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一)發生實物黃金交易行為的分理處、儲蓄所等應按月計算實物黃金的銷售數量、金額,上報其上級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各支行應按月匯總所屬分理處、儲蓄所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本支行的實物黃金銷售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增值稅預征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預征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月匯總所屬地市分行或支行上報的實物黃金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按照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根據已預征稅額計算應補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稅額=應納稅額-預征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預征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在下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從事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級金融機構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預征率由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省稅務局確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⑵ 我想請問一下。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有:貴金屬投資咨詢服務
你要開辦的業務是不是「天通貴金屬交易所」提供一個所謂的貴金屬交易平台,你只負責通過QQ、微信、手機等形式開拓客戶,跟他們聊天、提供所謂的內部交易信息,讓客戶到該平台投資交易,然後你提取客戶拓展、平台推廣的傭金?如果是的話,建議先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查「天通貴金屬交易所」是否辦理有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是否有貴金屬交易,如果涉及特殊的經營許可項目,還要到主管單位了解是否具備經營資格。目前該類型的經營活動不少屬於欺詐,即所謂的交易平台根本不具備進行交易的資格,客戶拓展和平台推廣實際也成了騙人上當的行為。
⑶ 外匯、黃金投資歸哪個部門主管
很簡單,看交易商提供的監管。看是哪個國家的,然後去那個網站查詢監管號。
你可以去外匯通網站看經紀商頻道,教你查詢方法,已經國內流行平台的測評。
包括資金安全,監管,點差等等
⑷ 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相關法律
目前,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工商總局四個體系,另外還有黃金相關的稅法體系。
(一)中國人民銀行體系
1、綜述
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央行管理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和黃金衍生產品、監督管理黃金進出口的職責和權力。
2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有:
(1)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1)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
(1.2)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2)國辦發〔2008〕8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1)「主要職責」中規定央行具有如下職責:
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2.2)「內設機構」中規定:
金融市場司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貨幣金銀局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黃金儲備。
(3)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1)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被廢止,但其第四條的內容「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未變。
(3.2)央行具有國內黃金進出口的審批權。
(4)央行關於黃金進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央行僅賦予了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黃金進口權。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但該辦法至今仍沒有證實頒布實施。 證監會體系目前涉及到黃金的法律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主要內容是變相期貨的認定、20%交易保證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權的認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品種,歸證監會管理。
另外,證監會正准備推進境內期貨公司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業務。如能落實,則或能根據此業務規避央行的黃金進出口管理而進行黃金交易的境外平盤。
200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可能與我所相關的條款有:
