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遺贈,遺贈撫養協議,信託遺囑和意定監護的區別
1、性質不同:
遺囑、遺贈與遺囑信託均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從性質上均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遺贈撫養協議和意定監護協議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需要當事人雙方共同達成合意,從性質上屬於雙方法律行為。
2、生效時間不同:
遺囑和遺贈均是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要件,但是,遺囑的受益人除非明確表示放棄接受遺產,否則視為接受;而遺贈的受遺贈人應當於立遺囑人死亡後,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贈撫養協議是生前生效和死後生效相結合,即自協議成立之日即生效,撫養人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無需再表示接受遺贈,但是撫養人的權利需要等到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實現。
遺囑信託的生效需要同時滿足遺囑生效和信託生效兩個要件,即同時滿足立遺囑人死亡和受託人承諾信託時才成立並生效。立遺囑人設立信託遺囑的同時,一般還要簽訂遺囑信託協議以及管理信託遺產、處理信託事務的授權委託書。
意定監護協議自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並生效,當事人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同時,一般還要簽訂管理財產或者處理相關事務的授權委託書。
3、受益主體不同:
遺囑的受益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
遺贈的受益主體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贈撫養協議的受益主體是立遺囑人和撫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信託的受益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意定監護協議的受益人是立遺囑人。
4、是否為有償不同:
遺囑、遺贈屬於無償的。
遺贈撫養協議屬於有償且附義務的。
遺囑信託中的受益人是無償的,但是立遺囑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
意定監護,一般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
5、功能不同:
遺囑的功能是為了預防法定繼承人之間因為爭奪遺產而出現糾紛。
遺贈的功能是為了預防法定繼承人、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之間因為爭奪遺產而出現糾紛。
遺贈撫養協議的功能除了為了預防糾紛外,更多的是解決立遺囑人的生養死葬問題。
遺囑信託的具體功能可以歸納為:避免後人遺產紛爭、替代遺囑優化遺產分配方式、增強遺產規劃的可變性與個性化、使財產避免破產法影響、對所負擔供養者作適當生活或教育上安排、合法地避免繳付高昂遺產稅等。
意定監護的功能在於保障當事人在世時的生活質量、醫療救治、晚年贍養及死亡後的喪葬事宜。
6、效力不同:
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或者遺贈。
意定監護的效力優於法定監護。
❷ 梅艷芳家族信託是失敗案例嗎
馬華桂律師 京師上海律師所
回看梅氏信託,我們解讀其中的成與敗
很難堪,無愛的處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託Karen Trust(以下簡稱梅氏信託)經常見諸報道,一些內容刺激觀眾的神經:
各大媒體報道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氏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願離開!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項遺物,包括新秀冠軍獎座、波鞋、公仔連貼身內衣褲被信託受託人香港匯豐信託進行拍賣……
如果信託公司與信託受益人即梅媽提前協商,將這些估價不高、意義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實物形式交付梅媽,既維護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盡了受託人的職責,公眾將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託的設立簡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養和醫院梅氏病逝,終年40歲。在醫院治療期間,在專業人士幫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託的設立,是一個依據開曼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從公開的資料看,香港羅兵****會計師事務所為稅務籌劃,匯豐國際HSBC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也是遺囑的執行人,但是設立過程中沒有咨詢獨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師。梅氏信託賦予了受託人HSBC較大的權力,如取得和管理信託投資收入、變更受益人、認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託協議和遺囑,梅氏確認了受託人備忘錄(Trustee memoranm)。在該備忘錄中,梅氏向受託人表達了以下意願:
