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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用證信託

發布時間: 2021-05-07 08:06:50

1. 授信業務包括信託

授信業務包括:
(1) 表內授信業務,具體就是各類貸款和貼現業務等等,
(2)表外授信業務,具體就是開立銀承和信用證,以及各類承諾保證業務等。

授信業務是指:

(1)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
(2)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2. 信用證融資的信用證融資的主要方式

(一)銀行向進口商提供的貿易融資方式
提供信用證融資額度。為了對進口商提供融通資金的便利,銀行通常對一些資信較好、有一定清償能力、業務往來頻繁的老客戶核定一個相應的授信額度或開證額度,供客戶循環使用。進口商開證時只需提供一定比例保證金,無須繳納全部貨款,差額部分可佔用授信額度或開證額度,這就減少了進口商的資金佔用,從而提高其經營效率。
擔保提貨。在進出口雙方相距較近、貨物比單據先到時,為避免繳納滯港費。加速資金周轉,開證行可向船運公司出具提貨擔保書先行提貨。並保證賠償船運公司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待正本提單到達後,再以正本提單換回原提貨擔保書注銷。這樣,既減少了進口商的費用,又可以盡快提貨以免因貨物品質發生變化遭受損失。正本單據到達後,不論單據是否有不符點,銀行都不能對其拒付。
進口押匯。在即期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收到進口單據後,經審查單證相符,或雖有不符點但進口商及開證行都同意接收,按進口商的需求,開證行償付議付行或交單行,銀行所墊款項由申請人日後償還。在進口押匯業務中,釋放單據的方式大致有三種:一是憑信託收據放單,二是憑進口押匯協議放單,三是由申請人付清銀行墊款後放單。
承兌信用額度。在遠期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收到進口單據後,經審查單證相符,或雖有不符點但進口商及開證行都同意接收,由開證行以其自身信用對外承諾在將來某個固定日期或可以確定的日期向受益人付款。
(二)銀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貿易融資方式
打包放款。出口商在提供貨運單據之前,以供貨合同和國外銀行開來的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向當地銀行抵押,從而取得用於該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的進貨、備料、生產和裝運所需周轉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
票據貼現。在遠期信用證項下,出口商發貨並取得開證行或其他匯票付款人已承兌匯票後,到當地銀行將期票以折扣價格兌現的一種融資方式。在這種利用票據貼現貿易融資方式下,銀行對已貼現票據有追索權。
出口押匯。出口商將全套出口議付單據交其往來銀行或信用證指定銀行,由銀行扣除從議付日到預計收匯日的利息及有關手續費。將凈額預先付給出口商,向出口商有追索權的購買物權單據的一種融資方式。
福費廷。也稱「包買票據」,指包買銀行無追索權的買人或代理買人因真實貿易背景而產生的遠期本票、匯票或債務的行為,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業務為銀行買人經開證行承兌的遠期匯票。
利用出口信用保險融資。出口信用保險是政府為鼓勵企業擴大出口,保障企業出口收匯安全而開設的政策性保險,作為其承保險種之一的信用證保險,承保出口企業以信用證支付方式出口的收匯風險。保障出口企業作為信用證受益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單據後,由於政治風險或商業風險的發生,不能如期收到應收賬款的損失。而銀行則對投保了此險種的出口企業提供相應的融資服務。

3. 求信用證融資方式(進口情況下)

信用證為進口商提供的融資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進口開證授信額度。開證額度是指銀行信貸部門或統一授信評審機構給客戶核定的減免保證金開證的最高限額。具有外貿業務經營資格,在銀行有一定外貿結算業務,業務情況及收付匯情況良好、資信可靠、具備一定經濟實力,能夠提供銀行接受的可靠擔保、抵押、質押的客戶,可以向銀行申請並由銀行核定進口開證授信額度。

進口商即信用證的申請人,在申請開證時,可向開證行申請以授信額度抵扣部分保證金。比如,某企業在一家銀行擁有50萬美元的開證授信額度,他向這家銀行申請開立50萬美元的信用證時,可以只向開證行繳納15萬美元的開證保證金,再提取35萬美元的開證授信額度作為保證。這樣,開證申請人可減少35萬美元的資金佔用。

