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我國目前在IPO及國企改革中不允許信託持股
證監會對擬IPO企業的一條要求是:股權清晰。通過信託代持的方式,規避股東超過200人的限制,有可能導致將來上市後代持股東之間的股權糾紛,所以是一定要清理的。
2. 北京信託公司什麼時候IPO
神仙也不知道
3. 信託的集合信託計劃不能作為配售對象參與詢價了嗎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
第四條 常規類詢價對象是指經相關監管部門批准,依法設立並符合《承銷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以及合規境外機構投資者。
第五條 常規類配售對象是指常規類詢價對象管理並符合《承銷辦法》規定范圍,可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自營投資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包括:
(五)信託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十)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投資產品。
注意第五條第10款。
4. 信託公司要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為什麼不行
信託公司的資金分為兩類,一類是自有資金,一類是信託資金,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持股的公司如果上市是允許的,與一般法人股東沒有區別,但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持股的公司是不允許上市的。
信託資金屬於信託公司「吸儲」資金,但照比銀行,這筆資金的針對性更強,即吸收資金的時候,參與信託的投資者就已經知道資金用於何處,屬於專項資金。那麼信託資金持股,其實就是把各種股東合在一起,成為一個冠冕堂皇的法人股股東。這種行為,在證監會眼中,屬於故意規避《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限制的行為,股東超過200人,根據《證券法》就視為公開發行,公司開發行要取得證監會同意。
現實中,我們國家因為在上世紀90年代曾經進行過大規模的國有企業改造情況,股東人數超過200名的情況也算是遍布華夏了,曾經一度,很多公司通過信託手段規避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定,在證監會很容易地發現之後,遂出台其內部規定,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持股的,與工會持股、委託代持視同一致,不允許上市!
除此之外,信託資金如果以自有資金持股,股東就是信託公司自身,那麼就沒有限制。
5. 信託可以做私募PE的LP嗎如果可以,那麼PE投了項目之後,如果項目上市,這個應該是有障礙的吧
1.信託可以做私募PE的LP嗎?
目前肯定不可以。
①監管層面:2008年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中證監會規定了企業ipo之前股東中不能有信託計劃,但沒有對PE的LP是否是信託計劃予以規定,就從字面上來說,這個方案本身是有可行性的。但是,由於PE投資具備高度的不確定性,因此監管部門就監管的角度是不允許IPO之前PE背後有信託計劃的,並由銀監會直接監控,所有此類信託計劃不予報批。但目前中信信託,平安信託等從2011年開始就設立了相關的GP,在等待政策開放。
②信託層面:集合信託計劃由於有隱形的兌付要求,基本都是以債性的項目為主,股性的項目也是自有一些交易對手非常強大,比如萬科等,的房地產類較為常見,且此類項目容易測算回報率,回報率相對穩定,期限相對固定,與PE所對應的高回報高風險不對應,因此就信託本身而言他也不會對外接此類工作。也較少信託會有此類的創新業務部門。再者,如監管對其打開,信託對交易對手的選擇也會非常嚴厲,一般他們自己設立GP為主,不會採用外部的GP,一個強大的GP肯定是有募集能力的,需要找尋信託做募集的,通常而言募集能力非常有限,GP本身實力一般不會太強。因此信託本身選擇和這樣的機構合作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③類似項目:近來由於信託業的火暴,不少PE也轉型做固定收益類的有限合夥,有的通過合夥制企業嵌套在信託里,即FOT(信託計劃都為單一信託,信託公司不承擔事實風險,有一定可能性誤導客戶);也有通過信託嵌套在合夥制私募基金里,即TOF,(金谷信託,之前與其股東信達資產旗下的投資公司有過此類型的產品)。這兩者的形式由於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客戶,最終還是要信託承擔責任,因此此類業務只要涉及到募集,做集合的,不管是FOT,TOF一律叫停。
2.有什麼好的解決處理辦法?
民營的PE要通過信託募資這個念頭還是早點打消吧,體制是不允許貴族和平民聯姻,這樣的例子在中國金融市場數不勝數。即便你們聯姻了,你們的孩子能否到這個世界上還是困難重重,有這個精力和時間對付這樣的事情,不如採用更為按部就班的方式做好PE。
如今的PE業經過了發芽到全面PE,同時IPO的低迷,與PE的時間周期來看,目前做PE確實有較好的前景,好多之前的PE都要謀求退出,現在新的PE都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到一些經過三五年培養的優質企業。就募集的角度而言,PE本身為私募,是對特定人群的,這就要求GP本身的管理者具備一定的知名度,(這也是為什麼薛老漢等人,用微博等工具加強自己知名度的原因之一),管理合夥人能依賴自己良好的投資業績和知名度引來資金,這是最常規的。
如果一個PE不具備上述能力,那麼本身他就是屬於風險較高,且不確定性較強的PE,但也不是不具備募集的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聯姻一些民間的第三方理財。以GP配股的形式找到這些募集能力非常強的人,讓其不僅享受到募集期內的固定財務顧問費用,更讓其與GP的成長連體,這個方式是可以嘗試的。(其實紅杉資本前期募集資金也是依賴於諾亞財富這個第三方理財的)。只不過現在單純的代銷給第三方的動力是不夠的,因此配股的方式是有效的刺激其為PE募集的動力。
6. 結構化信託項目為什麼不能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法律規定哪有那麼多原因,可能就是說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這你能信嗎?
