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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商務管理信託特點

發布時間: 2021-05-01 19:58:10

㈠ 請結合實際說明如何利用商務管理信託來實現特定的信託目的

商務管理信託,是指公司股東依據他們與受託人(信託機構)之間簽訂的信託契約,將他們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集中行使約定的權利,通過選舉董事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業務活動的一種制度設計。

一是因公司在商務管理信託期間派發股息、紅利以及其它因公司股份而發生的財產權利,這些屬於有形利益;
二是因實施商務管理信託給受益人帶來的股東權利效力的增級、公司經營狀況的改變、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潛在的無形利益,屬於特定目的。
就表決權的特性而言,後者才是其真正意義上的信託利益,但它不可能單獨以實物等有形形式表現出來,也無法進行確切經濟價值的計量。

商務管理信託具有廣泛的功能,包括:
1、可以保持公司管理的安定和延續。
2、協助公司重整,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3、防止在競爭中受其他公司的控制,以及支持檢察機關,完成指定任務等。
現階段集中體現在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以及修正或遏制大股東行使權利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從長遠看,引導或喚醒中小股東的經營意識,最終形成大小股東同舟共濟,合力經營,促進公司事業發展。

㈡ 中國信託業的發展脈絡是怎麼樣的能夠講講么

信託是建立在財產轉移和財產處分基礎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經濟自由為前提的。因此,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導入是與改革開放密切相關的,這也決定了信託業的演進具有我國轉軌經濟的特點。我國信託業從1979年開始至今經歷了計劃經濟、計劃與市場混合經濟和市場經濟三個發展階段。因此,我國信託業的發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為三大階段,即: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整頓階段(1993—2001)和規范階段(2002至今)。



目錄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20世紀初,面對當時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機,我國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國經濟進步的人士建議學習西方,改造傳統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國「信託」二字最早的導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興城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信託部,這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信託部,可以說是我國現代信託業的發端。1921年我國通商信託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專業信託公司,從此信託公司開始登上歷史舞台,並得到很快發展。除了民營的信託業外,官營信託機構在1931年也開始出現。1935年設立了中央信託局,到1937年信託業有了一定發展。上海、東南等十幾家信託公司大多兼辦銀行、儲蓄和保險業務,也有一些銀行設立了信託部。此外,還有官辦的上海市興業信託社和中央信託局。各家經營的業務大同小異,即信託存款、信託投資證券信託、商務管理信託、監工測量信託、保管信託、遺產信託、監護信託、房地產信託、代理信託等,但實際上有些業務並未形成完整的市場,其信託業可以說是「金融超市」,除了信託的基本功能外,還具有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託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信託部,其業務包括房地產、運輸、倉庫、保管及其他代理業務。同所有領域一樣,國家對舊中國的信託業也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對於原來的民營信託公司和銀行信託部,國家實行嚴格的管理、整頓和改造。一部分資力不足、缺乏正常業務的機構首先被淘汰停辦;餘下的被納入金融系統,與銀行錢庄一起走國家資本主義道路,但1951年9月以後陸續停辦。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為主要手段的金融體系重建過程中,穩定金融局勢、實現經濟恢復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壟斷了金融機構的產權,形成了完全單一化的國有產權制度。隨著社會主義改造任務的完成,原有的信託業務消失,對於官營信託公司予以沒收和接管,並直至1952年全行業公私合營為止。至此,信託業在我國的發展告一段落。雖然在國營銀行里設有信託部門,但很快同民辦信託機構一樣收縮業務,最後停辦。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從信託起源和發展來看,信託功能與商品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制度的完善有著密切關系。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引進使我國信託業迅速發展,同時,特殊的國情,又使我國信託業在不斷「糾錯」中艱難的成長。


1979年10月,改革開放後的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直屬國務院領導,可以辦理國際信託投資和金融業務。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開始恢復信託制度,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在特定時期我國金融改革與制度創新的產物。


