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轉讓信貸資產給信託,底層資產違約,信託可以起訴嗎
起訴誰?
要起訴銀行的話,那不可能,既然東西都轉給信託了。和銀行關系就不大了。
起訴只能起訴底層的資產相關責任人。
B. 中國真的沒有家族信託訴訟案例嗎
1、離岸信託:
離岸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
信託是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工具。在普通法的定義下,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財產(包含不動產,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交予受託人,讓受託人根據信託的主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保管。
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2、家族信託: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3、離岸信託和家族信託區別:
家族信託比離岸信託更有優勢。首先,《信託法》要求在國內開展信託活動必須持有信託牌照,這意味著,離岸信託的主體資質可能得不到承認,存在潛在風險。
其次,當離岸信託在產生糾紛時,很可能會陷入國內司法鞭長莫及的困境。另外,語言和文化差異的障礙也會帶來服務的困難。他預計,國內信託在未來5年內會超過離岸信託規模。
C. 在線等,謝謝!請問法律英語中「訴訟擔當」和「訴訟信託」分別應該如何翻譯
訴訟擔當:Litigation take-on
訴訟信託:Litigation trust
D. 請問如果設立離岸信託的話,需要注意哪些風險
委託人的配偶不知情—無效?
2013年,一位中國富豪隱瞞妻子在開曼群島設立了離岸信託,最後妻子發現後離岸信託幾乎被判無效,雖然最後受託人選擇和去世的中國客戶的配偶和解,即便她不是信託的受益人,受託人仍選擇將她增加為臨時的受益人而向她支付一大筆數額的信託財產,以保住整個信託。受託人的律師在征詢了中國律師和開曼律師的意見後,認識到當時信託的設立確實存在這個問題,而法院也建議受託人通過和解的方式盡快了解糾紛。
一直以來,對於全球知名的離岸金融中心而言,中國是個遙遠、神秘而未知的國家,也是陌生的司法轄區。因為過去中國客戶為數不多,甚至根本沒有,更沒有復雜的信託結構;但是近年來中國客戶不斷增加,他們的資產和家庭情況也比以前復雜許多,面臨的風險自然也就更多樣,可能受到的挑戰也更多。而近期,我們不難看出中國在婚姻繼承方面的法規開始對這些離岸司法轄區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
最常見的情況,無非是委託人的配偶向受託人挑戰委託人設立的離岸信託的有效性。配偶們多半認為委託人在沒有獲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直接放入了離岸信託;然而站在受託人的角度來看,在信託設立時,受託人無法透過盡職調查得知信託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委託人是否已獲得其配偶的同意,進而導致無形中將離岸信託暴露於未知的風險中。
此外,由於英美法系本身的機制,很多受託人或其專業顧問從未考慮過離岸防火牆與中國婚姻制度之間的關系,只有在受到挑戰時才能得知法官的看法,並以此為基礎推測未來可能的走向。另外,為數眾多的活躍在中國市場的離岸信託「推銷員」完全不知道所謂的離岸防火牆到底能防住什麼風險,對於他們而言盡快讓客戶簽約才是最重要的。其實,在委託人無權處分信託資產的情況下,離岸信託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離岸信託防火牆規定保護的,特別是在涉及其他司法轄區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時。
所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並非都是一樣的,但整體上來說,依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婚前協議或婚後財產協議,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配偶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單獨處分了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就等同於一個人處置了並非由自己完全擁有的財產。
顯然,此類情況已經很明確地指出了離岸信託會面對的風險為何,但在實踐中,或是因為受託人不想讓配偶知曉信託的設立,或因為海外信託公司並不認為這是一個風險,其結果是有很多已經設立的信託包含了委託人無權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設立離岸信託前的幾點建議
各個離岸司法轄區都有各自的特點,為在當地設立的離岸信託構築不同的離岸防火牆,委託人在准備設立離岸信託時,都應該先清楚分析自身面臨的風險或將來可能會出現的風險,並對症下葯。
家族成員因為離岸信託及家族資產發生糾紛的情況,可以說是層出不窮,不論是西方家族還是東方家族都是不可避免的。多數情況下,若家族關系較為緊密,且樹立了良好的家風時,發生家族爭產的幾率就相對會下降;反之,若家族成員間較為疏離,甚至家庭關系的維持相當薄弱的話,發生家族爭產的情況也就不足為奇了。
雖說任何人都無法阻止或者避免家族成員去挑戰離岸信託,但委託人可以在設立信託時先充分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在取得專業人士的幫助後,委託人將能夠有效避免家族成員將來挑戰成功而發生任何危及到離岸信託及其資產的風險。
若您希望能夠避免配偶挑戰離岸信託,那麼開曼群島、BVI、中國香港及新加坡將不會是您最好的選擇,正如前文所述,因為這幾個地區的法律明文規定,在判斷委託人是否有權設立信託或有權處分信託財產時,法院要依據國際司法沖突原則適用委託人住所地的法律。換句話說,當這幾個離岸地區的法院在審理涉及中國客戶的配偶挑戰信託案件時,由於中國客戶有較大的可能性被認為住所地在中國,法院將會根據中國法下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規定來審理,導致被判定無效的幾率大為增加;不同於前述幾個地區,耿西島著名的信託訴訟律師曾撰文指出,耿西島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則不會使用國際司法沖突原則來考慮委託人住所地法律,由此可以推斷在耿西島被判定無效的幾率會相對低一些。
基於以上分析,高凈值用戶在設立離岸信託前應該注意,要分析家族內部的相關矛盾與可能出現的糾紛的來源,從而將您想規避的風險進行排序;按照相關風險的大小以及可能性,選擇離岸防火牆力度最匹配的地區設立離岸信託;明確您所設立的離岸信託在何種情況下有可能受到攻擊,應如何應對。
E.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訴訟,誰是原告
你是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出現兌付問題延期的問題的話:
投資人告信託公司。投資人就是原告,信託公司就是被告
如果你指的是信託公司為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告融資方的話:
信託公司是原告,不還錢的融資方是被告。
不過站在投資人的角度來看,信託公司管理不好產品,是信託公司的錯。告信託公司是應該的。
站在信託公司的角度來看,我管理不好產品。倒置客戶虧損,現在我必須要和融資方打官司,通過法律手段讓融資方還錢給我,我好把錢還給客戶。畢竟資產處置也要走法律程序。
誰也不願意項目出問題。所以建議投資人在選項目的時候一定要慎重
F. 如何打民事信託官司
准備好起訴狀等材料,前往法院起訴即可。
G. 訴訟信託的特點 什麼是訴訟信託
訴訟信託是指委託人出於訴訟的目的而設立信託,由受託人的財產權利並可以以權利人的地位(即以的名義訴訟信託是委託人將債權等實體權利及相應訴訟權利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為實現實體利益進行訴訟,產生的訴訟利益歸於受益人的一種信託制度和訴訟當事人形式。
