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這是合同詐騙還是合同糾紛(被騙,急,盼回)
二手房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一、注意交易主體從事二手房交易的資格是否符合。如賣方是否有房產證,產權是否清晰;還沒有拿到產權證的現房不能買賣;若是期房出售則必須由開發商作出擔保等。同時交易前,作為買方,可要求賣方提供房屋的權屬證明文件、身份證明及相關證件,並到所屬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驗房屋的權屬登記情況。只有對交易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和判斷,獲得確認後,交易才可進行。
二、注意交易房屋的評估價是否正確,真實。在這個環節中存在的風險,就是對房屋評估價偏高或偏低,有些評估價含的水分很多,就容易造成評估價的不真實。有些中介試圖低價收入、高價賣出,是導致與房屋市場價值偏離的主因,而這必然將直接影響買賣雙方的利益。這里介紹一個簡單的估價辦法,二手房價格應為周邊區域新建商品房市價的2/3左右,過高價格買入者,將存在貶值的風險,反之,平價或低於此價買入者將有利可圖。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應委託信譽良好、具有市房地局頒發的房地產評估資質證書的專業評估機構估價,必要時還可要求出具評估報告,作為實際售價的依據。
三、二手房質量上的瑕疵。購房者應當在買房時注意檢查住宅本身的質量,如是否存在漏水、牆面開裂、下水道堵塞、水壓電壓不足等情況。相鄰關系也十分重要,應當詢問一下鄰里之間是否存有公用面積糾紛等矛盾。此外,原居住人如果存有過於復雜的社會關系也可能給購房者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四、簽訂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現在還有為數不少的交易者因對交易合同的作用不予重視或不熟悉,導致交易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不明而引發了爭議,甚至發生交易一方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交易者應該懂得,二手房交易是一項專業性很強且頗為復雜的過程。交易雙方在交易前及交易過程中,如自己覺得把握不大,最好是能得到房地產專業人士和律師的指導,也可委託具有良好聲譽的、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房產中介機構進行交易,從而免去諸多不必要的煩惱和奔波。
五、其他的一些限定因素。例如:①房產有承租人的,買房應注意到該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②購買後准備用作營業或辦公的,應注意房產權證上的房屋用途限定。③在房產證上除了買房者還有其他財產共有人的,應先確認買賣行為是否徵得共有人的同意。④要注意二手房是否存在未繳清的公用事業費、物業管理費等其他費用。
二手房安全交易注意
第一階段心理准備
針對目前尚不規范的房地產中介市場,是自己成交還是找有資質、信譽好的房產中介公司?如果自己找客戶,首先您要有閑暇的時間;其二,您要有比較專業的房產及法律知識;第三,要有較好的心態及耐性。因為討價還價的過程可能漫長而艱難。
不如找一家代理公司試一試。但是找中介公司要注意:有無資質、信譽是否良好、操作是否規范,可打電話咨詢一下,看看報價及公司的服務態度,也可親自上公司實地考察,或問問周圍已賣房人對中介公司的評價,最後您再選一家公司代理。
想賣多少錢?這是業主最關心的問題。如何確定房屋價格,應給自己的房產做個評估。
第二階段市場考察
看看您的房產所在的區域,周邊環境(包括文化、體育、醫院)及生活配套設施是否完善,道路交通狀況是否良好。
房屋建成年代、小區環境、房屋結構、朝向、樓層,都是影響房價的原因。業主應了解自己房屋優劣勢,才可達到自己理想的預期價值。
第三階段房屋交易
賣房者均希望盡快將房子賣掉。故而往往找多家公司,各家公司都帶客戶看房,其間,有各公司業務員,有想甩掉中介的買房人,同時不乏別有用心的不法之徒。房主是天天陪同看房,討價還價,電話不斷,精神高度緊張。建議賣房人先考察一下公司的聲譽,與中介公司簽訂好代理協議,然後中介公司會派專人負責,有針對性地向客戶推薦房房,組織看房,盡快地尋找買方,同時幫助辦理過戶的相關手續,省去了賣房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安全可靠又快捷。
第四階段物業交割
正常情況下,房子交接完畢,房產登記過戶後當日,您就應該拿到全部售房款,如果您不能按時交房,則根據情況,暫扣部分房款,待交房時付清,付款時間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很多賣房人可能想賣房子拿到房款就完事了,其他與我無關。殊不知,如果買方故意不交供暖費、物業費,也不與對方簽訂相關合同,這時收費部門往往找原房主,尤其是原產權單位,弄得不好,還會影響您的聲譽。如果尋找一家中介公司,則會省去這些麻煩。
房產買賣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房屋
也就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所講的「標的」,即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所售房屋必須是屬於賣方所有,倘若是與他人共有房產,必須徵得他人的同意才能轉移產權、出售房屋。在售房條款里應包括房屋的數量和質量。在數量上應明確計量單位,在質量上應明確房屋是高層建築還是多層建築、或是平房,以及房屋座落的地點、房屋的結構、房屋的層次、房屋的朝向、房屋的面積等等。另外,對於房屋的環境、配套設施以及物業管理都必須明確清楚。此條款可採用以下格式:「乙方購買甲方座落於___市___街___巷號的房屋___棟___間,建築面積為___平方米。」
(二)價款
