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人民法院執行凍結、扣劃相關規定和依據
《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1)法院有權利執行信託么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五條。
❷ 哪些信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信託一經設立,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或受託人狀況的變化、甚至破產影響。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的債權人一般也無權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除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除傭金以外的信託利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總結:信託財產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現金、金融資產、房子、車子乃至公司股權都可以做為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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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法院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嗎
只有法院才會有這個權力!!!
❹ 法院可以強制要求信託委託人更改受益人嗎
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託財產的授予權,即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授權,要求受託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保留一系列權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二)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的權利;
(三)要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辦法、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准許受託人辭任及選任新受託人的權利;
(五)當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要求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權利;
(六)當委託人是信託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託的權利;
(七)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託人地位的確立和委託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並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受託人是對信託財產按照信託行為的規定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人。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對信託財產進行獨立的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二)具有按信託文件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三)具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要求以信託財產承擔的權利,但因受託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四)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具有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
(六)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有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受託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
(三)將自身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帳的義務。
(四)有保存處理信託事務完整記錄並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義務;
(五)對受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六)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享委託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二)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三)有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四)信託終止時,信託文件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五)當信託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後決算後,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託人在處理信託業務的過程中,由於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❺ 個人債務法律會執行我的信託資金
一旦發現,就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建議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❻ 法院有權查封自然人的信託產品嗎
沒。自然人買的信託產品,只要沒到期。那法院也難處理。只能等到信託項目到期結束的時候,資金回到客戶賬戶以後,法院才能出面讓銀行凍結資金。
❼ 信託基金能強制執行嗎
看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