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結合案例談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有哪些
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有財產管理職能、融通資金職能、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1、財產管理職能
財產管理功能是指信託受委託人之託,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財產的功能,即「受人之託、為人管業、代人理財」,這是信託業的基本功能。
2、融通資金職能
融通資金功能是指信託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餘缺之功能,並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在融資對象上信託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繫上信託體現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多邊關系;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託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
3、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協調經濟關系功能是指信託業處理和協調交易主體間經濟關系和為之提供信任與咨詢事務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所以有別於前二種功能形式。信託機構通過其業務活動而充當「擔保人」、「見證人」、「咨詢人」、「中介人」,為交易主體提供經濟信息和經濟保障。
㈡ 民生信託的家族信託主要是做什麼
這個秉承「敬業、守信、開拓、創新」的價值理念,為超高凈值客戶提供包括綜合資產管理、二代傳承、風險隔離、稅務規劃、慈善公益等全面家族服務。
在明確客戶實際需求的前提下,會遵循有關信託、保險、法律和稅務的法律法規,為客戶制定靈活、有效、可執行的家族信託方案,以及差異化、優質化、多元化的服務,最大程度實現委託人資產隔離、財富傳承或特定目的安排。
㈢ 慈善有哪些功能
彌補不足
醫療救濟是中國慈善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和保障需要救助的人民大眾的健康方面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中國早在西周時期就有了「養疾之政」。北魏時期出現了專門收容貧病者的六疾館,對「京畿內外疾病之徒施醫給葯。」
興盛於兩宋、元、明時期的「惠民葯局」更是在施醫贈葯、救濟貧病之民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除了官方的醫療救濟外,民間也開展了大量的施醫給葯活動。如魏晉南北朝佛教興盛時期,佛教徒為發揚「自利利人」的精神,免費為病人看病,自願為下層民眾服務。
到了近代,由於西方列強的入侵,戰亂頻仍,戰後疾疫的發生和蔓延,使得人們掙扎在死亡邊緣,此時的慈善醫療顯得尤為重要。中國紅十字會充分發揚人道精神,以「博愛」、「恤兵」為宗旨,拯救受傷兵民,安頓流離難民,發揮了巨大的社會功用。窺一斑而見全豹。類似於以上的醫療慈善活動在中國社會還有很多。救濟貧病之民作為中國傳統的慈善事業之一,讓數以千計的貧苦大眾得到了預防和醫治疾病的機會。直到今天,醫療救濟仍發揮著它的積極作用。
照顧弱勢群體
慈善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是因為不管社會如何發展與變遷,社會上總是會存在一部分需要給予特殊關懷和照顧的弱勢群體,如棄嬰、孤兒、獨居老人、重病患者、殘疾人以及各種自然災害的受害者等。因而,對這些特殊群體的救助就成了中國傳統慈善事業的重中之重,為歷朝統治者所關注。
春秋戰國時期就有使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慈善之政,不僅對年長者格外關注,對慈幼事業也十分重視。之後從唐代的悲田養病坊,到宋朝的福田院、居養院,再到明清時期的養濟院、普濟堂。這些都是收養貧困老人、鰥寡孤獨者的慈善機構,不僅為貧苦無依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也大大地推動了中國養濟恤老事業的發展。在慈幼事業方面,兩宋舉子倉、慈幼局的建立,以及清代、民國育嬰事業的發展,部分解決了棄嬰溺女的社會問題,對推動社會的發展有著一定的積極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對弱勢群體的救助仍是中國慈善救濟的主要內容。貧苦市民、無固定職業而臨時出賣勞動力者、經營難以維持生計的小攤販、失業店員和手工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孤寡老弱病殘構成了解放初期的弱勢群體,政府和社會各界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了經常性或臨時性的救濟,採取諸如收容教養、補助安置、群體互助和政府救助的形式,使老殘無靠等弱勢群體的衣食有了著落,生活逐步安定下來。這一救濟政策的實施也有助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
由於當今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均和貧富懸殊的拉大,尤其是產業結構的調整,社會上出現了一些新的弱勢群體,如農村特困戶、城鎮下崗職工等。因而,照顧弱勢群體仍是慈善事業的重要使命。
樂善好施
