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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家族信託題目

發布時間: 2021-04-26 19:10:20

㈠ 家族信託有國籍的要求嗎 如果是境外國籍在國內買是否有問題

只要在大陸有銀行賬號,憑身份證明有效證件(外國公民及港澳台居民護照),就可以做

㈡ 家族信託基金優缺點先謝謝了!如題 謝謝了

優點:財產獨立存在,不受財產所有人債務影響;收益可根據自身意願進行收取和分配。

缺點:該資產一旦被委託打理,則其所有權不再歸屬於本人;家族信託基金作為一種新的投資方式,其監管方面仍有缺陷;信託分為可撤銷與不可撤銷,如果是不可撤銷信託,則一旦設立不可對信託條款進行修改。

一個靈活度高、量身打造定製的投資平台,更加有利於篩選與家族的價值觀、投資信念保持一致的專業經理,發揮出協同作用。優脈是中國市場買方定位的家族辦公室專業服務機構,主要股東為全球知名資產管理公司、著名投資人和深行業專家。公司核心管理團隊深耕中國金融市場多年、配合默契且成績斐然。

㈢ 最優化題目:喬治剛剛繼承了一筆可觀的遺產。他希望拿出一筆錢為她的兩個兒子設立一個信託基金。

最優解(4,2)為T、Z比例

㈣ 我在百度百科裡看美國家族問題時,偶然看到說:家族信託作為傳承家族財富的一種方式,在歐美已經比較普遍

家族信託在海外作為一種財富傳承和保護的重要工具,已經有數百年的發展歷史。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近年來,家族信託已經逐漸被大眾所了解,但很多投資者卻不知道,在婚姻過程中,家族信託可以預防婚姻帶來的財產變化。國外某公司長女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再次凸顯出家族信託的優勢。

要想讓家族信託在中國良好地運轉起來,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規和政策加以監管,也需要大量信託人才。優脈成立於2014年,是隸屬於上海和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業務品牌。上海和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國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優脈是中國市場堅持買方定位的財富管理專業服務機構,主要股東為全球知名資產管理公司、著名投資人和資深行業專家。

㈤ 急,家族信託問題,不可撤銷信託期限50年,50年後到期,受益人正好破產,信託財產會被清算嗎

會。

存續期內的信託財產確實具有信託獨有的財產隔離制度。存續期外的信託資產則不具備該屬性。

㈥ 三口之家年入三百萬在世界屬於什麼水平

年薪百萬是什麼概念?
一開始小茶看到這個題目的時候,小茶是一臉地鐵、老人、手機的表情。

什麼水平,當然是高水平啊!
這還用說嗎?你知道2019年我國人均可支配人均收入是多少嗎?根據公開數據顯示,去年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0733元,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稍微高一點,為42359元,而村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才收入16021元!

看到了嗎,去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才3萬多元,你現在卻問我年入100萬什麼水平?當然是非常優秀的水平啊!
好的,我知道你可能說年薪100萬放在北上廣深不算什麼。但是,真的是這樣的嗎?
根據網上公開資料顯示,深圳平均薪酬10477元。其中,高級管理平均月薪也只是21769元的平均月薪。

高級主管月薪2萬的話年薪也只不過24萬左右,所以年薪百萬在中國真的是非常優秀的水平。
其實年薪百萬不僅在中國范圍內非常優秀,在全世界范圍內都非常優秀了。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在全球前十名高收入的國家裡,瑞士是83580美元排在人均國民收入第一位,挪威是以80790美元排在第二位,盧森堡是以78320美元排在第三位。
而100萬年薪人民幣,按照美元兌人民幣1:7的匯率來算的話,那就是年薪142857美元一年,已經遠遠超過第一名瑞士的年收入了。
那麼問題來了,假如年薪已經到達了百萬的級別了,肯定不會只是一味的打工上班了。
那麼年薪百萬的人可以做哪些投資呢?一起來和小茶看看。
年薪百萬可做什麼投資?
如果你已經做到了年薪百萬了,那麼肯定說你有資產千萬肯定不過分吧?
拋去那些不動產,可用於投資的款項也不少,那麼可用投資什麼理財項目呢?小茶選出了幾個靠譜的投資標的,你看看小茶講的有沒有道理。
①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是指高凈值人群委託機構代為管理家族財富而成立的信託計劃,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財富的傳承。簡單來說,你就是把你的資產交給一群專業的人去打理。根據信託法,一旦設立家族信託,投入至信託計劃內的財產即具備獨立性,無論富人離婚析產或破產、死亡,家族信託計劃內的財產都將獨立存在。因此,家族信託以確保子孫後代衣食無憂。