第二,進口押匯。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收到出口方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單據並審核無誤後,開證申請人出現資金困難無力按時對外付款時,由開證銀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戶取得短期的資金融通。

客戶申請辦理進口押匯,須向銀行出具押匯申請書和信託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銀行憑此將貨權憑證交予客戶,並代客戶付款。可見,辦理了進口押匯後,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所有權即歸銀行所有,進口商作為銀行的受託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進口押匯是短期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

第三,提貨擔保。當正本貨運單據未收到而貨物已到達進口商所在地時,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可向銀行申請開立提貨擔保保函,交給承運單位先予提貨,待取得正本單據後,再以正本單據換回原提貨擔保保函。提貨擔保可使進口商及時提貨,避免壓倉,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 首次開信用證,但不知怎麼開。

運作流程: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買方)的要求並按其指示向受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5. 信用證的流程

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非合作行會收取200元不等的通知費。

賣方收到信用證,進行單證審核,在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開始准備出口相關事宜。

賣方將信用證規定或指定的單據向議付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我們建議大家使用自己的銀行議付,一般來說自己的的銀行都可以操作議付工作。

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議付行通行的方式是審核無誤後將單據直交開證行,目前國內、外接受電索的銀行不多。

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通知賣方確認單據,並給予大約7到10天的支付期限,到期未拒付將直接劃轉信用證款項。如果買家拒付,單據將被退回。

買方獲得單據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 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同時,國內買家填寫<信託收據>。

2. 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 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 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國內從零到30%到100%都有,和企業信譽有關。

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均執行收結匯政策,如果某些單位需要通過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銀行將設立保證金帳戶根據信譽情況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目前,無信譽企業開立信用證可能性比較小,需要提前准備。

4. 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自動劃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一般千分之5左右,最低有250元左右。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 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 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一般國內銀行會選擇有密押協議書的銀行信用證,不在此類的銀行信用證被認為是風險信用證,需要第三方擔保。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同時告訴大家,買方有義務開立賣方接受的信用證,否則視為違反買方義務,因此,大家接到不合理條款信用證可以要求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准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准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拒,並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

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

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並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大家在提交單據一定要早做准備,及時和銀行國際部溝通,不要耽誤了時間。對於商檢,定艙,產地證以及電通知要提前准備。

6. 信託收據貸款在即期和遠期信用證項下應用的疑問

即使是在信用證項下的應用,我覺得也要把信託收據貸款和信用證分開來看,信託收據貸款的期限要由雙方根據預計貨物銷售回籠資金的期限協議而定,而和信用證本身的付款期限沒有關系。
信用證在開立時需要進口商提供一定的擔保條件,如保證金、授信額度等。

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問題,信用證需要到期付款時,如果進口商認為尚未完成貨物銷售,依然可以和銀行協議做信託收據貸款。事先的承兌是信用證必須的操作環節,銀行不對外承兌不能處置單據(和即期付款一樣),也就無從談起之後和進口商的信託關系了。

信用證項下銀行的風險問題,一向都是通過開證時的擔保條件來控制的。
質押問題,和信託收據這個概念確實是矛盾的,不佔有何談質押呢?查了下,大概這種概念來自英國人的判例。考慮到信託都是舶來品,也許是不同法律體系的爭議問題。

7. 什麼是信用證融資

信用證不只是一種結算工具,同時也可作為企業的融資工具,企業如果對其有充分的了解,則在進出口時可減少對資金的佔用,解決短期的資金融通問題,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在國際結算中,信用證之所以被廣泛接納和採用,除了它的保障性強之外,與其能提供靈活的融資便利也是分不開的。信用證是一種結算工具,同時也是融資工具,在從信用證開證到付款的全部過程中,為買賣雙方提供了多種融資途徑。

信用證為進口商提供的融資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進口開證授信額度。開證額度是指銀行信貸部門或統一授信評審機構給客戶核定的減免保證金開證的最高限額。具有外貿業務經營資格,在銀行有一定外貿結算業務,業務情況及收付匯情況良好、資信可靠、具備一定經濟實力,能夠提供銀行接受的可靠擔保、抵押、質押的客戶,可以向銀行申請並由銀行核定進口開證授信額度。