自古以來,中國就十分崇尚道德,並把道德作為治世之道和衡量一個人文明素質高下的首要因素。在中國的傳統道德中人民普遍認為德莫大於仁,莫大於善。究其理論根源,乃是儒家鼻祖孔子創立的以「仁」為核心的人本主義思想體系。這種思想體系實際上成了傳統社會中慈善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慈善意義上的恤老慈幼、扶貧幫困亦成了中國人約定俗成的道德規范。
東漢時期傳入中國的佛教也倡導慈善,其慈善的核心是行善的功德論,有著濃厚的「 修福」觀念。由此,慈善也在歷史的長河中積淀、凝結成一種樂善好施的觀念和行為,成為傳統美德的一部分。在這種觀念和行為的影響下,中國不乏善心人士的出現。諸如南宋三賑災民、活人無數的劉宰;清末參與大規模義賑的李金鏞、經元善等人;為慈幼事業耗盡半生心血,並將全部家財捐贈給慈幼事業的熊希齡及張謇等等。這些慈善家本著人道主義精神,慷慨捐助,救濟了眾多的弱勢群體,充分體現了樂善好施、濟人貧苦的傳統美德。他們無私忘我的奉獻精神不僅惠及了當時的社會,而且對後世影響深遠。
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慈善活動可謂頻頻開展。各地慈善會發動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賑災救難,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慈善救助活動,無不是樂善好施精神的繼承和發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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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凝聚力
慈善事業對增強宗族凝聚力的作用集中體現在族田義庄的創立上。中國最早的義庄是北宋名臣范仲淹在家鄉吳縣創立的范氏義庄。其設立的因由是為了賑濟和安撫貧窮不能自給的族人,適當供給一些日常生活及婚喪喜慶所需之物,因此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圍內發揮了慈善救濟的社會功效。除了以上內容外,慈善教育作為其中一個重要方面,作用十分明顯,如設義學、義塾等資助本族貧寒子弟入塾肄業,並貸給廩膳書籍,對學優而取得功名者多有獎勵。范氏義庄熙寧六年續頒規則雲:「諸位子弟大比試者,支錢一十貫文。」至南宋嘉熙時又有所增加。這種激勵機制,使得范氏家族累世簪纓,科名仕宦相繼不絕,而及第者又競相慕效,捐贈金帛以擴充義庄,進一步促成和鞏固了范氏家族在江南地區名門望族中的顯赫地位。有鑒於此,自宋范仲淹後,許多封建官紳都紛紛效仿,置田產、設義庄並開展了多方面的慈善活動。然而這些慈善活動都是圍繞著賑濟同族貧困者這個中心來開展施濟的,對族外之人一般不予賑濟。顯然,這是受到了儒家思想中「施由親始」觀念的影響,有其歷史局限性。但是義庄「贍貧恤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族人的生活條件,緩和了族內的貧富差距,增強了族人之間的團結和凝聚力,卻也是不爭的事實。
維護文化
在慈善救助的世代相承中,中國傳統的社會文化價值得到了維護和宣揚。集中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宣揚了儒學價值。儒家思想作為中華民族兩千多年來的正統思想,必然對中國的慈善事業產生影響,而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又是對儒家思想的一種宣揚。縱觀中國傳統的慈善事業,儒家思想的烙印清晰可見。災荒救濟、醫療救濟、恤幼養老一直都是中國慈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間體現出的尊老愛幼、孝慈為懷、鄰里相幫、濟人危難、助人為樂等中華民族的優秀的道德品質,都是儒家「仁愛思想」的深刻反映;歷朝統治者在每次巨災奇祲之後對災民和流民的賑濟,以及力行仁政,敬德保民,興辦或扶持慈幼局、養濟院、普濟堂等各種慈善機構都是謹奉「民為邦本」的古訓,是「民本思想」的發揚;而眾多樂善好施的仁者以「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精神,孜孜不斷的致力於濟貧弱、助危困的社會慈善活動,則折射出儒家的「大同思想」。除此之外,中國古代一些商人在經商致富後,樂輸善資;一些儒者更孜孜致力於進行救困扶危的慈善活動,都是對儒家「重義輕利」的價值觀的追求。儒家的價值觀在一系列的慈善之舉中得到宣揚,反過來儒家價值觀不斷地激勵著大量的善心人士積極地扶弱濟貧,報效社會,從而推動了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其二、救濟孤寡婦女,維護婦女貞潔。中國婦女是中國古代社會一個獨特的社會群體。明清之際出現了專門救濟寡婦的慈善機構,如清節堂、恤嫠會等善會善堂。這類慈善機構專以撫恤寡婦、節婦、和貞女為職責,照顧她們的生活,並旌表其操行。但這些善會善堂為了護封建的綱常名教,加重了對婦女的思想束縛與身心迫害,但是也不能否認,這些堂、會注重對婦女的經濟扶助和救濟,從而使孤弱女子擺脫獨身處世的境況,從生活困頓中走出來。
㈣ 家族信託 功能 陳凱為什麼有財富保密功能
信託機構必須對委託人的信託計劃嚴格保密,收益份額及資產配置不用向公眾公開。秘密性還可以使委託人特別關照的人成為信託受益人而又不被他人包括委託人的親屬知曉。也就是說,如果委託人在協議中要求,信託的收益人之間都有可能彼此不知情。
㈤ 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
你好,信託公司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經常出現的,在2014年,專業人士就家庭信託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並得出了一些結論,藉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規定,家庭信託食慾那種類型的信託呢?
