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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日本金錢信託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5-01 10:28:36

㈠ 關於動產信託案例

從目前我們掌握的情況看,國內尚沒有信託公司開展過真正的動產信託業務。而一些被信託業內外人士歸入動產信託品種的「醫療器械融資租賃信託」實際上是屬於資金信託中的融資租賃信託,並非真正的動產信託。

從理論上來說,中國的動產信託的發展前景應該是不錯的。比如,動產設備信託,可以有效地聯通設備供應商和使用者,達到為供求雙方提供融資、融物的目的。動產設備屬於固定資產,具有價值大、投資回收期較長的特點,設備使用者投資動產設備需要支付的投資款巨大,如果能夠運用動產設備信託的方式獲得設備的使用權,則可以大大節省資金投入。而設備的供應商如果運用設備信託,也可以通過受益權轉讓的方式進行融資,從而達到加速資金周轉、節省運營資金的目的。應當說,動產信託的潛在市場需求是客觀存在的,這也決定了這種信託具有一定的發展空間和市場前景。從國外的情況看,動產信託在美國和日本等國家也有相當程度的發展。

㈡ 四、案例分析題四、案例分析題(共

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隨著經濟發展的全球化,通過節約物資消耗和提高勞動生產率來降低生產成本的做法已轉向非生產領域,特別是物流領域,索尼集團公司也不例外。
負責這場與承運人展開全球性物流談判的是索尼集團公司副總裁、索尼物流采購公司總經理三島先生。他的主要任務是:落實成交條件,擴大物流成本節約范圍。至於在全球性談判中究竟要選用哪一家承運人,三島先生認為,這不僅要看承運人開出的運價,那是表面現象,而且要看承運人實質性的東西,即全面評估有關承運人過去3年中經營業績、信譽程度、交貨速度、船舶規范和性能,以及如客戶服務、售後服務、經營管理作風、經營風險意識、員工自身素質等因素。
前不久,三島先生去H國G船務公司商談集裝箱托運事宜,走進G公司大廈就像走進一家四星級賓館……他第一個想法是,光是這座大廈每年的物業管理費用,不知要用多少集裝箱的運費才能填補。盡管G公司的高規格招待和那麼多高層人士熱誠陪同令他感動,但為了索尼公司自身利益,三島先生最終還是沒有和G公司簽約。
索尼集團公司每年都要舉行一次與承運人進行全球性物流洽談會,通過談判把計劃性集裝箱貨運量分配給選中的承運服務提供人。在合同中,索尼集團公司作為簽約一方給另一方一年的集裝箱運量的許諾,但如果在一年中,索尼提供的箱量低於許諾,索尼向承運人賠款;如果箱量超過許諾,索尼不要求承運人提供回扣。兩年多來,索尼集團公司把許諾箱量和一旦低於實際托運量就賠款的合同條款應用於對美國的貿易航線中。迄今在對美航線中這個合同條款用得比較普遍,而在其他貿易航線中,托運人通常不願意向承運人承諾集裝箱的年總托運量。在合同中,索尼只要求承運人提供半年至一年的運價本。索尼集團公司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為了加強與承運人的合作和聯系,建立質量上乘、價位低廉的物流鏈服務網路。
索尼集團公司還有一個獨特之處是,在處理自己的產品遠洋運輸業務中,往往是與集裝箱運輸公司直接洽談運輸合同而不是與貨運代理洽談,但是在具體業務中,索尼樂意與貨運代理打交道。索尼集團公司與其他日本實業公司不同的是,索尼與日本許多實力雄厚的航運集團,如商船三井、日本郵船、川崎船務等結成聯盟。但是索尼集團公司在業務上始終保持獨立自主。
索尼集團公司非常重視電子信息管理技術(EICT),使用比較先進的通用電子信息服務(GEIS)軟體,與日本和世界各地的國際集裝箱運輸公司建立密切的電子數據交換聯系(EDI)。與眾不同的是,索尼集團公司認為,企業的某一產品、某一項目具有優勢並不代表這家企業的競爭力強勁,只有當企業具備持久穩定的競爭優勢和企業核心綜合競爭能力,才能夠永遠立於不敗之地。必須指出,作為日本著名企業,索尼集團總公司的高層早就認識到,核心競爭力的載體是企業整體,而決不是集團下面某一個「重中之重」的子公司通過「奇跡」能夠實現的。因為建立核心競爭力的投資風險和時間跨度遠遠超過了多少帶有地方色彩和自身嚴重局限的子公司的能力范圍,必須從企業集團整體利益的戰略高度考慮,充分把握投資方向,理順經營理念和主動掌握市場需求,集中一切力量把企業集團核心競爭力的建立指揮主動權掌握在集團高層官員的手中。
充分發揮全球物流供應鏈作用