②私人銀行
私人銀行沒有一準確的定義。你可以把私人銀行服務理解為是銀行服務的一種,但是它專門面向富有階層的一種服務。比如說,私人銀行可以提供的服務有:
①根據客戶需求量身定做投資理財產品;
②對客戶投資企業進行全方位投融資服務;
③以及對富人及家人孩子進行教育規劃,信託計劃的服務。

③大額存單
大額存單是銀行印發的一種定期存款憑證,到期後可按票面金額和規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注意,這里講的是大額存單不是定期存款,小茶在這里也和大家講解一下兩者的區別:
①定期存款是記名不可轉讓的,而大額存單則反之。
②大額存單金額則都是整數,並且可以在二級市場上進行轉讓。而定期存款金額可以不是整數,可以有零有整。另外,定期存款到期才能提取本息和,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交易。

㈦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法律問題

「家族信託」在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託」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它是一種以家族內部人為受益人的信託;第二,它是有一定規模的信託,一般適用在家族企業上。
我國在信託發展的現階段當然沒有《家族信託法》,規范家族信託關系的主要還是《信託法》。《信託法》15條關於「委託人死亡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的規定,對家族信託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託承擔財富傳承功能的基礎。有了《信託法》特別是其15條,理論上在中國可以設定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家人照料和保護信託的條款(如果受託人同意,並有可能執行的話)。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實質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家族信託的時限很長(會超出自然人終生范圍),受託人如果是自然人執行信託事務可能有困難,並且自然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也比較有限,所以,家族信託最有可能的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所以,有關信託公司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也是重要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7條第2款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第2條第2款又規定,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因為沒有自然人或非信託公司從事受託行為的司法解釋,民事信託的范圍受到了「以信託為業」這個模糊邊界的擠壓。再加之家族信託本身的原因,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在很長時間內都將主要是信託公司。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動產信託。因為《信託法》10條規定,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加之,相關配套登記制度沒有健全,所以在我國目前不動產信託的登記是很困難的。類似的,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家族信託受到限制還來自於稅制安排。
雖然,《信託法》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但是,關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史尚寬先生說,受託人受財產權之移轉處分,該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因為受託人之管理處分財產,非管理處分他人之財產,乃自己管理處分屬於自己之財產。但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非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乃系依一定目的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18]還說,不動產所有權之信託,委託人不能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委託人。[19]雖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託給」這種讓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對日本和韓國信託法中「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觀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國稅法不對信託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權轉移的信託可能會帶來很多稅務上的問題o比如,房產的轉移要繳納印花稅、契稅,還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並且,這種繳納是雙向的,即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要繳納一次,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約定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轉移時還要繳納一次。在信託受益繳稅的問題上,公司作為受益人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認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若企業認購的信託產品屬於金融商品的范圍,對外轉讓信託產品時,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而對於個人來說,國稅函[2005]424號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個人取得信託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當前並沒有信託公司執行代收代繳的義務,但並不否認以後有按受益繳納的可能性。而信託受益在信託計劃的執行中,都已經依法納稅。這就又涉及雙重征稅的問題。

㈧ 家族信託怎麼當事人死後還會發生財產問題

優點:

1、A身故或信託到期,分配給受益人B
2、委託人A自行做投資決策
3、一次雙錄,到期前均不用雙錄
4、保證優先認購權
5、投資+傳承+受益人風險隔離
6、靈活終止、可升級為定製型、幾乎免費的家族信託體驗版

歡迎您更多咨詢:
一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二信託公司破產怎麼辦?
三家族信託避稅嗎?
你的問題不夠清晰,抱歉沒法正面回答,更多家族信託咨詢可以私信於我!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㈨ 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

你好,信託公司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經常出現的,在2014年,專業人士就家庭信託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並得出了一些結論,藉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規定,家庭信託食慾那種類型的信託呢?