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銀行要試辦信託投資公司的指示,正式開辦信託業務。此後,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紛紛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其中,國有銀行的一些省級分行也相繼設立信託機構。從1980年到1982年底,全國各類信託投資機構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託部186家,建設銀行的信託部266家,中國銀行的信託部96家,農業銀行的信託部20多家,絕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專業銀行開辦的,少數幾家是中央部委開辦的。當時設立信託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充分利用各種渠道的多餘閑置資金,以彌補銀行信貸之不足。我國信託業的重新崛起,是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破。但是,我國信託業從「出生」起就被賦予了高級形態——金融信託,遠比受託理財要多的功能,它肩負著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籌集社會資金和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的功能。我國改革開放極大地調動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門的積極性,人民銀行相關政策使信託業迅速的發展,基本上處於自由發展階段,出現了一定的盲目性。信託業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創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基本建設規模,沖擊了信貸收支平衡。有鑒於此,國務院於1982年4月下達了《關於整頓信託投資機構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都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託投資業務全部由銀行來辦,地方信託投資公司一律停辦,這一階段整頓的重點是業務整頓,限定信託業只能辦理委託、代理、租賃、咨詢業務。


到了1984年,我國信託業發展又出現了一次高潮。但是,信託業務的內容和方式並未體現現代信託業的特徵,基本上還在行使銀行功能,是銀行存貸款業務的重復。而且,其資金多用於投資固定資產領域,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固定資產規模的膨脹。


到1984年底,針對當時經濟過熱造成貨幣投放和信貸規模雙重失控現象,我國宏觀經濟採取緊縮性政策,信託業再一次開始全國性整頓,暫停辦理新的信託貸款和投資業務,對存貸款加以清理。同時,國務院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業務,對己辦理業務加以清理,次年又對信託業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後,我國經濟出現過熱,導致資金需求過大,引發了信託業的迅速膨脹和再次擴張。由於監管工作跟不上,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資金,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影響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再次給國民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隨著國家對經濟實行治理整頓,信託業又面臨整頓收縮的局面。在這期間,我國人民銀行先後頒布了《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金融信託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法規性文件,就信託機構、信託業務和資金管理作了一些規定,對規范信託業務和防止信託投資公司信貸業務沖擊信貸收支計劃發揮了一定作用。以市場經濟為取向所進行的改革使原體制無法滿足「經濟高速發展」對資金產生的巨大需求,從而各專業銀行相繼成立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各地方也設立信託機構。


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對信託業進行整頓。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快,管理較亂的情況,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至1992年,我國信託業一直處於發展的低潮階段。總體上看,當時的信託投資公司面臨資本規小、運營風險高、資產質量差、主業不明確、經營不規范等問題。因此,管理層先後於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對信託業進行了四次清理整頓。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1993年後我國經濟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金融體制已經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例如,多元化金融體系的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確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託業卻是進入了長達七年的整頓,直到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頒布。


1993年,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93年,全國的信託投資公司達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權審批的機構),總資產規模近4300多億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創辦的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創辦的「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二是各專業銀行(包括總行與分行)設立的全資附屬性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如中國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這類信託機構為絕大多數;三是各地方政府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創辦的「北京市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四是各行業部門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創辦的「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等等。至此,我國信託業進入了清理整頓。

1995年,又進行了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新登記和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信託投資公司的脫鉤工作。到1997年末,全國共有信託機構242家,資產規模約為4600億元左右。這些信託機構舉步維艱,普遍存在資產質量差、支付困難和破產危機等問題。


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決定對當時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出台嚴格的公司設立條件。信託業又再次進行了整頓,採取撤銷、改組、合並、移交等措施大量撤並信託機構。信託業在整頓金融秩序中不斷調整,各種問題不斷暴露,由於管理失控,監管滯後,大量的信託公司出現盲目拆借資金,大規模發放貸款,以及投資炒作房地產和股票,甚至出現了在STAQ系統等國債回購市場買空賣空變相違規拆借資金等問題,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停止了銀行向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借,銀行不得向自辦的各種經濟實體注入信貸金,並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資金,從資金來源上限制了信託投資機構擴大貸款規模的能力。