1、關於「變相期貨」的認定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本條例施行前採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2、關於「變相期貨」的相關管理條例
(1)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關於對經營「變相期貨」者的懲罰措施
(1)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內黃金相關稅法的主要內容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場內交易標准金錠、金條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制度。這樣就保證了國內的金礦和金銀精煉廠除了向這兩個交易所供貨外,以其他方式銷售黃金要繳納相應稅賦。
主要法規有:
1、國稅發明電〔2002〕4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財稅〔2002〕142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08〕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8〕4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⑸ 那位大哥大姐知道全國有多少個大宗商品交易所有多少個文交所分別是那些
上海黃金交易所
上海黃金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履行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職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黃金交易,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律性管理的人。
交易所實行會員制組織形式,會員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從事黃金業務的金融機構、從事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及其製品的生產、冶煉、加工、批發、進出口貿易的企業法人,並具有良好資信的單位組成。現有會員162家,分散在全國26個省、市、自治區。
上海黃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黃金現貨交易所截至2011年底該所總交易額為4.44萬億元人民幣。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官方簡稱:津貴所(另一種叫「天交所」是不正確的,因為天交所是特指「天津股權交易所」),是國家唯一批準的採用分散式櫃台交易模式(OTC)的白銀、鉑金、鈀金、鎳等貴金屬交易市場並由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等多家國內知名銀行來資金三方託管的合法金融機構。
交易所營業范圍為「貴金屬(含黃金、白銀)、有色金屬現貨批發、零售、延期交收,並為其提供電子平台;前述相關咨詢服務及許可的其它業務」。
交易所於2012年2月正式運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鉑、鈀、白銀、鎳四個品種。
未來交易所的發展目標是打造一個創新型分散式櫃台交易平台;交易所的發展願景是實現「三個一」:打造一個創新型分散式櫃台交易平台;發起設立一支金屬資源基金;建成一個貴金屬產業園。
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
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批准下,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簡稱「北商所」)注冊成立,是集商務流、信息流、資金流於一體的國資控股現貨電子交易平台。
北商所由北京市國資委直接控股60%,具有強大的國資及政府背景。因此,北商所是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齊名的五大交易所,是政府性質的大宗商品交易所。
北商所自有成熟的現貨市場,是目前國內大多數貴金屬交易所都不具備的,即方便投資人進行自由的現貨交割與提取,又符合了國家對行業規范的要求。
北商所一次性與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光大銀行五大行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同時五大銀行向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授信達600億元,標志著北商所的做市商交易制度,五大銀行是堅實的後盾。
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
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3000萬元,總部設於廣州市金融商務區——珠江新城。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經廣東省政府同意,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復成立。
據國家2013年的相關規定,開展黃金交易業務需獲得國務院金融主管部門的批准根,因此現階段交易中心可掛牌交易的品種主要為白銀、鉑、鈀等貴金屬現貨品種。
交易中心貴金屬現貨電子交易平台自2012年11月22日正式啟動試運營以來,系統運行順利,業務態勢發展良好,客戶數量突破2萬戶,日均交易量突破10億元,累計交易量突破1000億元。
福建省海西商品交易所
海西商品交易所經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2011)1261號文核准成立,以礦產、貴金屬和福建地區需求大宗商品等品種交易為主,輔以貿易、物流、資金託管、信用評定等綜合的新型金融管理業務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
交易所計劃5年內注資6億元,年營業額爭取1000億元。海西交易所爭取在5年內發展成為規范性、高效性、綜合性、國際化的貴金屬、大宗商品交易場所,並搭建起穩定、高效、安全的電子交易平台,配套設立自有大型物流倉儲中心,以促成整套交易流程的完整化、便捷化和系統化。