索尼集團公司之所以能在國際市場上長久立於不敗之地,奧秘是竭盡全力接近客戶,「想客戶之所想,急客戶之所急」。凡是客戶想到的,索尼爭取先想到;凡是客戶還沒有來得及想到的,索尼必須搶先想到。
幾年以前,索尼集團公司曾遇到這樣一件事情,歐洲市場客戶急需當地市場已經斷檔多時的索尼牌超高速凸輪緩沖器,這種用於電視接收設備的產品當時只在日本本土生產,在歐洲和世界各地的索尼公司均不生產,這種產品以往都是通過集裝箱海運發往世界各地。索尼集團公司最高執行官當即決定,急事特辦,採用運價比海運高出十幾倍的空運物流方式把凸輪緩沖器運到歐洲國際市場和其他急需這種產品的市場。滿足市場需要是索尼的最高宗旨,只有實現這個宗旨,索尼才能有生存的明天。如果索尼集團當時不這樣做,歐洲和其他地區的零售商貨架上一找不到索尼產品,消費者就必然會另外尋找途徑,索尼就會逐漸失去這一地區的市場,就等於把競爭的主動權拱手讓給對手。「商場如戰場」,商家最怕「一棋不著,全盤皆輸」的結局。索尼當然不是例外,雖然在緩沖器產品的物流上多賠了一些運費,但用局部的犧牲贏得了全局的勝利,保持和擴大了索尼的市場信譽和佔有率,使索尼公司產品名揚天下。
索尼集團公司的物流理念是,必須從戰略高度去審視和經營物流,每時每刻都不能忽視物流。滿足消費者或客戶的需要,滿足市場的需要是物流的靈魂,索尼集團麾下的各家公司必須緊緊跟隨市場的潮流。
索尼集團公司所需要的物流,涉及到采購、生產和銷售幾個項目,但往往是在不同地區和不同供貨商、不同的承運人商談不同的物流項目,如索尼公司在北美和亞洲的物流談判就不包括采購項目,在歐洲的物流談判就包括采購項目。這是因為索尼是跨國經營集團,要做的是全球性的物流,需要的是全球性物流供應鏈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索尼公司不可能把某一個特定消費市場的所有產品全部生產出來,倘若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索尼子公司能夠把工廠所在地四周和附近市場所需要的產品全部生產出來,把本地的這些市場全部包下來,那是最理想不過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上,這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里有一個產品成本問題。為了既要把市場包下來,同時又要保證產品成本不會增加,索尼集團公司鼓勵各地區索尼子公司互相協作,盡量從別的地區尋找本地區缺乏而又必需的零部件產品。索尼集團公司每年在物流上的花費,包括零部件和製成品物流費用,大約占其全球經營總收入的7%,而零部件物流的費用又占生產總成本的6%。由於生產總成本占索尼集團總公司全年總收益的80%,那麼,其零部件物流成本部分佔索尼集團總公司年總收益的4.8%。此外,根據該公司的統計,索尼集團公司的成品物流費用占集團銷售、綜合和行政管理成本費用總額的10%,而銷售、綜合和行政管理成本費用總額又占總收入(revenues)的20%。
過去,當被托運的貨物無法裝滿整箱的時候,要麼就地等候其他貨物來拼箱,要麼浪費箱內容積,高成本發運貨物。為了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索尼集團公司常常根據實際需要,辦理集裝箱貨物的「多國拼箱」。比如,索尼公司把半箱貨物的集裝箱從某一個產地發往新加坡或高雄,在那裡把另外一種產品補充裝入箱子,變成滿箱貨物,然後繼續運輸,直至北美或者歐洲某目的港。這種方法的最大好處,首先是避免了等候時間。因為集裝箱運輸時間本身就是用金錢買來的;其次是降低了成本,同時也大幅度縮短了通關時間。現在索尼集團已經把新加坡和高雄作為索尼產品「多國拼箱」的集裝箱樞紐港。其他方法如滿箱貨物的「工廠直接裝箱」,或者在一個國家內的幾家索尼子公司的產品進行這一個國家內的拼箱業務。索尼集團目前把這些物流服務委託給香港東方海外集運公司和馬士基海陸船務公司。索尼集團公司在對美國的跨太平洋出口貿易航線上,常常把產品集中到北美內地某一個配送中心站,或者把貨物運送到洛杉磯附近的物流中心進行中轉或者拼箱,充分發揮索尼集團在北美的亞特蘭大、紐約和洛杉磯等地區擁有的倉儲力量。索尼集團又利用歐洲荷蘭的倉儲作為其拼箱中心。凡是准備運往東歐地區的貨物先從其他各國進口集中到這個拼箱中心,然後再發送到東歐各地的配送站。而發往莫斯科的貨物是先運往芬蘭的赫爾辛基,然後再從那裡轉運到莫斯科和俄羅斯腹地。
三大要求

分布在世界各地特別是一些主要國家的物流分支機構,已經成為索尼物流管理網路中的重要環節。過去,這些物流分支機構主要功能是為在同一個國家的索尼公司提供服務,現在把這些物流分支機構的服務聯合起來,發揮全球性索尼物流網路功能。機構沒有變化,但是功能更強大了,服務范圍更廣泛了,進一步降低了索尼公司的物流成本,極大地提高了經濟效益。比如,新加坡或者馬來西亞的一家索尼物流分支公司把來自當地的零部件拼裝箱,運到位於日本的另一家索尼物流分支公司,後者收到集裝箱貨後,立即拆箱,把貨物分別迅速配送到日本各地的索尼工廠車間。索尼物流分支公司這種經營功能全球化最早始於亞洲,當時只不過是把位於新加坡、馬來西亞、中國大陸、中國香港、中國台灣和日本的索尼公司的生產經營服務緊密聯系起來。取得成功後,索尼集團公司立即總結經驗,迅速向美國和歐洲地區推廣。目前索尼物流分支機構經營全球業務最大的是索尼物流新加坡公司,該公司主要經營東南亞各國到越南和中國的物流服務。
目前,索尼集團公司又在世界各地組織「牛奶傳送式(milk run deliveries)」服務,進一步改善索尼公司在全球,特別是亞洲地區索尼產品的運輸質量。索尼物流分支公司圍著供應方轉,代表零部件供應商隨時提取索尼工廠所需要的備件訂單。過去,零部件供應商自己跑到索尼工廠要貨。「牛奶傳送式」服務是一種日本人特有的快遞服務,高效、快捷、庫存量合理,又深得人心,特別受到要求數量不多、產品規格特別的客戶的歡迎。這種服務非常靈活,客戶可以通過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申請服務。在新加坡,索尼新加坡物流公司正在進一步縮短海運和空運物流的時間。以前,索尼新加坡公司在船舶或者航空貨機開航前7天准備貨物托運手續,由於採用若干出口優先規劃,目前海運已經縮短到4天,空運縮短到1天。
為了更好地為客戶服務,索尼集團總公司對每家索尼物流公司提出了以下三個要求:一是竭盡全力縮短從產品出廠到客戶手中的過程和所用的時間,特別是要縮短跨國轉運、多式聯運和不同類型運輸方式之間貨物停留時間,必須做到「零停留時間、零距離、零附加費用、零風險」的物流服務;二是大力加強索尼集團公司和物流鏈服務供應方之間的合作關系,始終保持電子數字信息交換聯系的暢通;三是在東歐地區和中國大陸迅速建立起索尼物流的基礎設施,這也是索尼物流公司當前最緊迫的任務。