從業務角度來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託投資公司不僅獲得了國內國際渠道的融資權,還相繼獲得了進出口貿易、房地產開發、租賃等多項投資經營權,並向企業、政府提供貸款。國家分別於1995年、1998年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規,從法律上規定了金融各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從1995年起,我國人民銀行加大了對信託機構的監管力度,全面引入並開始實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金融退出機制開始啟動。1995年10月,我國人民銀行接管違規經營、資不抵債的中銀信託,並要求所有銀行開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全部與銀行脫鉤或轉為其分支機構;1997年2月,我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因到期債務不能償還被關閉;1998年6月,我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因同一原因被關閉:1998年10月,按照市場原則和法律處理程序,號稱我國信託業「老二」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也因資不抵債和支付危機被關閉。1999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中保等五家信託投資公司撤銷;3月,我國電資力信託等6家信託投公司和中經開等7家信託投資公司分別完成改組和從中央移交給地方的工作。4月,財政部發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定》,由此全面拉開了金融信託業20年來的第五次整頓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了信託投資公司清理工作會議,其中,特別強調了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的條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債、不得有個人債務、不得有分支機構、不得有資金缺口、資本金在按有關規定沖銷呆帳、壞帳和投資損失,並彌補歷年累計經營虧損後,不得低於人民幣現金3億元等。』這次整頓的目的是要讓我國金融信託業回歸至信託本業上來,真正辦理「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整頓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託業和銀行業、證券業分業經營,不能用負債資金從事投資、貸款業務和證券業務。


在這次整頓中,將對各類信託投資公司分類處理,進行合並重組、擴充資本金、壯大經營實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不符合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將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為各類實業公司或改為財務公司和證券(經紀)公司,以銀行業務為主的信託投資公司,經協商可轉為國有獨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這次整頓一是把證券業務剝離出去,二是把銀行業務剝離出去,突出信託主業。在這一階段中,將按照國際通行的信託管理方式來規範金融信託業的各項業務,促使我國金融信託業走上規范之路,使之真正成為從事受託理財業務即從事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服務體系。

在這一期間我國信託業主要呈現以下特徵:


1、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信託業的「金融超市」功能——混業經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發揮,而其本業——「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民事信託,幾乎沒有發展。信託業的一些重要作用和優勢逐漸消失,信託企業逐漸發展成兼營銀行業務、證券業務、投資經營業務的金融百貨公司,實際上己經名不副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機構。


2、由於信託投資公司是各級政府出資建立的,一些信託公司己成為政府的「小財政」和「舉債的窗口」;


3、由於缺少信託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一些信託公司為了生存只得「混」業經營,而經營結果又因企業產權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場風險,以致最終被關閉。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信託業生存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也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這些變化為我國信託業的規范發展和功能創新提供了基本的條件與基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法》頒布,並在2001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我國信託業終於從制度上規范了信託關系和信託行為,確立了信託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為促進我國信託事業奠定了制度基礎。2002年6、7月又相繼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使信託公司業務向本源回歸,即圍繞「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內涵開展業務,標志著信託業開始走上健康發展之路。與以前有名無實的信託業相比,整頓後的信託業面臨著內外發展的大好環境。

2003年,隨著金融機構改革的深入,原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和監管職能進行了分離,成立了銀監會,承擔原人民銀行對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監管等職能,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之後,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空間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託業務更趨規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託投資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頓和重新注冊登記工作,這標志著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頓已基本完成,一個較為完整的、全新的信託業陣容基本形成。


