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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異地團隊

發布時間: 2021-05-01 02:50:24

A. 高手幫忙: 我們是一家信託公司,感覺最近人員流失挺嚴重的,尤其是一些優秀的核心員工,

就個人與信託公司接觸的情況來看,解決流失問題,必須明白流失原因,個人有以下觀點:
第一,收入。一方面收入多少是核心問題,員工流失的原因多半如此,在貴公司加入收入為年薪60,到另外一家信託公司為80,作為員工當然選擇80,所以有必要考慮公司的員工收入是否公允。
第二,收入差距大。信託公司業務部門一些團隊負責人的收入和普通人員的差距,你懂的。
第三,公司背景實力。在同等收入的情況下,背景好的企業吸引的員工自然是更優秀一些。
第四,領導與員工的關系,盡管信託公司基本都是國企,但如果企業的國企作風過強,是很難留得住好員工的。
針對上述問題,個人建議如下:
第一,重新衡量薪酬體制,薪酬是否低於行業平均水平?基本工資和獎金能否快速發下?能否達到承諾的工資要求?收入分配是否合理?如果薪資過低,必須改變薪資,這是核心,如果想依靠高薪吸引人才,但人才來到以後覺得收入不行,這個基本都要離職的。
第二,重新公司內部治理和管理體系是否合理完善,若風控過嚴,斃掉的項目過多,會打擊業務部門的積極性。管理體系雖講究等級分明,但不要過於讓員工感到過於壓抑或者受到領導的嚴厲管制。
第三,信託公司大量人員流動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放寬心,只要是有走的優秀員工也能有來的優秀員工就行。
第四,發展企業文化,多半情況下,信託公司在急忙走通道的時候,忘記了發展企業文化,良好的企業文化能夠讓員工覺得自己和公司是一條戰線上的,能夠感受到濃厚的集體氛圍。
PS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信託實習生,我可以推薦一下法大的師弟。
望採納,祝您工作順利、順心!

B. 光大興隴信託是否在異地設立分部

有的,上海和北京以及深圳都有的

C. 信託有限公司是否有異地經營權

可以異地推介,不知道你所謂的經營權是什麼意思啊?

D. 國家那個文件具體明確了信託公司不能設立異地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信託公司不得在注冊地之外的異地設立分支機構,不能在注冊地以外區域進行產品營銷,2012年開始可以在異地進行直接銷售,但還是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E. 在外地可以做不同地方的信託嗎

信託是支持異地購買的,只要你能代理到的產品,都是可以推薦給客戶的。

F. 信託公司可以跨地區經營嗎,信託公司由誰監管,受益人

當然可以,很多信託公司的分部遍布全中國。信託公司由監管銀行的銀監會監管。

G. 一家信託公司在本省業務不多,大部分在外省,各位覺得公司如何

什麼理論啊,一般來說信託公司放款越多,說明收益也越多,能給員工的福利也就越多了。另外,信託公司一般都是在全國開展業務的,本省是其根據地,佔比重應該最多,不過如果本省有多家信託公司,且這個信託公司不是省屬的,那麼省屬的那家就會占據本省的大多數業務,例如河南有兩家信託公司,中原信託和百瑞信託,由於中原屬於政府控制的,所以能接很多本省政府類和政府有關的項目,而百瑞信託屬於民營和外資性質,就沒有這個條件了,只能靠開發外地業務了。這和信託公司的背景有關系。另外,如果一個信託公司比較強大的話,如中融信託,雖然注冊地在哈爾濱,都是確實主要業務都在別的省份,因為這家公司已經是全國性的公司了

H. 當前異地銷售信託產品的相關政策有何突破

說來話長了,簡單提一下吧——

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須先經注冊地銀監局審批其辦理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資格,並在開始異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銀監局和注冊地銀監局報告,每個集合信託計劃最多隻能同時在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轄內(城市不限)和另一個銀監局轄內不超過兩個城市推介,而且接受異地推介的資金信託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且機構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其投資於該集合信託計劃的資金不超過其凈資產20%的證明文件,自然人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個人穩定的年收入不低於十萬元的收入證明。在任一時點,信託投資公司正在異地推介的集合信託計劃不得超過兩個。集合信託計劃推介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向注冊地銀監局和推介地銀監局提交有關推介情況、接受資金委託情況的正式報告。

異地推介是指信託投資公司親自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在其注冊地銀監局轄區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潛在的委託人散發集合信託計劃推介材料(或作口頭宣傳)並接受資金信託的行為。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應按一個信託計劃設置一個銀行賬戶的原則,為每一個信託計劃開立一個信託財產專戶;異地推介的,應在推介地為該信託計劃開立銀行臨時賬戶,推介期滿時,將信託資金劃轉到該信託計劃的信託專用賬戶。

十五、信託投資公司申請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的,應當向其注冊地銀監局提交包括如下內容的材料一式兩份:

(一)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發展規劃;

(三)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兩年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最近一年來結束的集合信託計劃的清算報告;

(六)信託投資公司對最近兩年來經營各項業務合規性情況的申明;

(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文復印件、財務總監資格證明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或發達國家和地區同類資格證書)、3人以上信託執行經理資格證明復印件(信託經理資格證書、發達國家和地區同類資格證書,如美國的CFA證書)。

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據《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審查表》(見附件)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具備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的,不得在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

還有一些,就不在這里列舉了,請參考《關於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908&ClassID=14&SpecialID=

另外,信託投資公司推介創新產品,可以在注冊地以外地域採取私募式路演方式進行,但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推介活動應遵循下列原則:要有規范和相近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業務的風險收益特徵,不得使用可能影響參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充分揭示參與信託活動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不得對過去的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貶低同行;不得使用與法律文件和推介材料不符的文字,或者存在其他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

請參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創新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6]65號)》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2852&ClassID=14&SpecialID=

其他從略~~~!

I. 信託業務異地推介 是什麼

就是在信託公司注冊地之外的省市進行產品推廣,需要先經過當地銀監會下屬部門銀監局的審批。

J. 售賣信託要求客戶在簽約時錄像,那麼對於異地客戶怎麼辦此外現在是都要求到信託公司面簽嗎

對於異地客戶。理財師會選擇飛過去和客戶面簽或者讓客戶直接通過信託公司的視頻會議軟體直接簽約。
現在信託產品,大部分是需要客戶錄音錄像簽約的。這也是為了保護客戶自己的權益。因為以前就有過一些問題。信託公司為了確認客戶的真實性。也是銀監會對這一塊的嚴格要求,需要提供必須的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