一、家族信託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4 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對家族信託定義如下:「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服務」。信託業協會的以上定義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託的本質特徵。

1、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

與目前信託公司的單一財產信託與集合資金信託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託中,家庭財富管理只是與家族財富的傳承和保護相並列的三項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財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而是將家庭財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託公司以「次級債」為主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債項理財產品不應該成為家族信託財富管理所配置的產品,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獲得高評級的企業發行的債券等產品應該成為家族財富投資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與保護的目的。

2、家族信託以提供家族事務性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定義,家族財富管理與家族事務性管理是家族信託的兩大職能,與家族財富管理相比,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務性管理則顯得更為重要,有人曾經做過統計與比較,在家族信託中,家族財富管理的比重只佔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務性管理的比重要佔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所推出的「資金家族信託」,只能算是家族信託的初級版本,未來需要升級和完善。

3、家族信託為意定信託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一項有效信託的設立,除了委託人要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之外,還需要以信託合同、遺囑等書面形式設立信託,需要委託人對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具體規劃、對受益權的分配、受託人的選任、准據法的適用等重要問題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另外,家族信託的契約和結構往往是量身訂做的,信託合同條款完全按照委託人和家族的意願訂立,在沒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無法設立家族信託的,因此家族信託屬於意定信託。在不違反《信託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做出各種約定和架構設計。

4、家族信託兼具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雖然本條規定了受託人的管理或處分義務,但是也規定了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特別是《信託法》還規定了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文件的義務,因此我國並不否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由於家族信託的個性化特徵,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對受託人管理家族信託事務的責任做出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託兼具了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二、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古羅馬帝國時期,為規避羅馬法對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為遺囑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為管理和處分遺產,從而間接實現遺產繼承。13世紀,英國《沒收法》規定,未經允許,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否則一概沒收。為規避法律,教徒們將其土地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要求土地受讓人為教會的利益經營該土地,並將該土地所產生收益全部交給教會。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就是信託的前身。可見,信託制度誕生之初,是以「家族信託」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信託制度的出現並非委託人出於對投資的需求及財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過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以規避現有法令政策對財產管理和遺產繼承的嚴格限制,實現傳承和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而現代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託制度產生於19世紀的美國,初期是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出現的,後來作為專業的從事投融資業務的機構而獨立出來。由此可見,從家族信託從源流上屬於民事信託,其與營業信託的區別如下:

1、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營業信託多屬於自益信託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維護整個家族的利益,受益人並不限於委託人自己,還包括諸多家族成員,因此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而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屬於自益信託。

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營業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適格的受託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離岸信託還可以私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具有營業性質的信託機構,范圍比較單一。

3、家族信託的發起人為委託人,營業信託的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是單一信託,具有獨特性和私人性的特點,一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信託契約與信託結構,由委託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設立信託。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其經營的信託一般為集合信託,即信託機構先確定項目,再把眾多委託人的資金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因此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4、家族信託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的目的為營利

家族信託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種目的為一體的特點,一般來說,家族設立信託是出於家族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和社會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發起設立信託多是出於融資及投資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

5、家族信託的合同為量身訂做,營業信託合同多具有格式條款

家族信託具有「私人訂制」的特點,因此信託合同須量身訂做,以滿足其不同需求。營業信託是集合信託合同,由於委託人眾多且需求趨同,因此信託機構為了節省成本,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多採用格式條款。

三、家族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在英美法系,信託財產擁有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個不同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實施「一物一權」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兩個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採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對於該條「委託給」的解釋,我國學者周小明博士認為是委託 給,即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張淳教授則一直主張信託財產應該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不明確方式,在營業信託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是影響不大的,但對於家族信託,如果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則會帶來以下問題:

1、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的目的不能實現

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包括傳承與光大家族企業、防止子女揮霍家產、撫養未成年子女、照顧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員等。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繼承實際上是將財產分到每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一旦財產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財產傳承各個功能都不會得到實現。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委託人去世,其財產歸屬就成為問題,或者導致家族信託的終止或者引起各個受益人的紛爭。

