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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美國信託法監察人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5-06 19:04:09

信託公司監管具體由誰來監管

原來是人民銀行。見下面。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Ⅱ 美國行政監察制度形成的主要背景是什麼麻煩回答一下。。在考試。

美國的行政效能監察幾個制度及其形成背景:(僅供參考) 美國的行政監督系統,包括議會監督、政府內部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美國沒有建立統一的行政監察系統,行政監察的任務被分散在各個部門分別執行,其中並沒有設立專門負責行政效能監察的機構。在美國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基本是並重的,提出「好的政府就是高效廉潔的政府」。美國重視政府效能的評估和公務員績效的考核,並且已經形成套完整的評估體系。美國對行政效能的監察,雖然沒有專門機構負責,但是在實踐中卻稱得上是「多管齊下」,政府績效法案制度、行政公開制度、預算監督制度、道德規范制度和輿論監督制度,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行政效能監察制度體系。公職人員受到議會、法院、民眾和輿論各方面強有力的監督,因而官僚主義和低效率等情況較少,工作效率較高。 1、政府績效法案制度 美國《1993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指出「聯邦項目中的浪費與無效破壞了美國人民對於政府的信心,也削弱了聯邦政府充分滿足重要公共需求的能力。由於缺乏充分的項目目標可操作性和關於項目績效的信息,聯邦管理者已嚴重無力於提高項目的效率和效力。對項目績效與結果的不充分關注,嚴重障礙了國會的政策制定、支出決定和項目審定。」為了提高政府機關的績效,要求所有政府機構向行政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和國會提交戰略規劃,包括下列內容:1、該機構的主要職責2、該機構的總目標與分目標3、對操作過程、操作技巧與技術以及為滿足達成目標所需要的人力、資金、信息和其他資源等作出說明4、對關鍵因素作出申述5、項目評估的說明。戰略規劃對於提高政府的工作績效意義重大,為政府機構制定了為期5年的行動指南。另外所有政府機構,還必須每年年初制定更加具體和操作性更強的年度績效計劃,年終必須上年度報績效報告。《1993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作為推動政府再造的綱領性文件,為提高政府績效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行政公開制度和聽證制度 美國國會在20世紀70年代制定了《陽光法案》,是美國行政公開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規定政府必須向公眾公開決策的過程以及相關的文件。行政公開制度有助於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於公民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官僚主義。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是行政民主化的產物。美國是行政聽證制度規定最完善、使用最多的國家。美國的聽證制度適用的范圍十分廣泛,其中包括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效能的聽證。美國《聯邦行政聽程序法》規定,聽證主持人稱為「行政法官」,行政機關無權自任命行政法官,行政法官在主持聽證過程中,有「主持宣誓、記錄證言或授權記錄證言、掌握聽證的進程、依法做出決定和建議決定」等九項權力,有力保障了行政聽證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關於行政聽證的參加人范圍方面,只要不影響公共事務有條不紊地進行,任何有利害關系的人都有權參加聽證。完善的聽證制度,保證了民眾對政府的監督,使得政府的重大決策必須聽取來自各方面的意見,從而提高了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3、財政預算監督制度 在美國,對行政成本進行監督是由行政管理與預算辦公室負責的,它雖不直接掌管財政資金,但它掌握了關鍵的財政預算程序和環節;只有得到該辦公室的認可,財政部才可以給各部門撥款;它雖無直接的決策權,但它是總統的重要參謀,是總統協調和控制政府各部門的得力助手,是總統與國會聯系的合法渠道,對推動整個政府的行政管理發揮著其他機構無法取代的重要作用。美國政府的行政成本效能監察是與行政預算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其主要任務是協調、控制、監督整個政府機關的行政支出和行政行為: 1. 協助政府編制年度預算; 2. 對各部門、各機構的管理政策及其實施效果進行審評; 3. 對各部門提出的預算及資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政府的施政綱領進行監察; 4. 對政府部門的各項開支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進行監察。以上的預算和開支均包括人頭費的開支。這樣,一方面,其人員編制受到聯邦預算的嚴格控制,另一方面,即使整個預算不成問題,也不能隨意擴大人頭費開支, 因為精簡人員是歷任總統的一貫要求, 否則可被視為不符合總統的政治目的而否決。 4、道德監督制度 美國在加強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的同時,還注重從道德上教育政府公務員,樹立公共利益的意識,從而從內在的提高政府公務員的行政效率。美國聯邦政府道德規范局,是1978年根據《政府道德法》而設立的獨立機構,直接向總統負責,地位比較獨立,它是美國政府道德管理制度化的產物,標志著美國道德監督機制的強化。美國聯邦政府的道德規范項目往往更多依賴於預防,如制定官員的行為規范和實行財產公開制度,較少依賴於執法行動。政府每個機構中被任命的道德規范官員必須通過審核已公開的財產情況報告、進行道德規范教育和培訓、向雇員提供有關道德規范問題的建議和咨詢,以及監督同道德規范政策有關的行政手段和獎懲措施。 5、輿論監督制度 輿論監督在行政監察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遏制公職人員腐敗和官僚主義方面意義重大。在新聞自由方面,美國有一條法則:除非能證明媒體存在著實際的惡意,否則對公職人員的報道即使不準確,也免受司法追究。新聞自由的力量很大,對各種不同的聲音,都要詳加報道,讓人民充分享有知情權。通過自主的新聞報道、轉播、調查、評論等,美國的各級官員都暴露在眾目睽睽之下。新聞自由保障了民眾對政府監督的權利,使得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的低效率行政行為,很容易被曝光,迫使政府機關努力提高自身行政效能。