希望對你有幫助。

㈢ 中外各國財政貨幣政策混合使用的案例

一、滯脹時期美國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搭配
(1)尼克松的「新經濟政策」。
面對「滯脹」並發症,1970年,尼克松在貨幣政策上來了個180度的大轉變,他從一個 貨幣主義者突然變成一個凱恩斯主義者,大力推行刺激經濟的擴張信用政策。顯然,他把重點押在遏止經濟衰退和失業上面,而把通貨膨脹暫時擱置下來。聯邦銀行的貼現率逐步下降,從1970年初的8.78%降到1971年底的4.5%;銀行對大企業放款的優惠利率也從1969年6月的8.5%降到1971年底的5.25%。貨幣供應量也逐步增加,從1969年年均增長率3.5%提高到1970年的6%。這些政策為更劇烈的通貨膨脹創造了條件,同時會導致過頭的經濟景氣,從而也為新的經濟危機創造了條件。
隨著上述政策的實行,生產有所增加,以不變價格計算的國民生產總值從1970年第二季度至1971年第二季度增加2.5%。可是,這個增長率太低,失業未能減少,失業率浮動於6%上下,大大超過1970年初的水平。物價繼續以高於5%的比率上漲,並有加速的跡象。這已從「衰退」轉為「滯脹」。美國統治集團的謀士認為,這種通貨膨脹「已變為成本推動的物價隨著成本增長而上漲」。於是1971年尼克松頒布了「新經濟政策」。這說明,為了對付「滯 脹」,美國政府除採用貨幣政策外,還採用其他政策如財政政策、收入政策。
「新經濟政策」的主要內容是對國內工資、物價和租金直接進行管制,從1971年8月中旬起的90天內為凍結期,目的是「制止工資——物價的螺旋上升,減弱通貨膨脹的心理預期」。繼而從11月中旬起實行管制,要達到的標準是:平均一年的工資增長應當不超過5.5%,物價不超過2.5%。美國在和平時期實行這類管制還是第一次。同叫,尼克松還任命生產費用、工資、物價等三個委員會專司其職。
尼克松的「新政」結局怎樣呢?梅耶教授認為:「1971年尼克松推行的工資和物價管制,這些管制也曾暫時地有助於遏止通貨膨脹,但卻引起許多失誤。物價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掩蓋而不是削弱了通貨膨脹率,因為各企業按管制的價格對產品進行偷工減料。1974年4月物價管製取消後,物價急劇上升,當年消費物價指數就陡升12%。」
就貨幣政策而言.1970年初實行的擴張政策,盡管擴張程度時有不同,但一直持續到1972年後期。1973年初,貨幣政策同財政政策才略有緊縮。同年二、三季度又出現了新的經濟危機苗頭:12月工業生產開始下降,到1974年12月已下降了7.3%。翌年1月,又下降了3.6%,這是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以來生產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個月。美國走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第六次經濟危機,與此同時,1974年還出現了「雙位數」的通貨膨脹率。
就在這段時間,美國遭到「石油沖擊」。為石油產品支出較昂貴的價格,意味著國內消費者對其他商品與勞務的購買力進一步削弱了,因而引起衰退與通貨膨脹進一步惡化。在國際收支上,又爆發了一次美元危機。
(2)福特的微觀稅收政策。
1974年8月福特繼任總統,為了對付嚴重的「滯脹」局面,他採取了微觀稅收政策,即通過調整稅率級別,或曰稅收結構,而不是通過增加財政支出來影響各生產要素(生產部門和個人)的收入。這種調整方法是提高各種消費稅率,降低所得稅率,以增加儲蓄與投資,企圖遏止通貨膨脹,又緩和危機與失業。此外,根據1975年國會決議,美聯儲要按照穩定物價的方針來調節貨幣供應量;同年5月起美聯儲定期公布每年貨幣總量M1、M2、M3的增長率的上下幅度來安定人心。從此,美聯儲就一直公布各種貨幣供應量的計劃數字。這些措施,實際上採納了貨幣主義關於把貨幣供應量年增長率長期固定在同預計的經濟增長率基本一致的政策主張上。福特政府這種微觀財政政策與宏觀貨幣政策相結合的政策重點,仍是把當時的通貨膨脹作為頭號公敵來對待。然而,它未能削減財政赤字,赤字從1973年47億美元增至1974年451億美元,1975年又增至665億美元。這樣,增長的財政赤字就抵消了稅收政策與貨幣政策抑制通貨膨脹的作用,並促使經濟衰退惡化,正如梅耶所說:「1974--1975年發生了3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經濟衰退,1975年的失業率達到8.5%。與此同時,通貨膨脹率仍然很高,當年的消費物價上漲到7%。滯脹一詞已成為美國大眾的語言。」
1974年美國最大的銀行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倒閉了,另一家大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公司也在危機中破產了。1975年底,福特又回過頭來把經濟衰退作為頭號敵人來對待。他向國會提出向衰退做斗爭的綱領,規定通過大量削減所得稅、公司利潤稅等措施來刺激需求,促進經濟回升,但是未能取得預期效果,不久福特本人也下台了。
(3)卡特的高利率政策。
1976年卡特就任總統。當時最尖銳的問題是大規模的失業,因此,卡特的施政方針把減少失業放在首要地位。其具體措施是:一是減稅以刺激經濟上升;二是撥款舉辦公共服務事業以增加臨時工作位置。前—項措施在某種程度上起了積極作用,但卻擴大了預算赤字,使1977年的赤字從450億美元增加到1978年的618億美元,從而加劇了美國依然存在的通貨膨脹,以至於1978年又出現「雙位數」的通貨膨脹率;後一項措施則因撥款不多,以致收效不大。
嚴重的通貨膨脹不僅引起生產混亂,人民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同時還削弱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使本來已惡化的國際收支狀況更為惡化。在內外交窘的情況下,卡特政府不得已把政策重點轉到反通貨膨脹方面來,除了採用緊縮信用政策外,還對物價與工資的增長實行自願性的限制,並採取降低減稅額度,削弱預算中的民用開支等措施。1978年5—10月,聯邦儲備銀行的貼現率從6.5%逐步提高到9.5%,繼而提高到10%的破記錄水平。但是,這些措施未能遏止住通貨膨脹的勢頭。卡特一不做,二不休,於1979年任命保羅·沃爾克為美聯儲委員會主席。在沃爾克主持下,開始了美國歷史上最嚴峻的信用緊縮時期。
這個時期是以1979年10月6日在一次不尋常的所謂「特別星期六夜晚」的會議上,美聯儲委員會做出的一項新政策為特徵的。盡管當時人們普遍認為經濟已進入衰退,美聯儲仍採取了高度緊縮政策:把貼現率提高為兩位數的12%,同時對銀行的某些可控制負債規定了8%的法定準備率。更重要的措施是:宣布准許聯邦資金利率有更大的波動,即在5% (過去限制在 1.25%)的幅度內波動,即使這個5%的限額也不完全具有約束力,以便它能更好的抑制貨幣存量。這個時期曾被美國一些經濟學家解釋為迅速轉向貨幣主義。盡管對這一看法還存在爭議,但從一些極其重要方面看,無疑是貨幣主義的:首先,表現為美聯儲此時已把指導控制通貨膨脹擺在維護高就業的前面;其次,美聯儲比過去更加註重實現貨幣增長率指標,因而允許利率更大幅度的波動。
沃爾克認為,美聯儲用來抽緊銀根的政策工具中以貼現率政策效力最大。根據這一認識,美聯儲銀行的貼現率一提再提,商業銀行的優惠貸款利率竟高達20%。利率的提高雖然限制了投機,但也影響了工商業正常的資金周轉,抑制了投資,終於引發了1979年4月開始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第七次經濟危機。人們認為這次危機是美聯儲推行過度緊縮政策的結果,因而稱之為「沃爾克衰退」。據報道,當人們向沃爾克提問貨幣和財政緊縮是否會導致衰退時,他回答:「是的,而且越快越好。」
這次經濟危機還出現了一種反常現象。1979年美國工業生產從3月的最高點下降,陷入經濟衰退,一年時間中雖然逐漸回升,但1980年再度下降,最後於1980年8月走出危機。一般說來,一次經濟危機過去後,工業生產必然回升,而在這次危機中,工業生產剛開始出現上升跡象,又突然下降,過一段時間後再上升,形成一次兩度下降的危機(Double Dip Recession),即兩個谷底的危機。嚴峻的緊縮政策並未當即把通貨膨脹壓下去。金融市場並不相信美聯儲能夠抑制通貨膨脹,從1979年12月到1980年2月的3個月之內,消費價格指數以年率17%的速度上升。信貸市場山於擔心通貨膨脹率上升,從而利率會直線上升而近於癱瘓。市場參與者將怎樣決定新發行證券的利率呢?他們無法決定。其結果是,大部分的長期證券市場和抵押市場一度停止營業,甚至短期證券市場(如商業票據市場)也無法正常運行。一些主要銀行在出售大額存單上也遇到困難。當時通貨膨脹率按年度計算,1979年為13.2%,1980年為18%。卡特政府終於在「滯脹」的陰雲中下台了。
(4)20世紀80年代裡根的寬財政緊貨幣政策。
里根上台,他面臨的國內經濟問題依然是持續多年的老問題——「滯脹」。他採用高利率的貨幣政策,井輔之以1980年底減稅、削弱政府開支的一套財政政簫,名之為供給學派經濟學。里根宣稱其「美國經濟復興計劃」是一個與傳統的凱思斯學派理論徹底決裂的計劃。這個計劃的指導思想有三點比較新鮮:一是由不斷增加稅收與擴大政府支出轉變為同時大規模削減聯邦稅收與支出;二是由長期赤字預算轉到逐步要求財政預算平衡;三是由過分強調財政政策作用轉向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並重,且實行嚴峻的緊縮信用政策。
在里根上台兩年後的1982年11月,美國經濟開始復甦,通貨膨脹率也同時下降到3.4%,1983年GNP的實際增長率穩定在3%上下的水平,而通貨膨脹率也穩定在3%~4%的幅度,失業率8年來呈逐步緩降的趨勢,參見下表。因此,可以說,美國於1982年末突破「滯脹」並發症之後,經濟呈穩定的中低速發展趨勢,這一趨勢與同期的英國、日本、德國相比,基本上是吻合的;但是,隱伏在經濟發展的背後,美國存在財政與貿易兩大赤字的隱憂卻同日本、德國的情況不同。