一、家族信託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4 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對家族信託定義如下:「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服務」。信託業協會的以上定義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託的本質特徵。
1、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
與目前信託公司的單一財產信託與集合資金信託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託中,家庭財富管理只是與家族財富的傳承和保護相並列的三項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財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而是將家庭財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託公司以「次級債」為主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債項理財產品不應該成為家族信託財富管理所配置的產品,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獲得高評級的企業發行的債券等產品應該成為家族財富投資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與保護的目的。
2、家族信託以提供家族事務性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定義,家族財富管理與家族事務性管理是家族信託的兩大職能,與家族財富管理相比,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務性管理則顯得更為重要,有人曾經做過統計與比較,在家族信託中,家族財富管理的比重只佔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務性管理的比重要佔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所推出的「資金家族信託」,只能算是家族信託的初級版本,未來需要升級和完善。
3、家族信託為意定信託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一項有效信託的設立,除了委託人要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之外,還需要以信託合同、遺囑等書面形式設立信託,需要委託人對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具體規劃、對受益權的分配、受託人的選任、准據法的適用等重要問題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另外,家族信託的契約和結構往往是量身訂做的,信託合同條款完全按照委託人和家族的意願訂立,在沒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無法設立家族信託的,因此家族信託屬於意定信託。在不違反《信託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做出各種約定和架構設計。
4、家族信託兼具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雖然本條規定了受託人的管理或處分義務,但是也規定了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特別是《信託法》還規定了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文件的義務,因此我國並不否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由於家族信託的個性化特徵,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對受託人管理家族信託事務的責任做出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託兼具了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二、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古羅馬帝國時期,為規避羅馬法對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為遺囑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為管理和處分遺產,從而間接實現遺產繼承。13世紀,英國《沒收法》規定,未經允許,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否則一概沒收。為規避法律,教徒們將其土地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要求土地受讓人為教會的利益經營該土地,並將該土地所產生收益全部交給教會。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就是信託的前身。可見,信託制度誕生之初,是以「家族信託」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信託制度的出現並非委託人出於對投資的需求及財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過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以規避現有法令政策對財產管理和遺產繼承的嚴格限制,實現傳承和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而現代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託制度產生於19世紀的美國,初期是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出現的,後來作為專業的從事投融資業務的機構而獨立出來。由此可見,從家族信託從源流上屬於民事信託,其與營業信託的區別如下:
1、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營業信託多屬於自益信託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維護整個家族的利益,受益人並不限於委託人自己,還包括諸多家族成員,因此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而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屬於自益信託。
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營業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適格的受託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離岸信託還可以私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具有營業性質的信託機構,范圍比較單一。
3、家族信託的發起人為委託人,營業信託的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是單一信託,具有獨特性和私人性的特點,一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信託契約與信託結構,由委託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設立信託。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其經營的信託一般為集合信託,即信託機構先確定項目,再把眾多委託人的資金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因此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4、家族信託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的目的為營利
