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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泰州船舶交易所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5-04 09:21:21

㈠ 船舶經紀人的船舶交易業務流程

賣方程序: 賣方報盤;研究買方還盤;對比各家出價;確認還盤;安排看船;談判;合同;付款;交接。
買方程序:買方詢盤;還盤;等待對方確認;看船;研究評估;談判;合同;付款;接船。
經紀人程序:發布信息;與買方溝通;與賣方溝通;簽訂經紀人協議;看船服務;交船服務;收取中介費。

㈡ 船舶產權過戶程序怎樣

先由舊船主辦理船舶營運證注銷手續。新船主持港航部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到港航分局領取《船舶買賣、檢驗入(過)戶呈批表》,加具單位意見並蓋章(個體到村委或居委會加具意見並蓋章);持已蓋章的《船舶買賣、檢驗入(過)戶呈批表》到海事部門辦理船牌證件轉讓(過戶)手續;填寫在港航分局領取的 《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申請表》、《安全管理責任書》,加具單位意見並蓋章(個體到村委或居委會加具意見並蓋章),個體還需由村委或居委會出具船舶買賣證明;持以上資料及新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登記證書等證件到港航分局進行初審,再由市港航局核發新的船舶營運證和水路運輸許可證。

㈢ 船舶交易的步驟

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轉讓申請
船舶轉讓方需提交如下要件,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未註明原件的,復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
(2)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檢驗證書;
(4)船舶所有人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若船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還需提交船舶經營人法人營業執照。
(5)國資船舶還須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轉讓申請審查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所提交的船舶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材料要件齊全的轉讓船舶予以登記,對缺少要件的轉讓船舶不予登記,並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資料名稱。
三、船舶交易服務
根據船舶轉讓方的要求,開展相關的船舶交易服務:
1、交易掛牌
交易信息通過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華船舶交易網)、航交所電子顯示屏等對外公開掛牌,向社會發布船舶轉讓信息。掛牌內容以《船舶轉讓申請書》記載內容為主。
2、受讓申請受理
意向受讓方向上海航運交易所提交以下資料,並填寫《船舶受讓申請書》:
(1)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2)《船舶交易委託合同》。
依據船舶轉讓方提出的受讓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並於一個工作日內出具《船舶受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3、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招投標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未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根據轉讓方要求進行下個周期的掛牌或摘牌。
4、簽訂交易合同
船舶賣出方和受讓方可選擇船舶交易範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簽訂《船舶交易合同》,並留存上海航運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關規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對外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自願申請公示的船舶公示時間可自行確定。
公示期間,社會反映船舶轉讓信息有疑義且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的,交易服務機構負責對該船舶轉讓信息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通報海事/航運管理部門及相關方。
五、交易審核
簽訂合同後,船舶交易雙方提交或補充下列材料,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
若已注銷,需提供注銷證明(原件);
(2)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檢驗證書;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證明(原件);
(5)買賣雙方營業執照;
(6)進口船舶需提供外經貿委機電辦允許進口的批文及海關報關文件;
(7)買賣雙方單位稅務登記號;
(8)買方已向賣方支付船款的銀行憑證;
(9)其他的合法文件。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予以審核通過後,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填寫《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並經船舶交易雙方和上海航運交易所蓋章確認。
六、交易結算
根據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協議要求,上海航運交易所可代為其辦理交易船款的結算業務。
七、出具交易憑證
船舶轉讓方按規定交納鑒證費,並領取由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交易服務費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
八、辦理變更手續
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持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門辦理船舶過戶登記手續,向航運管理部門辦理《營運證》或國際航行船舶備案登記。

