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變更的規定是怎樣的
(1)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
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是針對私益信託的,不適用公益信託。公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屬於特殊情況,即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2)信託當事人的變更。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①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③經受益人同意。④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③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⑤辭任或者被解任。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⑵ 他益信託的變更解除
他益信託的委託人變更受益人、處分信託受益權和解除信託的規定。 信託關系一經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在自益信託中,委託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除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以使自己的受益權歸於消滅。
在信託網他益信託中,受益人和委託人不是同一人,除下列情形外,委託人不得擅自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所謂侵權行為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所謂重大侵權行為,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性質或者手段比較惡劣,或者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等。由於信託是委託人無償地以自己的財產為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受託人在信託關系中不付出任何代價而純享利益,委託人在通常情況下雖不能隨意剝奪受益人的受益權,但是如果受益人對委託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給委託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時,基於社會正義和倫理道德的要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該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以剝奪該受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委託人為二個以上的受益人設定信託,其目的就是為了使這些受益人都能從該信託中獲得利益,如果某一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給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就相對抵銷了其他共同受益人從信託中獲得的利益,委託人可以因此變更該受益人或者處分其信託受益權。3、經利得財富受益人同意。受益權為受益人的民事權利,受益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受益人可以同意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自己的受益權,從而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4、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委託人還可以在信託文件中規定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其他情形,即委託人可以在設立信託的文件中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行使解除權,使信託關系歸於消滅:
(1)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受益人對委託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委託人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解除信託,使該受益人的受益權歸於消滅。
(2)經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可基於自己的意志,同意委託人解除信託,使自己的信託受益權消滅。
(3)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委託人可以於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保留隨時解除信託的權利,也可以信託文件中規定可以解除信託的其他情形。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存續期間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解除信託。
⑶ 家族信託中途能改換信託公司嗎
一般情況下,家族信託是不能更換信託公司的!如果非要提前結束,應該先於該信託公司溝通!
更換信託公司的一般情形是:該信託公司已經倒閉!
如若是認為家族信託的管理費用太高,可以考慮某些信託公司的標准型,不收取管理費!
⑷ 信託受益人的變更
《信託法》第51條規定:「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1)受產佃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3)經受益人同意;(4)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1)項、第(3)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受益人非信託行為的當事人,在私益信託中,受益人享有對信託財產原本及收益的權利,成為信託的重要要素。信託關系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權歸屬受益人後,作為歸屬受益人的財產權的一種,適用關於財產權的取、喪失、變更的一般原則,原則上受益權具有繼承性、可轉讓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會影響信託的效力。發生繼承、轉讓等原因,其結果便是導致受益人的變更。
⑸ 信託產品可以轉讓嗎
如受益人因個人原因需退出信託計劃的,受益人可以委託信託公司依法辦理轉讓手續,從而實現受益權轉讓手續。受益人作為轉讓人可以自己尋找受讓人,也可以委託信託公司協助尋找。確定受讓人後,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確定轉讓意向及轉讓價格;
2、轉讓人填寫《資金信託合同轉讓申請書》並提交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受讓人填寫《受益賬戶確認書》,並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受益賬戶儲蓄存摺(銀行卡)復印件;
4、受益賬戶所在代理行出具對受益賬戶的核對確認意見並簽章;
5、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簽署《資金信託合同轉讓協議》;
6、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信託合同受讓金;
7、受益權轉讓成功,轉讓人與受讓人分別向信託公司支付1‰的手續費。
⑹ 如何進行信託變更登記
您好,(1)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
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是針對私益信託的,不適用公益信託。公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屬於特殊情況,即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2)信託當事人的變更。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①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③經受益人同意。④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我國《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③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⑤辭任或者被解任。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⑺ 信託變更
是信託賬戶變更吧!就是在你的銀行卡丟失的情況下,為了你的正常收益,你向信託公司提交信託賬戶變更申請!
⑻ 信託轉讓流程有哪些呢
信託轉讓流程如下:
轉讓方或受讓方均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發行信託公司提出轉讓或受讓申請,並根據信託公司發布的轉讓或受讓信息進行配對或自行配對;
轉讓雙方自行協商轉讓事宜,包括轉讓價格、收益分割、手續費承擔等;
轉讓雙方約定時間共同到信託公司轉讓登記手續。
受讓方須為合格投資者,即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 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轉讓雙方須簽署《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一式三份,轉讓雙方各持一份,信託公司留存一份;
轉讓雙方須共同填寫《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一式三份,信託公司加蓋"信託業務受理專用章",轉讓雙方各持一份,信託公司留存一份用於登記備案;
轉讓方轉讓全部受益權的,轉讓方持有的《信託合同》原件由信託公司加蓋"已轉讓"章後,交由受讓方持有;轉讓方轉讓部分受益權的,轉讓方持有的《信託合同》原件由信託公司加蓋"已轉讓"章,並註明轉讓時間、轉讓金額等轉讓信息後,仍由轉讓方持有,受讓方可持有復印件;
轉讓雙方均需按信託公司相關規定繳納轉讓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