(1)在梅母在世期間,受託人應為梅母持有信託資產,並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萬港幣;
(2)將兩處分別位於Happy Valley和倫敦的房產贈送給好友劉培基;
(3)留出170萬港幣用於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這四人25歲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時,梅氏信託每年將給付10萬港幣給相應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過40萬港幣,剩餘10萬港幣作為HSBC的管理費;
(4)在梅母去世後,信託資產全部分配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還有一個大前提值得特別提醒:梅氏原本想設立的應該是生前信託,可惜在聖誕節期間就過世了,沒來得及將信託財產轉入信託,只能藉助兜底性工具信託意向書、受託人備忘錄、遺囑等文件成立並將財產注入信託,梅氏信託得以遺囑信託形式出現。因這兩類信託在生效起點、功能和穩定性上區別巨大,引發紛爭不斷。
梅氏信託是開曼信託,為何香港法院有管轄權?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訴訟,梅氏信託的受託人HSBC主動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轄。值得一提的是,對於信託管轄權這一問題,雖然梅氏信託的適用法是開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託的受託人和主要資產均在香港,受託人也同樣在香港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會對梅氏信託有管轄權。
母親覃氏的訴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梅氏在醫院治療期間因用葯等原因而喪失了行為能力為由,要求撤銷遺囑信託的安排,是對遺囑效力的不認可。由於此時梅氏已經故去,要審查其行為能力只能靠人證與物證了。起到關鍵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證言,一則她當時每天都陪在梅氏身邊;二則她與本案遺產無任何利益瓜葛。畢竟是專業人士參與設計的遺囑內容,它當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認定梅氏的遺囑及信託安排有效,並經過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的一致肯定。後梅母又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 第一階段的訴訟梅母雖敗訴,但關鍵的訴訟中法院對其傾斜照顧,由梅氏遺產支付其訴訟費及律師費。
第二階段,梅母與信託受託人及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發生了長達10年的多次訴訟。是在信託生效後,就受益權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訴求,訴訟的結果是梅母一再取得勝利。確實在設立之初,梅氏信託沒有考慮房租水平上升、物價上升、醫療費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託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條款無法生效,基於梅氏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決梅母勝訴,最終每個月獲得的生活費從7萬增加到了2016年的21萬。同時,也因無力支付長期多次訴訟高昂的律師費,梅母一度陷入個人破產的境地。
破產後,覃氏仍然不懈通過各類訴訟討要生活費,由於請不起律師,其只能以90歲的高齡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官實在於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給了已破產的覃氏一筆律師費,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務;2014年10月,覃氏因無力支付各類上訴所需要的保證金,請求香港終審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訴委員會的駁回。由於覃氏並沒有大量資產支付律師費,所有的費用幾乎都來自於其從信託收益中的「透支」,最終無力支付的時候,便只能宣告個人破產,淪落到窮困潦倒的生活狀態。信託所管理的資產也因此大幅縮水,梅氏的大愛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遺願或難實現。
