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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安信信託戰略重組進入實質性階段

發布時間: 2021-05-07 07:54:23

❶ 安信信託的整頓發展

1988——2003年 ,安信信託先後經歷了四次大規模的行業整頓。
第一次整頓從1988年9月份開始的。這次整頓主要是以清理整頓違規業務為主,整頓其間,公司共壓縮貸款8685萬元,壓縮固定資產貸款12個百分點,清退不合理股金和存款2761萬元,清查收回不合理貸款2030萬元。同時,通過採取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措施,使安信信託在困境中得到發展,並在治理整頓和利率下調的情況下,對企業發放貸款、投資11000萬元,發行債券3260萬元,支持了化紡廠、 印染廠、第一制葯廠等項目的建設和改造,公司還實現利潤700萬元。這次整頓歷時一年,到1989年10月整頓結束,鞍山市9家信託投資公司僅保留了兩家、其中包括鞍山市信託投資公司。 從1999年開始 的。為了做好整頓工作,公司主要採取了以下幾項措施:一是做好企業整頓的准備和配合工作,認真妥善清理違軌業務,聘請中介機構進行了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對高級管理人員重新進行了資格認定,按照要求調整組織結構,做好重新登記材料的准備等工作。同時,積極探討信託發展方向,積極開辦符合要求的業務,並兼並、收購了一些其它信託公司的資產,進一步發展壯大自己。二是及時調整經營戰略,使之符合信託業發展的要求。《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資金信託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後,安信信託及時按照信託業發展的要求,對資產進行了清理,與中山證券公司達成協議,安信信託以參資入股的方式,將所屬四個證券營業部參資入股投資中山證券公司。三是積極探討聯合發展的途徑。為使公司能夠在今後的發展中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要求,真正成為產權清晰、管理科學、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經營主體。2002年下半年開始,公司先後與十多家國內知名企業探討合作事宜,最後終於與上海國之傑達成合作協議,由國之傑購買安信信託 20% 的股權,成為安信信託第一大股東。四是積極探討新的信託業務。為了保證公司的穩健運行和今後的持續、健康發展,公司領導班子妥善處理整頓與發展的關系,一手抓整頓,一手抓規劃,以確保整頓之後,公司能夠快速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公司一方面聘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為公司制定了今後五年的發展規劃;另一方面,積極探索真正意義上的信託業務。公司多次召開研討會議,請大家集思廣益,獻計獻策,並責成研發中心、信託部等部門具體負責新的業務品種的設計工作。從而保證了重新登記一結束,就及時推出多項信託計劃,為今後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業務基礎。2003年3月13日,人民銀行總行批准了安信信託重新登記的申請。3月23日,公司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為使公司能夠更好的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融入全國、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在規范運營的前提下得到更快的發展,公司作出了遷址上海的決定。2003年9月,公司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遷址的決定。2004年4月,公司董事會通過了將公司更名為「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

❷ 安信信託什麼時候復牌

安信信託公告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重要事項未公告,公司股票於2010年6月2日起連續停牌,待相關事項明確後公司將及時公告並復牌。
從6月2日一直到最近的一次公告9月18日都是一樣的內容,未批露實質性的內容,這種情況不多見,盡管安信信託本身並沒有明確說明停牌的事項具體為何,但市場的主流看法認為最有可能的是公司的重組事宜獲得推進。
安信信託數年前便已推出中信信託借殼上市的重組方案。但由於種種原因拖延至今,其間市場環境也出現很大變化。有消息稱,考慮到種種因素,中信信託借殼一事要繼續下去需要各方面的充分溝通。而此次安信信託停牌,正是為了討論繼續推進中信信託借殼的事項。
什麼時候復牌現在不得而知,停牌半年一年的也有,就看重組的進展情況了.重組方案商定後就會出公告復牌了.

❸ 安信信託重組

樓主,重組基本都是騙人了,弄個故事大家賺錢,靠重組真實改善業績的還真沒有. 謝謝!