㈣ 關於我國涉外信託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託-青島舒斯貝爾項目(7.1億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託於2010年8月23日設立「中信—舒斯貝爾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期限2年,共募集資金7.1億元。預計年收益率為9%~13%,期限為30個月,以此推算該筆產品將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託共募集優先順序資金總額5億元。

資金投向:資金用於購買青島舒斯貝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青島乾正置業有限公司的「即墨溫泉住宅項目」的特定地塊開發收益權。

風險控制: 1.將位於青島黃島區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溫泉住宅項目」兩宗地塊使用權作為抵押,當時的評估價為12.7億元。2.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財務經理,對項目公司重大決策擁有一票否決權。

融資方背景:舒斯貝爾是山東日照的一家小型地產開發商,山東舒斯貝爾為澳大利亞舒斯貝爾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舒斯貝爾實際掌權人為齊曉香。齊曉香曾因多次行賄,低價拿地、捷徑審批等特權使得其在日照開發的多個項目賺足了資金。案發不久後便長期定居海外。目前該房企因項目多年不開工、資金鏈緊張等問題在日照當地口碑較差,而資金鏈出現緊張的真正原因或是由於大量資金移往國外所致。

項目現狀:涉案中的舒斯貝爾青島項目一直沒有真正動工,只建成了總面積3200平方米的售樓處與樣板間,4.2萬平方米的地下車庫仍在建設中。加上信託融資成本10%~15%,舒斯貝爾共需支付中信信託約6億元。中信信託對所抵押地塊於1月8日進行了拍賣,起拍價為7.89億元,但項目最終流拍。