梅氏信託技術上值得借鑒也值得反思
從結果來看,梅氏所設立的信託,似乎並未達到其生前「保障梅母體面生活」的遺願,但並不能因此否認梅氏所設立信託的意義。
從技術上來說,梅氏信託還是有諸多值得借鑒的地方。首先,該項信託設立了多順位、多層次的受益人。其母親作為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享有終身的受益權;其侄女及外甥,則享有固定數額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獲得剩餘的信託財產(如有)。這樣的安排並不算復雜,但是能滿足設立人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這樣一個親人索取無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設立這樣的信託,那麼家人之間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屢次挑戰下仍然未被擊破,有效發揮了資產隔離和保護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後大部分時間的基本生活。
基於財富傳承的考慮,在家族信託中,委託期限往往跨越委託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長達幾代人,可以說信託是委託人從墳墓中伸出來的一雙手,呵護後幾代人的幸福。而委託人去世時,受益人不一定具備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財富傳承的隱私信息,這就需要委託人在信託內容涉及中非常的細致、專業、周到和制衡。
如果沒有足夠的智慧去應對人性之叵測,再完美的計劃也只是一種可以被人顛來倒去的工具。這一點,是所有擁有大額資產、傳承籌劃需求的人士所必須警醒的。梅氏信託所聘用的產品設計、規劃的專業人士無可指責;但信託的設計更是一門藝術,尤其家庭情況各異,特點不同,挑戰性就會更大,切忌照抄。
筆者認為,如果在當時在一些信託條款設計上引入信託保護人,保障和監督受託人完整、真實按委託人梅氏訂立的家族信託協議和遺願履行,比如將內衣等私密物品從信託財產拍賣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訴訟行為等。當然,本案是家族信託失敗的一個典型案例,設計上遠不僅僅是這點疏忽。我們作為相關律師,也非常期盼通過我們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願都夠在信託中得到良好表達,並受到法律的良好保護和實施。
梅氏信託有諸多制度設計的不足,可以進行六個方面的優化:
一是沒有來得及制定一個統領性的家族憲法,作為家族最高法律,將自己秉承的價值觀融入家族憲法中,使用到家族財富管理、家族事物運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託角色都必須遵守。如,家族憲法可以最高效力來設定訴訟的懲罰機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訴訟,經過信託保護人審核,受益人將面臨損失更大收益權的可能。同時也沒有對信託各角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教育,使他們明白他們的位置,明白設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違反信託的法律後果。
二是家族信託的投資和分配應當更加靈活,而不應當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時不應該將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圍之外,可以適當的給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給梅兄任何利益,那麼他必然會通過對孩子、母親監護權來謀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訴求如果在信託設計時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靈活調整和照顧,那麼他們對信託的安排應當更加滿足。
三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糾紛調解機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滿,也可以通過調解機制去做有效協商,合理調整,不經過內部訴訟糾紛機制,絕不能走到對簿公堂的局面,而訴訟應當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保證家庭關系和穩定得以有效維護,這也是信託設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難堪,最後一點兒尊嚴也不會被褻瀆。