價款是一方當事人以貨幣形式支付對方房屋的代價,是買受人最主要的義務。它既是房產買賣合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也是房屋面積、房屋質量的價值表現。在合同中應明確支付貨幣名稱、單價、總價以及付款方式。例如預購房屋按暫定價先付房款40%,其中10%為定金;待房屋建成一半時再付30%;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後按實際售價結清尾款。如是現房交易,可直接採用「乙方所購房產的交易價格為___元」的合同式即可。對於
廣告售房也要進行逐一核算,切不可輕信廣告價格。
(三)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式
主要是指房屋支付的日期和交付手續,房屋價款的支付日期和支付辦法等等。例如,房價是現鈔支付還是支票支付,是在出賣人所在地支付,還是在買受人所在地支付,都應規定清楚明白,切忌模稜兩可。此條款一般採取的格式是:「乙方應於_年_月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產款項(如是匯款,其交款日期以匯款時間為准)。乙方面交給甲方現金__元,其餘
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匯款地點、收款人匯給甲方。」
(四)產權登記
這是買賣雙方在售房過程中的過渡橋梁,也是購房最重要、必不可少的一環。如果不辦理產權登記,房產轉移在法律上也就沒有效力,日後如發生產權糾紛,將對買受人產生不利,帶來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在合同中應明確產權登記時雙方的職責分工、產權登記的時間以及有關費用等。此條款在購房合同中的格式參見本書附錄之《商品房購銷合同》標准本文第19條。
(五)稅費負擔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應負擔的稅費。產權過戶登記費、印花稅、契稅及其他應由買受人承擔的費用,由買方承擔。採取的格式為:「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權應徵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權應徵收乙方的交易額的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徵收的一切其他稅費。」
(六)房屋基地使用權
我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房屋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當事人無權通過房產買賣獲得房屋基地所有權,房屋所有人對其基地只有使用權。同時,房屋所有人還必須服從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此條款可在產權登記時進行附加說明即可。
(七)違約責任
即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的當事人違反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合同訂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訂的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由於主觀或者客觀原因,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後沒有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叫做違約或違反合同。在購房合同中,賣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表現有:逾期交割房屋;交割的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賣方出賣的房產,在產權上存在暇疵等等。買方違約的主要表現有:不按期支付價款;無正當理由不受領賣方交付的房屋等。買方或賣方因違約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強制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此條款採取的形式為:「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的違約金。甲方必須按期將房產交付給甲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的違約金。」
(八)其他款項
主要還應包括合同主體,公證以及一些附加說明等。合同的主體就是指能夠參加合同定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當事人。購房合同中應對合同主體加以說明,其格式為:「甲方是__、__、__共__人,委託代理人____即甲方代表人。乙方是___(某人或某單位),代表人是___。」對於經過公證的合同在合同中以「本合同經國家公證機關___公證處公證」的形式加以說明。最後合同中還應說明:「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產權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房產管理局、公證處各一份。甲方__、乙方__、代表(甲方)____(簽名)__、代表(乙方)__、簽名__、地址__、電話
___」以及年月日等。
手續欺騙的主要花樣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甲地手續用於乙地房屋的銷售。有的開發商一次性取得較大規模土地,分期開發,一期在甲地上辦理了立項、規劃設計、工程開工,以及商品房預售等手續;二期在乙地開發,有關手續尚未辦理,為籌措資金,開發商利用甲地的手續預售乙地的房屋。
2.用李四的手續賣張三的房。張三與李四合作建房,以張三自用、李四進行商品房開發的名義立項。建設過程中或建成後,張三改變了自用目的,也想對外銷售自己分得的房屋,但手續不完備,於是借用李四的手續出售自己的房子。
