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基金研究報告對外銷售有法律限制嗎
1.私募所得稅制度現狀
1.1.私募稅收制度建設相對滯後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納入監管框架以來,私募政策迎來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產品開始向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8 月,首個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從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等八個方面規范了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私募基金業務維度出發,提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
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9 月,證監會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從機構維度(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對開展泛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遵守的行為規范進行了規定。隨著私募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等制度的確定,私募運行趨於規范化;而隨著私募政策的統一化,不同類型私募業務的監管套利問題也趨於消散。但對於近期才集中「轉正」的私募而言,還有許多問題亟待明確,稅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當前,國內私募基金按投資方向可以分為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於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視作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按組織形式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內私募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契約制。
其中,在契約制中,國內私募基金傳統上常藉助通道形式,如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登記備案制實行後開始出現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約型私募。
但與私募類型和通道的豐富化形成對比的是,與私募有關的稅收制度多以「點狀」存在、未形成一個統一涵蓋所有私募類型的稅收框架。私募的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例如直接私募的稅收尚無明確說法、形式各異的私募基金如何體現稅法公平原則等。私募稅收制度建設滯後於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設。
1.2.私募所得稅現狀梳理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稅進行梳理。我們重點關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這兩類基金按組織形式均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建投資基金,基金本身成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點有降低風險、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適用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等。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夥企業法》引進了有限合夥法律制度,為有限合夥制私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點主要有:設立程序簡便、稅收可穿透、無代理風險等。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契約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契約,將基金委託給管理人管理,實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其特點有設立、退出和增募機制靈活、無雙重稅收、決策效率較高等。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私募所得稅問題可以分解為兩個問題:一是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二是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
其中,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 號文)、2008 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 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其中相關條件主要指:
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這就意味著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的基礎稅率為25%,但享有眾多稅收優惠政策。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這就意味著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不收取所得稅。
傳統通道式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資管、信託、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均非法人實體,因此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在基金層面自然也就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⑵ 誰能講解一下股權投資信託計劃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區別在哪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
把募集來的資金投資於股權項目。管理人是信託公司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把募集來的資金投資於股權項目。管理人是私募基金公司
只要管理人合規使用資金。兩者是沒有區別的。重點就在這。信託公司的公信力比較強、對於資金的使用投資人比較放心。但是對於私募基金公司來說。公信力以及資管能力有可能比不過信託(但是其實現在做股權基金最強的是私募基金)
⑶ 什麼是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⑷ 私募股權基金信託是否須到銀監會登記備案
需要,信託是由銀監會監管的,所有的信託計劃都需要報備到銀監會
⑸ 私募股權投資信託(PE)有什麼優勢
1、靈活的管理方式。
信託公司可以擔當合格投資人、基金募集顧問和投資管理人等多種身份;
2、專業管理能力強。
信託公司是唯一跨越貨幣、資本和實業市場的專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良好,對各行業都有較強的專業分析和投資決斷能力。在實業領域一直擁有較為豐富的投資經驗和人力資源,已經大量開展的股權投資類集合信託與私募股權投資沒有本質上的差異,兩者可以實現完美的對接;
3、廣泛的資金來源和客戶基礎。
信託公司多年來通過發行集合信託產品等多種方式積累了一大批機構客戶和高端個人客戶;
4、多元投資工具和綜合服務優勢。
信託公司作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不僅可以採取普通股、可轉讓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型投資工具,還可以綜合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平台,採取貸款、擔保、證券發行、融資租賃等多種金融工具組合,為創業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5、避免了雙重征稅,提高了投資者的收益水平。
⑹ 私人股權投資信託(PE)有什麼優勢
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為創業者實現創業理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私人股權投資基金(PE),是指採取私募形式對高科技、高成長等創新型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通過提供管理服務提升企業價值,最後通過上市、並購、管理層回購或清算等方式,出售股份退出。私人股權投資涵蓋企業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即可以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的各階段進行投資。
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有公司型、信託型和有限合夥制等多種組織形式。在中國,信託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與其他形式相比,具有較多優勢:
一是專業管理能力強。信託公司是唯一跨越貨幣、資本和實業市場的專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良好,對各行業都有較強的專業分析和投資決斷能力。在實業領域一直擁有較為豐富的投資經驗和人力資源,已經大量開展的股權投資類集合信託與私人股權投資沒有本質上的差異,兩者可以實現完美的對接;
二是靈活的管理方式。信託公司可以擔當合格投資人、基金募集顧問和投資管理人等多種身份;
三是多元投資工具和綜合服務優勢。信託公司作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不僅可以採取普通股、可轉讓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型投資工具,還可以綜合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平台,採取貸款、擔保、證券發行、融資租賃等多種金融工具組合,為創業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四是廣泛的資金來源和客戶基礎。信託公司多年來通過發行集合信託產品等多種方式積累了一大批機構客戶和高端個人客戶;五是避免了雙重征稅,提高了投資者的收益水平。
⑺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信託計劃區別在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信託計劃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依據法律主體不一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在運作基金;信託公司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運作信託計劃。
第二:管理機構不一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按照企業的運作方式,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後,在發改委或金融辦(各地不一)辦理備案;信託公司則接受銀監會的監管。
第三:業務審批機制不一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事後在相關政府部門備案,接受監管;信託計劃有些則要事前報備,如現行的房地產信託計劃等。
第四:人數限制有差別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限制人數不超過50人;信託計劃除限制50人外,但對於合格機構投資者人數不做限制。
第五......