進口商即信用證的申請人,在申請開證時,可向開證行申請以授信額度抵扣部分保證金。比如,某企業在一家銀行擁有50萬美元的開證授信額度,他向這家銀行申請開立50萬美元的信用證時,可以只向開證行繳納15萬美元的開證保證金,再提取35萬美元的開證授信額度作為保證。這樣,開證申請人可減少35萬美元的資金佔用。

第二,進口押匯。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收到出口方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單據並審核無誤後,開證申請人出現資金困難無力按時對外付款時,由開證銀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戶取得短期的資金融通。

客戶申請辦理進口押匯,須向銀行出具押匯申請書和信託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銀行憑此將貨權憑證交予客戶,並代客戶付款。可見,辦理了進口押匯後,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所有權即歸銀行所有,進口商作為銀行的受託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進口押匯是短期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

第三,提貨擔保。當正本貨運單據未收到而貨物已到達進口商所在地時,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可向銀行申請開立提貨擔保保函,交給承運單位先予提貨,待取得正本單據後,再以正本單據換回原提貨擔保保函。提貨擔保可使進口商及時提貨,避免壓倉,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8. 從工商銀行開出一張國際信用證,怎麼在香港貼現出來

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的書面文件,不是匯票,不能夠貼現。

受益人在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並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則保證向受益人付款。所以,受益人(賣方)應該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裝運貨物,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才能夠從開證行得到價款。

無論是國外開給國內的信用證,還是國內開到國外的信用證,其實質或本質是一樣的,即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因此,受益人必須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才能夠從開證行得到價款。

如果是想利用遠期信用證融資,那麼,首先是受益人在銀行有一定的授信額度,並且得到授信銀行的認可。因為所謂信用證融資,等於是受益人一信用證作為抵押,銀行向受益人發放貸款,也就是授信銀行確認收款人能夠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才會同意做「信用證打包貸款」——因為所謂信用證詐騙,就包括這種利用虛假的合同開立信用證,並通過打包貸款的方式詐騙貸款——這種案例曾經在90年代的外貿改革開放初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國內一些新做國際業務的銀行不熟悉信用證規則,大量利用信用證實施詐騙,結果銀行一度取消了打包貸款這項業務。

9. 信用證屬於銀行的什麼業務 ,是中間業務還是表外業務

信用證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

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支付和其他委託事項而收取手續費的業務的總稱。具體業務主要有:

1、匯兌業務,客戶將現款交給銀行,由銀行匯給住在其他地方的第三者;

2、信用證業務,客戶委託銀行向異地賣主支付貨款的商品信用證業務,和客戶將一定現款交與銀行換取一種憑證,用於在該行其他城市的分支機構或往來銀行匯兌現金的貨幣信用證業務;

3、代收業務,銀行代替客戶收取各種款項、接受委託代替客戶買賣有價證券貴金屬外匯

4、信託業務,銀行代人管理財產、辦理遺產轉讓、保管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等等

(9)信用證信託擴展閱讀

支付結算類業務是指由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與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收費業務。

一、結算工具。結算業務藉助的主要結算工具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1、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3、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4、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二、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結算方式和異地結算方式。

1、匯款業務,是由付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業務。匯款結算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形式。

2、托收業務,是指債權人或售貨人為向外地債務人或購貨人收取款項而向其開出匯票,並委託銀行代為收取的一種結算方式。

3、信用證業務,是由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在指定地點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

三、其他支付結算業務,包括利用現代支付系統實現的資金劃撥、清算,利用銀行內外部網路實現的轉賬等業務。

10. 信用證項下信託收據貸款與信用證進口押匯的區別

信用證項下信託收據貸款與信用證進口押匯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出口業務,是出口商憑的是信用證項下信託收據向議付行貸款,用於支付采購生產原料或采購貨物;而後者是進口業務,即進口商以進口的貨物作為抵押,向開證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應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