在國務院確定的信託整頓方針的指導下,信託公司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接受管理的信託財產總額己近2000億元人民幣,營業性信託業務取得了長足進步,我國信託業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受託管理資產達。2500多億元,其中信託財產1600多億元。全行業自有資本額481億元,資產負債率49%,全年共盈利15.5億元。至2004年6月底,信託公司從業人員約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國銀監會的多位主要領導均明確肯定了信託業在改革開放及國民經濟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託業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經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歷經三年漫長籌備的我國信託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我國信託協會創立大會終於正式召開。從此我國信託業終於與其它金融機構一樣有了行業性的自律組織,有了面對社會和外界的統一形象與聲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後,我國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市場體制不斷深化,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正在形成,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經濟增長連續多年居世界前列,國民財富的增加和私人財產的保護,為信託業的發展提供了基本條件。清理整頓後的信託投資公司通過資產剝離和增資擴股,增強了資本實力,優化了資產結構,構建了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市場主體地位得以形成;從外部環境來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得居民的閑置資金增多,投資理財的市場需求充分體現,這無疑為信託這一財產管理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信託法》的頒布使得信託所具有的制度優勢被法律認可,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有了制度的保證,而作為監管當局的銀監會對信託業賦予的產品開發備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託業產品創新的成本,這些環境和條件促成了信託業在短短幾年時間內,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從業務角度來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發售了首隻信託產品,這也被業內人士稱之為信託公司回歸主業的開端。從當時投資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佔了相當比例。而信託公司的監管機構我國銀監會制定的法規,顯然是希望將抗風險能力較差的投資人排除在外。《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信託計劃的份數不得超過200份,單個信託計劃的最低規模為5萬元。200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產投資過熱,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的門檻又大幅度提高——規定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一些地產商們向銀行求貸無門時,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託公司開始「拾遺補缺」。截至2004年12底,約有60隻集合資金信託產品通過信託公司網站公布了到期清算報告。從實際結果看,2004年幾乎所有信託產品均達到了預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達到4.304%。其中北京國投的三環新城項目年均收益率超過預期收益0.3529個百分點;衡平信託不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託產品的兌付工作,而且其中
約30%的產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規模不變的前提下實現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過6%。此外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等24隻信託計劃也分別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預期收益水平。


隨著信託業的不斷創新,財產信託也成為信託投資公司的「新寵」。例如,中誠信託率先推出了一項名為財產信託的信託計劃,隨後,各家信託公司紛紛效仿,並進行創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創新終於面市——國內(兩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同時發行成功,並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其發起機構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發行人分別為中誠信託和中信信託。2005年12月23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與中海信託舉行簽約協議,委託中海信託理財30億元,期限一年,投向鐵道部的鐵路建設,由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提供擔保。自此以後,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除了委託基金管理公司投資證券市場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穩定的理財渠道。中海信託為信託業開辟了一條嶄新的籌資渠道,我國信託公司一次重要的業務機會來臨。同時,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得信託公司能夠做大信託業務規模。不過,2004年初以來許多的創新最主要的意義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夠「圈更多的錢」。一些信託投資公司頻繁突破「一法兩規」框架,以「創新」之名行違規之實,主要表現在:一股獨大,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措施極不完備;明顯缺少市場公允的關聯交易,損害投資人利益;人才結構不合理,專業素質較低,少數公司在歷史問題還沒有解決的時候,新的風險和壞賬又開始繼續累積。2004年慶泰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證券市場資不抵債被關閉;2004年伊斯蘭信託投資公司和金新信託投資公司挪用委託人資產等問題被接管;因為炒作雲大科技(*ST雲大,600181)導致巨額浮虧,北方信託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霍津義涉嫌重大違紀,於2005年12月2日被實施雙規;2005年12月30日,銀監會浙江監管局發布公告:由於金信信託違規經營和經營不善,造成較大損失,責令金信信託停業整頓。這使整頓後剛剛起飛的信託業又一次籠罩在厚重的陰雲之下,我國信託業又一次面臨嚴峻的考驗。


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和業務定位做出了新的規定。信託公司根據新規要求進行實業投資清理、存續業務的整改,以申請進行重新登記或執行過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經營的54家信託公司中已有34家獲准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


在新的法規施行下, 2010年,全國范圍內共有55家信託公司正常經營。共成立了2337隻集合信託產品。總規模達到2579億元。隨後幾年信託業迎來了爆發式的增長。行業規模從11年的3000多億,在短短的5年時間。突破到16年的16萬億。其數量也增加到現在的68家。隨著政府對信託牌照的限制。國內信託公司的數量目前穩定在了68家。

