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劣後級份額都是管理人自己拿下的。如果投資人也願意接受劣後級的風險,可以直接和管理人簽署劣後級的合同。管理人肯定不會拒絕的。
❷ 劣後投資人什麼意思
劣後投資人就是劣後受益人,一般與優先受益人相較,指的是信託公司發行的結構化信託產品,在同一款產品中,優先受益人分享較低的收益率,承擔較小的風險,而劣後受益人則承擔高風險獲得高收益。
信託公司為「劣後受益人」發行信託計劃,實際上是為「劣後受益人」買賣證券提供融資服務。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當然,證券公司在這一類業務中沒有直接與「劣後受益人」發生法律關系,沒有違規,但畢竟有打法律擦邊球的嫌疑。
(2)信託劣後投資者要求擴展閱讀:
劣後受益人特徵:
在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中,名義上均由信託公司作為發起人發行信託計劃,但事實上,有一部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是由投資者中的某人(或若幹人)發起的。某些投資者有較好的投資能力,但資金有限,因此借信託公司的名義發行信託計劃,以募集資金、增加盈利。
在這一類信託計劃中,信託公司雖在名義上仍另行聘請投資顧問,但實際上只有該投資者才能真正決定證券買賣的方向、時間、數量、價格等。
為約束該投資者的行為,在這一類信託計劃中通常會保障其他普通投資者的最低收益水平,並設置強制平倉線,約定投資虧損時該投資者應立即彌補的虧損等特殊條款,此時該投資者被形象地稱為「劣後受益人」,其他普通投資者則被稱為「優先受益人」。
❸ 信託產品為什麼對一百萬以下的投資者要求的條件那麼多
銀監會規定的,一般向你說的這種還很少通過,一定要100萬以上,因為信託行業本來就是針對高凈值人群,屬於富人理財,是為了把資金引向國家想要它應該投資的方向。
至於樓上說的50個名額,一般是49個,這個是因為有限合夥制度,法律規定只能有50個合夥人,而且裡面必須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負有連帶責任,一般是信託公司自己,而投資者一般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只有49個名額。
❹ 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劣後受益人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誰出了劣後份額的錢,誰就是受益人。要說符合啥條件。沒有條件。你能把錢投資進來就行。
❺ 信託公司能否作為劣後受益人
當然可以的,只要是自有的資金,投資於自己的產品作為劣後級投資者很正常。
❻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格投資者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❼ 怎麼樣才能成為信託中合格投資者
信託中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來源:康宏財富)
❽ 信託委託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信託委託人條件在《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中第六條規定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❾ 信託理財的劣後級是什麼意思
你所指的應該是信託計劃中的劣後受益人的概念。
劣後受益人一般與優先受益人相較,指的是信託公司發行的結構化信託產品,在同一款產品中,優先受益人分享較低的收益率,承擔較小的風險,而劣後受益人則承擔高風險獲得高收益。 在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中,名義上均由信託公司作為發起人發行信託計劃,但事實上,有一部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是由投資者中的某人(或若幹人)發起的。某些投資者有較好的投資能力,但資金有限,因此借信託公司的名義發行信託計劃,以募集資金、增加盈利。在這一類信託計劃中,信託公司雖在名義上仍另行聘請投資顧問,但實際上只有該投資者才能真正決定證券買賣的方向、時間、數量、價格等。為約束該投資者的行為,在這一類信託計劃中通常會保障其他普通投資者的最低收益水平,並設置強制平倉線,約定投資虧損時該投資者應立即彌補的虧損等特殊條款,此時該投資者被形象地稱為「劣後受益人」,其他普通投資者則被稱為「優先受益人」。
信託公司為「劣後受益人」發行信託計劃,實際上是為「劣後受益人」買賣證券提供融資服務。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當然,證券公司在這一類業務中沒有直接與「劣後受益人」發生法律關系,沒有違規,但畢竟有打法律擦邊球的嫌疑。在有證據證明證券公司積極為「劣後受益人」與信託公司牽線搭橋,促成信託計劃發行時,證券公司仍然存在較大的違法風險。所幸的是,大多數的證券投資信託計劃並沒有「劣後受益人」的參與,較常見的是對所有受益人一視同仁且不保證最低收益的信託產品,證券公司可以合理合法的參與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