四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制衡機制。我們一般會建議客戶設立保護人或監察人,享有如「撤換受託人」、「按要求變更受益人」和「決定、修改家族信託的投資和決策分配」等制衡的權利。保護人委託家族利益的代表,與受託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關系,並且在變化來臨時臨時改變家族信託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實現委託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為便不可能實現。
五是梅氏在設立信託之前沒有向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咨詢,該信託的受託人出於自身經營管理的方便,信託設置相對簡單更容易管理。不設置信託保護人,其權利不會受到過多的干預。是啊,天底之下誰願意主動限制自己權利,給予他人更多權利呢?
六是年輕時候對風險思考不足夠,沒能做好風險防範性准備。待病倒後才啟動信託設立程序,可惜時間倉促,梅氏信託個性化設計有限。由於節假日沒法辦理財產登記,梅氏沒有等到變登記就過世了。於是,生前信託沒有生效,該信託只能夠按照遺囑的內容設立信託,使得她的諸多意願得不到實現,終釀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愛沒有敵過時間。
總結為,族信託的條款不必要規定的過於呆板,導致缺乏信託的制衡和調整機制,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切勿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
從「梅氏信託」事件上,我們可以發現信託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遺產信託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後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或質疑信託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託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託」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了信託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託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託的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勢,信託激勵後代的成長,然後獲得更多的受益權和更多的財產支配權,鼓勵後代發展事業,並提供資金支持。
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同時勸告作為信託受益人,對自己最大的保護應該是謹遵信託合同游戲規則,不要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否則如同玩火。
最後四點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傳承很重要,維護家族的和睦是傳承的基礎。
有效的財富管理安排不僅能夠幫助財產保全和增值,還能夠減少家庭沖突發生的可能。
家族信託的首要目標是資產的有效隔離和安全性、家族信託架構的柔性和靈活性,法律對家族訴求和家族信託的尊重、對家族適當的權利保存的認可是設計的基礎。
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往往作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議把遺囑作為唯一的傳承工具,因為太容易發生糾紛。
❸ 邁克爾傑克遜有什麼遺言么
由於是突然死亡,並沒有遺言,遺囑還是有的。
以下為傑克遜遺囑全文中文翻譯:
邁克爾·約瑟夫·傑克遜遺囑
我是邁克爾·約瑟夫·傑克遜(MICHAEL JOSEPH JACKSON),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居民,我宣布這是我的遺囑,並在此宣告以前所有由我簽署的遺囑作廢。
第一部分
我宣布我目前單身。我和前妻黛比·洛爾(DEBROAH JEAN ROWE JACKSON)的婚姻已解散。我有三個還在世的孩子,普林斯·邁克爾·傑克遜(PRINCE MICHAEL JACKSON, JR.)、巴里斯·邁克爾·凱瑟琳·傑克遜(PARIS MICHAEL KATHERINE JACKSON)和普林斯·邁克爾·傑克遜二世(PRINCE MICHAEL JOSEPH JACKSON,II.), 我沒有其他的在世或已去世的孩子。
第二部分
我將藉此遺囑處理我名下的所有遺產。
第三部分
我將我的全部財產受託於2002年3月之前由我修訂的「邁克爾·傑克遜家庭信託基金」(MICHAEL JACKSON FAMILY TRUST),我生前對該基金所有條款的修訂都有效。所有資產應根據信託基金條款繼續管理和分配,而不是作為一個單獨的遺囑信託。
如果因為任何原因遺囑無效,我把我的剩餘資產受託於2002年3月修訂前的「邁克爾·傑克遜家庭信託基金」(MICHAEL JACKSON FAMILY TRUST),我直接表明,基金受託人按照規定劃分、管理、持有和分配資產。以上信託基金條款在本遺囑簽署以後將不接受任何修訂。在條款中的基金受託人或任何繼任受託人無牽連關系。
第四部分