❹ 的重組失敗,為什麼只是一個月內不再重組

2008年5月21日,根據深交所發布的《上市公司業務指南第10號———重大重組停牌及材料報送》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停牌時間一般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如確有必要,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時間也不能超過5個交易日,總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此規定適用於5月21日後申請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的主板上市公司。之前停牌的股票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不在其適用范圍內。上交所昨天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重組停牌前相關事項的核實、確認和承諾,以及重組停牌期間和披露重組方案後的持續信息披露,強化重組公司董事會勤勉盡責義務。《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傳聞發布澄清公告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涉及重組事項確認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回函應作為公告附件同時披露;對於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目前尚未開始籌劃重組、但不能確認未來三個月內是否開始籌劃重組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應立即召開投資者說明會予以說明。對於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未來三個月內不籌劃重組的情形,《備忘錄》明確了「籌劃重組」具體內容。同時,為避免上市公司推出重組方案後隨意終止重組情形,此次要求重組公司董事會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委託中介機構對交易對方進行調查,並在附生效條件的重組協議中約定有效可行的違約補償條款、泄密賠償條款等,無法在重組協議中增加上述條款的應說明具體理由;披露重組方案後交易各方協商終止重組,《備忘錄》要求公司董事會在終止重組公告中說明公司同意終止重組的原因和理由、終止重組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是否有經濟損失、公司董事會已採取和擬採取追償損失的具體措施等。據介紹,根據上交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重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實際操作中,重組的停牌不能超過30天,但是沒人說不能停一次之後不再停你看看超過時間的都是這樣表述通告的第一次:公司有重組意向,停30天第二次,公司重組進入實質性階段,停30天第三次,公司重組有重大突破,停30天第四次,公司重組取得較大進展但仍然存有不確定性,停30天。。。。。。。。。然後就一直停幾個月。。。!!

❺ A安信信託.B國之傑.C中信集團.D中信華東.E中信信託. 關於這次中信信託借殼重組上述ABCDE的關系是

很亂的

❻ 國企混改已進入實質性發展階段了嗎

據報道,日前有媒體評論稱,在中國經濟邁向高質量發展的過程中,任何一個市場主體都需要適應新的發展大勢,截至目前中國國企混改穩步推進,在重點領域改革邁出了實質性步伐。

積極推進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效探索重點領域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引導子公司層面改革的同時探索在集團公司層面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2017年,國企在電力、石油、天然氣、民航、電信以及軍工等領域開展混改試點,引入各類投資者40多家,資本超過900億元人民幣。

希望中國的國企混改可以帶動經濟實現快速發展!

❼ 中國注冊金融分析師知多少

金融分析師證是金融證券投資與管理界的一種職業資格證書,簡稱CFA,由CFA協會所授與,金融分析師在投資金融界被譽為「金領階層」。

金融分析師(CFA)考試

金融分析師考試共有三個等級,Level I、Level II和Level III,考試在全球各個地點同意舉行,考試內容涵蓋了廣泛的金融知識,同時考察當年最新的金融市場相關知識以及最新金融領域研究成果。考試難度逐級遞增,而且不能越級考試,必須從一級到二級再到三級,各級考試的通過率約40%。

金融分析師(CFA)考試內容

包括:道德和職業標准、數量分析、經濟學、財務報表分析、公司金融、投資組合管理、權益類投資分析、固定收益證券分析、衍生工具分析與應用、其它類投資分析。

❽ 安信信託的發展歷程

1987 —— 1994 年 安信信託的發展歷程可分為創立階段、整頓與發展階段。
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信信託」)的前身是鞍山市信託投資公司,成立於 1987 年 2 月 16 日。隨著金融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 國家迫切需要建立銀行體系以外的金融機構,廣開融資渠道,推動改革開發和經濟發展的步伐,由此,安信信託應運而生。但由於當時正處於改革開放初期,資金缺口很大,籌措困難。經過反復研究,最後決定由多家出資,組建股份制形式的金融機構。經過緊張的准備, 1987 年 2 月 16 日,全國首家股份制性質的金融機構——鞍山市信託投資公司成立。 作為地方性金融機構,安信信託在經營和發展中,經常要面對來自各方面的支持,很難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要求自主發展,為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公司積極爭取國家體改委、人民銀行、證監會、省、市政府的支持,終於在 1992 年 4月22日,得到遼寧省體改委和省人民銀行的批准,公司按照1:1的價格向社會公開發行了5000萬股社會公眾股,正式改制並更名為「鞍山市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隨後,公司又積極爭取股票上市,由於當時滬、深股市中只有深發展一家金融上市公司,加上公司發行股票手續不完備,需要做大量解釋工作。公司人員轉變觀念,化不利因素為有利因素,終於得到相關部門的理解和支持,批准了公司股票上市的申請,公司股票於1994年1月2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為600816。