家族信託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種目的為一體的特點,一般來說,家族設立信託是出於家族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和社會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發起設立信託多是出於融資及投資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
5、家族信託的合同為量身訂做,營業信託合同多具有格式條款
家族信託具有「私人訂制」的特點,因此信託合同須量身訂做,以滿足其不同需求。營業信託是集合信託合同,由於委託人眾多且需求趨同,因此信託機構為了節省成本,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多採用格式條款。
三、家族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在英美法系,信託財產擁有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個不同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實施「一物一權」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兩個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採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對於該條「委託給」的解釋,我國學者周小明博士認為是委託 給,即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張淳教授則一直主張信託財產應該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不明確方式,在營業信託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是影響不大的,但對於家族信託,如果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則會帶來以下問題:
1、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的目的不能實現
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包括傳承與光大家族企業、防止子女揮霍家產、撫養未成年子女、照顧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員等。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繼承實際上是將財產分到每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一旦財產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財產傳承各個功能都不會得到實現。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委託人去世,其財產歸屬就成為問題,或者導致家族信託的終止或者引起各個受益人的紛爭。
2、不能實現規避遺產稅等稅收規劃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也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徵收高額的遺產稅。另外,由於英美法系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規受託人所有,實際上避免了由於委託人離世造成信託財產所有權變化的流轉稅問題,如果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家族信託的稅收籌劃功能將會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託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家族成員不能再圍繞財產的份額與歸屬進行爭執,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權的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原理來設計的,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不能將家族信託財產轉移到到受託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設計就無法實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盡管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但實踐中也會給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財產特別是動產的確權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家族信託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歸屬受託人。
四、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是將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雖然對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但在我國立家族信託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託法》為家族信託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託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託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託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託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託財產獨立性將為家族信託財產構築了一道安全的防火牆,保障了家族信託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並且其信託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為家族信託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託業的「一法三規為信託公司進行營業信託業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范,但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不能「標准化」,每一個家族信託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製」。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我國,家族信託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3、《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託財產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受託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託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託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託登記。