點評:1.中信信託並未對該項目融資方誠信做到可靠的評估,項目實際控制人有行賄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國外轉移資產的嫌疑。2.該信託計劃兌付在即,造成拍賣時間倉促,且拍賣地塊價值未得到市場認可。該地塊將再次折價進行拍賣,市場預計價值5億元左右。信託兌付缺口約1億元,且兌付很難按時完成。

㈤ 商務談判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
巴西一家公司到美國去采購成套設備。巴西談判小組成員因為上街購物耽誤了時間。當他們到達談判地點時,比預定時間晚了45分鍾。美方代表對此極為不滿,花了很長時間來指責巴西代表不遵守時間,沒有信用,如果老這樣下去的話,以後很多工作很難合作,浪費時間就是浪費資源、浪費金錢。對此巴西代表感到理虧,只好不停地向美方代表道歉。談判開始以後似乎還對巴西代表來遲一事耿耿於懷,一時間弄得巴西代表手足無措,說話處處被動。無心與美方代表討價還價,對美方提出的許多要求也沒有靜下心來認真考慮,匆匆忙忙就簽訂了合同。
等到合同簽訂以後,巴西代表平靜下來,頭腦不再發熱時才發現自己吃了大虧,上了美方的當,但已經晚了。
案例分析:
這個是一個挑剔式開局策略的運用,在一開始的時候對對手的某項錯誤或禮儀失誤嚴加指責,使其感到內疚,從而達到營造低調氣氛,迫使對方讓步的目的。本案例中美國談判代表成功地使用挑剔式開局策略,迫使巴西談判代表自覺理虧在來不及認真思考的情況而匆忙簽下對美方有利的合同。
但是我與此同時我們更需要注意的是,這也是一個關於國際的商務談判,其中就沒有很好的運用我們上文中所提出的觀點應該在談判之前了解對方的文化,並且應該想好一旦遲到的情況下應該如何是好,如何地應對這種文化上的差異.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另一個事例,同樣是面對這種遲到的情況,日本的談判代表是如何做的:
日本有一家著名的汽車公司在美國剛剛「登陸」時,急需找一家美國代理商來為其銷售產品,以彌補他們不了解美國市場的缺陷。當日本汽車公司准備與美國的一家公司就此問題進行談判時,日本公司的談判代表路上塞車遲到了。美國公司的代表抓住這件事緊緊不放,想要以此為手段獲取更多的優惠條件。日本公司的代表發現無路可退,於是站起來說:「我們十分抱歉耽誤了你的時間,但是這絕非我們的本意,我們對美國的交通狀況了解不足,所以導致了這個不愉快的結果,我希望我們不要再為這個無所謂的問題耽誤寶貴的時間了,如果因為這件事懷疑到我們合作的誠意,那麼,我們只好結束這次談判。我認為,我們所提出的優惠代理條件是不會在美國找不到合作夥伴的。」
日本代表的一席話說得美國代理商啞口無言,美國人也不想失去這次賺錢的機會,於是談判順利地進行下去。

㈥ 金錢信託的案例容易理解的

  1. 個案(一)

陳姓夫妻在大陸拼經濟賺錢,准備了五千萬元給小孩當教育、生活費,放在身邊怕親戚借用或投資失利,交給小孩又怕子女亂花及被騙,建議可將此五千萬元存在銀行信託,投資固定收益的商品讓資產呈穩定增值,每個月只設置給子女三萬元生活費,這樣一來將資產做有效的運用外又能發揮照顧子女的目的。

個案(二)

庄姓夫妻離異,雙方協議妻子擁有子女監護權,庄先生雖准備了三千萬元做子女的教育基金又怕前妻揮霍或者將資金移作他用,此時,建議庄先生可以將三千萬元交付銀行信託,指定期間受益人及滿期受益人,例如庄太太每個月可以提領的生活費有多少?或是庄太太再婚後能不能再領生活費?孩子每學期的學雜費、生活費是多少等等?

個案(三)

李姓父母在投保壽險時,怕夫妻雙方萬一身故時,子女尚未成年,即使保險金受益人是子女,也難保保險金不會被監護人挪用,如此保險就可以與信託結合成保險金信託,建議可以設置子女每個月可以提領的生活費上限,甚至只做利息的分配可將分配期限延長澤被孫輩,子女成年時或信託期滿再將剩餘的金額移轉子女或孫子的名下等等,打破了中國人家族富不過三代的迷思。

個案(四)

周先生因早年打拚事業錯失姻緣,現在經人介紹娶了外籍新娘,周先生夫妻倆雖恩愛有加,但周先生的父母並不是很滿意媳婦的身份,總覺得不是台灣人讓倆老放心不下,所以周先生可透過信託的協助,一方面可避免外籍新娘領取大筆遺產後棄家人於不顧,二來也可保障周先生身後外籍新娘該有的權益。

建議信託規劃方式:周先生生前信託一大筆金錢,結合遺囑信託,以月俸方式給予周太太及年事已高的父母,夫家則不用擔心周太太突然擁有一大筆保險理財金,會拋下年幼子女回到故鄉另行嫁娶。若周先生的名下財產主要為不動產,不想處分為現金分配,可透過信託分割使用權與所有權,讓名下財產做更有效率的運用。

可是購買保險縱使有上述種種的保障功能,有沒有可能能利用手上的保單結合信託來做一些穩健的投資理財呢?舉A先生的案例說明如下:

A先生: 方案(一) 保守:不做保單貸款

客戶現況 :

A先生當前有保單, 保價金約500萬美金

客戶需求 :

(1) 如何依客戶之意願將資金轉移給下一代(身故前/身故後) 。

(2) 如何利用有效之資產管理為客戶創造永續之生活費用。

規劃方向 :

步驟1.客戶承做保險金信託,信託標的為「保單+金錢」。

步驟2.於信託存續中,利用信託公司持有保單,搭配現金部位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創造每年固定收益來支付信託相關成本。

