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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用委託人資金買債權是信託嗎

發布時間: 2021-05-05 17:25:28

A. 老是有人說銀行資金買信託,到底是不是真的

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B. 債權轉讓集合信託是什麼意思

1、債權轉讓類信託:所謂債權信託,通常指委託人將債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受益人對該債權進行管理或處分的一種信託。
以某企業發行的一款債權類信託理財產品為例,該公司以自己擁有產權的一些固定投資作為抵押,聯合信託公司發行一款信託理財產品。

2、債權轉讓類信託風險要素:
與股權類信託一樣,債權類信託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某企業成功通過債權融資以後,一旦經營發生困難,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就可能產生困難。

C. 債權和股權信託有什麼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債權類信託一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信託公司)
將信託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設備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周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託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託一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託與股權投資類信託。兩類信託均為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託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系,股權類信託則構建股權法律關系。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各有利弊,在選擇信託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項目管理情況等要素對項目進行篩選投資。

( 一)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託人在債權法律關系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託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託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託人權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託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一(
一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託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一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一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一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託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託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運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餘1000萬凈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凈資產為0,受託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

D. 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有什麼區別

債權類信託一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
信託公司) 將信託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設備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周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託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託一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託與股權投資類信託。兩類信託均為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託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系,股權類信託則構建股權法律關系。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各有利弊,在選擇信託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項目管理情況等要素對項目進行篩選投資。
( 一)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託人在債權法律關系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託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託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託人權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託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一( 一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託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一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一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一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託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託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運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餘1000萬凈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凈資產為0,受託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

E. 按信託標的物的不同,信託可以分為哪幾類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信託業務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和金錢債權信託。
(一)金錢信託
金錢信託也叫資金信託,它是指在設立信託時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託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託終了,受託人交還的信託財產仍是貨幣資金。在金錢信託期間,受託人為了實現信託目的,可以變換信託財產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託人在給付受益人信託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託財產還原為貨幣資金。金錢信託是各國信託業務中運用比較普遍的一種信託形式。如日本的金錢信託佔全日本信託財產總額的90%,日本的金錢信託根據金錢運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1.特定金錢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是指在該項信託中金錢的運用方式和用途由委託人特別具體指定,受託人只能根據委託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託財產。比如,委託人若指定金錢用於貸款時,同時必須詳細規定貸款對象、利率、期限、金額、擔保條件等;如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則要詳細規定有價證券的品種價格、數量等等。受託人完全按照委託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託財產,一旦出現財產運用損失,都由委託人和受益人負責。投資信託就是一種特定金錢信託。
2.指定金錢信託
在這種信託形式中,委託人只指定金錢運用的主要方向,其運用的具體方式則由受託人決定,比如委託人只說明金錢要用於貸款,但不規定貸款的具體對象、利率、期限,或要求進行有價證券投資,但不規定有價證券的種類、形式。指定金錢信託又分為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託和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託。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託是指受託人把運用形式、范圍相同的金錢匯總起來,共同進行投資,收益統一計算,最後按各項金錢所佔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託,是指受託人將每個委託人的金錢單獨開立帳戶,各項金錢獨立運用,各項收益分別計算。
3.非指定金錢信託
非指定金錢信託是指委託人對金錢的運用方式、運用范圍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託人決定。為了保護受益
信託
人利益,日本從法律上對非指定金錢信託的資金運用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主要是用於購買公債和用於以公債作擔保的貸款。
在日本還有一種有別於以上金錢信託的信託形式,即「金錢信託以外的金錢信託」,這種信託形式是指委託人在信託開始時轉移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是金錢,信託終了時,受託人交付給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財產,比如受託人若把金錢投資了有價證券,信託終了,受託人把有價證券交付受益人,若用於其它投資,則以其它財產形式交付給受益人。
在我國信託機構從事的信託業務中,金錢信託佔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託貸款、信託投資、委託貸款、委託投資等形式。
(二)有價證券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管理運用。比如委託受託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將有價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證券作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然後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三)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託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動產信託
動產信託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託財產而設定的信託。動產包括的范圍很廣,但在動產信託中受託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託人受委託人委託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並在這個過程中為委託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信託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五)金錢債權信託
金錢債權信託是指以各種金錢債權作信託財產的信託業務。金錢債權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力,具體表現為各種債權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票據、保險單、借據等等。受託人接受委託人轉移的各種債權憑證後,可以為其收取款項,管理和處理其債權,並管理和運用由此而獲得的貨幣資金。例如西方國家信託機構辦理的人壽保險信託就屬於金錢債權信託,即委託人將其人壽保險單據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負責在委託人去世後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並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F. 信託和債權類理財有什麼不同嗎

信託的有些產品就是債權及受益權轉讓啊,
這兩個名詞不是一類主體
信託和對應的證券、期貨、基金、國債、銀行理財產品才是同一范疇
融資類信託的特點有創新性高、收益較高、投向較廣、風險相對較大的特點

