當期的利息全部按時打到信託專戶的帳上,對方怎麼分是他們自己的事,信託公司在收利息前應該會給你們出催息單,你用這個做財務成本就好了
Ⅲ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業保障基金是否可以返還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業保障基金應當返還。
股權投資項目的結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購回股權,目標公司分紅與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現,也不可能等待IPO。這種回購型股權投資屬於變相的債權融資。
股權投資之所以較少出現,因為該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內第三方今後購回存在很大不確定性,退出渠道不暢,風險較大,信託公司也就不再願意採用。
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3)信託業保證基金入賬擴展閱讀: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對基金清算規定: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年度向國務院報告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保障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及其託管清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劃款憑證、兌付清單及其他原始憑證,確保原始檔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保障基金認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拒絕或故意拖延認購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信息和資料的信託公司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問責機制,對違法違規經營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風險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問責。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嚴厲打擊挪用、侵佔或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對有關人員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Ⅳ 收到信託項目資金怎樣入賬
信託項目一般是成為「死當」時才作為自己的東西入賬,當期內,作為暫存物品,記入其他應付款
借:庫存商品-*** 等
貸:其他應付款-***
Ⅳ 認購信託業保障基金如何進行
保障基金,這是信託公司自己內部管理的事情。個人投資人沒法認購。一般是信託規模的1%。在募集完成,信託計劃成立的時候需要信託公司提交給保障基金
Ⅵ 保證金記入什麼科目
保證金可以記錄到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具體的分錄如下:
1、若為收到對方保證金,確認為負債,計入其他應付款。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保證金
2、若為付給對方保證金,確認為資產,計入其他應收款,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6)信託業保證基金入賬擴展閱讀
企業發生各種應付、暫收或退回有關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管理費用」等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支付有關款項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採用售後回購方式融入資金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在售後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合同約定購回該項商品等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其他應付款核算的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租金,如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或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包括商品質量保證金、招標保證金、經銷商保證金、股權轉讓保證金、收入包裝物押金等;
2、預提費用,如預提廣告費、運輸費、管理費、銷售折讓等費用支出;
3、職工統籌退休金、離職補償金、員工持股計劃等;
4、借款或投資款,如欠股東或者關聯方的借款等;
5、其他單位或個人暫墊款;其他應付、暫收款項等等。
從其他應付款的核算內容上來看,這個科目算得上是一個被剩下的、具有兜底性質的科目,它反映的是企業期末應付尚未支付的金額,屬於一項負債。
Ⅶ 信託保障基金1% 每個信託產品都要繳納嗎
是的。這個1%是只要成立一個信託,都需要信託公司繳納的。不過這個和投資人沒啥關系。這個錢也是信託公司自己出的。
Ⅷ 信託業保障基金怎麼進行記賬
融資企業可以記作已繳納的保證金 算到其他應收裡面
Ⅸ 事業單位購買信託基金應該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參照事業單位投資購入債券時,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計價,借記「對外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Ⅹ 什麼是信託業保障基金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於2001年4月28 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並於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信託法》從制度上肯定了信託業在我國現行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必要性,為我國信託市場(即財產管理市場)構築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將信託活動納入了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軌道。
信託業協會近日公布的2012年四季度末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信託全行業65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為7.47萬億元。在房地產信託和銀信合作發展均受限的背景下,信託資產仍能實現近50%的增長。實現營業收入638.42億元,同比增長45.32%。合計實現利潤總額441.4億元,同比增長4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