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集合資金信託的敏感問題
異地作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都可設立分支機構,全國性作業。金融市場、資本市場是全國性的市場,不可能局限於一城一地。因而對資金信託業務,應該允許異地開展業務。可以考慮最保守的做法,即信託計劃向項目或銷售所在地人行備案,資金託管人由當地的信託公司擔任(如無,可由人行指定有資格的金融機構擔任)。這樣做,應該可以滿足當地人行的監管需要,且免除對資金風險的擔心 。
銀行代理:信託公司不允許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開展業務面臨許多困難。建議在不突破「200份、5萬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銀信合作,共享客戶資源,代辦、代銷信託計劃產品。甚至產品說明中可以增加「本行僅代理該信託計劃銷售事宜、不承擔任何投資管理和收益保證義務」等字樣;
風險控制:項目風險和預期收益率風險是任何投資行為共同面對的,這主要取決於項目選擇、收益模式和管理能力。需要特別強調的一是信託公司的信用風險,要嚴格按照專戶、專人管理原則:建立資金防火牆,自覺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強化信託經理人的職業精神,建立信託經理人的信用評價和職業准入機制;二是信託計劃的流動性風險。由於信託計劃不能公開交易,允許受益權轉讓是必要的。特別是長期性的信託計劃,流動性是其開發設計的關鍵因素。應該允許信託公司研究「櫃台交易」的可能性。
資金運用:資金運用包括投向、方式、用途(目的)三個方面。大多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確定資金投向和運用方式,不管資金用途(或者將目的化為收益性)。有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沒有明確資金運用投向和方式,而突出資金用途的具體目的性,但這種產品市場反映不佳。
管理風險與收益:按照「200份、5萬元」的限制,一份信託計劃募集的金額在2000萬元~3000萬元左右(統計表明,平均每份合同金額10萬元~15萬元)。按平均1%的管理費率,管理年費為20萬元~30萬元。而信託計劃產品開發從項目篩選、研究開發、上市銷售、跟蹤管理到最後順利完成,耗費大量人力財力,成本大於收入。另一方面,信託公司盡職管理,雖不承擔投資風險,但卻承受贏利預期、最終退出等管理風險和信譽風險。因此,信託計劃必須有相當的規模和較長的期限,信託公司才有開發的積極性。
管理費形式:有關法規沒有規定信託公司收取費用的具體標准。多採用直接費用由信託計劃承擔,管理費收取採取分段計費方式。有必要通過行業內的協調機制,制定相應的行業標准及指導價格,逐步形成所謂「行規」。便於成本核算、經營比較,也有利於維護委託人利益。
委託管理:按信託「親自管理原則」,要求信託資金由信託公司運作。但實際上由於資金投向的多元化,資金運用方式的不同,信託公司很難實施親自管理的原則。這就要求信託公司在設計產品和管理期內,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預警、風險辨識及控制機制和措施。
管理責任界定:按法規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同時又規定信託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而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信託公司負有賠償責任。由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立場不同,必然會導致判斷看法不同。而動不動付諸法律,對信託公司形象不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以案例形式列舉一些條文,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監管:對集合資金信託的監管,具有常規性的特徵,即對信託計劃產品設計和推出,既不需要審批,也不用經過核准,而是通過常規檢查、審計來實施監管。這反映了主管機關「鼓勵創新,嚴格監管」的指導思想,有利於集合資金信託的發展。但是,「寬松」是一把雙刃劍,上述寬松政策是以嚴格限制性條件為前提的。也就是說,信託公司可以想發就發,想幾個就幾個,想多大就多大,很自由。但必須符合「200份,5萬元,純私募,本地化」(後兩個限制雖無明文,但是實情)條件。這實際上是關在小籠子里給自由,恐怕未必適應中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有必要考慮「放寬限制、增強監管」的策略。
稅收等配套制度環境:稅收問題,是中國信託業遇到的一個專業難題。國家稅務部門表示,制定專門的信託業稅收政策,不在稅務總局的議事日程上。現在已經進行的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於國家一般性的稅收政策在這種情況下,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受益人納稅原則、避免雙重納稅原則、直接按相似稅法納稅、維護委託人最大利益四個原則處理。
❷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可以現狀返還嗎
現狀返還是指當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包含延期後屆滿)時,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全部或部分未變現,資產管理人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以期限屆滿時的現狀返還給資產委託人,完成資產管理計劃的清算和終止。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現狀返還多見於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中,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重點就在於這里: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
❸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有哪些風險
不能如期兌付本金和收益就是最大的風險。
比如說:融資方到時候沒有資金還錢。(信用風險)
發生戰爭、政治動亂沒法還錢。(政治風險)
❹ 中國是否發生過信託項目實質性違約的案例
目前還沒有,不過出現過延期兌付的。
❺ 哪些情形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終止