H. 投資人起訴信託公司強制平倉被法院駁回 誰的錯
沒有誰對誰錯。如果信託公司強制平倉,那隻能說明信託公司的管理也到了非平不可的地步。市場環境太糟糕,信託公司不得不平倉,以保護平倉線以下的資金不受到虧損。從法律角度講,信託公司的行為是盡職盡責。投資人去投訴一件別人做的正確的事情,不被駁回才怪呢!
I. 如何評議業主委員會訴訟「全國第一案」
郁華
案情簡介
2003年11月,溫州市某花園業主委員會訴溫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原告的訴訟請求金額累計逾5000萬元人民幣,該案被新聞媒體稱為業主委員會訴訟全國第一案。
案件事實:1996年7月25日,被告受讓土地,依據政府部門批準的規劃進行商品房開發。被告在樓書和廣告中稱:創國內一流的別墅花園,區內設購物超市、醫療保健站、900平方米幼兒園、銀行、物業管理樓、酒店及三個標准網球場、一個游泳池,綠化面積達2.7萬平方米,擁有4500平方米俱樂部(內設檯球、保齡球、乒乓球、KTV、咖啡座)等生活設施,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並設有電視監控、紅外報警等。1997年1月、1999年1月和2001年12月,被告分別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先後與業主簽訂了購房合同,其中部分合同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溫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部分合同約定由鹿城區仲裁委員會仲裁(該仲裁機構不存在),部分合同約定由商品房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也有部分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業主人住後,發現開發商的承諾沒有完全兌現,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原告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明確,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的行為侵害了業主的利益,為了維護業主們的合法權益,經業主大會決定,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提起本案訴訟。訴訟請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承諾將花園內擁有的4500平方米的俱樂部、3個網球場和1個游泳池移交給原告管理使用,並判令被告至今沒有履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24萬元;2.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承諾,完成俱樂部內檯球、保齡球、壁球、乒乓球、KTV、咖啡座等健身娛樂設施,並判令被告至今沒有履行賠償原告的損失312萬元;3.判令被告因沒有依照規定移交1368平方米的物業用房和132平方米的經營用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21.6萬元;4.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承諾,完成小區內超市、醫療、保健、銀行等生活設施,並判令因至今沒有履行賠償原告損失312萬元;5.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承諾,完成小區的部分電視監控、紅外線報警系統、衛星電視及自備發電機等設施,並判令被告因遲延履行造成原告的損失312萬元;6.判決被告因沒有按承諾完成小區的38.6%綠化率賠償因綠地減少4.1畝的經濟損失1435萬元;7.判決被告賠償因擅自佔用小區東首區內道路800平方米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420萬元;8.判令被告因無法完成小區東側和北側的封閉性圍牆向原告支付補償金1040萬元。
爭議焦點
1.原告訴訟主體是否適格;2.本案是否屬於法院受理的范圍;3.被告在廣告中承諾的事項是否履行、是否違約,違約賠償如何計算。
審理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業主委員會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故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從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來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針對物業管理、服務等事項進行監督,業主委員會不能行使業主的合同權利代表業主提起訴訟。因此,業主委員會在本案中的原告主體不適格。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二)項之規定,約定仲裁條款的部分業主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只能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部分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業主委員會以業主名義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於業主委員會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且部分合同不屬於法院管轄,對被告在廣告中承諾的事項是否履行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審查。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溫州市某業主委員會的起訴。
一審裁定後,溫州市銀都花園業主委員會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業主所享有的權利如未兌現,業主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業主委員會與房地產公司之間沒有基於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形成相應的合同法律關系,不是相關合同一方當事人。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其職責范圍是針對物業管理、物業服務等事項進行監督。業主大會的職責沒有包括針對業主的合同權利涉及共有權問題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不能取代全體業主以民事訴訟主體的身份作為原告直接參加民事訴訟活動。雖然本案中業主大會授權銀都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但這種授權超出了業主大會的職責范圍,不能產生業主享有的合同權利轉換的效果,因此不能導致民事訴訟主體的轉移。本案中,業主委員會在一審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基本上屬於業主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雖然有一些涉及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問題,但這些問題也都屬於合同權利衍生的權益問題,業主委員會主張屬於違約和侵權的競合,與本案的實際情況不符。業主委員會在一審起訴時主張的8項訴訟請求,涉及全體業主擁有的共有權,雖然無法以單個業主名義實際取得份額,但可以從法律上區分各自應當享有的權益份額,該項共有權可以由全體業主共同主張和行使。業主委員會認為該類共有權只能由其主張和行使的理由不成立。