隨著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託公司紛紛設立慈善信託。信託公司業務出現了新的道路。

㈢ 目前在國外最主要的雇員受益信託業務是哪一種

目前有很火的比較信託為人業務,你可以自己去購買使用一下

㈣ 中國應該如何構建商務管理信託

首選需要法律基礎

㈤ 什麼是公司債信託什麼是商務管理信託什麼是轉租賃

您好
這里舉幾個有特色的例子,算是拋磚引玉吧。
1.雇員受益信託。是公司為雇員提供各種利益的信託,即公司定期從雇員的工資或公司利潤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交給信託機構,委託其加以管理和運用,並約定信託的目的是為了本公司的雇員。比如日本的養老信託,儲蓄計劃信託,職工持股信託和利潤分享信託。
2.公益信託。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為使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而設立的信託。例如: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住殘疾人,教育信託,環保信託,醫療信託等。
3.抵押公司債信託。信託機構接受債券發行公司的委託,代替債權持有者行使抵押權或其他權利的信託業務。
4.股票表決權信託,又稱商務管理信託。指公司股東作為委託人,於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協議,由其代表股東集中行使股票表決權的一種信託形式。
5.監護信託。是信託機構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擔任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或管理人的一種信託業務。
當然還有更多專門為客戶定製的信託產品,由於我國的信託制度來源於國外,在國內並沒有深厚的法律基礎和民眾認識,所以,我國的信託產業發展較為單一。

