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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禁止信託明股實債

發布時間: 2021-05-01 01:52:14

① 新華信託版明股實債中彈,深度解析這能不能做

明股實債。和明確債權項目主要區別就在於處置上。如果項目出問題。去法院處置的時候,明股實債。但是信託公司持有的是項目公司股權。這增加了處置難度。而且從法理上信託公司也沒有優勢可言。但是明確債權就是不一樣。起碼是公司破產清算的時候,債權還款都要在股權之前,。

② 新華信託敗訴,名股實債還能做嗎

其實這個明股實債還是要看管理人實力。不同的管理人實力不一樣。尤其是現在的房地產市場。其實很多項目都是這么操作的。不過只要是管理人實力強。融資方信用好。那其實是沒什麼問題的。

③ 銀監會明文禁止票據信託存續業務那以後咋辦

昨日,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銀監會已於2月下旬正式下發文件禁止票據信託業務。根據這份名為《關於信託公司票據信託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信託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

④ 明股實債是怎麼一回事具體怎麼一明股,怎麼一實債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為「表面是股權投資,實質上是債權投資。」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形式上是以股權的方式投資於被投資企業,但本質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明股實債不佔用公司的授信額度,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影響公司的銀行借款等經營融資。
(網路粘貼的)

⑤ 信託明股實債還能繼續么

明面上禁止的,但是還有一些房地產項目是這樣搞得,如信託入股項目公司股權,然後發放股東借款,股東借款是債,另一部分股權很少,到期回購就行了。

⑥ 明股實債指什麼

明股實債是一種創新型的投資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為「表面是股權投資,實質上是債權投資。」其與傳統的純粹股權投資或債券投資的區別在於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形式上是以股權的方式投資於被投資企業,但本質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明股實債的投資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託公司廣泛運用於房地產投資領域。

⑦ 如何理解明股實債涉稅處理背後的道理

房地產企業中會有「明股實債」的融資方式,兼顧了債務和權益的雙重屬性,放眼整個資本進入和退出全程來看,本質上屬於債權性質,但又披了股權的外衣,其實這件外衣也不是可有可無,因為投資者可以通過股權外衣保障債權資金的安全。鑒於明股實債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專門進行了規定。
1、正確認識資金進入和退出模式
信託資金進入形式上採用增資的方式,擁有企業股權,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規定該投資:(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也就是說雖然形式上以股權方式進入,但本質上需要遵循債權的相關約定,日常經營中信託公司股東履行控股監督,企業原有原股東負責項目公司日常經營,不過對於影響信託計劃的企業重大經營活動上信託機構具有一票否決權,這個安排其實和債權性質很類似,債權人也會對企業提出各種資金運用和管理上的限制,但並不屬於參與日常經營的范疇。
關於資金的退出方面,信託主體退出無外乎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由地產企業進行減資,實現信託主體的退出;第二種方式是由原房地產企業的大股東從信託主體回購股權的方式實現信託主體的退出或信託主體變賣股權退出。很明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採用了第一種退出模式,那麼從形式上來看資金退出屬於信託的減資行為。當然也有專家認為信託投資應該由其他股東將信託股權回購,並不是由被投資企業贖回或償還本金,可能主要是為了規避股權回購時,也就是撤資時會涉及到分配被投資企業資產的相關法律的約定,但實際上「明股實債」形式上還需要考慮「股」的因素,所以資金退出作為減資處理比較合適的。如果是原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那麼當初信託進來的意義在哪裡呢?股東當時缺錢?那回購的時候怎麼有錢了?要麼是股東當時不想出錢?既然不想出怎麼又想回購了呢?因此既然企業想做大資本金獲得發展,股東為什麼不自己直接投錢,反而要引入信託投資這樣天天給自己投反對票添堵的第三者呢?好玩?還是股東有受虐傾向?好像說不通。
2、正確處理企業所得稅問題
明股實債混合性投資的收益來自於兩部分:因此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主要關注這兩方面的處理。
第一是投資協議中規定的固定利率收取的利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可以確認為利息支出在稅前扣除,關於可以扣除的利息多少實際上可以按照實際額度扣減,這樣的法規精神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中規定也有體現,企業可以按照實際貸款利率進行扣除。
第二部分是資本退出贖回價格和本金的差額,這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益進行處理,也就是說不管是資金退出的溢價或者折價都作為債務重組損益處理,也不需要按照股權轉讓來處理了,既然明股實債只是穿了一件股權的衣服,那麼你退出的時候也不會讓你按照股權的那套處理,避免了股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的問題,應該說是簡化了明股實債涉稅問題的處理。
當然明股實債業務,資本退出的時候究竟是溢價還是折價,實際上在於投資各方的約定,首先投資合同規定的利率不能過高,基本上按照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浮30%以內還是可以考慮的,原因是利息過高可能在被投資單位稅前將不能抵扣,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規定可以按照實際利率進行扣除,但各地執行上仍然按照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利率水平進行扣除的情況比較多,有的甚至只認可基準利率,不認可浮動利率,這樣的處理著實讓人難以理解。因此在投資協議的利率約定上還需要結合當地的利息扣除執行口徑進行安排,將收益在利息和退出機制上進行合理安排。
關於明股實債的認定要深入理解法規精神,不要簡單以為資本退出必須讓股東回購股權才行,房地產企業之所以會選擇明股實債的融資方式,目的也是為了做大資本金,爭取到更多的融資渠道和市場機會。所以34號公告給我們講的是基本的道理,股東就是不想出錢的,就是想利用別人的資金壯大自己,打腫臉充個胖子圖個面子,面子有了自然里子就有了。所以我們認為把道理講清楚要比把法規講清楚更重要,法規不會可以查,道理不明白那就徹底沒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