步驟3.於信託契約中明訂未來信託資產之分配,將身故後資產轉移問題交由信託全權處理,較富彈性及符合人性。(www.trustlaws.net)

*A先生:方案(一) 流程規劃說明

A先生:方案(二) 穩健:承做保單貸款

客戶現況 :

A先生當前有保單,保價金約500萬美金

客戶需求 :

(1) 如何依客戶之意願將資金轉移給下一代(身故前 身故後)。

(2) 如何利用有效的資產管理為客戶創造永續的生活費用。

規劃方向 :

步驟1.客戶承做保險金信託,信託標的為「保單+金錢」

步驟2.於信託存續中,利用信託公司持有保單並向銀行貸出款項,搭配現金部位交付全權委託投資做l e 固定收益投資,創造每年固定收益支付貸款成本暨銀行與信託相關費用。

步驟3. 於信託契約中明訂未來信託資產的分配,將身故後資產轉移問題交由信託全權處理,較富彈性及符合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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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分析:

經典案例分析

案例1:李某是一機械公司的經理,在與某鋁廠洽談合作項目期間,到該廠內參觀。當李某正在參觀某車間時,突然發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嚴重傷殘,經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若干元。李某向某鋁廠索賠,某鋁廠按照李某的傷殘情況給予了賠償。某鋁廠賠償後,認為引發這次事故的高壓氣閥是該廠向某租賃公司通過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租來的設備中的一部分。於是,某鋁廠以租賃物有瑕疵並造成嚴重事故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租賃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1)事故原因是由車間內一高壓氣閥松動引起的
;(2)高壓氣閥系某鋁廠從某租賃公司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租來的設備的組成部分,該租賃物是某鋁廠自己選擇並確定出賣人的;
(3)高壓氣閥松動並非租賃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 問:法院變明事實後應如何處理此案?為什麼?

分析: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問題,融資租賃與一般的經營租賃不同,一般的經營租賃只涉及兩方當事人,租賃物造成損害的由出租人承擔;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融資租賃的當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案例2:1992年,上海某無線電廠使用國際融資租賃方式,經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擔保,從日本三菱集團租進一套全新單放機磁頭生產線。購買該生產線連同技術專利費共計2億日元。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五年,從第二年開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價款、貸款利息及租賃手續費等。租金支付採取產品返銷方式。租賃期滿,以100日元象徵性作價方式把設備所有權轉歸上海某無線電廠。由於上海某無線電廠圓滿完成了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最後在五年的租賃期滿後,無線電廠向日本三菱集團象徵性地支付了100日元後,取得了該套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 問:1.什麼是融資租賃? 2.本案中的融資租賃合同有何特殊之處?

分析: 融資租賃合同
1.所謂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後,根據承租方的選擇,以出租方的名義購買租賃物,並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方的行為。因此,融資租賃是具有融資、融物雙重功能的租賃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貨人三方當事人,並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兩個以上的合同所構成。
2.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出租人三菱集團本身就是全新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生產廠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貨人。所以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交足租金後,無線電廣只需付象徵性價格即可取得該套單放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 案例3.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與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一、案情介紹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商業銀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財務開發公司
案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原審原告訴稱,1995年3月20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公司)在北京與紹興市紡織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書,約定:中信公司向紡織公司購買POY偏細絲生產設備並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以租回使用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賃物;租賃物總款為171萬美元;貨物的所有權於合同生效日起歸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紹興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紹興市財務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根據購買合同在北京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中信公司為出租方,紡織公司為承租方,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為擔保方;租金幣種為美元;租賃物與購買合同中的貨物相同,其實際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資公司為購買及向紡織公司交付租賃物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金額與購買合同中租賃物總價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賃期限36個月,即從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紡織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投資公司除有權收回租賃物外,紡織公司須按遲延支付期間中國銀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個月浮動貸款利率120%、按復利方式計算支付遲延罰息;商業銀行、財務公司承諾對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各承擔50%的代為清償的連帶責任。合同簽訂後,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發出貨物支付通知書、供貨方出具的有關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及簽署的租賃物件收據。中信公司於1995年3月28日向紡織公司支付了全部購貨款。紡織公司除支付租金13.8萬美元外,其餘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計2122563.69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償還租金本息、遲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計2122563.69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原審被告紡織公司,對中信公司起訴的事實及請求無異議。
原審被告商業銀行辯稱,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紹興市越城合作銀行(以下簡稱越城銀行)在該合同上蓋章,承諾在紡織公司應向中信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費用的50%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商業銀行開業時,越城銀行已自動解散,因此中信公司起訴越城銀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依法予以駁回。縱觀中信公司起訴時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難發現,承租人紡織公司並沒有租賃合同所指的租賃物件,租賃物件所有權從回租購買合同發票看應屬浙江寶越化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越公司)而非紡織公司,故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整個交易過程中僅有資金而無物件,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行為,是出租人為爭得較高利息而與承租人簽訂的虛假合同。紡織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權並非歸屬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義欺騙擔保人,擔保人越城銀行並不知悉實情,承諾承擔保證責任是違背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的,故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按照《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暫行規定》及法律規定,中信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進行履行,也與擔保單位無涉,由此產生的責任也不應當由商業銀行承擔。
原審被告財務公司辯稱,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的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
原審法院查明和認定,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書,主要內容為:中信公司應紡織公司的要求,向紡織公司購買POY偏細絲生產設備(以下簡稱合同貨物)並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以租回使用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貨物,合同貨物總價格為171萬美元;紡織公司應於合同生效後90日內將合同貨物全部交付中信公司,合同貨物的所有權於合同生效日起由紡織公司全部轉讓給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收到紡織公司提供的供貨方出具的有關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紡織公司簽署的租賃物件收據、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並在合同生效後10日內,將貨款匯付紡織公司。同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又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了租賃物件、租賃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賃物件交付、違反合同處理、擔保等內容。其中擔保條款為:如果紡織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償還租金、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越城銀行、財務公司負有50%代為清償的連帶責任。當日,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購買為人寶越公司的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租賃物件收據及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按照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將合同貨物款1658700美元電匯至寶越公司。此後,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共支付租金13.8萬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經紹興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銀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納入紹興市合作銀行組建范圍。1997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復浙江省分行,同意紹興市合作銀行開業,包括越城銀行在內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時解散,成為紹興市合作銀行的分支機構。1998年5月14日,經中國人民銀行紹興市分行批准,紹興市合作銀行更名為商業銀行。在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紡織公司與中信公司均確認合同貨物的實際使用人為寶越公司;紡織公司確認其不是合同貨物所有權人。中信公司主張紡織公司系合同貨物的所有權人,但未能舉出相應的證據。
原審法院判決,一、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與中信公司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書及與中信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書無效;二、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返還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三、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賠償佔用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損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計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萬八千美元從中抵扣);四、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寶越公司是紡織公司的集團成員之一,其資產是紡織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紡織公司對合同標的物既享有所有權也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二、《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沒有規避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三、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為紡織公司出具擔保未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有效。
二審法院查明和認定,各方當事人除對合同貨物所有權的情況存在爭議外,對於原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沒有異議。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針對本案二審的焦點問題,中信公司補充提交了紡織公司的章程和紡織公司的國有資產信用驗證證明,用以主張紡織公司對合同貨物享有所有權和管領權。紡織公司章程第四、五條確定:寶越公司為紡織公司的成員企業,成員企業均以現有資產全額投入,以九三年年度報表為准。第二十八條確定:紡織公司與成員企業實行二級核算制,對成員企業的存留資金,紡織公司可實行集中使用或統一調配。紡織公司的國有資產信用驗證證明記載紡織公司的實收資本中包括寶越公司的全部資本。商業銀行提供了寶越公司進口貨物的發票和貨物征免稅證明,貨物的征免稅證明顯示,該批貨物系免稅進口,受海關監管,且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賃物件收據時,合同貨物還未報關。另查明,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還簽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張行使抵押權。