㈣ 申請船舶代理公司所需材料和流程

申請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並同時將申請材料分別抄報企業所在地的省、市級港航管理部門。市港航管理部門對所收到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意見,並將有關意見報送省港航管理部門。省港航管理部門對所收到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意見,並將有關意見報送交通部進行登記。 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是指依照法律設立的中國企業法人,接受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託,經營下列業務: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聯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代收運費,代辦結算;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其他相關業務。 現我中心提供辦理國際船舶代理的咨詢和代理服務,專業高效的服務為您企業順利取得國際船舶代理資格。 1. 申請書;(代理提供) 2、可行性分析報告(代理提供) 3、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5、符合交通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文件(當地公證處公證的關於該人員在國際船舶代理相關企業從業三年以上)2名人員的簡歷及勞動合同(一定要勞動部門的正式勞動合同); 6、關於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7.指定委託書(代理提供) 8.企業的情況說明 設立分支機構的另需提供: 1、母公司的商業登記文件; 2、母公司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3、母公司確定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確認文件。 辦理周期:1.5個月左右 無船承運人項目簡介 目前,對承運人所下的定義,一般是「與發貨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或者實際完成運輸的人」。國際貨運代理人進入運輸領域,開展單一方式運輸或多式聯運業務時,由於與委託人訂立運輸合同,並簽發運輸單證(FCT、FBL等),對運輸負有責任,因而已經成為承運人。但是,由於他們一般並不擁有或掌握運輸工具,只能通過與擁有運輸工具的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他人實際完成運輸,這種承運人一般稱為無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在實際業務中只是契約承運人,而實際完成運輸的承運人是實際承運人。 無船承運人材料及流程 針對國家交通部在無船承運人方面的一系列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相應規定,現我中心提供辦理申請無船承運人的資訊和代理服務,至今我中心已為幾十家境內外公司成功申請NVOCC。 辦理無船承運人所需材料: 針對目前國家交通部在無船承運人NVOCC方面的一系例規定,我公司現提供辦理申請無船承運人NVOCC的咨詢和代理服務。 辦理所需材料: 1、申請書(表格下載); 2、可行性分析報告; 3、企業商業登記文件(須由企業有登記機關確認或證明該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公證文書); 4、提單格式樣本; 5、聯絡機構說明書,聯絡機構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聯系人; 6、委託書副本或復印件; 7、委託人與聯絡機構的協議副本; 8、聯絡機構工商登記文件復印件; 9、母公司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須由企業登記機關確認或證明該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公證文書); 10、母公司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11、母公司確定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確認文件; 12、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辦理無船承運人一般流程: 辦理程序: 申請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並審核後,將有關意見報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齊備 的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向申請人頒發《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辦理期限: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報送交通部;交通部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 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代交通部受理,審核後提出初審意見報交通部審批

㈤ 裝有貨物的船舶到港後的流程是什麼啊

1) 為製作進口艙單做准備,船公司在船到前發到貨通知書給收貨人確認進口資料。
2) 製作進口艙單,在船到前委託其船務代理向海關申報整船進口資料;
3) 船到後,貨主到船務代理處換取提貨單(D/O);(通知船代放貨或收貨人憑正本提單)
4) 貨主將D/O以及其他相關的報關資料交給其指定的報關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
5) 海關審核放行後,將加蓋放行章的D/O交還給報關公司;報關公司將其轉交給拖車公司;
6) 拖車公司憑D/O到船公司結清所有費用後領取正式的提櫃文件,憑正式的提櫃文件和D/O到碼頭堆場提取貨櫃;拖車公司盡可能按要求時間內提清,以免產生堆存費用。提櫃過程中應與堆場有關人員共同檢查箱體是否有重大殘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設備交接單上註明。以免還空箱時造成不便。
7) 拖車公司將貨櫃運至貨主的工廠卸貨後,將空櫃返還碼頭堆場或船公司指定的堆場。

㈥ 船舶交易必須經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開具發票才能進行所有權登記嗎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交易管理,規范船舶交易經營行為,維護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船舶運輸安全,促進航運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關的經紀活動,適用本規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內、境外轉讓船舶所有權的行為。
船舶交易應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確定的范圍在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

第三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本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信息,組織開展交易鑒證、評估等相關專業服務的組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航運管理機構,下同)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適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則,加強對本地區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管理,合理確定船舶交易市場的布局安排,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四條
設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業務活動的必要設施;
(二)有不少於5名熟悉航運、船舶技術和船舶交易的專業人員;
(三)有規范的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服務規范及交易文件檔案管理辦法等;
(四)具有連接或使用全國統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關技術條件。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船舶交易市場的布局安排,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予以公布,並報交通運輸部匯總公布。

第五條
船舶交易經紀是指為船舶交易提供居間、行紀、代理等活動,並獲得傭金報酬的經營性活動。
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應至少配備2名從事航運、船舶交易相關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所在地地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定期公布進場的船舶交易經紀人名單並建立信用等級檔案。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不得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影響船舶交易方自由選擇船舶交易經紀人。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和便利的交易條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進行,並接受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下列船舶的交易應通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
(一)國際航行各類船舶;
(二)港澳航線各類船舶;
(三)國內航行油船(包括瀝青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
(四)100總噸以上內河普通貨船、200總噸以上沿海普通貨船;
(五)50客位以上的國內航行客船。
除上述船舶外,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需要通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的其他船舶。

第八條
交易方應當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並對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一)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
(二)船舶檢驗證書;
(三)交易雙方的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若由他人代理的,還需提供委託人簽章的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
(四)抵押權人同意船舶轉讓的書面文件(如船舶已設定抵押權);
(五)確認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對船舶交易文件進行審核,對存疑的內容應請有關方予以澄清。對被海事管理機構列入重點跟蹤的船舶,應提交解除重點跟蹤的證明材料;對涉嫌偽造或提交虛假文件的,應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建立交易文件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九條
交易雙方應當參照船舶交易合同示範文本簽訂書面合同,並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留存合同副本。
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提供信用擔保。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請求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調解,也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資料庫,船舶交易信息應包括船名、船舶類型、建造日期、船廠及建造地點、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檢機構、船舶成交價格、船舶出讓方和受讓方等。