3.避重就輕。逃避購房者對關鍵手續的審查,拿不出銷售許可證等關鍵手續,再將其他對銷售不利的文件隱藏起來,僅出示那些與是否允許銷售房屋無關的手續。如不出示立項批准文件,僅出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不出示有關文件的全部,只出示有關文件的一部分;不出示出讓後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僅出示劃撥的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准文件,以此達到在購房者面前矇混過關的目的。
4.利用復印手段篡改有關文件關鍵內容。在復印過程中,把建設單位、建設位置、開發規模、用途等隨意改動,以此蒙騙購房者。
5.偽造有關文件。徹頭徹尾的騙子或個別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者,為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偽造部分或全部用地、建設批准文件。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手續欺騙的花樣也會不斷翻新,但不管花樣如何巧妙,細心的購房者總會在審查文件中發現破綻。
為防止手續欺騙,購房者應注意以下幾點:
1.要求售房者提供所有可以提供的批准文件,每份文件要從頭到尾,完完整整,包括文字、表格、圖紙。各個文件相互對照,凡含糊不清的地方、有差異的地方要由售房者說清。
2.盡可能找機會到開發商辦公地點查驗營業執照、立項文件等重要手續的原件。
3.如果立項、規劃設計、土地使用權、開工等文件中,建設單位、使用者不相符或上述文件與售房單位不符,應要求售房單位明確出示有關部門涉及此方面內容的文件或有關協議。
4.了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權、主管內容、具體名稱(公章上的名稱)、行文格式、行文語氣,以查驗售房單位提交的手續是否真實。
5.必要時到有關部門咨詢該項目各項手續辦理情況及審批的具體內容,以求得到最准確的驗證。
二手房買賣合同文本
http://..com/question/335135.html
購房「陷阱」全知道:
一撥又一撥的購房熱,使有的買家往往失去理智,不自覺地鑽進了不法房地產商設置的各種陷阱。虛假廣告、面積縮水、延期交房、拖延辦證等讓購房人吃虧上當的事屢屢發生,從而引發大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那麼,在實踐中,有哪些需要購房人在買房時加以警惕的陷阱?
廣告陷阱
為了賣掉房子,有的開發商往往會在售樓廣告中(包括沙盤、售樓書等)對綠化、景觀、會館、學校、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車位、超市、容積率、樓房間距等配套設施作美好的描述,但對於這種承諾不寫在合同里。結果當出現綠地變停車場、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開通遙遙無期等情況,買房人要求有一個說法時,開發商卻以規劃變更已經通過規劃部門批准為由,推卸責任,或以合同約定不清搪塞,消費者一般很難得到補償。
發生爭議、對簿公堂時,法官一般會以合同條款作為依據判斷是非曲直,而不完全看廣告。
銷售陷阱
國人買東西向來有跟風湊熱鬧的從眾心理,一聽說哪個樓盤觀者如潮,那些想買房的人便躍躍欲試了。正是抓住了消費者的這種盲從心理,有的開發商就給買房人設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誘之,在拿到預售證之前搞內部認購。內部認購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小規模、不公開地預售商品房。由於內部認購的商品房價格相對較低,對那些買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過程中,買房人認為自己得到了便宜,開發商也藉此機會籌到了資金。然而,內部認購的商品房是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的,其銷售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問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這樣,買房人的投資就充滿了風險。
其二,製造假象,在房子數量、戶型、朝向等的推出和價格的制定上做文章。開發商的做法是推出預售房屋總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並且對所推出的單元進行精心搭配。通常是揀最差的戶型和樓層先出手,這樣一方面可聲稱那些好的單元已經「名花有主」,另一方面還可以避免這些「醜女」到最後「待字閨中」。當然,這其中也要混雜一些好房型,否則會造成目標客戶的流失。
在價格的制定上,則會根據前期所推單元的銷售情況,對其餘單元的定價進行調整。一般而言,剛開始銷售(開盤)時,開發商往往會把價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謂的「最低價」(通常是該樓盤樓層、朝向最差的一間)來吸引客戶,而一旦有客戶來購房,那個「最低價」也就不翼而飛了。在實踐中我們會看到,只要銷售現場布置以及廣告炒作成功,價格都會節節升高。
其三,大力營造現場道具和售樓氣氛。為了製造一種銷售興旺的假象,開發商(售樓人員)往往會找來一些親戚、朋友到銷售現場做「托兒」,在銷售業績示意圖上偽裝得一片紅(紅色標識代表已售單元),讓人覺得樓盤好賣、銷售興旺,從而引發客戶的購買慾望。
其四,設置定金陷阱。我們經常會碰到這樣的情況,一旦客戶看中某種戶型、表現出一點點購房的意向,售樓人員就會告訴你說這個戶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定金別人就會買走,要求客戶馬上交付定金。如果客戶說沒有帶夠定金,售樓人員就會要求客戶先交500到1000元的「小定」,簽訂認購協議書,然後要求客戶次日交齊「大定」。而一旦客戶把「大定」也交了,售樓人員也就完成了把客戶套住的任務。因為,我們看到的認購協議書經常會有這樣的條款:「如果在約定的時間內未能簽約,所付定金不予退還」。有許多客戶在簽署認購協議書後,經過再三考慮不想購買已經認購的房子,但為了避免定金的損失,就會簽署自己並不願意簽的合同,從而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
「五證」陷阱