希望以上回答能夠幫助你。
⑻ 哪裡可以找到私募股權發展現狀的數據
根據數據統計結果,2013年共新募集完成349支可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資金額共計345.06億美元,數量較2012年略有下降,金額同比增長36.3%
縱觀2013年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呈現出以下特點:
募資市場回暖,外幣基金更為活躍。從2013年新完成募集的349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來看,盡管募集數量同比下降5.4%,但是募資金額同比增長36.3%,募資市場復甦跡象明顯。其中,外幣基金新增27支,披露金額的26支共計111.80億美元,募集熱度出現回升。
投資規模有所增長,成長資本、房地產、PIPE為主要投資策略。2013年披露金額的602起私募股權投資案例涉及交易金額244.83億美元,同比增長23.7%。其中大宗交易共發生15筆,涉及金額超過94億美元,有效帶動了投資金額的迅速增長。
從投資策略來看,2013年成長資本、PIPE、房地產投資三種策略占據全部策略類型的95%以上。其中,披露金額的成長騰達資本投資384起、房地產投資100起、PIPE投資92起,涉及金額分別為126.12億美元、63.39億美元、45.63億美元。全年還發生並購投資14起,夾層資本7起、過橋投資2起。
並購退出佔比27.2%,香港主板成為通過IPO實現退出的主要場所空間。由於2013年國內IPO經歷了漫長的空窗期,在主退出眾多渠道受阻的情況下,退出創造市場呈現多元化態勢,其中發生並購退出案例62筆,占總案例數的27.2%,成為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全年41筆IPO退出案例都發生在境外,其中香港主板IPO退出34筆。此外,本年度股權轉讓與股東回購各發生47筆與38筆,管理層收購發生20筆,另有以房地產基金退出為主的其他方式退出17筆,清算退出3筆。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
相關政策法規不完善。我國現行《證券法》雖對非公開發行證券有所規定,但並未將PE等私募形態基金納入規范范圍,且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也不涉及私募形態基金。《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信託法》等法律法規雖然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發展提供了些許法律支持,但是這些法律法規的一些細則並沒有出台,影響了法規的可操作性。
監管機制責任不到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涉及募集資金和投資活動,觸及面廣,涉及部門較多。在當前以機構監管為主的分業監管制度下,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或相互重疊或沒有明確劃分,造成監管法律基礎缺失、監管主體不明確、具體監管機制設計不夠完善以及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邊界不清晰等主要問題,在實務上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產生困擾。
私募股權投資重點領域主要為傳統行業。國外經驗表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創新產業。但我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分布於傳統行業,富於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產業則相對缺乏資金,不利於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和中小企業的長期發展,同時遏制了私募股權投資創新產業的動力。
⑼ 房地產信託、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兩種融資方式有什麼異同怎麼選擇
是有很大不同的,簡單一點說:信託可以分為股權型、債權型。其中股權型又分主動型、被動型。
像你所說的私募股權基金信託就屬於主動型股權信託。
這個問題很復雜,有機會可以當面交流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