G. 信託是什麼,怎麼操作!

信託是一種財產隔離投資或轉移方式,信託起源形成了在歐美法律中特有的一物二權制,但這與我國現行法律有沖突,因此在後來通過的《信託法》中,新建立了「信託財產權」的解釋。在前面強調這點,是因為這是信託與其他投資最大的區別之處。因為在一般購買時,你可能會覺得跟買銀行理財產品是一樣的,但由於上面的原因,信託完全不同於其他任何類型的投資。簡單來說,在你作為委託人設立的信託到期前,信託計劃內的信託財產不是你的個人財產,假如期間你發生負債或破產,信託計劃內的財產不能作為你的財產來進行清算,只要前提你的信託是合法設立的。比較白話的解釋就是信託財產在正常運營期間,其擁有權是信託計劃,不是委託人也不是受託人也不是受益人,因此在不考慮投資失敗的情況下,其財產安全性較高。作為委託人,一般老百姓打算去買信託是很容易的,一般來說100萬起賣,很多銀行都有代銷,當然如果你自己願意也可以直接打電話給信託公司的財富中心去認購。不過集合信託計劃不是什麼時候都有的,要看當時這個信託公司具體做了什麼項目。另外一點,購買信託的透明度要比其他的理財產品要高的多在一般情況下,因為信託基本上差不多是目前國內資金出口的最終端了,大部分信託計劃都有明確的目的和具體的項目,你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的錢到底是用到什麼地方去了。

以上是從委託人的角度來看,從受託人也就是信託公司的角度來看,信託就是因委託人的信任,將其合法財產或財產權交由信託公司,並以信託公司的名義來進行管理及運營。目前國內信託基本上都是自益信託,信託目的就是為了委託人為自身創造利益。信託計劃大類可分為單一和集合,小類就太多了,根據資金或財產權的不同使用方式可以分出無數種,只要信託公司願意去創意,理論上使用方式是可以不斷創造的。信託公司一般會先進行項目鎖定,即現考察較有潛力項目,進行盡調和交易結構設計,當然還有項目競爭的,好項目大家都想要。設計好信託產品後,一般已經確定了是做單一還是集合,單一顧名思義就是只有一個委託人,一般來說都是其他銀行啊什麼的金融同業機構作為委託人。而集合就是跟私募基金有點類似,每個委託人不得低於100萬,委託人多於或等於2人(也有可能是多個機構,或者自然人和機構混雜)。單一信託較好操作,通過流程後委託人資金到賬,然後信託就開始運行。而集合信託則需要銷售,跟銀行賣理財產品類似,而且目前信託大部分都要委託銀行進行代銷。後續的管理就跟投資基金類似了。信託計劃到期後,受託人將按照信託合同分配信託利益,大部分都是能達到合同預期要求的,當然也會出現中融這次礦產信託的失敗。簡單來說就這些啦,客觀問的題目有點大,想詳細說都可以寫本書了,暫且這樣吧

H. 信託的委託人 可以直接向委託貸款的借款人主張債權嗎

不管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委託人與受託銀行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受託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託銀行主張,受託銀行實行債權後轉交委託人。
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託銀行又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這時,委託人如何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為,由於借款人由委託人確定,受託人系受委託人指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這就意味著借款人明知委託人與受託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卻規定,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對委託貸款產生糾紛時的訴訟路徑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應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復進行審理,除非三方當事人在委託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的除外。
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作為建設銀行擬定的標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條的約定就屬於這種例外情形,這時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據,並不與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復相沖突。

I. 事務類信託中信託公司可以依據委託人指令購買委託人自己持有的債券

理論上是可以的。這里涉及的是同一主體在不同法律關系下的角色轉換問題。

1、根據信託法,張三(自然人或者機構都可以),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信託給信託公司,並設定信託。在其簽署完信託合同並履行信託財產交付手續後,張三成為信託的委託人。張三的財產自然分割成兩部分,其固有資產和信託財產。

2、根據信託法,信託財產在信託期間,不受張三自身情況的影響,而由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以信託公司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這就是所謂的「信託財產依法獨立」原則。

3、信託公司根據委託人的指令,將信託財產用於購買債券。這個沒問題。但需要明確的是,這個指令是明確在信託合同中,還是在信託合同中留有委託人隨時下指令的權利。

4、委託人下達這個指令的目的,將會直接關繫到信託財產專項投資於張三持有的債券的公允性;進而影響到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與信託受益人信託收益的實現。信託公司在簽署相應信託合同並執行指令前,一定要嚴格比照「關聯交易」的處理原則進行判定,也即該當交易應當無損於合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這是信託法關於受託人應當盡職管理的要求。

5、事務性信託是個約定俗成的說法,並非法律定義。實質上更類似所謂信託公司的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即使不承擔信託財產交易的實質風險,也要承擔可能的信譽風險,尤其是監管機構對信託公司受託人義務履行情況的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