第十一條
船舶交易雙方成交後,應當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繳納交易服務費。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原則,合理測算交易服務費收取標准,並報地級市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在船舶交易完成後,向交易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購船發票(船舶交易發票)。
對未經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鑒證或交易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不得開具購船發票(船舶交易發票)。

第十三條
船舶交易方應當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開具的購船發票(船舶交易發票)等有關材料,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或注銷手續,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船舶營運證或國際航行船舶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上海航運交易所受交通運輸部委託,組織其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會員擬定統一規范的船舶交易服務規范、交易規則、交易合同示範文本,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五條
上海航運交易所受交通運輸部委託,建立全國統一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務。
各地方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向上海航運交易所及時報送本機構的船舶交易信息,由上海航運交易所定期匯總發布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和市場行情。
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客船等重點監管船舶進行交易時,應在船舶交易信息平台進行信息公示,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及時受理有關方提出的異議,並向航運、海事管理機關報告。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船舶交易行為:
(一)為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務;
(二)以欺詐或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交易條件,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
(三)惡意串通,故意隱瞞船舶缺陷,或製造虛假信息出售船舶,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
(四)為不能提供齊全、真實、有效文件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
船舶出讓方應當如實提供船舶的維修、事故、檢驗以及辦理抵押登記、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因出讓方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受讓方遭受損失的,出讓方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船舶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規行為,維護船舶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交通運輸(港航)、海事等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維護船舶交易市場的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船舶交易營利性活動。

第十九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一)不具備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未經備案擅自開展船舶交易服務;
(二)未依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對交易文件進行盡職審核,導致存在問題的船舶進場交易;
(三)為禁止交易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給交易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㈦ 我想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國籍)、船名登記、船呼號。哪位好心人能幫我理順一下流程啊謝謝了

如果說是新船、先辦船舶識別號,然後拿著識別號去辦理船名核准,然後再去辦船舶呼號。這些都是在船舶建成前就可以辦的了。
交船後,提供相應的文件,包括船級社的文件,辦理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最低配員證書,同時申請垃圾啊,油污啊。雜七雜八的證書。

㈧ 船代代理船舶(進港卸貨)需要做哪些具體工作(需要製作哪些單證等整個工作流程)

船舶抵港前1 確定代理委託關系
2 估算備用金、發送並確認
3 索要船舶規范資料,船舶吃水及ETA等
4 索要貨物資料(是否是危險品)、聯系貨主報關,提單格式,提貨及貨主的聯系方式等事項
5 向VTS中心申報、分送聯辦確定海關編號
6 申報靠泊和引水
7 申報衛檢檢疫申請/取得回執(重點)落實好船舶的除鼠證書有效日期,簽發港
8 製作海關書面艙單
9 傳送海關電子艙單(進口24小時內)
10 聯系靠泊計劃(總調/作業區)
11 備妥聯檢表格、船舶單證
12 落實好船東船舶委託事項(備用金,加水,更換船員,申請噸稅,更換船舶證書等)
13 貨物危險品申報及遞送
14 速譴協議、搬搗費的落實
15 貨物綁扎、墊艙、平艙等事項的落實
16 落實港方的作業時間及作業效率等
17 輸入「遠威系統」船舶資料
船舶抵港後/靠泊前
1 發送抵港電、動態電
2 聯系靠泊計劃,上引水時間
3 告之船方進港計劃及注意事項
4 追查備用金是否到帳
5 辦理登輪證
6 與衛檢聯系確認好檢疫方式(外勤)
7 跟蹤出口貨發貨情況(進口貨商檢情況)
靠泊後/離港前
1 每日向計劃調度抱裝/卸進度
2 辦理船東船方委託事項
3 船員更換、家屬住船、船東代表等
4 向港方遞交分擔通知單/艙單
5 船舶下一港的落實
6 准備開航單證/聯檢表格
7 船上證書(海員證,噸稅等)的歸還情況
8 事實記錄等文件的簽訂
9 完貨後公估等商檢的安排
10 製作B/L和出口艙單
船舶開航後
1 向委託方發離港電
2 到理貨公司拿理貨報告、大副收據、艙圖等單證
3 根據大副收據傳送海關電子艙單
4 傳送N/R S/F B/L M/R S/PLAN 等副本
5 應貨主要求做提單或者電放(出口貨)
6 清潔提單保函的確認
7 紙面出口艙單送往海關出口科
8 收集審核港口使費賬單並支付
9 做航次結算單/郵寄委託方
10 做個航次報告給船東
11 整理歸納船舶檔案袋
上面是詳細的流程,但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些意外發生的情況,那就要在現場靈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