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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最新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5-01 02:02:19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我國信託機構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Ⅱ 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 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三日

Ⅲ 按照我國《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集合資金信託的起點為人民幣多少萬

答案:A
解析:第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Ⅳ 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的市場約束,規范其營業信託行為和信息披露行為,維護客戶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託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第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銀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遵循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則,規范、及時地披露信息。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為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託投資公司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信託投資公司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其中信託財產是否需要審計,視信託文件約定。

Ⅳ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實行了嗎

沒有呢,現在只是意見稿,在徵求意見的階段,將來具體實施可能還要等一段時間
今年9月26日,信託業協會曾向業內68家信託公司下發《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稱,經國務院同意設立信託業保障基金。該公司正在籌備設立,注冊資本擬定為100億元,由信託業協會聯合各家信託公司根據自願原則共同出資,每家公司出資下限為1億元,可以以1億元整數倍增加。

一名信託業內人士對表示,信託業保障基金每家信託公司都要加入,實力強的就占股多一些,在其中的話語權也相應多些。中融信託市場化程度較高,資本實力又強,所以占股較大也不難理解。

據悉,今年9月,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的籌備小組已經組建完畢。籌備組組長一職由來自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一名高管擔任,銀監會辦公廳副主任劉宏宇、銀監會非銀部多名人士等也均已進入籌備小組工作。

前述徵求意見稿顯示,該基金公司將完全實行公司化管理、市場化運作。主要職責包括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負責基金的保值增值;負責基金認購者的權益保護和基金的清算償付;執行基金認購規定,核查基金認購者的基金認購和基金使用者的基金使用、償還情況。

此外,該基金公司還要負責監測信託公司風險,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信託公司監管和處置意見;以及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委託,託管被停業整頓、撤銷或關閉的信託公司,依法參與其資產處置和機構重組等。
(一財)信託保障基金起步,注冊資本擬為100億元。

Ⅵ 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投資付匯額度管理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辦理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應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付匯額度。由中國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應向國家外匯局直接遞交申請材料。由屬地銀監局負責監管的信託公司,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遞交申請材料,外匯局初審同意後,逐級上報國家外匯局批准。
信託公司在國家外匯局批準的投資付匯額度范圍內,可向投資者推介人民幣或外幣受託境外理財集合信託計劃。信託公司累計凈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批準的投資付匯額度。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應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或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投資付匯額度:
(一)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單一受託境外理財信託產品或集合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情況等。
(二)中國銀監會的業務資格批准文件。
(三)託管協議草案。
(四)擬與委託人簽訂的信託文件草稿。草稿中應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收益、風險承擔等相關內容。
(五)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批復,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抄送中國銀監會和屬地銀監局。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可採取有效措施,通過遠期結匯等方式對沖和管理受託境外理財產生的匯率風險。

Ⅶ 資金信託新規意思是不允許機構投資者投資了嗎

《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投資人准入條件、數量、渠道等都做出了明確要求。准入條件在沿襲資管新規要求基礎上,增添包括養老金等社會公益基金、QFII/RQFII、資管產品在內三類合格投資者,並要求資管產品要求穿透識別但不合並計算人數。
對於數量限制,在遵守資管新規200人限制同時,也保留300萬以上投資者不計數量規定。獲客渠道上,新規明確要求限於六大持牌金融機構且需向信託公司提供客戶信息。
通過《辦法》不難看出,本次辦法對於投資者人數規定更加嚴格,將信託產品屬性堅決定位為私募性質,否定了信託公司發展公募業務的可能性。而對於資本實力較弱或一直以非標融資為主、業務發展模式單一的信託公司將面臨較為迫切的資本補充和業務結構調整壓力。

機構投資者一向是信託產品的重要的委託人,不會存在不允許投資的情況!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更多信託理財咨詢可以私信於我!

Ⅷ 國家那個文件具體明確了信託公司不能設立異地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信託公司不得在注冊地之外的異地設立分支機構,不能在注冊地以外區域進行產品營銷,2012年開始可以在異地進行直接銷售,但還是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Ⅸ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暫行管理辦法》用英語怎麼說

"The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of Trust Investment Corporation"

"Temporary Measures on Trust Capital of Trust Investment Corporation"

Ⅹ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