二、判決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紡織公司在並未實際佔有合同標的物的情況下與中信公司簽訂回租購買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因回租購買合同無效,融資租賃合同亦無效。對此,紡織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紡織公司應將收取的回租購買合同項下的貨物款返還給中信公司並賠償佔用該款期間的利息損失,其以租金形式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項予以充抵。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情況下為紡織公司提供擔保,且融資租賃合同並未實際履行,故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判決:一、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與中信公司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書及與中信公司、越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書無效;二、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返還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三、紡織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信公司賠償佔用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損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計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萬八千美元從中抵扣);四、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本案所涉標的物並非紡織公司的財產,且系海關監管的貨物,未經海關批轉並補繳關稅不得轉讓,中信公司按約定只取得了貨物發票的復印件,並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故原審法院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是正確的,原審法院認定對於合同無效紡織公司與中信公司均有過錯亦無不當。紡織公司應返還依無效合同從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項,並支付佔用款項期間的利息。中信公司不能證明為融資租賃合同提供擔保的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明知合同無效,或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故商業銀行與財務公司不應再承擔責任。中信公司的其他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銀行和財務公司在違背其真實意思情況下為紡織公司提供擔保,且融資租賃合同未實際履行,故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原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
1.本案糾紛的性質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的出賣方與承租方為同一主體,出租人在並未實際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情況下與承租人簽訂回租購買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給付貨款義務後,承租人拒絕按合同支付租金,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義務而引起的經濟糾紛案件。
2.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回租購買合同,但合同項下的貨物受海關監管,紡織公司通過合同將其所有權轉讓給中信公司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貨物的所有權也不可能轉讓給中信公司,因此該回租購買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3.本案中回租購買合同無效,中信公司僅取得了貨物發票的復印件,並未實際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紡織公司也沒有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租賃物事實上是不存在的,當事人僅進行了資金往來,該融資租賃合同也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對於合同的無效,中信公司及紡織公司負有過錯。
4.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方越城銀行在簽訂了擔保合同之後喪失主體資格,並入商業銀行,其權利義務由商業銀行繼續承受。
5.本案的擔保方商業銀行及財務公司並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情況,所簽訂的擔保合同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商業銀行及財務公司不需要承擔擔保義務。
具體到本案,供貨人與承租人均為紡織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紡織公司先將其名下的貨物賣給中信公司,獲得一筆融通資金,然後再以租賃的方式租用已賣出的貨物,按約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當事人採用這種方式融通資金,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法無禁止,便視為許可。但是,本案特殊之處卻在於,供貨人兼承租人紡織公司所稱的貨物實際上是處於被海關監管狀態的,在未經海關批准並補繳關稅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因此導致了以轉讓該批貨物所有權為目的的回租購買合同無效,買受人兼出租人中信公司沒有也不可能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而本案中的融資租賃合同是以回租購買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標的物的,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沒有取得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紡織公司也沒有實際佔有、使用該租賃物,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沒有實際出現也不可能出現在當事人的融資租賃關系中。失去了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也就沒有了存在的基礎,因此該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中信公司和紡織公司對於兩個合同的無效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擔保方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明知合同無效或對合同無效負有過錯,應認定其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為,可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㈧ 國際貿易與實務的案例分析題 我國某公司向一日本客戶以即期付款交單的支付方式推銷某種商品,而日商提出

銀行擔保。跟支付寶一個概念。但前提是日本銀行。說白了不相信你

㈨ 以日本信託業的發展對我國的信託業有何啟示或借鑒

日本引入信託制度之初,也面臨信任基礎構築以及投資者保護難題,為此日本對於貸款信託等部分金錢信託採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補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託機構從信託收益中提取相應的准備金,同時還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此類信託產品的風險監管約束,也可達到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目的。不過日本並不是所有信託產品都適用於上述規定,除了特定金錢信託產品,其他信託產品是不適用於本金保障的規定。這樣投資者就可以根據自身偏好選擇信託產品,信託公司也可以根據不同信託產品制定投資策略。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剛性兌付作為一個信託公司經營策略,容易導致忽視自身責任承擔以及相關監管舉措缺位的問題,因而一旦風險問題暴露集中化,信託公司能夠使用的應對之策就非常少,損耗投資者信心。就解決信託產品剛性兌付問題而言,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差異化產品設計,發行保本和非保本信託產品,適應不同投資偏好,而監管部門對於保本信託產品則可以安排更加嚴格風險監管制度,保障投資者本金安全;而對於非保本信託產品則需要進一步明確受託人職責,安排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補償機制,以此實現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信託文化和理念,使投資者能夠更加充分認識信託產品投資本質。