Ⅲ 為何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能是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制度原因

Ⅳ 公司設監察人制度的是哪個國家

公司設監察人制度的是日本。

相關資料:
近年來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實、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案件層出不窮 ,其中 ,涉及注冊會計師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 ,為違規公司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不乏其例。西方國家證券市場之所以運作良好 ,乃得益於合理的制度安排。因此 ,有必要借鑒國外某些先進的制度 ,尤其是日本大股份公司的會計監察人制度 ,完善我國現行的上市公司獨立審計制度。會計監察人制度在加強對日本大股份公司的財務監督方面卓有成效。

Ⅳ 公益信託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六章 公益信託
第五十九條 公益信託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
第六十二條 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其受託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託的名義進行活動。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對於公益信託活動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 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條 公益信託應當設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由信託文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第六十五條信託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六十六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
第六十七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檢查受託人處理公益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
第六十八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無能力履行其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
第六十九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第七十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受託人應當將信託財產用於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者其他公益信託。
第七十三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信託協會將促進公益信託配套法規早日出台。
對於「公益信託配套法規何時能夠出台」這一廣受關注的問題,中國信託協會研發部孫倩表示,有了《信託法》中原則性的指引,使得制定操作性較強的公益信託的法規規章成為可能。信託理念的普及需要一定時間,所以國內公益信託的開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發展公益信託的社會條件和經濟條件都比較成熟後,公益信託法律的出台就便日可待。

Ⅵ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信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 變更公司住所;改變組織形式;調整業務范圍;更換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5%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合並或者分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Ⅶ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我國信託機構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Ⅷ 美國行政監察制度形成的主要背景