我申明,所有聯邦遺產稅和繼承稅由我的「邁克爾·傑克遜家族信託基金」的資產支付,不包括在上述基金資產的遺產稅和繼承稅,將不由本信託基金支付。
第五部分
我任命約翰·布蘭卡(JOHN BRANCA),約翰·麥克萊恩(JOHN MCCLAIN) 和巴里·西格爾(BARRY SIEGEL)為遺囑共同執行人。如果遺囑共同執行人出現死亡、辭職、殘疾,不能或拒絕擔任共同執行人,其他的共同執行人可以替換。在我死後,如果三位遺囑共同執行人都不能再執行下去時,可以任命其他人替代。
在本遺囑,「我的遺囑執行人」表示代理執行我個人遺產的任何人。涉及的任何執行人沒有牽連關系。
在此,我給與我的遺囑執行人充分的權利,他們可以在任何時候出售、出租、抵押、質押、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資產,無論是不動產還是個人資產。
在條款規定下,執行人可以運營資產、購買資產、支付保險費(包括人壽保險),以及任何處於以上目的和有根據的作出的關於資產的抵押,變賣或投資。此外,我給與我的遺囑執行人充分的權利,他們有權利投資房地產基金或資產,或者任何其他資產,包括任何個人或者混合資產,還可以投資公司債券、股票、優先股或者普通股,但也並不限制於此。並且可以參股投資公司、基金或者遺囑執行人名下的公司,這些投資都需要謹慎判斷。
第六部分
除上述遺囑條款中和第三部分排除的遺產繼承人外,我特意排除一位我的遺產繼承人,就是我前妻:黛比·洛爾(DEBROAH JEAN ROWE JACKSON)。
第七部分
在我死亡後,依照加利福尼亞州相關法律規定需要對我所屬資產進行輔助管理,那麼由「我的遺囑執行人」執行相關條款。我在此指定執行人具備額外的行使權利:有權利決定何時處置資產、何時結束處置;有權利決定什麼資產被處置;有權利直接為加利福利亞州以外的輔助執行人支付需要費用,如稅收、開支和管理費用,還包括輔助執行者的養老金和由於管理資產產生的律師費用;輔助執行者有權分配、轉讓和交付剩餘財產給加利福利亞州的遺囑執行者。我的意圖是我的全部財產應作為一個整體管理,遺囑執行者應按照當地法律和其他管理規定,管理和處置我的遺產。
第八部分
如果我在子女未成年時去世,那麼我指定我的母親,凱瑟琳·傑克遜作為三名子女的監護人。如果凱瑟琳·傑克遜去世或不願作為監護人,則指定黛安娜·羅斯作為房屋和三名子女的監護人。
簽署生效:邁克爾·約瑟夫·傑克遜 2002年7月7日
註明:以上條款聲明均由邁克爾·約瑟夫·傑克遜本人發表。此份遺囑共5頁,邁克爾·約瑟夫·傑克遜指定我們作為見證人,對其遺囑進行監督和實施。
根據偽證處罰法,邁克爾·約瑟夫·傑克遜符合年滿18周歲,頭腦健全,並在沒有在任何脅迫,威逼;欺詐和虛假的不正當情況下完成遺囑。上述所有條款均是真實有效。
❹ 選擇嫁入豪門的女明星最後都幸福了嗎
在這個看臉的時代,有不少女明星嫁入豪門,但是又有多少人能幸福呢,而且又能走到最後呢,下面我們就要說說有這么一個人了,他就是曾經的跳水女皇,郭晶晶,他真的是非常的厲害,也讓人羨慕
啊,雖然郭晶晶嫁入豪門,但是依舊保持了在運動隊時的優良勤儉作風。啊,並沒有過那種非常奢侈的生活。他儼然是一個賢妻良母。在豪門太太中做足了榜樣。希望以後嫁入豪門的太太們都向郭晶晶學習。不要過度花費。這樣。會遭人在背後議論的。我們要品德兼優。努力營造好這個家庭。
❺ 遺囑,保險,信託,究竟哪個財富傳承更強
傳承
現代家族財富傳承涉及方方面面,要實現家族財富安全,健康的傳承,必須運用法律工具,目前,市場上較為普遍的財富傳承工具包括:遺囑、保險以及直接贈與等,這些方式跟家族信託相比都有自己的優劣勢,下面我們進行詳細對比。
遺囑
優點:
遺囑,主要是傳承的資產類別比較多樣化,高凈值客戶手裡的股權、房產、古董字畫等通過遺囑來傳承是比較簡單的,如果擔心它的效果,還可以去做一紙公證。
三個工具可傳承財產范圍
缺點:
其一、遺囑傳承有個非常大的問題就是它只能實現一次性傳承,客戶百年之後只能傳給在世的人,如果客戶手裡的資產龐大且子女眾多,其實並不清楚手裡的哪一塊資產給到哪個人是合適的。
其二、中國通過遺囑繼承會有很多手續上的問題,流程比較復雜。比如說房產拿著遺囑去做過戶登記是不可能的,必須把所有的利益相關人召集到位,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再去做個公證,然後才能去做過戶交易,如果有人不同意還要走訴訟的程序。
保險
優點:
很多客戶願意去購買大額保單來實現傳承,那麼保險傳承最好的地方是它能夠確定在被保人死亡之後能夠理賠的金額,比如購買保額為2000萬的終身壽險,保險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人百年之後明確拿到這2000萬,實際上倒推過來就是保險公司給投保人做了一個年化百分之幾的收益承諾。
缺點:
其一、真正能夠實現傳承的保險種類是非常少的,我們所理解的只有一些人身保險可以,包括萬能險、企業年金之類的保險存在部分瑕疵。
其二、流動性也是一個問題,不能定製,客戶也不可能將所有資產投向保險;
其三、保險本身也是一次性傳承,只能傳承給已經出生的人,沒有辦法惠及第三代。
舉個例子:
有一個客戶,是個單親母親,資產量較大,女兒只有4歲,因此買了超大量的保單,被保人即為投保人自己,希望通過大額保單來規避不確定性,但是我們認為保險金傳承屬於一次性傳承,大額資金給到子女後反而造成了不確定性,沒有循序漸進的效果。
這中間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女兒還沒有成年,而該女士又發生風險,保險金兌付給女兒的話,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個錢是要給法定監護人的,這么一大筆錢容易發生道德風險!
