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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集合信託委託人限制

發布時間: 2021-05-02 19:36:51

『壹』 請問受託人必須是持牌信託公司,這個規定的法律條文能告知嗎我是說普通資產信託,不是集合信託

可以信託,但是不受法律保護,出現什麼問題通過法律這條道解決糾紛是行不通的。

『貳』 集合資金信託有人數限制么

信託產品人數限制: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信託產品人數將不再受200份合同份數的限制;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叄』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委託人收益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第七條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應有規范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託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參與信託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

『肆』 集合資金信託為什麼不違反《信託法》第二十九條「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你是想問為什麼不能違反還是集合資金信託本來為什麼沒有違反?
不能違反是因為信託特殊的財產隔離功能,不進行分別管理和記賬的話會產生識別困難。

其實集合資金信託不存在違反不違反第二十九條的問題,因為這條是約束受託人的也就是信託公司的,而集合資金信託作為一個獨立個體,只有信託財產不存在所謂固有財產。

『伍』 參加集合信託計劃的委託人投資金額的要求是

一般情況是100萬起,個別項目可能是50萬起投,這是信託法規定的

『陸』 集合資金信託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委託人委託的,但又說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如果受託人接受不同信託人的

你理解錯了。集合信託是產品設計的角度。信託財產獨立性是指,受託資產是獨立管理的。並不矛盾,角度不一樣。
簡單點說。就是集合資金信託雖然是有多個投資人的資金集合起來的一個產品。但是這個產品相對於別的產品的資金,相對於信託公司自己的資產來說,就是獨立的。

『柒』 信託法上說自然人也可以成信託的受託人,但是現實當中為什麼見不到是還有其他的限制性規定嗎請高手回答

其實現實中是很多的,不過中國人不注重法制,且一般信託是存在於相信任的人之間的,不是朋友就是親人,如果做法律公證不符合中國人的習慣,所以你覺得見不到,其實是很多的。

『捌』 為什麼要限制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

沒有喔,信託計劃限制的只是300萬以下的客戶的數量為50個。對於300萬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並沒有限制人數。
說道原因:
1、信託計劃屬於私募性質,不向公眾開放。限制人數也是為了讓信託不失去私募性質。
2、信託融資能力太強。一個信託少則一億多則幾十億。信託規模又大,在宏觀政策層面,這會將資金引入政府需要調控或者要淘汰的行業中去。不利於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宏觀調控(所以直接從法律層面就要限制信託)
3、提高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想買不一定合適買。所以要限制。

『玖』 信託委託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信託委託人條件在《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中第六條規定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拾』 財產積累信託的委託人有什麼要求

1、先看信託設立時《信託合同》有無針對這種情況的特殊處理方案,有的話,按合同執行。2、針對這種情況合同無特別說明,按信託法第五十二條: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因此委託人死亡對未完成的信託財產一般不會有大的影響。你說的這種情況多發生在遺產信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