㈥ 權利信託的權利信託的分類

債權信託是以管理、處分、催收債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其委託人為債權擁有者,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受益人為債權擁有者或委託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債權信託通常包括住宅貸款債權信託、人壽保險債權信託及其他類型的債權信託。
住宅貸款債權信託是指專業經營住宅貸款業務的機構或銀行,將其擁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貸款債權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由信託機構向借款人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並支付給受益人的一種信託行為。
人壽保險債權信託是以人壽保險金債權為信託財產,由被保險人作為委託人,信託機構為保險金的受領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信託機構受領保險金,並將之交付給委託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託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運用的信託行為。
中國的許多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由於歷史原因,都均擁有巨額債權。這些債權的清理耗時耗力,嚴重影響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正常經營。開展債權信託,對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改善資產狀況,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均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由於房地產業有望成為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柱產業,住房貸款金融業務在中國尚有很大發展前景。而住宅貸款債權信託業務的開展有利於推動住宅貸款金融業務的發展,這使得住宅貸款債權信託業務市場前景較好。
在障礙方面,委託人設立債權信託,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轉讓信託受益權以獲取流動資金。如果信託受益權轉讓市場不健全,債權資產的流動性就會遭遇困難。 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是以公司債券發行人為委託人,以債券發行抵押物的實物資產或質押物的權利資產上的擔保權為信託財產,以全體債券的投資者即債權人為受益人,為將來公司債所有債權人享有共同擔保利益為目的,將發行公司債的擔保權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並使用的一種信託業務。
在附擔保公司債信託中,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為全體公司債債權人取得擔保權,並為全體債權人(受益人)管理與處分擔保物。委託人若按期兌付公司債本息,則因信託目的已達成,信託關系歸於消失。若委託人違反信託合同,不履行清償兌付債券本息的義務,或給付遲延時,則信託機構行使擔保權,拍賣或出售擔保物,以拍賣價款清償公司債債務。在我國企業誠信度仍需加強的今天,債券發行若能普遍採取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方式,由信託公司統一代表投資者利益管理擔保權,對於保障投資者利益,規范公司債發行市場,重塑公司企業的社會信譽,都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業務前景看好,但其能否迅速發展,還取決於管理當局在政策、制度方面的支持。 表決權信託又稱為商務管理信託,是由公司股東(股票持有人)為委託人,信託機構為受託人,股東權利中的表決權為信託財產,股東(股票持有人)為信託網受益人,以委託信託公司管理並行使股東表決權為主要信託目的設立的信託。
表決權信託創設於美國,其創設目的是為了保障小股東的利益,形成對大股東的監督制約機制。通過表決權信託,可以將資本分散的小股東投票權由信託機構統一管理運用。在表決權信託設立後,信託機構成為發行股票公司的名義股東,行使表決權,並可推選自己的人員進入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直接行使管理權。
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於歷史原因,多存在一股獨大的問題。通過設定表決權信託,將分散的中小股東的表決權集中於信託公司統一行使,對於現代企業制度的真正確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推動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等都具有重大意義。目前,表決權信託在具體的操作層面,尚有待管理層在政策、制度層面的積極推動,需要不同管理部門間的協調與協同努力。表決權信託業務在我國仍是有相當發展空間的,關鍵在於信託公司如何著手開展這項業務。 專利權信託屬於知識產權信託中的一種,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由信託機構依信託合同的約定將專利權予以轉讓、出資入股,或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專利項目商業化的目的。專利權信託的受益人為專利權人。
通過專利權信託,首先有利於將分散的專利權集中於信託機構,使專利轉讓的個人行為變為機構職能行為和社會行為,有助於彌補專利權人因資金短缺,市場信息短缺,缺少經營推廣手段等不足。信託機構可以利用其金融機構的優勢,為專利轉化引入風險投資基金,實現金融資本與知識資本的結合,推動科技資源的合理配置,大大提高專利技術向產轉化的轉化率。
但是,由於專利技術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涉及眾多產業領域,信託公司的人才結構並不具有管理推廣、經營專利權的優勢,這項業務的市場前景如何也有待實踐驗證。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股票、國債、公司債等有價證券的持有者,將其有價證券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運用的信託行為。有價證券信託的信託財產是各類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信託可分為管理有價證券信託和運用有價證券信託兩種。
管理有價證券信託是以證券管理為目的的信託業務,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為委託人管理如下事務:①保管有價證券;②領取利得財富;③辦理繳納增資手續;④新股申購及中簽後通知繳款;⑤行使表決權;⑥其他應辦理的事務。
運用有價證券信託的委託人不僅委託信託機構管理其證券,而且委託信託機構運用證券以取得利益。運用方法有:①融券業務,即將有價證券直接借給第三者,用於抵押借款或進行證券回購交易,由第三者把借來的資金再作其他投資,賺取利潤;②利息、紅利暫不分配而作重復運用,形成證券信託與貨幣信託的組合。
由於中國的有價證券近年已經基本無紙化,而且股票、國債、公司債的分紅、派息工作均由交易所、證券公司通過電腦網路實現電子化操作,證券公司也早已開展新股申購、配股繳款的代理業務,因此,有價證券信託在中國的市場發展空間不大。 收益權是所有權的四項權能之一,收取物之利益的權利,包括孳息和利潤。收益權有很多形式,比如,土地收益權、房屋收益權、股權收益權等。
收益權信託,是指收益權行使人將收益權轉移給受託人所設立的信託關系。收益權行使人為委託人,收益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或者信託合同的約定,對收益權進行管理和處分。 股權信託是股權所有人以其持有的股權作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股權信託的委託人為持有股權的股東。
股權信託設立的目的多樣,主要包括:
1、有限公司股權分割轉讓導致股東人數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的規定,通過多個委託人將股權委託信託公司持有,合法規避法律限制。這種情況在原先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中經常出現。
2、通過股權信託方式實際轉讓股權。
3、藉助信託公司的社會信譽。
4、保障交易的安全。
5、融資。
6、作為融資的風險控制措施。
7、管理層收購或者員工收購。
8、管理。

㈦ 國外有什麼特色信託業務

根據資金運用領域:實業領域類、資本市場類、貨幣市場類。收益特徵:固定收益類、浮動收益類及固定+浮動收益類。實際運作:銀信合作、私募股權投資信託、證券信託投資、房地產信託投資 新興業務REITS,陽光私募應該算
希望採納