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
我國尚沒有公布《受託人法》,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力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將會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1、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首先來源於信託合同的約定
在《受託人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信託法》的基本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按照《合同法》訂立的信託合同應該成為判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首要來源。
2、股權信託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權信託一般面臨如下困境:受託人通常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不願意受託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受託人作為股東做出決策並最終失敗的情況,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為了解決以上股權信託的治理問題,一些離岸地通過制定特殊的信託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將傳統的股權信託奉行的「受託人中心主義」原則,改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我國缺乏英美法系的受託人的法律規范與文化傳統,現階段受託人也不具備英美法系受託人的能力與誠信精神,在股權信託中實施英美法系的「受託人中心主義」非常不現實,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3、應該盡快制定《受託人法》
通過信託合同來最終確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會面臨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合同條款規定不全面、不清晰等問題,股權信託可以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也面臨董事來源、人數、權力等具體界定問題,存在家族信託被法院撤銷的風險,在一定的家族信託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應該盡早制定《受託人法》或者相關的條例,為家族信託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環境。
家族信託在我國的法律實踐剛剛開始,其面臨很多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對此保持一定的寬容心態,不應該用英美法系傳統的信託理論如實行「受託人中心主義」、禁止委託人設立「目的信託」,反對設立「永續信託」等來評判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應該借鑒一些離岸信託制度,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
家族信託法律問題自2014年以來,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家庭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的一種,它是一管理家庭財富為主要目的。為了使家庭的財產得到保障,在辦理信託時,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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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信託機構在公益信託中可以發揮哪些作用
信託業發揮的作用:
1、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由於交易成本 和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功能受到很大影響。信託是 一種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信託活動的開展與信託制度的 完善可以大大降低社會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另外,信託業 務活動可以將其他部門、企業的資金籌集起來,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搞 活經濟的需要積聚資金,支持社會再生產,促進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2、運用各種渠道,聚集社會閑散資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貨幣 流通量的擴大,沉澱間歇資金也越來越多,要會聚這部分資金,單純地 依靠銀行是不夠的,而利用信託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可以充分匯集社 會的閑散資金。
3、充分發揮「代人理財」的特點,促進企業生產發 展,加快商品流通。信託是以資財為核心、信用為基礎、委託為方式的一種財產經濟管理制度,它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財 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利用自身的優勢和特長,實現委託人對財 產管理運用的要求和目的,為委託人提供有效的服務,促進生產,加快 商品流通,使受託資產保值增值。
4、大力發展代理業務,為社會提 供全方位服務。代理業務是信託業務之一,由於信託業與各方面經濟往 來密切相關,經營技術嫻熟,且有較高的信譽,因此信託機構開辦代理 業務,對方便客戶、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具有重大作用。(5)發展 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5、設立與發展各項公益信託,可以支 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慈善和環保等事業的發展。同時,社 會保障基金的運用與管理,也可以交由專業信託機構負責,這樣不僅可 以拓寬基金資產的運用渠道,有助於其保值、增值並化解風險,還可以 抵禦通貨膨脹的壓力。此外,信託機構受託管理企業年金,通過信託機 構的專家理財,有助於企業將員工的福利和保障落到實處,保證員工的 合法利益。
6、信託業務有利於促進中國的對外開放。在中國改革開 放不斷深化的進程中,信託可以利用自己的優勢為國內外各方面牽線搭 橋,通過開展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溝通並協助國內外雙方達成協 議,簽訂經濟合同;接受外商委託,引進國外資金,經營其他代理業 務,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促進中國的對外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進 程。