有以下情形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即可終止:
1、信託合同期限屆滿。
2、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
3、受託人職責終止,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產生新受託人。
4、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5)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違約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信託計劃終止,信託公司應當於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審計後向受益人披露。信託文件約定清算報告不需要審計的,信託公司可以提交未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2、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
3、採取現金方式的,信託公司應當於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託期滿日前變現信託財產,並將現金存入受益人賬戶。
4、採取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託公司應於信託期滿後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受益人的財產轉移手續。信託財產轉移前,由信託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信託公司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於信託財產,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託財產承擔。因受益人原因導致信託財產無法轉移的,信託公司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5、信託公司應當用管理信託計劃所產生的實際信託收益進行分配,嚴禁信託公司將信託收益歸入其固有財產,或者挪用其他信託財產墊付信託計劃的損失或收益。
❻ 2014,9月信託產品沒發生違約事件
信託有沒有風險?中融信託、華融信託等4家信託公司告訴你答案:9月份,共有4款信託產品被曝出兌付危機,金額達13億元。
一、華融信託,涉事金額3.8億元
據相關數據顯示,自2013年8月以來,華融信託累計至少發行7期「賽日新材信託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為賽日新材料提供信託貸款,累計規模為3.8億元。
該系列信託項目期限為6至24個月,擔保措施包括賽日新材100%股權質押以及實際控制人的連帶擔保、欣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估值2.68億元土地所有權抵押擔保以及欣灣建設100%股權質押等。因賽日新材目前的經營困局,該系列信託項目也面臨著兌付危機。
二、中融信託,涉事金額1.43億元
浙江賽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寧波當地塑料行業的龍頭企業,然而由於整個塑料行業下行,其經營也面臨著困難。
2013年1月31日,中融信託向賽日新材提供1.43億元信託貸款,期限18個月,融資方於到期日2014年6月無力償還信託貸款本金。中融信託已啟動司法程序,准備處置抵押資產彌補損失。
三、華澳信託,計劃募資2.8億元
2014年7月,華澳信託發售了一款名為「長盈66號金世紀信託貸款集合信託計劃」的產品,存續期2年,計劃募資2.8億元,分期成立,第一期共募集資金1.1億元。信託資金用於向臨沂金世紀地產發放貸款,支付其「金世紀新城」項目8號樓和10號樓裝修款。
問理財注意到,早在今年上半年金世紀就曝出資金緊張問題,目前有媒體報道稱金世紀地產所涉的集融資規模應該是30億元左右。
華澳信託方面表示上述信託產品已停止銷售,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核實之中。並表示「邯鄲金世紀與臨沂金世紀項目在股權結構、公司資產上相互獨立。臨沂金世紀項目成立前即依法完成了抵押擔保手續且抵押物足值,目前項目運作正常。」
四、山西信託,涉事金額5億元
山西信託8月末發布《信裕15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處置情況報告》,稱對於山西聯盛融資債務的追償依舊沒有實質性進展。該產品成立於2013年2月22日,募集資金5億元,信託期限12+6個月。該產品在8月23日已然到期,目前仍不能兌付。
❼ 集合信託計劃的法律風險
風險一:保本保底條款的法律風險。
中國銀監會制訂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結合第一個案例,根據證券市場的風險特點,信託計劃的發行人無法保證委託人的本金不受損失,也就更無法保證其最低收益(如出現信託計劃買入的證券品種出現連續開盤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買入信託份額的委託人由於缺乏證券市場專業知識和金融領域的法律知識,是無法預先了解該集合信託計劃的潛在風險的,從這個視角來看,這也屬於風險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現。
一旦上述的市場風險爆發,出現無風險信託份額的保底收益無法兌現甚至本金受損,委託人想尋求法律救濟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為保證本金安全的承諾和保底收益的設置明顯抵觸了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這款集合信託計劃的合同書本身具有違法性質,當屬無效合同。委託人基於無效合同的收益是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的。
風險二:信託資金使用監管的法律風險。
