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財產原狀分配是什麼意思
1,所謂原裝分配就是如果融資方到時候無法還款,信託公司對信託項目的抵押物直接返還給投資者,而不是幫忙處置。
2,為什麼會出現原裝分配呢?這是因為此類信託產品,信託公司只充當通道的角色,並不參與實際管理,這是對責任的確定,也是信託公司規避責任的條款。
㈡ 信託財產分配順序
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確認信託財產的歸屬並向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進行分配和轉移。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具體方式依信託文件的約定。
按照我國《信託法》的相關規定,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則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1)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2)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更是對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分配做出了細致的約定,即,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
部分信託產品中,對信託受益權做出了受益順次上的安排,部分受益人優先於其他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或信託利益。對於做出此類安排的信託產品,應當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分配順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間進行分配。
為避免在分配過程中,因尾差帶來的信託財產不足額的問題,通常在進行每一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分配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採用截尾法並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其尾差歸受託人所有。
㈢ 信託法第二十二條中的申請權與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這之間沖突嗎。
作為委託人,其主要權利表現如下:
(1)您有權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您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您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您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5)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您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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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信託產品的風險由誰承擔
准確的說
《信託法》規定,信託產品的風險,如果信託公司完全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盡職、盡責的義務,由此產生的信託財產損失,信託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由於信託公司未能按照信託合同約定、沒有履行好盡職、盡責的義務,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付時,由投資者自擔。
但是,在目前的國內環境下,由於信託業在中國還處於初級階段,投資者和信託公司都並不成熟,很多責任難以界定,因此,中國銀監會要求信託公司要承擔「剛性兌付」,也就是只要信託產品出現兌付問題,要求信託公司先行墊付投資者本金和利息。
銀監會副主席蔡鍔生今年在「兩會」上說過在投資者還不成熟的情況,「剛性兌付」不能結束,或許可以作為一個重要參考。個人認為,目前國內的信託產品,就是一個風險極低、收益較高的高質量理財產品,比銀行理財產品可靠的多。是大資金保值增值應該最優先考慮的配置品種。
㈤ 信託風險有哪些
1、法律政策性風險
是指因政府法律政策的變化,促使信託資產出現直接或間接的損失的可能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政府法律政策的變化,衍生出了例如:信託資產轉讓信託產品、房地產信託產品等為規避政策風險、規避政府監管的信託產品。
(2)我國的政策、法律等方面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較難容易造成非法。比如以土地、財政收入等作為抵押物的,若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緊縮地銀的話,那麼土地就會變得不容易變現,由此可能會造成擔保無效。
(3)政府的政策里沒有此項規定。例如投資於房地產項目的信託產品,如今的規定是需要交契稅。若發生法律糾紛,就不容易保住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2、信託財產所有權風險
國內的法律規定,信託是以委託為主的,而國外信託是以財產權的轉移為基礎。以財產轉移為基礎的信託有兩個後果。
3、管理不善的風險
若信託公司在實際的投資操作中,出現操作失誤或者經營不利就會產生風險。
有的公司一味地盲目追求高收益,風控措施又沒有做好,那麼就有可能造成實際收益低於成本。
4、道德風險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託公司應忠實於委託人與受益人,不能利用信託財產謀取自己的私利。比如掩蓋風險、抽逃資本金等不道德、不法行為。
5、利率風險
信託產品的收益可能會受到銀行存款利率、銀行貸款利率以及貨幣市場的影響。
6、其他風險
比如:戰爭、政治動盪、金融危機等一切不可抗力因素。可能會使信託資產遭遇損失。
㈥ 請問,接受原狀分配後還能再追究信託公司管理責任嗎
信託合同中會約定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的期間管理責任,不可能什麼責任都沒有,不過一般有原狀分配條款的,信託公司的管理責任都是十分簡單的,做不到的可能性不大,而且一般都跟債務人違約無關。一般來說,委託人已接受原狀分配就表示不再追究受託人的責任了,要不然不會要求信託公司進行原狀分配並終止信託計劃,信託計劃一終止,基於信託的所有法律關系就消亡了,所以從這個結果來看,信託公司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通道業務信託公司也可能要承擔責任,比如一些小問題,什麼管理報告提交不及時啊、劃款指令提交不及時啊等等,對債權責任不會有什麼影響。
㈦ 單一信託 原狀分配就沒有風險嗎。
當然有風險,信託裡面的剛性兌付是針對集合類信託而言,其中不包括單一類信託,並且像集合類信託是需要銀監會批准才可以發行,但是單一類信託只需要報備銀監會便可以了,事實上有些單一類信託出現過問題
㈧ 什麼是信託資產原狀分配
所謂原裝分配就是如果融資方到時候無法還款,信託公司對信託項目的抵押物直接返還給投資者,而不是幫忙處置。因為此類信託產品,信託公司只充當通道的角色,並不參與實際管理,這是對責任的確定,也是信託公司規避責任的條款。
信託資產是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要求,由受託人受託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而形成的各項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賬款、長期股權投資、客戶貸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㈨ 信託業務中,在受託人無過失的情況下,信託財產的風險由什麼負責
這個一直是由投資人來承擔的。投資人簽合同的時候都有風險提示函的。這個函也是必須簽的。對於信託來說。如果產品出問題。受託人,也就是信託公司肯定有責任。不可能無過失。因為信託出問題往往是投後管理沒管理好出的問題。如果管理人盡職盡責。有那麼多風控措施。能夠很好的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市場變動太劇烈的情況除外)。
㈩ 信託有哪些風險 六大種類風險詳解
風險很多。你需要詳細讀一本信託產品合同就會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