7、開辟新的融資渠道,促進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現在對中國 金融結構的改革要求積極發展直接融資,通過發行股票和債權的形式直 接向社會籌集資金。信託機構通過代為發行股票、有價證券,幫助企業 解決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的資金需要,同時通過代理證券的買賣,促進 金融市場的發展。
㈦ 慈善事業的功能
醫療救濟是中國慈善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和保障需要救助的人民大眾的健康方面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中國早在西周時期就有了「養疾之政」。北魏時期出現了專門收容貧病者的六疾館,對「京畿內外疾病之徒施醫給葯。」
興盛於兩宋、元、明時期的「惠民葯局」更是在施醫贈葯、救濟貧病之民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除了官方的醫療救濟外,民間也開展了大量的施醫給葯活動。如魏晉南北朝佛教興盛時期,佛教徒為發揚「自利利人」的精神,免費為病人看病,自願為下層民眾服務。
到了近代,由於西方列強的入侵,戰亂頻仍,戰後疾疫的發生和蔓延,使得人們掙扎在死亡邊緣,此時的慈善醫療顯得尤為重要。中國紅十字會充分發揚人道精神,以「博愛」、「恤兵」為宗旨,拯救受傷兵民,安頓流離難民,發揮了巨大的社會功用。窺一斑而見全豹。類似於以上的醫療慈善活動在中國社會還有很多。救濟貧病之民作為中國傳統的慈善事業之一,讓數以千計的貧苦大眾得到了預防和醫治疾病的機會。直到今天,醫療救濟仍發揮著它的積極作用。 慈善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是因為不管社會如何發展與變遷,社會上總是會存在一部分需要給予特殊關懷和照顧的弱勢群體,如棄嬰、孤兒、獨居老人、重病患者、殘疾人以及各種自然災害的受害者等。因而,對這些特殊群體的救助就成了中國傳統慈善事業的重中之重,為歷朝統治者所關注。
春秋戰國時期就有使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慈善之政,不僅對年長者格外關注,對慈幼事業也十分重視。之後從唐代的悲田養病坊,到宋朝的福田院、居養院,再到明清時期的養濟院、普濟堂。這些都是收養貧困老人、鰥寡孤獨者的慈善機構,不僅為貧苦無依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也大大地推動了中國養濟恤老事業的發展。在慈幼事業方面,兩宋舉子倉、慈幼局的建立,以及清代、民國育嬰事業的發展,部分解決了棄嬰溺女的社會問題,對推動社會的發展有著一定的積極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對弱勢群體的救助仍是中國慈善救濟的主要內容。貧苦市民、無固定職業而臨時出賣勞動力者、經營難以維持生計的小攤販、失業店員和手工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孤寡老弱病殘構成了解放初期的弱勢群體,政府和社會各界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了經常性或臨時性的救濟,採取諸如收容教養、補助安置、群體互助和政府救助的形式,使老殘無靠等弱勢群體的衣食有了著落,生活逐步安定下來。這一救濟政策的實施也有助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
由於當今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均和貧富懸殊的拉大,尤其是產業結構的調整,社會上出現了一些新的弱勢群體,如農村特困戶、城鎮下崗職工等。因而,照顧弱勢群體仍是慈善事業的重要使命。 自古以來,中國就十分崇尚道德,並把道德作為治世之道和衡量一個人文明素質高下的首要因素。在中國的傳統道德中人民普遍認為德莫大於仁,莫大於善。究其理論根源,乃是儒家鼻祖孔子創立的以「仁」為核心的人本主義思想體系。這種思想體系實際上成了傳統社會中慈善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慈善意義上的恤老慈幼、扶貧幫困亦成了中國人約定俗成的道德規范。
東漢時期傳入中國的佛教也倡導慈善,其慈善的核心是行善的功德論,有著濃厚的「 修福」觀念。由此,慈善也在歷史的長河中積淀、凝結成一種樂善好施的觀念和行為,成為傳統美德的一部分。在這種觀念和行為的影響下,中國不乏善心人士的出現。諸如南宋三賑災民、活人無數的劉宰;清末參與大規模義賑的李金鏞、經元善等人;為慈幼事業耗盡半生心血,並將全部家財捐贈給慈幼事業的熊希齡及張謇等等。這些慈善家本著人道主義精神,慷慨捐助,救濟了眾多的弱勢群體,充分體現了樂善好施、濟人貧苦的傳統美德。他們無私忘我的奉獻精神不僅惠及了當時的社會,而且對後世影響深遠。
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慈善活動可謂頻頻開展。各地慈善會發動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賑災救難,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慈善救助活動,無不是樂善好施精神的繼承和發揚。 在慈善救助的世代相承中,中國傳統的社會文化價值得到了維護和宣揚。集中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宣揚了儒學價值。儒家思想作為中華民族兩千多年來的正統思想,必然對中國的慈善事業產生影響,而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又是對儒家思想的一種宣揚。縱觀中國傳統的慈善事業,儒家思想的烙印清晰可見。災荒救濟、醫療救濟、恤幼養老一直都是中國慈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間體現出的尊老愛幼、孝慈為懷、鄰里相幫、濟人危難、助人為樂等中華民族的優秀的道德品質,都是儒家「仁愛思想」的深刻反映;歷朝統治者在每次巨災奇祲之後對災民和流民的賑濟,以及力行仁政,敬德保民,興辦或扶持慈幼局、養濟院、普濟堂等各種慈善機構都是謹奉「民為邦本」的古訓,是「民本思想」的發揚;而眾多樂善好施的仁者以「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精神,孜孜不斷的致力於濟貧弱、助危困的社會慈善活動,則折射出儒家的「大同思想」。除此之外,中國古代一些商人在經商致富後,樂輸善資;一些儒者更孜孜致力於進行救困扶危的慈善活動,都是對儒家「重義輕利」的價值觀的追求。儒家的價值觀在一系列的慈善之舉中得到宣揚,反過來儒家價值觀不斷地激勵著大量的善心人士積極地扶弱濟貧,報效社會,從而推動了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其二、救濟孤寡婦女,維護婦女貞潔。中國婦女是中國古代社會一個獨特的社會群體。明清之際出現了專門救濟寡婦的慈善機構,如清節堂、恤嫠會等善會善堂。這類慈善機構專以撫恤寡婦、節婦、和貞女為職責,照顧她們的生活,並旌表其操行。但這些善會善堂為了護封建的綱常名教,加重了對婦女的思想束縛與身心迫害,但是也不能否認,這些堂、會注重對婦女的經濟扶助和救濟,從而使孤弱女子擺脫獨身處世的境況,從生活困頓中走出來。
㈧ 請問家族信託具體的一個操作是怎麼樣的
企業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夠把企業發揚光大,傳承和積累更多家族財富,但並非每個企業家子女都對家族企業感興趣。有些人更希望追隨自己其他方向的夢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兒子彼得就選擇成為一位音樂人,而不是進入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也因為這樣,很多富人為孩子考慮而採取了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不直接把財產分配給繼承人,而是委託給信託基金受託人來管理,從而將股東和運營者的角色分開,任用能乾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家族企業,同時又保障繼承人可以生活無憂。