分析金新乳品信託計劃不難發現導致整個信託計劃陷入風險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託人沒有將信託計劃資金用於信託計劃的約定投資項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託計劃的確用募集的資金收購了三家乳製品公司的相應股權。可通過事發後大量閱讀有關金新乳品信託的相關資料和盛名於中國金融界的德隆國際瞬間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難發現,德隆國際實際上是在通過信託這種方式進行股權收購和置換,以便達到整合再獲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託計劃就是德隆國際眾多資產收購計劃中的一顆棋子。那麼回到本文的論述中觀點。金新信託作為擁有國資背景並獲得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的獨立法人,其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應當嚴格按照信託產品說明書的既定項目規范運作,並且應當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盡最大管理義務,而不是僅僅為坐收德隆國際超當期收購價格的回購承諾所帶來的利益。雖然金新乳品信託計劃在運營期間按照產品說明書完成了相應收購行為,但由於其設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謀,所以仍因認定為沒有將信託計劃資金用於信託計劃的約定投資項目。
風險三:信託產品的營銷法律風險。
金新乳品信託案中折射出應該引起重視的另一個問題是變相運用他人信用從事集合信託計劃的營銷。不管是國債、證券投資基金還是集合信託計劃,在實務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發行人委託一家或者幾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代銷並代理資金收付。而銀行因在長期的居民存貸款業務中的穩健表現成為被社會公眾賦予信譽最高的金融機構。現實中由於廣大投資者未在事先對將要投資的金融產品做深入細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從搶籌的不良投資習慣,很容易將金融產品的發行人誤認為是提供代售服務的銀行。因此,一些信託投資公司往往利用大銀行代銷其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借用銀行信用從事集合信託計劃的變相營銷。一旦信託產品受託人經驗不足或發生不可抵禦的市場風險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就可能出現投資者向銀行而不是集合信託計劃發行人問責的情況。其危害輕則負面影響銀行信譽度,重則爆發沖擊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機甚至有使銀行被迫倒閉的可能。
風險四:來自信託計劃委託方的法律風險。
從委託人層面來講,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法律風險。其一,委託人以不正當性質資產進行委託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受託人在接收委託人受託資產的環節中,可能會面臨其所接收的受託資產為委託人從非法來源獲取或者為不正當佔有的可能性。信託投資公司在發行一個集合信託投資產品時,由於時間、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難有足夠的力量去對每一個委託人所交付的資產進行合法來源的審查。如果委託人的受託資產被證實為非法財產或者不正當佔有而被依法追繳,將給其他委託人和受託人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重創了信託投資公司的資信和形象。其二,委託人不及時履行信託合同約定義務的法律風險。一些信託產品為了快速使投資項目進入運轉,受託人在收到委託人首次交付的資產後即開始運營信託計劃。但如果委託人因種種原因無法提供當初承諾的信託計劃後續受託資產,則同樣可能出現集合信託計劃中途停止或終止的可能並給該信託計劃的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
❽ 單一資金信託計劃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相比,有什麼區別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是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
單一資金信託,是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單一資金信託計劃是相對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言的,其最容易覺察的區別在於委託人數量,但其區別也並非僅此一處。更大的差別在於,委託人性質和委託人的地位:單一資金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多為機構,比如銀行,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則多為自然人;單一資金信託計劃的資金運用和投資方嚮往往由委託人主導,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則由信託公司主導,產品由信託公司自主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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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集合資金信託為什麼不違反《信託法》第二十九條「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你是想問為什麼不能違反還是集合資金信託本來為什麼沒有違反?
不能違反是因為信託特殊的財產隔離功能,不進行分別管理和記賬的話會產生識別困難。
其實集合資金信託不存在違反不違反第二十九條的問題,因為這條是約束受託人的也就是信託公司的,而集合資金信託作為一個獨立個體,只有信託財產不存在所謂固有財產。
❿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訴訟,誰是原告
你是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出現兌付問題延期的問題的話:
投資人告信託公司。投資人就是原告,信託公司就是被告
如果你指的是信託公司為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告融資方的話:
信託公司是原告,不還錢的融資方是被告。
不過站在投資人的角度來看,信託公司管理不好產品,是信託公司的錯。告信託公司是應該的。
站在信託公司的角度來看,我管理不好產品。倒置客戶虧損,現在我必須要和融資方打官司,通過法律手段讓融資方還錢給我,我好把錢還給客戶。畢竟資產處置也要走法律程序。
誰也不願意項目出問題。所以建議投資人在選項目的時候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