美國政府 聯邦政府 美國的國家組織是依據三權分立與聯邦制度、二大政治思想而制定, 當初在起草憲法時因恐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或某一部門將危害人民的自由, 因而將立法、司法, 行政三種權力分別獨立, 互相制衡, 以避免政府濫權, 根據憲法: 立法機關是參議院與眾議院並設二院制議會, 司法機關以聯邦最高法院為首下設11個控訴法院, 95個地方法院及4個特別法庭. 行政機關是以由人民直接選舉的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 並以副總統輔之, 下設幾個行政部門. 政府的權力有聯邦政府、州政府之分, 憲法起草人根據政府必須接近百姓才不致剝奪人民自由的原則, 將有關各州自治權保留給州政府, 各州政府本身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諸許可權, 聯邦政府的權力系以一州政府無法單獨行使者為限, 如課稅、財政、國防、 外交、貨幣銀行、出入境管理、對外貿易、國民福利、郵政, 以及科學藝術的發展援助等. 行政 政府是由12個部門及根據法律設立之60餘獨立機關組成. 總統是國家的元首, 政府最高行政首長, 陸海空等各軍種之最高司令官, 總統的任期是4年, 期間除了受到議會之彈劾, 不會因受反對勢力而去職. 期滿後可以連任一期. 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經全民投標產生, 總統在任期中因意外事故發生, 不克行事時, 其殘遺任期由副總統自動遞補. 白宮是美國的總統府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為了輔佐總統達成其肩負的重責, 白宮內設有十餘個因應時代需要而成立的機構, 如國家安全委員會, 經濟顧問委員會, 通商交涉委員會、能源委員會等, 此外白宮內還有十餘名助理顧問隨時輔佐總統. 聯邦法律的日常執行和管理, 由不同的行政部門負責, 他們是由國會設立, 以處理各種國家和國際事務. 各部首長均由總統提命, 通常稱之為總統的內 閣. 除了12個主要行政部門之外, 尚有很多獨立機構, 它們之所以被稱為獨立之機構是因為它們並不屬於那一個行政部門, 這些機構中有其獨特的成立宗旨, 有的是管制機構, 如公務委員會, 會計總署, 總務署, 聯邦儲備局等, 有的為政府或人民提供特別的服務, 例如:州際商業委員會、退伍軍人總署, 證券交易委員會、全國勞工關系局、國家航空太空總署、 國家科學基金會、武器管制及裁軍總署、聯邦郵政總局、美國國際交流總署等. 司法 美國的司法權力, 賦予一個最高法院, 以及國會可以隨時制定及設立的次等法院. ①最高法院: 為美國最高等法院, 也是憲法特別設立的唯一法院, 設立於首府華盛頓D.C., 法官人數為九位, 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數千宗入稟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審理約一百五十宗, 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釋或者涉及國針立法的用意. 這種司法監察的權力, 並非憲法特別規定, 而是法院根據它對憲法的解釋得出的理論. 這種理論認為一項違反憲法的立法不是法律, 並進一步指出對法律進行解釋, 顯然是司法部的職權和責任. ②上訴法院: 其設立目的是為了便利案件的處理及減輕最商法院的負擔, 全國共劃分為11個上訴區, 每區設有一個上訴法院, 每一上訴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 顧名思義, 上訴法院復審地方法院的判決. ③地方法院: 全國五十州劃分有八十九個地方法院, 訴訟當事者能就近進行訴訟, 每一地方法院有一至廿七位法官, 這些法院所處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違犯聯邦法律的行為. ④特別法庭: 除了聯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權外, 另有為了特殊目的而設立的法庭, 例如申訴法庭對那些向美國提出的賠償申訴作出判決. 關稅法庭對涉及進口貨物的稅款或限額的民事訴訟享有獨家的裁判權, 另外還有關稅及專利權的上訴法庭, 以聆訊不服關稅法庭及美國專利局判決的上訴申請. 憲法為保障司法獨立, 規定聯邦法官可在行為良好期間任職, 實際上是直至他們死亡, 退休或辭職. 在職期間的法官犯法會像總統或其他聯邦政府官員一樣受到彈劾, 美國法官由總統任命, 並由參議院批准, 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國會核定, 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萬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萬五千六百美元不等. 立法 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 聯邦政府將所有立法權力賦予參議院及眾議院組成的國會, 參議院由每州二名議員組成, 眾議院議席按每州人中多寡而定, 每五十萬人選舉一名眾議員, 但保障每州至少有一名, 目前有六州: 阿拉斯加、內華達、德拉華、北達科他、佛蒙特及懷俄明等只有一名眾議員, 相反的加利福尼亞州就有四十三名眾議員. 早期的國會議員並非由人民直接選舉, 一直到一九一三年通過的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才規定參議院由人民直接投標選舉, 憲法規定, 美國參議員必須至少年滿三十歲, 成為美國公民至少有九年, 眾議員須至少廿五歲,成為美國公民至少七年, 二者均需屬所代表之各州的居民, 州議會把州劃分為數個國會選區, 每區的選民每二年選出一名眾議員, 每逢雙數年份便舉行全國性的選舉選出參議員. 由於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 故實際每二年僅改選參議院的三分之一議席以避免國會的功能因改選而中輟. 州政府 早在聯邦政府建立前便有個別殖民地的政府, 其後成為州政府, 在這之前又有縣政府和較小單位, 甚至在一六○二年英國清教徒從船上登陸前, 他們已制定了五月花契約, 當這批拓荒者向西推進時, 在每一邊遠地區都建立起政府來處理事務, 美國憲法的起草人, 對此多層次的政府制度未加變動, 雖然他們使國家至高無上, 但他們也明智地認識需要有地方的政府, 更直接地與人民接觸, 並且更熱心於迎合人民的需要. 因此除了國防、外交、貨幣等全國性的事務劃歸中央處理外, 其他如教育, 衛生等地方性事務則劃歸地方政府處理, 美國的州政府與聯邦政府一樣, 設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門, 州長是一州的行政首長, 由民眾投票選舉, 除了少數州任期二年外, 大部分的州長任期為四年, 除了內布拉斯加州只有單一的州立法機關外, 其他的州都有兩院制的州立法機關, 在大部分的州里, 州參議員任期為四年, 眾議員的任期為兩年, 州立法程序與國會極相似, 州的司法組織並不附屬於全國的法院體系, 它是由一組類似聯邦司法機構形式的法院組成, 處理私人間或私人與州政府之間的民事訴訟並聆訊有關觸犯刑法的案件. 許多州除了一般裁決權的法院外, 也有特別裁決權的法院, 例如:遺囑檢驗法院, 監督遺囑的執行, 青少年法庭處置未成年犯, 家庭關系法院處理家庭的不和案件;小額申訴法庭處理小額債款的糾紛. 市政府與其他地方政府: 美國曾以農村為主, 但今天已成為一個高度城市化的國家, 有四分之三居民現居住於城鎮, 大城市或市郊. 城市直接照顧市民需要的程度較聯邦或州為大. 從警察、消防到衛生教育、公共運輸及房屋無一不包. 市政府是由州特許設立, 市政府的組織在全國有極 大的差異, 不過, 幾乎所有市政府都有某類由選民選舉的市議會負責制定城市的預算, 訂立財政課稅率, 並撥款給各行政部門, 此外, 他們尚有權否決城市法令, 一位民選的市長擔任行政部門的首長, 除了這類市長暨議會的市政府外, 尚有委員會和城市行政官的市政府組織形成. 此委員會是把立法和行政職務合並由一組官員負責. 這組官員的人數通常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由市民選舉. 每一位委員監督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城市部門的工作, 其中有一位委員被任命為主席, 他往往被稱為市長. 但他的權力與同僚相等, 城市行政官型的市政組織首先於一九○八年在弗吉尼亞州的斯坦頓實行, 在這種類型下, 由一個小型的民選市議會制訂城市法令和擬訂政策, 但僱用一名受薪行政人員執行這些政令. 除了聯邦政府、州政府、及市政府外, 美國尚有縣、自治市、鎮、學校區及特別區等行政單位, 縣通常是州的再分區, 包括二個或二個以上的鎮及數個鄉村, 縣設委員或監督委員會負責徵收、稅款、借款、貸款、監督選舉、建築及維持公路和橋梁以及實施全國性、州和縣的福利計劃. 總統的選舉總統的選舉每四年舉行一次, 日期為11月第一個星期的星期二那天舉行選舉, 十一月大選舉行後, 總統的四年任期就在次年的一日廿日開始, 憲法規定總統必須由一個在美國出生而年齡至少35歲的美國公民擔任. 由各政黨在總統選舉之前幾個月的提名大會上選出該政黨的候選人. 並草擬一份稱為政綱的聲明, 對不同的問題表示其立場, 因此選民不但要決定贊成或反對競選人, 而且要決定贊成或反對候選人所代表之政黨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哲學. 雖然每次選擇的花費不貲, 美國人依然樂此不疲, 因為兩個世紀下來, 人們確信選舉能使政權得以和平轉移.