但是可以用家族信託的形式來規避這個風險,該女士投保後保全變更為以自己為委託人發起設立的家族信託,該女士百年之後由信託計劃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處置這筆錢,同時將信託計劃的受益人約定為其女兒,成年之後進行分配,這樣做之後,讓保險能夠更加保險。
這些功能不多贅述
家族信託
從產品設計的靈活性上看,家族信託計劃是這三種傳承方式中最為靈活的產品,這種靈活性體現在多個方面:
第一:受益人安排。信託可以指定的受益人范圍非常廣泛,只要是自然人,甚至是未出生的人都可以做為受益人,一旦子孫出生之後,他就可以憑借有效的身份證明來獲取信託利益。
第二:收益分配。信託計劃的本金以及收益分配可以靈活的制定,比如有一個3000萬的信託計劃,子女為受益人,每年可以按時領取生活費,鼓勵子女考上好的學校可以多領取,限制子女的不良嗜好,如果未來子女有違法犯罪等可以剝奪其收益權,包括一些慈善的安排等。
從傳承的功能上看,家族信託的持續性較強。
第一:在客戶生前,遺囑是不發生效果的,但是家族信託和保險是生前有效的。遺囑和保險沒有很好的持續性,只有家族信託能夠在客戶亡故若干年後,依然可以執行客戶的財富傳承意願。
第二:家族信託更適應企業傳承需求。在企業傳承過程中,焦點問題一般集中在企業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安排,家族信託可以股權交易機構或者確立股權激勵方案等方式實現,以及避免傳承中的糾紛。
第三:家族信託能夠較好地應對復雜家族因素。在應對家族隱性成員問題時,家族信託可以實現將財富傳承分配給非正式的家族成員,家族信託則可以在相對隱蔽的情況下,將財富傳承給家族隱性成員。
總結
遺囑、保險、家族信託,是當下,國內高凈值人士、財富傳承理論與實務界最為關注的私人及家族財富傳承之核心工具,三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各有側重,應結合個案財富傳承總體及細分目標、家庭成員關系、所傳承財產類別等個案情況,以三大工具為根本,作整體籌劃,結合其他傳承工具之使用,才能達成客戶傳承之目的,才能贏得客戶加分點贊!
❻ 自閉症家庭的焦慮:「我死了,孩子怎麼辦
01. 「我走了,孩子怎麼辦?」
不知道為什麼在這個圈子裡流行著這樣一句話:我們作為父母能夠白發人送黑發人是最大的幸福了。
作為父母,看到孩子呱呱墜地的那一刻彷彿也給我們帶來了無盡的生機。他一天天成長著,我們也滿心期盼著這個小調皮能早日成長為一個正派的大人。
可是孩子一天天長大,他不能用正確的方式表達需求,不能在天冷的時候學會自己穿衣服,不懂得怎麼和人正常地交流,時刻不能離開我們的照顧......
那個我們一遍又一遍地問過自己,卻又不敢說出口的問題:「我走了,孩子怎麼辦?」也始終找不到答案。
而這幾乎是所有心智障礙人群的父母面臨的現實焦慮。
02. 「白發人送黑發人」不是傷心是安心
你們還記得《忘不了餐廳》的那個天才孤獨症男孩周博涵嗎?
節目到了最後我才知道,李辰陽自己的兒子也患有輕度自閉症。
現在僅僅在上海就有超過10萬名心智障人士都面臨著父母去世之後失去監護人的困境。
在日本、新加坡等國家,採用「職業社會監護人」的方式,將心智障礙者的監護權交給有公信力的組織。而意定監護的出現為這種方式在中國落地,提供了法律支持。
「如果心智障礙孩子突然病倒了,要做醫療決定,那麼就由這個組織來簽字。它不負責日常的照護,只是在你需要的時候出現。同時,這個組織要做日常探視,每次探視都有反饋報告」,周良驊表示,現今在國內尚無職業社會監護人的存在。
目前在上海、北京、長沙、成都等地的部分公證處已經開展了意定監護。因為需要司法、民政等多部門的協調配合,意定監護在全國開展仍需時日。
寫在最後:
把餘生交給陌生人,將思念與牽掛都寫成條文,這份法律文件承載了太多的愛,今生的、往世的。
「等到2049年的時候你們還在嗎?」一次聊天時周博涵突然問父母。
「我們不知道啊。」周良驊夫婦對這個問題有些驚訝,「我們爭取活到那一天,好不好?」
「希望你們2049年還活著。」周博涵說。
人都會老去,都將面臨死亡,這是一個必然的結果。
生命的長度終究無法預測和掌控,周良驊只希望,如果某天他們真的離開了,這個社會能有值得信任的組織能為他守護好好孩子的一生。
把餘生交給陌生人:離世後我自閉症的孩子怎麼辦?
❼ 家族信託適合什麼人群購買
家族信託適合什麼人群購買?