「海西」的意思是台灣海峽的西岸,全稱是海峽西岸經濟區指福建省。「銀」是貨幣的一種,這里的意思是現貨白銀。
海西銀是海西商品交易所自2011年5月31日成立以來推出的一款投資產品。
湖南省南方稀貴金屬交易
南方稀貴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於2012年3月15日獲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正式批准,成為國內首家稀貴金屬交易所。
交易所以「創新發展、依法經營、規范管理、安全誠信」為經營准則,採取會員制經營模式,由會員單位開展相關業務,交易所負責交易的終結算、交收和物流配送。為促進現貨流通,交易所推出了集投資、收藏於一體且可交易、回購的頂級白銀品牌——臻品銀,並在各大銀行網點安裝了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自助白銀售賣機」。
2013年起,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品種包括:白銀、銦、鉍、碲等各種稀貴(有色)金屬,為廣大投資者和稀貴(有色)金屬行業成員提供集交易、融資、購銷、倉儲、物流於一體的綜合服務;交易所嚴格實行資金的銀行第三方存管,確保交易商的資金安全,並協助易交商獲得快捷的低成本融資服務。
浙江省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
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公司制貴金屬交易場所。
交易市場為各類貴金屬企業和投資者提供貴金屬(白銀、鉑金、鈀金)電子交易平台,並為其提供貴金屬經營商鋪、倉儲、物流、質檢等相關服務業務。
交易市場注冊資本金為一億元人民幣,佔地面積24000平方米,市場可容納各類貴金屬企業一期為150家,二期規劃為200家。
交易市場採用創新的分散式櫃台掛牌交易模式進行貴金屬現貨電子交易,與國際市場接軌。省金融辦對交易市場實行監管,交易資金由中國建設銀行第三方監管,確保市場依法規范運行和交易資金安全。
江蘇省大圓銀泰
江蘇大圓銀泰貴金屬現貨電子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圓銀泰」或「交易市場」)是由江蘇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設立,由江蘇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監管,在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備案,實行自律性管理的公司製法人。
大圓銀泰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設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運用電子商務信息技術組織中國境內貴金屬及其它金屬產品的合法生產和經營,通過優質、高效、暢通的物流服務,利用電子商務平台直接在線報價、配對,以網上銷售、電子購物的方式實現訂貨和回購交易。
大圓銀泰由中國農業銀行對資金實行全方位監管,與中國光大銀行等多家銀行深度合作,農業銀行免收手續費,光大銀行實現真正資金三方存管B2B模式,資金安全有保障。
內蒙古乾豐貴金屬交易中心
內蒙古乾豐貴金屬交易中心,是經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審核批准並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實行自律性管理的公司製法人。位於稀土王國、鋼鐵之城包頭市,是一家大型專業的貴金屬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實行會員制組織形式,以銀行對資金實行第三方監管,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通過互聯網直接在線報價、配對,以網上銷售、電子購物的方式實現交易。遵循"合法經營,真誠守信"的原則組織白銀等貴金屬現貨及電子交易。
⑹ 炒黃金是什麼機構監管的
炒黃金,不同的平台,監管機構也不一樣。世界上有很多家國際現貨黃金監管機構,其中最重要、最權威的有:美國NFA、英國FSA、澳大利亞ASIC和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等。一般大型、正規的交易商在全球很多地方都設有分支結構並接受當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嚴格監督。所以投資者可以嘗試在重要監管機構的官方網站上查詢自己的交易商是否注冊並接受監管,並了解他們過去的監管信息。
⑺ 天通金交易合法嗎黃金之星是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的嗎
兩年以前還未得到正式批復,天津貴金屬就開始在全國范圍內發展代理,而今得到批復後,其代理發展速度可謂值得學習。但就天津貴金屬市場本身的價值和科學性,以及其市場拓展的方式,諸多方面值得進行理性地深思。
天津貴金屬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致命之痛:
一、 作為做市商多餘的單無法及時轉移其只能自行接下,這將可能隨時面臨致命的崩盤風險。
一個合理的市場必須是撮合成交,只有這樣,盈利和虧損才能落實到主體。在撮合成交市場,如果從一個會員單位同時同一價格遞交一百手多單和一百五十手空單,那麼需要支付一百五十手的交易手續費,那麼作為會員單位,可以把這一百手多空進行內部對沖消化,只向撮合成交市場遞交五十手空單,因此只需支付五十手的手續費,這是做市商制度的合理之處—降低經營者交易手續費,因為多餘的單向上級撮合成交市場遞交存在時間延遲,這也是做市商收取點差的原因;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做市商制度是撮合成交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此,天津貴金屬要發展做市商模式,會面臨兩個重要問題:一是交易時間,天津貴金屬無法與國內任何一個市場接軌,二是國內白銀價格與國際價格的差異;如此,天津貴金屬似乎只能和國際交易商合作,但是截止目前,我國政府未批准任何一家外資交易商進入大陸開設辦事機構。當然,有人會提出另外一種做市商模式,就是單全由莊家吃掉,我不知道有哪個莊家能吃下中國的黃金市場,即便是天津市政府,如果遭遇一波大級別的單邊行情多數人交易成功,未必能抗得住全中國的盈利,依舊不排除崩盤的局面,到時,誰來給投資者交代?投資者賠了倒好,集體賺了誰給?這種情況,在既往的非法外盤中,例子還少嗎?