2、不能實現規避遺產稅等稅收規劃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也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徵收高額的遺產稅。另外,由於英美法系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規受託人所有,實際上避免了由於委託人離世造成信託財產所有權變化的流轉稅問題,如果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家族信託的稅收籌劃功能將會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託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家族成員不能再圍繞財產的份額與歸屬進行爭執,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權的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原理來設計的,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不能將家族信託財產轉移到到受託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設計就無法實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盡管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但實踐中也會給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財產特別是動產的確權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家族信託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歸屬受託人。

四、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是將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雖然對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但在我國立家族信託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託法》為家族信託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託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託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託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託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託財產獨立性將為家族信託財產構築了一道安全的防火牆,保障了家族信託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並且其信託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為家族信託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託業的「一法三規為信託公司進行營業信託業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范,但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不能「標准化」,每一個家族信託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製」。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我國,家族信託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3、《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託財產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受託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託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託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託登記。

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

我國尚沒有公布《受託人法》,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力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將會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1、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首先來源於信託合同的約定

在《受託人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信託法》的基本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按照《合同法》訂立的信託合同應該成為判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首要來源。

2、股權信託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權信託一般面臨如下困境:受託人通常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不願意受託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受託人作為股東做出決策並最終失敗的情況,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為了解決以上股權信託的治理問題,一些離岸地通過制定特殊的信託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將傳統的股權信託奉行的「受託人中心主義」原則,改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我國缺乏英美法系的受託人的法律規范與文化傳統,現階段受託人也不具備英美法系受託人的能力與誠信精神,在股權信託中實施英美法系的「受託人中心主義」非常不現實,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3、應該盡快制定《受託人法》

通過信託合同來最終確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會面臨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合同條款規定不全面、不清晰等問題,股權信託可以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也面臨董事來源、人數、權力等具體界定問題,存在家族信託被法院撤銷的風險,在一定的家族信託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應該盡早制定《受託人法》或者相關的條例,為家族信託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環境。

家族信託在我國的法律實踐剛剛開始,其面臨很多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對此保持一定的寬容心態,不應該用英美法系傳統的信託理論如實行「受託人中心主義」、禁止委託人設立「目的信託」,反對設立「永續信託」等來評判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應該借鑒一些離岸信託制度,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

家族信託法律問題自2014年以來,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家庭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的一種,它是一管理家庭財富為主要目的。為了使家庭的財產得到保障,在辦理信託時,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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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以「增強投資者風險意識,引導理財業務向資產管理回歸」為主題寫一篇題目自擬2500字左右的文章。求大

增強投資者風險意識,引導理財業務向資產管理回歸

近來,「大資管」、「泛資管」成為業內經常談論的話題之一。在金融脫媒、利率市場化、金融深化,以及中國社會、經濟結構變化的大背景下,資產管理行業的發展空間巨大。特別是對銀行而言,新的市場環境要求銀行業必須對自身的運行模式進行深刻變革,這種變革應使銀行建立更有效的信貸資產配置機制和更多元的市場化業務,這種變革應把銀行從傳統銀行變身為數據分析者、集成服務商、撮合交易者和財富管理者。商業銀行要從靠「借給人錢賺錢」,到「給人管理錢賺錢」。從國際金融業的數據也可以看到,全球資產管理行業的管理資產規模遠大於銀行業務資產規模。因此,長遠看資產管理市場潛力巨大。但在金融監管去杠桿,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不斷累積、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當下,資產管理業務如何走得更遠需要我們認真思考。結合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目前發展的實際,資產管理業務良性有序發展的路徑選擇至少應有以下兩點需要把握。一是建立柵欄、回歸本源。主要談銀行資產管理業務面臨的壓力與制度框架設計;二是邊界突破,同業競合,主要想說明新形勢下的「大資管」跨界布局。

