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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投資代扣代繳義務

發布時間: 2021-05-01 00:23:21

信託貸款的收入不是免徵營業稅嗎

一、交通運輸業 3% 陸路運輸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 水路運輸 打撈,比照水路運輸征稅。 航空運輸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 通用航空業務,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比照航空運輸征稅。 管道運輸 裝卸搬運 二、建築業 3% 建築 安裝 修繕 裝飾 其他工程作業 三、金融保險業 5% 金融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貸款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保險 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免徵營業稅。 四、郵電通信業 3% 包括郵政、電信 郵政包括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其他郵政業務。 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徵收營業稅。 電信包括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 五、文化體育業 3% 包括文化業、體育業 文化業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 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征稅。 體育業包括舉辦體育比賽,為體育比賽或活動提供場所。 六、娛樂業 5%-20% 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高爾夫球、壁球、網球等項目。 經營射擊、游藝機、跑馬、狩獵(包括釣魚)、遊艇、賽車(專供兒童娛樂的遊艇、賽車除外)等游藝項目 檯球、保齡球、其他游藝項目。 七、服務業,包括組織旅遊,提供場所等,5%。八、租賃業,5%九、銷售不動產,5%

㈡ 個人購買信託如何繳稅

目前個人購買信託是不交稅的,目前我國對信託產品本身收益暫無征稅規定,而是按照現行的一般性稅收政策對信託活動進行稅務監管,並未考慮信託本身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及其表達方式、實踐方式。具體表現為信託資產轉移時按照「產權轉移」徵收營業稅、印花稅、契稅等,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則沒有具體的規定。
一般而言,信託產品的用途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個人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現在所採取的投資人的個人報稅制度中,信託公司是不會代收代繳投資者的稅款的。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㈢ 企業如何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的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股息紅利所得
對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發文另行作出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因上市公司分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根據持有時間不同,確認不同的納稅義務。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收入,即實際稅率變成了10%。如果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計入股東個人應稅所得,即實際稅率變成了5%。
2.基金產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規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文開頭提到的 「余額寶」們都是與相關基金掛鉤,用戶在其網站直接購買基金等理財產品,例如「余額寶」就是相當於購買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貨幣基金產品,所以和購買普通的基金產品類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4.銀行理財產品
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包含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匯理財產品)收益是否納稅,總局並沒有具體規定,實際操作中多數銀行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從《青島地稅2012年度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證,青島地稅指出,通過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品種很多,有銀行自行開發的理財產品,有銀行代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代銷的產品,還有委託貸款。經請示總局,對個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現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㈣ 信託產品利息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個人從信託公司購買信託產品,取得的收益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一般而言信託產品用途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個人所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信託產品是投資於國債及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其獲取的利息也應免徵個人所得稅。

㈤ 如何利用信託實現避稅

在資產保護方面,醫生、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利用離岸信託規避可能發生的高額訴訟費。

離岸信託非常適於稅收規劃、規避資本利得稅。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稅天堂設立離岸信託作為外派人員做稅務規劃的工具,還有一些公司將離岸信託作為員工福利、退休、股票期權計劃、保險計劃的解決方案。

近些年,離岸信託也被影子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廣泛使用。信託在金融產品設計、結構性金融、資本運作、轉移風險、表外融資等業務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㈥ 信託投資,哪些情形不征個稅

從目前信託、資管等行業實踐來看,以資金信託為主,諸如不動產等類型的信託還尚少,尤其按照我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等產權的變動會產生重復納稅問題,在稅收立法上尚未解決,因此目前有關信託投資的稅收立法多是基於基金等資金信託而產生的。

一、信託行業個稅政策梳理
目前我國對信託業務還沒有制定統一的稅收政策,對個人所得稅的處理主要是參照: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
《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
《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
《關於項目運營方利用信託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等相關法規。
我國關於信託的有關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基金規范性文件中,根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本身不是基金收益的納稅義務人,投資者才是納稅義務人。個人投資者投資收益由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公司分配收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稅務機關將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視為利益導管,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投資者進行課稅。這些規定僅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不適用其他信託產品,但對完善信託稅制具有積極借鑒意義。

㈦ MBS、CDO、ABS、CLO分別是什麼意思各是什麼用途

1、MBS:抵押支持債券或者抵押貸款證券化。MBS是最早的資產證券化品種。最早產生於60年代美國。

用途:利用貸款集合體定期發生的本金及利息的現金流入發行證券,並由政府機構或政府背景的金融機構對該證券進行擔保。

2、CDO:資產證券化家族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標的資產通常是信貸資產或債券。

用途:通常創始銀行將擁有現金流量的資產匯集群組,然後作資產包裝及分割,轉給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私募或公開發行方式賣出固定收益證券或受益憑證。

3、ABS

資產支持證券是由受託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份額。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其支付基本來源於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

用途:

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發行的,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證券。換言之,資產支持證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託的信託收益權份額。信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4、CLO:貸款抵押債券,是將大量貸款證券化後拆分賣給不同的投資者的產品。

用途:貸款抵押債券,是將大量貸款證券化後拆分賣給不同的投資者的產品。貸款歸還的利息和本金並不平均分配給所有CLO持有人,持有人被劃分為不同的級別,叫做tranches,不同級別的收益率不同,承擔的風險也有所區別。

有為保守投資者設計的級別(風險較低、收益較低,類似文中的債權形式CLO),也有為風險偏好較高的投資者設計的級別(風險較高、收益較高,類似文中的股權形式CLO)。

(7)信託投資代扣代繳義務擴展閱讀:

債券的基本特徵:

1、償還性

償還性是指債券有規定的償還期限,債務人必須按期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

2、流動性

流動性是指債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場的實際狀況,靈活地轉讓債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實現投資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對穩定,不隨發行者經營收益的變動而變動,並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債券能為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入,即債券投資的報酬。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債券收益可以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三是投資債券所獲現金流量再投資的利息收入。

㈧ 信託產品利息是否應繳個稅

問:個人購買信託產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繳個稅? 答:一般而言,信託產品的用途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個人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信託產品是投資於國債及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其獲取的利息也應免徵個稅。

㈨ 個人從信託公司購買信託企業所得稅是信託代扣代繳嗎如果不是,有相關政策性文件嗎急需,謝謝!

一般不會代扣,目前尚無針對信託收益的稅收政策,個人繳稅全憑自覺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