一個合法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備齊全的「五證」、「二書」。所謂「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也叫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也是法律對銷售方的基本要求。
但在實踐中,有些開發商(售樓人員)為了掩蓋虛假情況,經常找借口不出示這些文件的原件,要麼說正拿著相關文件在報批某項手續,要麼就說文本放在離售樓處很遠的公司本部。售樓人員往往會先要求客戶簽訂認購書或合同,而客戶一旦交完定金或購房款,再有什麼問題,開發商(售樓人員)便會即刻變臉,客戶再也見不到售樓人員在推銷房屋時那充滿春意的笑臉。
合同條款陷阱
客戶決定購房了,得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售樓人員)會遞給客戶一份擬好的合同,合同會有許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雙方確定後注入相關內容的,而有些選擇性填寫處可能還空著。這時,購房者往往以為該說的都已註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這些空白處為開發商日後作弊提供了條件。比如,標准合同第十五條「遲延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每日按購房全款的萬分之三計算」,但您一不留神,開發商(售樓人員)便將此條款設計成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三承擔違約責任。前不久我們從報上看到過這樣的案例:遲延辦證一年多,只賠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時辦理好時,乾脆讓購房人退房。還有的合同中寫明的違約條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實際不公平。例如:約定任何一方解除購房合同都要支付總房款40%的違約金。這實際上只是限制購房人,開發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將賣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賣。
特別提醒您:
為避免購房人吃虧上當,建議您防止陷阱的對策如下:
第一,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對於購房人來說,挑選所購房屋的位置和壓低價格固然重要,但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在尚不規范的房地產市場中,陷阱無處不在。因此,學習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向專業人士(特別是專業律師)咨詢、了解有關購房方面的法規、知識是十分必要的,唯此,才有可能較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要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在交易過程中始終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交易是一個法律原則。目前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開發商(售樓人員)處在強勢地位,與購房者之間信息極不對稱,存在開發商(售樓人員)做霸王買賣的現象。為此,消費者要擺正心態,購房時要把問題搞清、搞細,對合同條款有異議、約定不明確、不滿意的,就堅決不簽,堅決不買;該堅持的原則就一定要堅持,不要圖一時之快,隨便妥協,從而給自己帶來無窮的煩惱和巨大經濟損失。
再次,要認真簽約,保留好證據。在購房過程中,不要輕信一些開發商(售樓人員)的花言巧語。在簽署合同時一定要認真審查每一個條款,把相關問題問清楚、搞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諾,和雙方業已形成的協議內容,務必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以免日後空口無憑。收樓時和入住後,一旦發現問題,應保存好各種證據,必要時對相關事實可以通過辦理公證的方式保留證據,以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
最後,要學會依靠專業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房屋買賣不同於一般消費,涉及工程、質量、合同、物業管理等多個領域,有關法律法規比較復雜。購房人即使經多方考察,一般也很難通過個人的努力搞清問題的症結所在。因此,如果發生了對您不利的事情,或者您預料到風險可能到來時,為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就應及時和該領域專業人士、法律界人士、中介機構、維權組織取得聯系,以求得幫助
B. 如何識別合同詐騙犯罪
預防合同詐騙可以從參考以下幾點:1、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2、多方搜集信息。廠商們可以利用各種社會關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對象的各種信息,著重獲取對方經濟實力、履行能力方面的信息。3、注意交易過程中的反常現象。雖然不法分子絞盡腦汁想出了不少較為隱蔽的合同詐騙方法,但在實施過程中並非無跡可尋,這就需要商家們在交易過程中多幾個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現象,例如幾次交易後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貨物時拖延時間、對方人員提供情況相互不符、頻繁變換聯系方式等等。4、最大限度避免出現人貨分離的情況。不法分子想騙取貨物,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想方設法讓送貨人與貨物分離,在拖住送貨人的同時,其同夥將貨物暫時藏匿。所以,供貨方在送貨時,如未收到足夠的貨款,應避免人貨分離,給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機。