❾ 股票新政重組停牌不能超過三個月 是什麼時候開始

2008年5月21日,根據深交所發布的《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0號---重大重組停牌及材料報送》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停牌時間一般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如確有必要,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時間也不能超過5個交易日,總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此規定適用於5月21日後申請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的主板上市公司。之前停牌的股票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不在其適用范圍內。
上交所昨天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重組停牌前相關事項的核實、確認和承諾,以及重組停牌期間和披露重組方案後的持續信息披露,強化重組公司董事會勤勉盡責義務。
《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傳聞發布澄清公告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涉及重組事項確認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回函應作為公告附件同時披露;對於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目前尚未開始籌劃重組、但不能確認未來三個月內是否開始籌劃重組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應立即召開投資者說明會予以說明。對於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未來三個月內不籌劃重組的情形,《備忘錄》明確了「籌劃重組」具體內容。
同時,為避免上市公司推出重組方案後隨意終止重組情形,此次要求重組公司董事會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委託中介機構對交易對方進行調查,並在附生效條件的重組協議中約定有效可行的違約補償條款、泄密賠償條款等,無法在重組協議中增加上述條款的應說明具體理由;披露重組方案後交易各方協商終止重組,《備忘錄》要求公司董事會在終止重組公告中說明公司同意終止重組的原因和理由、終止重組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是否有經濟損失、公司董事會已採取和擬採取追償損失的具體措施等。
據介紹,根據上交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重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實際操作中,重組的停牌不能超過30天,但是沒人說不能停一次之後不再停
你看看超過時間的都是這樣表述通告的
第一次:公司有重組意向,停30天
第二次,公司重組進入實質性階段,停30天
第三次,公司重組有重大突破,停30天
第四次,公司重組取得較大進展但仍然存有不確定性,停30天
。。。。。。。。。
然後就一直停幾個月。。。!!

❿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條例解讀4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四——政府采購合同公開體現里程碑式進步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何紅鋒
政府采購合同是不同政府采購方式的共同成果,同時,也是政府采購履約交付的依據和基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對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的影響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准文本將進入實質性階段
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准文本在政府采購中具有重要意義。一個好的合同文本,應當是雙方權利義務保持均衡,體現公平公正的。
《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准文本。這一規定,將使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准文本進入實質性階段。同時,在《條例》中作出這一規定,能夠確保政府部門制定合同標准文本的效力。從理論上說,如果僅僅是財政部門規定製定政府采購合同標准文本,必須依賴當事人的使用,如果采購人不使用,可能會違背財政部門的管理性規定,但不會導致合同無效。但由行政法規規定,如果不使用,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二、履約保證金的交納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在政府采購中,能否要求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一直是個有爭議的問題。但這些年的政府采購實踐告訴我們,供應商違約的情況屢見不鮮,有的甚至是十分嚴重的違約。而實踐中,采購人幾乎沒有主動追究供應商違約責任的情況,但政府采購合同的違約,往往產生十分嚴重的後果。因此,政府采購合同中,采購人也需要有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手段,而要求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是經過政府采購市場長期實踐、國際上通行的、被證明行之有效的約束供應商的手段。因此,《條例》第四十八條賦予了采購人向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權利,規定「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交納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采購合同金額的10%。」在履約保證金上,《條例》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實踐中在處理這一問題上的矛盾和無所適從。
需要注意履約保證金與投標保證金的區別。
三、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簽合同時采購人的選擇權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情況,在實踐中時有發生,尤其是排序第一的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與排序第二的存在較大價差的情況下,可能會對采購人造成較大不利影響。如某次采購項目評標過程中,北京某公司授權委託人提出不能按規定供貨而主動要求放棄中標資格,評標委員會發現,如同意其放棄中標資格,則由次低報價中標,中標價抬高20.2萬元,即便沒收該公司的投標保證金2萬元也無法彌補采購人的差價損失。由於采購人存在競爭不充分的擔心,以前很多采購人的做法是拒絕供應商放棄中標資格的要求。
對於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行為,法律也只能規定法律責任,即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條例》通過規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簽合同時采購人的選擇權,可以有效解決競爭不充分的情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提出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實踐中,確實存在由於一個競爭力強大的供應商(其表現是其價格遠低於其他供應商)放棄中標資格,導致競爭不充分的情況;當然也存在排序第二的中標或者成交價仍然是有競爭力的情況。可以由采購人決定,是按照評審報告提出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還是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的公告
提高政府采購信息透明度,是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條例》時非常關注的問題。
《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這一規定,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購信息透明度,強化了公眾對政府采購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