Ⅸ 監察專員法是瑞典於那年制度的

瑞典的監察專員制度創設於1809年。當時,立法機關根據憲法設置一位監察專員。監察專員被視為法律的護衛者,專門負責接受公民對政府官員違法亂紀行為的控訴。在19世紀,瑞典監察專員的監察范圍主要限於監督法院和警察的行為。隨著20世紀行政權力的擴張,監察專員的工作重點逐漸轉移,主要對付行政機關的官僚主義和行政官員的違法亂紀行為。1915年議會增設軍事監察專員,負責處理軍職人員的苦情申訴案。1968年發展為司法監察專員、軍事監察專員和民政監察專員三大專員制度。1976年又增設負責稅收等事務的監察專員。
瑞典的監察專員是由立法機關任命的,獨立於行政機關。每年監察專員須向立法機關提交有關案件處理情況的年度報告。立法機關的一個常設委員會負責審查監察專員的報告,並根據監察專員的建議採取相應的措施。
瑞典的監察專員雖由立法機關任命,但相對於立法機關也有很大的獨立性。監察專員的職位是由憲法設置的。立法機關對於監察專員調查案件的工作不得加以干涉。監察專員的任期雖然只有四年,但通常可以連任。由於監察專員在政治上是獨立的,根據慣例,各政黨對於監察專員的任命一般沒有異議。
由於監察專員制度有利於在現代行政職能擴張的國家減少腐敗,實現公正,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監察專員也被稱為「人民的代理人」或「法律的保護人」。在20世紀,瑞典的監察專員制度逐漸受到世界上許多法治國家的重視和仿效。不僅那些像瑞典這樣有良好行政管理系統和行政法院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在不斷移植監察專員制度,而且一些沒有行政法院系統的普通法系國家也在移植監察專員制度。芬蘭於1919年、丹麥於1955年、挪威於1962年、紐西蘭於1962年、西德於1957年、美國聯邦和州分別於1963年和1967年,瑞士於1971年,法國於1973年、葡萄牙於1975年、奧地利於1977年、荷蘭於1982年、愛爾蘭於1980年、西班牙於1981年分別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引進和移植監察專員制度。目前,發源於瑞典的監察專員仍在不斷被介紹和引入其他一些國家。
請笑納,有相關問題還可以問我

Ⅹ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紹英國、美國、日本的信託監管制度。
1.英國信託監管制度英國的信託監管制度分為個人信託和單位信託兩種,由於個人受託構成了英國信託業務的主體,因此受託人要接受法院的監管。
2.美國信託監管制度在美國,信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單位信託,而信託機構要受到聯邦立法和州立法的雙重監督和管理,同時由各級政府機構具體負責對不同信託機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