二、 白銀根本無法提現貨。
天津貴金屬白銀能夠提現貨,多次咨詢後這個消息得到確認,但是當真要去提的時候,必將遇到麻煩,根源在於,天津貴金屬白銀報價跟隨國際價格,而國內白銀價格與國際白銀價格每公斤相差200多元,如果天津可以提貨,那麼面臨的情況可以用實際例子演示為:客戶在天津以3700元每公斤提走現貨,天津貴金屬以3900以上的價格從上海黃金交易所提貨轉給客戶,天津貴金屬可能這么做嗎?白銀廠家在上海黃金交易所能賣到3900以上,又會以3700的價格賣給天津貴金屬嗎?除非天津貴金屬白銀每公斤的提貨費用是200元以上,何況目前我國白銀市場是供應遠遠不能滿足於需求。
三、 手續費並沒體現出做市商的優勢。
通過對做市商模式的分析可以知道,一個合理的做市商的市場應屬於撮合成交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合理性在於收費費方面的優勢。但是天津貴金屬,點差0.5元,手續費收萬分之七,按黃金價格200元每克計算,交易手續費為點差(0.5乘以1000)再加上[(200乘以1000乘以萬分之七)乘以2]等於780元,而上海黃金交易所按萬分之18計算,交易手續費為:[(200乘以1000乘以萬分之18)乘以2]等於720;很多人只看到萬分之7,沒注意0.5的點差才是大頭,並且點差擁有很多不確定性,導致成交的時間有可能延遲,即出現滑點和不能成交的狀況,這在眾多的外盤交易中普遍存在且經常出現。
四、二十四小時交易的噱頭。
關於二十四小時交易,不僅是天津貴金屬鼓吹的優勢,也是以前非常外盤吸引客戶的噱頭,二十四小時交易真的有那麼好嗎?我們不妨從以下幾個角度分析:
其一、在全球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存在連續二十四小時交易的市場,即便美國這樣金融發達的國家,金融市場歷史如此久遠,都依舊有固定的開盤和收盤時間;
其二、在每天的這二十四小時里,02:30至07:30,10:30至12:30,15:30至20:30這一共12個小時里,黃金價格幾乎全處於震盪之中,因此說二十四小時交易不過是個噱頭。
其三、從人的生理角度出發,一天給你一百個小時讓你去交易,受得了嗎?
任何事物要強調一個合理性,過則成災,上海黃金交易所的交易時間全面涵蓋黃金價格波動的主要時段,夫復何求?
五、 交易機制極不完善。
前年有天津貴金屬工作人員找我洽談,說天津貴金屬業務馬上開放,於是讓其發來一份交易規則,一看頓時一笑,告訴他至少一年以後再來談。一個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就幾頁紙,交割一筆帶過,拿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比較,什麼是經驗的積累,什麼是管理的沉澱,什麼是市場的成熟,其中的差距,不禁令人感嘆。當時該工作人員還告訴我,一定要告知公司決策層,否則耽誤重大事情到領導那告我瀆職,一年多過去,事情已經不言自明,不知道是他無知還是想欺負我無知。
六、瘋狂的市場拓展模式和代理發展方式。
天津貴金屬有一方面值得學習,那就是他的市場拓展方式,主要又有兩個亮點:其一是市場運作的前瞻性,在只有一點跡象沒有任何確定的時候就開始發展代理,而今剛剛開始批准試運行就已經鋪天蓋地,實在不知道哪裡來如此大的動力,這種市場拓展有似瘋狂;其二是發展代理的方式—死纏爛打的電話營銷,令人佩服,在如今電話營銷已經普遍遇到寒冷的情況下,還能夠做得如此有聲有色,充分應用電話營銷成本低廉辦事快速的特徵,他們總能通過各種話術盡可能約見公司高層,雖然說現在大家對電話營銷保持拒絕,但是死纏爛打戰術總能反復加強你對他的印象,最終被迫去了解詳情。他們已經失去對人的基本尊重,不過他們把電話營銷帶入一個新的時期,佩服。
七、 從經濟功能看市場的合理性。
眾所周知,每個金融市場的存在都有其對應的經濟功能,證券市場有融資的功能,期貨市場和現貨市場有為產金企業和用金企業轉移風險的功能,而過於純粹的金融衍生品,將淡化這些經濟功能,而使市場變成徹頭徹尾的賭場。
雖然還有很多人鼓吹金融衍生品的優勢,但是我個人認為金融衍生品還是應該以圍繞一定的經濟功能為核心。股指期貨的交易機制,他同樣承擔著穩定證券市場的責任。
目前天津貴金屬的瘋狂發展,已經有違國務院關於《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20號)的宗旨,失去了試點的本質含義。天津貴金屬市場諸多的不成熟和客觀存在的不可克服的隱患,應當引起國家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作為天津貴金屬的合作公司也應該保持相當高的警惕,作為從業人員,同樣需要在全面深入了解之後再再確定是否參與,不要被拉代理的高提成的利益所迷失。
懷著對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的衷心,以及對投資人的可能面臨風險的擔心,以及對從業者可能誤入歧途的揪心,完成此稿。
才疏學淺,位卑言輕,或許有失真之處,但用心切切,供為參考,或許不為大過。
⑻ 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否應當辦理稅務登記並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⑼ 貴金屬產業委員會的上級主管單位是中華職業教育社嗎
中華職業教育社貴金屬產業委員會
⑽ 上海黃金交易所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採取自由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統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時提供詢價交易等作為輔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地點和交易時間
第三條 交易所交易地點為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5號。
第四條 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開市時間為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種、質量與報價方式
第五條 交易品種為黃金、白銀、鉑。
第六條 黃金交易品種為標准牌號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種和金幣。
白銀交易品種為標准牌號Ag99.99、Ag99.95兩種。
鉑交易品種另定。
第七條 黃金交易品種的標准重量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條、金錠和法定金幣。
白銀交易品種的標准重量為15千克的銀錠。
第八條 交易所交易的黃金為經交易所認證的可提供標准金錠企業生產的符合交易所金錠質量標準的黃金。
第九條 報價方式為人民幣元∕克,人民幣元以後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條 交易的最小單位為千克,最小提貨量為6千克。
第十一條 交易價格為上海交割地基準價。
第十二條 交易所按成交金額徵收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目前暫定為萬分之六。
倉儲費、運保費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費率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條 會員可自行選擇通過現場或遠程方式進行交易。
現場交易是指會員在交易所指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在自行選定的場所通過通訊網路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採用遠程交易的會員可選擇以專線或撥號入網等通訊方式接入交易系統。