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業主委員會作為本案的原審原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業主委員會的起訴,在適用法律上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經典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項的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權利、利益或者某種資格被侵害,或者認為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民事權利狀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自己主張,這提起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原告。原告應當是民事實體法律關系的主體,或者依法享有民事實體權利的主體,或者是依法享有代位訴訟權利的主體。如果某個主體在實體法律關系中沒有任何權利和義務,那麼,這個主體就不可能與特定的實體法律關系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除了法律規定的情形,這個主體依法不能成為由這特定實體法律關系而產生的訴訟中的原告。
《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第10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第11條規定:「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經業主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行使民主監督的群眾自治管理組織。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業主或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成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的主體。而本文中,原告業主委員會訴訟的案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的內容,引用的法條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張的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業主享有的權利。顯然,原告業主委員會和被告開發商之間從來就沒有形成過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業主委員會能否代表全體業主提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嗎?合同相對性原則告訴我們,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請求享有合同權利,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擔合同責任。所謂「無契約即無責任」,說的就是這個意思。合同當事人外的第三人沒有參與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的形成,沒有參與要約和承諾的過程,當然不必承擔合同義務,也不能享受合同權利。顯然,業主委員會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事實上,商品房合同生效時,業主委員會還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不可能享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權利,不可能充當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也不可能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業主委員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直接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自居,進而充當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原告。
業主委員會能否代表全體業主提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嗎?所謂業主委員會代表訴訟,是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陳述的一個觀點,這個觀點本身的概念是模糊的。從法律上來說,通常情況下,在訴訟中,原告自己不親歷訴訟行為的話,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但是,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並不改變訴訟當事人的身份,訴訟代理人也不能充當當事人的角色。
其次,有可能出現的是訴訟信託情況,原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訴訟涉及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可能與原告無關。如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這里的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可能提起的訴訟,就屬於訴訟信託。訴訟信託情況,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下才出現。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不可能出現訴訟信託的權利人。業主委員會顯然不可能成為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訴訟信託人。
第三,訴訟代表人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訴訟代表人自己本身就是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之一,不是當事人的人不能成為訴訟代表人。業主委員會與業主、業主大會是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因此,業主委員會也不可能成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代表人。
綜上所述,已經可以作出明確的判斷,業主委員會依法不能成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原告。至於有相當部分的業主與開發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選擇了仲裁,對有明確仲裁條款的業主來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這部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
由於原告訴訟的案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業主委員會顯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這使得原來本應該非常復雜的、關於被告是否完全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承諾的訴訟,轉瞬間變得非常簡單,這部分內容法院不再審查。當然,被告方面也已經提交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違約,這在此就不再贅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