7. 信託計劃作為主體做股權投資,IPO 會有障礙嗎
以信託計劃為主體做股權投資,在2005年就曾出現過(當年12月30日渤海銀行成立,引入了境外投資者渣打銀行和天津信託通過募集民間資金成立的集合信託計劃,這一創新做法在當時曾引起了不小的轟動)。
但以信託製做股權投資,真正發展起來起始於2008年。
2008年6月25日,銀監會印發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使得以信託計劃的方式進軍股權投資領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之後出現了很多信託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可惜好景不長。
很快,證監會就表示,公司上市前存在眾多穿在信託計劃持股的,必須進行清理,否則不予放行。
有人認為這是部門博弈空間的結果,但應該也存在迅速騰空以下原因:
一是信託持股突破了《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限制,違反證券法對公開發行證券的有關規定;
二是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要為受益人的相關情況保密,這與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原則有沖突;
三是信託登記制度的缺失,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代持關系。
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反正此路不通了。
不過信託制的確成就了一批基金(其中有幾家現在已非常知名,也非常成功),因為他們當時以信託方式募集來資金後,投了一批很不錯的項目。後來不能IPO了,就將股權轉到了關聯公司,基本沒有影響退出。
2012年4月,銀監會和證監會高層通過洽商,對重啟信託計劃開設證券投資賬戶達成了共識。同時,兩部委也對放行IPO前信託計劃持股的可行性進行了溝通。可惜,最後沒有結論。
所以現在的情況是,信託計劃作為主體做股權投資,IPO仍有障礙。
再說下信託計劃嵌套有限合夥。
2009年建銀國際就曾做過類似的嘗試,即其設立的建銀醫療保健股權投資基金(不過不是嵌套有限合夥,而是嵌套公司制,但原理相通)。後來未見該基金有項目以IPO的方式退出。
2010年9月底,天津成立了4家所謂的「信託計劃嵌套有限合夥」的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其中有三家是由中信信託牽手上海華岳投資設立的。分別是博道信元股權投資合夥企業、華辰佳業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御道元誠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另有一家是由西安國際信託和江西鄱陽湖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天津大石洞穩健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
8. 信託公司IPO存在什麼障礙,為什麼要採用借殼
第一,信託公司信息透明度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信託公司一方面有保密的性質。但是上市成為公眾公司,必須要對信息公開,透明。這一點就很難做到。
第二,業務同質化嚴重,信託公司的業務同質化非常嚴重。幾乎市場中的信託公司做的業務類型雷同度很高。
第三、缺乏核心的盈利模式。信託公司目前的盈利主要是來自於產品的管理費。其他的收入來源沒有。
第四、信託公司在做業務的時候未決訴訟很多。因為項目一出問題就必須和融資方打官司,但是打官司往往需要很長時間,而且官司不斷。這直接影響了上市的過程中證監會的審核。
9. 信託為主體做股權投資 IPO有障礙嗎
作者:周永信
鏈接:http://www.hu.com/question/26499891/answer/33562532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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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信託製做股權投資,真正發展起來起始於2008年。
2008年6月25日,銀監會印發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使得以信託計劃的方式進軍股權投資領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之後出現了很多信託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可惜好景不長。
很快,證監會就表示,公司上市前存在信託計劃持股的,必須進行清理,否則不予放行。
有人認為這是部門博弈的結果,但應該也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信託持股突破了《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限制,違反證券法對公開發行證券的有關規定;
二是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要為受益人的相關情況保密,這與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原則有沖突;
三是信託登記制度的缺失,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代持關系。
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反正此路不通了。
不過信託制的確成就了一批基金(其中有幾家現在已非常知名,也非常成功),因為他們當時以信託方式募集來資金後,投了一批很不錯的項目。後來不能IPO了,就將股權轉到了關聯公司,基本沒有影響退出。
2012年4月,銀監會和證監會眾多創造高層通過洽商,對重啟信託計劃開設證券投資賬戶達成了共識。同時,兩部委也對放行IPO前信託計劃持股空間的可行性進行了溝通。可惜,最後沒有結論。
所以現在的情況是,信託計劃作為主體做股權投資,IPO仍有障礙。
再說下信託計劃嵌套有限合夥。
2009年建銀國際就曾做過迅速類似騰飛的嘗試,即其設立的建銀醫療保健股權投資基金(不過不是嵌套有限合夥,而是嵌套公司制,但原理相通)。後來未見該基金有項目以IPO的方式退出。
2010年9月底,天津成立了4家所謂的「信託計劃嵌套有限合夥」的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其中有三家是由中信信託牽手上海華岳投資設立的。分別是博道信元股權投資合夥企業、華辰佳業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御道元誠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另有一家是由西安國際信託和江西鄱陽湖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天津大石洞穩健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
這四家企業的運作模式是,信託公司先成立信託計劃,然後將募集信託資金以有限合夥人方式設立有限合夥制企業,並以有限合夥企業的身份參與到投資當中。
從理論上來講,這種信託嵌套有限合夥的方式,可以規避信託計劃參與IPO的政策限制,因為在PRE-IPO的公司股東中,信託計劃將以有限合夥企業的身份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