第十五條 黃金市場的交易工具包括現貨黃金交易以及遠期黃金交易。
交易所對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會員到指定倉庫提取黃金時間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後3個工作日內。遠期黃金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成交後T+X日(X為遠期黃金交易的合約期限值)辦理清算與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種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十六條 現貨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必須將需售出的黃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
遠期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按一定比例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必須將需售出的黃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按一定比例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上述資金與黃金比例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遠期黃金交易管理辦法》制定。
第十七條 對於未掛牌交易的非標准黃金,會員可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詢價交易。
第十八條 為防止非正常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干擾,交易所有權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上市品種價格漲跌最大幅度(漲、跌停板)及實施辦法,必要時將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暫停該品種的交易。
第五章 報價成交
第十九條 會員在黃金交易系統中通過報價窗口方式進行報價。
第二十條 會員報價按交易方向可分為買報價、賣報價、雙向報價。
買報價是指會員買入黃金的報價。
賣報價是指會員賣出黃金的報價。
雙向報價是指會員同時報出買入價和賣出價,其中買入價不得高於賣出價。
會員所報價格在本場交易時間內一直有效,直到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會員撤銷。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 最新成交價=cp
cp≥bp≥sp, 最新成交價=bp
當日首筆成交中前一成交價(cp)為昨日最後收盤價。
當一筆報價已部分成交,剩餘部分繼續參加當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條 每場交易開盤價為開盤後第一筆成交價,收盤價為最後五筆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
交易價格漲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
當日加權平均價是指某一交易品種當日成交總額除以當日交易總量的加權平均價。
第二十三條 會員報價後,該筆報價所對應的資金賬戶相應金額或黃金庫存賬戶相應黃金即被凍結。
第二十四條 報價尚未成交前,會員可以撤銷原報價。
會員撤單指令只對原報價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該筆報價已全部成交,則該指令無效。
會員撤單後,該筆撤單所對應的報價凍結資金或黃金庫存即被解凍。
第二十五條 會員報價成交後,即可列印成交單。
第二十六條 現貨黃金交易中,會員(自營或代理)賣出黃金,其所得金額的90%可用於本交易日內的交易;會員買入黃金,其所得黃金只在當天清算完成之後,即第二個交易日方可用於交易,不得用於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條 若會員黃金庫存賬戶中可用庫存余額為正,則可通過交易系統列印黃金提貨單。
會員提貨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六章 清算與交割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集中、直接、凈額的資金清算原則。
第二十九條 進行現貨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必須將需賣出的黃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
第三十條 交易所對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將資金從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保證金賬戶上扣除,將資金劃入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的保證金賬戶,下一個營業日,再劃入賣出會員在清算行開立的(自營或代理)專用賬戶。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擇庫存入"、"擇庫取貨"的交割原則,會員可自由選擇交割倉庫存入或提取黃金。
第三十二條 買賣雙方成交當日收市後,由交易所為買賣雙方進行貨權轉移。
第三十三條 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成交當日,交易所交易結束30分鍾後即可在交易端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亦可根據需要擇期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或次日後進行賣出交易。擇期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時間為交易所工作時間任一時間段(交易所交易結束30分鍾內暫停)。
第三十四條 會員到指定倉庫提取黃金時間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3個工作日內(邊遠地區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5個工作日內),有效提取期限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第五個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會員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繳納黃金倉儲、運保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第七章 信息統計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及時、准確地發布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發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場實時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種的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收盤價、當日加權平均價、漲跌價位、漲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額等。