C. 雙方簽了合同。做了一次交易。是不是屬於詐騙罪
正當交易雙方簽了合同,不屬於詐騙罪。
D. 房屋交易中的合同詐騙有哪些情況
近年來,合同詐騙已成為常見的商業詐騙方式,合同本來是保障雙方利益的,但是有時候也可能掉進合同陷阱,讓自己利益受損。整理幾種合同欺詐的情形:
一、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勾當
行騙者為了便於實施詐騙的目的,專門持偽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證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成立公司,然後,以公司名義招聘員工、培訓員工,由員工進行詐騙,整個詐騙過程,真正的幕後策劃人始終不露面。因此,合同詐騙案件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業務員或一般員工,而隱藏在合法公司後面的策劃人因為極少直接與受騙者接觸,從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義行騙,可以減少行騙的風險,增加行騙手段的隱蔽性。更有甚者,公司連自己招聘的員工都騙,情節十分惡劣。
二、重操舊業者多屢騙不爽
行騙者多數是具有多次行騙劣跡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識破,便馬上聞風而逃。當他們認為風聲不緊的時候,就會重操舊業。因為他們對於行騙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時間內他們便可以迅速成立詐騙組織,實施詐騙行為,而且,為逃避法律懲罰,他們會吸取教訓,得手後立即銷聲匿跡,給有關部門查辦造成困難。
三、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
合同詐騙公證和律師見證的形式,是較為流行的法律見證形式。正是由於這兩種形式社會效果好,也為老百姓所熟知,行騙者容易抓住這種心理,從而體現其合作項目和合同的真實性。受騙者此時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項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若對方違約,通過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這也使得受騙者心裡如吃了定心丸一樣,完全相信行騙者,從而被行騙者多次騙走財物,有時甚至連續被騙還毫無察覺。值得一提的是,這種方法,通常在受騙者尚且猶豫不決時,行騙者只要使用這種辦法,受騙者都會信以為真從而受騙上當的。
四、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犯罪分子身份證、單位證明等證件均為偽造,並非常善於偽裝,虛張聲勢甚至假借他人資產以顯示其實力,投其所好甚至對受害單位方主管人員進行行賄,以騙取其信任。
五、偽造擔保票據非法獲取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此類票據,足以亂真,或以非法手段獲取,不易被察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利用虛假廣告實施詐騙
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大肆宣傳,以技術轉讓、包收產品為幌子,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收取技術轉讓費、預付款等實施詐騙,在回收時以質量不合格等為借口拒絕履行或直接攜款逃匿。
七、用空車配貨專找漏洞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防範意識不強、配貨市場管理機制不健全等漏洞,使用偽造的行駛證、駕駛證、身份證及車牌照,與受害人簽訂承運合同,將貨物拉走變賣。此類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呈多發趨勢,偵破難度較大。瞅准熱門行業揀貴的騙近年來,騙子將目光集中在建築材料、房屋租賃合同和貸款購車合同上,專揀貴的騙。另外,騙子們簽合同往往與偽造證件等犯罪聯系緊密。他們偽造虛構單位或實際存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公章,還有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使用偽造的身份證、收入證明、財產證明、車輛登記證等。
八、假扮「大客戶」設下陷阱
對付那些經營較為正規或經驗老到的廠商,不法分子利用廠商對「熟客」經常提供先貨後款這一優惠政策的特點,假扮「大客戶」,以「試貨」「觀察市場反應」等借口,與廠商簽訂幾份數額較小的合同,並按照合同要求予以履行。待商家對不法分子有了足夠的信任後,他們突然大幅度增加要貨數量,並提出享受先貨後款或支付預付款的要求。鑒於之前雙方的交易均順利完成,許多廠商都會走進不法分子設下的陷阱,血本無歸。
E. 商業詐騙和合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被騙的最小金額是多少才算犯罪
商業騙人屬於商業欺詐。商業欺詐是指在市場交易、投資、服務過程中,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以及誇大宣傳等手段,誤導、欺騙單位和個人,騙取錢財和各種物質利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牟取利益為目的,以欺騙為手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F. 合同詐騙罪,未發生金額交易,總金額9680元,大概會被判刑幾年
屬於詐騙未遂
比照既遂犯判決
數額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一般可以緩刑
刑法第266條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