《中國家族企業發展報告》預計,在未來的5~10年,我國家族企業將迎來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家族傳承潮,超過300萬家私營企業將在未來3~8年面對接班人的問題,預計傳承的財富價值為4~7萬億元。越是處於「金字塔」頂端的人,財富保護和傳承越發重要。
常用財富傳承工具的對比
第一種是遺囑
這是最簡單的財富傳承方式,由遺囑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分配作出說明,身後按照其意願執行,但是這種方法的局限性也較為明顯。首先就是無法規避遺產稅問題。目前,遺產稅徵收法案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深圳也已經試點徵收。遺產稅將成為遺囑繼承的最大掣肘。其次,遺囑繼承還存在執行力不強、事後容易引起糾紛、監護人道德風險等問題,而且遺囑的公開也會使得財富凈值等隱私問題暴露。
第二種是贈與
即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而受贈人無償接受的行為。法律規定一定的免徵贈與額,贈與方式也較為容易執行。但是免徵額度一般較低,超過部分需要繳納贈予稅,通常還與遺產稅同時課征,涉及房產問題時,還需繳納契稅、印花稅等稅費。
第三種是商業保險
經過多年的發展,商業保險模式日趨成熟,通過保險投保人可以完整地把財富傳遞給受益人。此外,保單財產獨立,可以有效地隔離投保人的債務追償,保障受益人的收益。但是,實現金融資產的轉移遠遠達不到財富傳承的要求。此外,保單流動性差、難以變現等問題也不得不考慮。
家族信託獨具優勢
家族信託是一種以家庭財富的傳承、管理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其委託人一般是個人,受益人一般是家族成員。其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家族信託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擬的理財優勢。
信託行業是目前我國金融理財機構中唯一一個可以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進行組合投資的特許金融機構。隨著高凈值人群財富管理的需求逐漸多樣化,信託業「個性化定製」客戶資產組合,全球配置客戶資產的措施,對於高凈值人群實現財產保值和增值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二,財富傳承方式靈活。
家族信託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靈活設置各種條款,如設立期限、資產配置方式、突發情況時財產的處置等。但這些條款也並非一成不變,可根據事先約定,在信託存續期內進行調整。此外,通常家族信託的設立期限都較長,甚至還有無限期信託的存在,理論上,設立一個家族信託,受益可以涵蓋好幾代人。
第三,實現財產安全隔離。
信託資產具有獨立性,家族信託一旦設立,受益人就成為這些委託資產的合法擁有者。因此,委託人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其設立的信託資產不會包含在內,委託人的債務也不會轉移給信託資產的受益人,法院對於信託資產也無強制追償的效力。此外,由於家族信託指定受益人和受益范圍,因此婚姻關系的破裂也不會影響財富的完整傳承。
第四,有利於節稅避稅。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富豪們可以將資產轉移到信託中,由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一方面實現了財富所有權的轉移;另一方面,由於是去世前的財富轉讓,並不納入遺產稅的徵收范圍。因此,通過設立足夠長時間的家族信託,財富可以一直傳承但卻不用繳納任何遺產稅。在國內推出遺產稅的呼聲越來越高的背景下,家族信託的優勢也將凸顯。實物資產的轉移也可以通過信託的方式進行,對於上述提到的交易契稅等問題也有較好的規避效果。
第五,有利於家族企業的傳承。
股權代表著對企業的控制。對於家族企業的控制人來說,他們希望股權能集中在家族成員之中,不希望因為婚姻關系造成股權的稀釋和旁落。家族信託能夠保持股權結構的穩定與傳承。企業可以將股權裝入信託計劃中,並對股權的實際控制人和其他控制人的權利作出明確的說明,以達到優選控股股東和保證設立人絕對控股權的目的。
第六,有利於激勵和約束後代的行為。
委託人可以在信託條款中明確規定受益人獲取收益的條件,附加對後代的約束條款,比如考上大學或找到好工作的情況下可以多分配收益。如果一事無成,揮霍度日,那麼可以支配的錢就會少一點。通過這些具體條款的約束,可以有效避免「敗家子」,從而實現對繼承人的教育,使得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雙重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