2、最優報價分布圖:顯示每一交易品種買賣各3個最優價位。
3、實時行情走勢圖:顯示市場最新成交價走勢。
4、國際黃金市場行情:顯示國際黃金市場相關行情。
5、黃金市場歷史行情:顯示黃金市場的歷史行情統計信息
6、會員基礎信息查詢:顯示交易所所有會員的基礎信息。
7、市場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條 會員可以通過交易系統對自身的交易信息進行統計,包括:
1、歷史行情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歷史成交行情。
2、歷史成交量統計:按交易工具、品種、買賣方向等統計本會員歷史成交量。
3、當日報價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所有當日報價。
4、會員成交統計,包括:
(1)即時成交:統計本會員的即時成交記錄
(2)歷史成交:統計本會員的歷史成交記錄
5、會員資金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賬戶的資金余額及應計利息等相關信息。
6、會員黃金庫存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倉庫的黃金庫存等相關信息。
第八章 代理業務
第三十九條 代理業務是金融類和綜合類會員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程序是:
(1)客戶委託會員單位辦理開戶手續,雙方根據代理章程簽署代理交易協議書。
(2)交易所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由會員單位按交易所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一戶一碼,專碼專用,不得混碼交易。
(3)每場交易由客戶通過被委託會員下達交易指令。
(4)每筆交易完成後,會員單位將執行指令結果及時通知客戶。
(5)辦理財務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條 被委託代理的會員可參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戶收取保證金和代理手續費,其中代理手續費最高上限不得超過千分之一點五。
第四十一條 個人黃金買賣業務通過金融類會員進行,並另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的會計帳目必須嚴格分開。當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在某筆交易中同時發生時,必須優先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 被委託代理的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於自身經營活動或充抵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擅自使用客戶保證金或擅自用客戶保證金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第四十四條 會員的自營業務、代理業務都必須通過交易所公開的競價交易完成,自營與代理業務之間、代理業務相互之間以及會員之間的業務均不能相互私下對沖。
第四十五條 會員有責任如實向委託方提供本會員的資信和業務情況,並需向客戶充分揭示交易的風險性,介紹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對客戶進行業務培訓。
會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作獲利保證。
第四十六條 會員及出市代表應按客戶的要求在授權范圍內代理交易,不得擅自變更指令,並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條 會員對客戶的代理交易負全部責任,代理客戶與交易所不發生直接關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業務中的問題和糾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對會員開展的各項代理業務有檢查和監督權,並另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九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九條 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市場並嚴重扭曲價格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條 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1)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2)會員出現清算、交割危機;
(3)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它情況。
出現前第(1)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2)、(3)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十章 罰 則
第五十三條 對違規會員和違規行為,交易所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市場交易規則等有關法規和政策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認定的會員違規行為包括:
1、違反黃金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的;
2、故意破壞交易秩序、操縱市場行情的;
3、指派未獲得交易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黃金交易的;
4、違反資金清算和黃金交割有關規定,造成資金清算逾期到帳、黃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規定繳納會員費或交易手續費等費用的;
6、惡意破壞交易系統的;
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十五條 會員有第五十四條所述行為的,交易所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告處理及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其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
除警告、通告處理外,交易所應將對會員的處罰情況上報主管機關。
第五十六條 對會員發生第五十四條所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交易員,交易所有權給予暫停或取消交易員資格的處罰。
受到暫停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必須經交易所再培訓後方可上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交易員資格。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交易所。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