財富傳承穩保障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家族信託基金的運用已經相當普遍。IBM掌門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孫輩為受益人設立了一筆數百萬美元的信託基金,他們年滿35歲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額。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之子小約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託基金就可以過上隨心所欲的貴公子生活,並客串雜志經營業務。他的父親與叔叔也同樣受益於家族信託基金。據約翰·肯尼迪的弟弟愛德華·肯尼迪稱,1936年他4歲時,父親已為他和哥哥分別設立了1000萬美元的信託基金。
另一個廣為人知的案例是帕麗斯·希爾頓,盡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爾頓酒店出售給了百仕通集團,並宣布將名下約23億美元的資產大部分捐贈給慈善機構希爾頓基金會,但這並太影響帕麗斯的生活,因為她依然擁有為己而設的家族信託基金。
在香港,船王許愛周之孫、中建企業主席許世勛之子許晉亨的收入同樣來自家族信託基金。許愛周上世紀40年代從事地產及投資業務積累了大量財富,他將名下重要資產如中建大廈等樓宇和亞洲貨櫃股權放入周興置業旗下,並以家族信託基金持有,由許世勛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員每月在基金內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遺產。另外,一些官員在上任時為保證不牟私利,也會成立家族信託基金,如前香港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當年即把財產以家族信託基金形式交給父親唐翔千管理。
為防止家族信託基金的庇蔭讓受益人們成為無節制揮霍的紈絝子弟,一些信託還會專門設置防揮霍條款,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在設計信託契約時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來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如所發款項只夠維持子女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於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巨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
合理節稅保護傘
在美國等遺產稅高昂的國家,信託基金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節稅,財富家族可以通過設立理論上能永續存在的朝代信託來規避遺產稅和隔代轉移稅。例如,在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的情況下,如果傳承三代,通過朝代信託可能會幫繼承人節省70%以上的稅收。不過,設立朝代信託需要向受託的金融機構支付不菲的手續費及管理費,每年的費用有可能達到信託資產的1%。因此,為節省管理費也有許多人會選擇負責任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作為受託人。比如薩默·雷石東的家族信託基金SMR信託,主要託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維亞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當然,這種情況下委託人的選擇與公平處事就更為重要。香港羅氏針織創辦人羅定邦於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選擇次子羅蜀凱任受託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羅嘉寶之女羅穎怡就入稟法院,控告二伯父沒有提供信託基金內物業及資產全面准確的資料,要求他交代賬目。為解決此問題,信託基金委託人也可以指定專門的監察人,以監督受託人是否履約。
資產隔離防火牆
因為信託獨具的資產保護機制,且委託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家族信託還可以充當財產的「防火牆」。如果委託人死亡、離異或破產,信託財產不會受其牽連,債權人或配偶都無權拿走。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設立了一個1000萬港幣、為期三年的信託,受益人為10歲女兒。未料,兩年後該富商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在清算時,債權人雖然發現卻無法動用這筆信託中的錢款。三年到期後,信託轉為現金劃至女兒名下,按照香港有關法律,信託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錢,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錢後給誰用或怎麼用,富商就可以靠這筆信託資金重整旗鼓,東山再起。
去年轟動一時的龍湖地產主席吳亞軍與蔡奎離婚事件中,也讓公眾看到了家族信託的妙用。蔡奎的家族信託「銀地」(Silverland)最終漂離了吳亞軍的家族信託「銀海」(SilverSea),僅用一紙協議就解決了夫妻分家問題,連公告都不用發,避免了一般通過股權分割財產帶來的稅負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對上市公司的沖擊。
境外上市好工具
實際上,在境外上市過程中信託安排屢見不鮮,早已經成為企業跨境重組及資產規劃的一個利器。那麼,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託結構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國白銀集團就詳細演繹了這一過程。
中國白銀集團在國內的運營公司主要是江西龍天勇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簡稱「龍天勇金屬」),其股權分別由陳萬天(66.18%)、吳文勇(15.64%)、陳萬龍(7.27%)、陳榮(7.27%)和萬成來(3.64%)持有,其中實名股東陳萬權及陳萬成作為代名人,代表陳萬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權。為了完成上市重組,大股東陳萬天的配偶周佩珍選擇了變換國籍方式,以繞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並自2011年9月起成為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國民。
其重組方式可以簡單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設立了Rich(BVI)、中國白銀集團(開曼)、中國白銀(BVI)和中國白銀(香港)等一系列中間控股公司,又通過中國白銀(香港)在境內設立了一個外商獨資企業(WFOE)「浙江富銀」,進而又用這家WFOE收購了國內的「龍天勇金屬」及其他相關運營公司,從而完成境內權益置入境外的重組過程。當所有股權都轉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時候,原股東的利益又怎麼保證呢?解決辦法是,周佩珍作為委託人設立了五個酌情信託,即陳氏家族信託、WWY信託、CWL信託、CR信託及WCL信託。這五個信託分別為「龍天勇金屬」五位原股東陳萬天、吳文勇、陳萬龍、陳榮和萬成來的家族信託,各自信託在擬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與原股東持股比例相同。五位原股東分別為各自信託的保護人,五位原股東及其配偶、子女等為各自信託的受益人。
㈨ 家族信託的功能知多少
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