㈧ 我國信託是怎樣分類的

一、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劃分
(一)任意信託
(二)法定信託

二、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劃分
(一)金錢信託
1.特定金錢信託
2.指定金錢信託
3.非指定金錢信託
(二) 有價證券信託
(三) 不動產信託
(四) 動產信託
(五) 金錢債權信託

三、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
(一)擔保信託
(二)管理信託
(三)處理信託
(四)管理和處理信託

四、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
(一)民事信託
(二)商事信託

五、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的劃分
(一)個人信託
1.生前信託
2.身後信託
(二)法人信託
1.附擔保公司債信託
2.動產信託
3.雇員受益信託
4.商務管理信託
5.其他
(三)個人與法人通用信託業務
1.不動產信託
2.公益信託
3.其他

六、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
(一)營業信託
(二)非營業信託

七、從受益人的角度對信託的劃分
(一)自益信託
(二)他益信託
(三)私益信託
(四)公益信託

八、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
(一)國內信託
(二)國際信託

九、以業務范圍為標准劃分
(一)廣義信託
(二)狹義信託

㈨ 商務管理信託發生與建立的原因

商務管理信託又稱表決權信託,指公司的全體或部分股東推舉一家信託公司為受託人,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過戶轉移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集中行使約定的權利,以控制公司業務活動的一種制度設計。

表決權信託既可在不公開招股公司中運用,也可以在公開招股公司中運用。表決權信託的本質是利用信託的方式對表決權進行重新安排,是一種控制公司的手段。作為實現對公司進行控制的工具,其功能的發揮直接與信託的特點、當事人的需求有關。在不同的控制權市場中,當事人的需求是不同的。不同的需求與信託制度相結合時,可以產生不同的表決權信託方式。對於中小股東來說,存在著表決權信託的需求。一般地,單個股東股份擁有數額甚微,個人行使股權力量分散,無法對股東大會產生實質性影響。不少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對於親自行使表決權興趣不大,也有一部分股東寧願放棄行使表決權而去搭便車。如果能把股東的股份聚集起來,那麼小股東就可以成為大股東,既有權利也有意願參與經營的決策。所以,現實中存在著一些股東要把自己的表決權委託給他人來行使的需求。對於公司管理層來說,表決權信託可以與公司資本籌集或公司重組聯系起來運用,以確保管理層的暫時穩定性。當由於公司重組而導致將表決權授予一個大的未經組織的、以前又沒有公司控制權的債券持有人團體時,可以安排臨時的表決權信託。這種情形也適用於發起人。發起人在籌集資金,但又不想把表決權授予他人時,可以採取表決權信託的方式。也就是說,發起人並不發行含有表決權的股份,而只是發行表決權信託證書來籌集資金。同樣,在家族企業中,掌權者通過表決權信託的方式,只給年輕一代經濟上的受益權,而不移轉表決權,以保住對公司的控制權。對於公開招股公司的債權人來說,還可利用表決權信託使公司不受那些他們不信任的大宗股份的持有人的控制,以保證借款的償還。這樣,在借款獲得清償之前,他們能夠控制公司。

㈩ 什麼是商務管理信託,我國開辦此類信託業務的前景如何

本人覺得以上答案不可信,樓主基本上可以不做考慮。
一般信託公司只做股權信託,不做你說的那個商務管理信託,而且信託公司在做股權信託的時候,很少旅行股東的一般權利的。除非在合同中規定的特定事件的發生。
因為你也知道每家公司都有自己本身的生存法則,都有自身的管理特點,信託公司只是有錢買了你的股權的一段時間,所以很少行使股東權利,也就是說基本上不對所持有股份企業行使股東權利的。更何況你說的那個商務管理信託了。
你是看書看到的吧?
國內關於信託的書很少有,有也是從國外照抄過來的,一點也不適合中國國內的信託公司。
所以我說了一大堆,看在信託從業老者的面子上給我分吧。在有什麼問題你就問我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