日本信託業務發展之初,信託業務主要也是發揮融資功能,尤其是以貸款信託為主的信託產品佔比非常高。不過,與我國現階段信託業的狀況不同,自40、50年代開始,日本信託業開始執行長期金融功能,這就避免與銀行業務同質化以及惡性競爭,同時日本貸款信託法也對貸款信託資金的投向有著明確的規定,起初要求投向鋼鐵、礦產等重要國民經濟部門,而日本經濟結構的變化,貸款信託資金則被要求投向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門。日本上世紀五十年代還進一步制定了《貸款信託法》,實現了貸款信託商品化,加之門檻不高,獲得大量委託人的青睞,也間接起到了普及信託文化的作用,為發掘更大的信託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以貸款信託為代表的融資類信託產品逐步減少,目前貸款信託基本絕跡,逐步被土地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所取代,信託制度的財富管理功能、投資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業務融資化與國家經濟增長階段有很大關系,經濟增長處於高速發展階段,融資需求強烈,信託業務融資化特徵相對顯著,這本身是信託制度適應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表現。但是,我國信託業務融資化主要在於很多業務都是通道業務,而且很多信託資金投向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房地產、過剩產能以及地方融資平台,應該更多發揮信託制度融資優勢去支持新興戰略產業,以此促進我國經濟轉型;信託融資化問題還在於信託與銀行的經營模式近似,同質化嚴重,雖然信託公司基本選擇風險更高的項目運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託產品同質化嚴重。目前,我國依然處於相對增長較快的階段,融資需求依然較為強烈,因為信託業需要進一步優化信託融資功能發揮的路徑,實現差異化經營目標。同時,我國還需要加強信託文化的普及,進一步發掘其他信託業務需求,從而有利於提高信託業收入來源以及未來融資信託業務收縮可能帶來的沖擊。
面對資管市場開放挑戰的日本經驗:專業化及規模化
我國信託公司曾經是我國唯一能夠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實體進行資產配置的金融機構,然而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的放鬆以及資產管理市場逐步的開放,這種優勢已經盪然無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都可以跨市場進行資產配置,信託業制度紅利嚴重削弱,信託公司經營發展所面臨的競爭挑戰更大。目前,我國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上市股權質押、房地產、地方融資平台等業務市場已經被分割。
日本信託業也面臨著信託市場逐步開放的挑戰。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託業也加快了這樣的改革開放步伐,1986年允許外資銀行以成立現地法人的形式,經營信託業務。1993年允許銀行和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或者是信託合同代理店來參與信託業務,2002年又允許金融機構總公司親自來從事業務,2004年修訂信託業法以後,允許通過新設信託公司或者說新設代理店的形式來從事信託業務。日本信託機構應對之策在於,一方面明確了自身所具有的從事信託業務的專業性,通過聘請或者邀請該領域專家,來提高公司整體專業運營能力。同時,密切跟蹤社會經濟發展所蘊含的業務機會,及時創新產品服務;綜合化服務增強客戶粘性,日本信託銀行兼營存款業務、證券過戶代理、不動產買賣等業務。另一方面,加大規模化經營步伐,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信託業加快了並購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託與排名第六的中央信託合並,2000年4月三菱信託、日本信託和東京三菱銀行決定實行聯合經營。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公司發展根本還在於專業化經營,因而我國信託業仍需要加強業務專業性,培育和招聘更多專業人才,深化信託制度的應用空間和范圍,加快信託業務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信託公司仍需要加強渠道建設,細化客戶管理,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細化客戶管理策略,分析客戶金融服務需求和投資偏好,為客戶指定個性化產品推薦和財富管理方案。信託公司需要加強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強各種風險管理工具的應用,諸如評級體系、預警體系等,提高風險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風險文化和報告體系。信託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向社會和市場傳遞企業經營理念、發展願景等,增強經營透明性,強化客戶的認同感和信任度。同時,信託業也需要通過橫向兼並收購和縱向兼並收購,實現綜合化、規模化經營,提升綜合經營實力。
信託業發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經驗:制度供給與精心培育
我國政府在引進和促進信託業發展方面起著主導作用。然而,面對如何培育和發展信託業,自2001年《信託法》之後才有了明確的思路,不過從當前看,信託業轉型發展的相關制度供給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隨著資管市場的加速開放,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解決行業發展方向以及分業監管下的制度協調問題。
日本政府在信託業發展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更加明顯,對於培育信託業非常重視。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斷加強有效的信託制度供給,從最初的信託法和信託業法,到後來的貸款信託法、資產流動化法,再到信託法和信託業法的再修訂。信託業務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在大陸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進行操作,日本信託制度繼承了英美信託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較大先進性。同時,日本又根據信託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各類業務特定法律制度,推動信託業的商品化和快速發展。為了適應新時期信託業務的大發展,2004年日本開始著手修訂新的信託制度,這賦予日本信託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也保證信託機構與銀行、保險等新進入競爭者保持相同的監管要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而且,日本信託業法律制度與其他不動產、稅法等都有很好的銜接,解決了大陸法系下信託業務發展的不兼容問題,有效促進了日本信託業務發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戰後以及信託市場開放關鍵時期也給予了日本信託業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戰以後由於戰爭造成的災難,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資產大量流失,信託公司經營也曾一度陷入了難以為繼的困境,日本政府通過讓信託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成功地打破這了一僵局,日本信託業從此進入了兼營階段。1953年日本又對信託業確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並提出了長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離的方針,要求信託銀行發揮長期金融職能,以信託業務為主,而原來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相繼不再經營信託業務,這樣,日本的信託業務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東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託銀行手中。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