一.建立柵欄、回歸本源

包括銀行理財在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本質上是受託代客業務,資產管理機構按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范圍進行資產組合配置和投資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資產管理機構履行受託、盡責的義務並收取管理費。任何存在剛性兌付的理財產品本質上都是借貸關系而非受託資產管理關系,都應對資產管理機構比照銀行的監管要求計算風險資產並有充足的資本做支持,以防止監管套利。這也是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國際金融監管機構提出「柵欄」原則以防範不同性質的業務過度交叉所帶來的風險隱匿與擴散的主要原因。例如,在2013年 1月開始實施的國際會計准則第十條修正案(IFRS10)就明確規定,判斷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或設立的對沖基金是否在金融機構自身資產負債表外核算不再單純根據理財協議所載明的法律關系,而是看銀行對理財產品或基金是否有實際「控制權」。如果其風險收益實質由銀行承擔,則產品或基金應在銀行表內核算並計算風險資產,以避免金融機構借所謂的表外理財產品隱匿風險。因此,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的制度框架設計、業務發展模式首先需要堅持的原則就是如何在法律形式與業務實質上回歸代客的本源,使基礎資產的風險與收益能夠過手給投資者。否則,我們要討論的就不是「資產管理業務如何走得更遠」的問題,而是「能不能走得下去的問題」。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而言,既要看到中資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是我國利率市場化和資產證券化發展進程緩慢,企業直接融資市場欠發達和投資者投資渠道匱乏的背景下銀行創新的產物,且經過十年的發展,目前超過十萬億規模的銀行理財產品在波動的市場環境中為投資者帶來了持續投資收益的同時,連通了投資與融資,推動了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促進了中國金融投資體系有效前沿面的逐步形成;也要看到,銀行理財產品以約定收益率方式為主的發行模式以及法律地位缺失等問題,使得銀行理財業務的風險收益隔離、過手機制沒有真正確立,盡管法律協議上明確客戶承擔風險,但剛性兌付的現象客觀存在。約定收益率的發行方式使得理財產品所投資基礎資產的利率風險、市場風險沒有傳遞給投資者,又由於銀行聲譽的背書,使得信用風險也沒有傳遞給投資者,從而不可避免地刻上了影子銀行的烙印。各行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收益率,實際反映了各行的籌資成本,其收益差別更多是各行之間的信用溢價,而不完全是理財管理能力的差別。盡管由於銀行相對審慎的風險管理政策、過去十年中國經濟持續的增長以及銀行自身的盈利能力支持,使得銀行理財業務截止目前還風險可控,但相對有利的外部環境已經發生變化。一是經濟結構調整、去杠桿、去產能,必然帶來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累積;二是在利率市場化條件下,銀行盈利能力下降,銀行間的並購將會出現。銀行自身難保,又如何保證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銀行理財原有模式必然難以為繼。因此,資產管理行業以及銀行理財業務也應該遵循「柵欄」原則,在風險隔離的前提下,把銀行理財業務的風險、收益傳遞給投資者,使得銀行理財業務回歸資產管理的本源。在我的理解中,柵欄能夠成立應該有三個前提條件:第一是風險可隔離,第二是風險可計量,第三是風險可分散。金融業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風險的處置與定價」。在銀行主導的間接融資體系中,風險是被管理的。金融風險是通過銀行的客戶關系管理與持續信用風險監測(貸後管理)、模式/模型選擇與組合管理得以控制的,儲戶(投資者)僅承擔銀行的信用風險而不承擔銀行貸款所對應的基礎資產的風險。而在以金融市場為主導的直接融資體系中,風險處置要靠分散。普通投資者是無法進入基礎資產,包括股票和債券發行企業的管理運營當中去的,而只能通過基金為代表的資產管理機構通過組合投資、動態管理來分散風險,通過對開放式產品的認購贖回,用腳投票來選擇風險的承擔和不承擔。因此,直接融資體系中風險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依靠專業化的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機構,以分散化的風險轉移為主要控制手段,投資者直接承擔了基礎資產的風險,但由於資產管理機構的動態管理與組合投資,單一基礎資產的風險被層層分解,最終能夠被不同風險偏好的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所承受。只有理財業務或是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風險最終被投資者承擔以後,才能使投資者真正獲得風險收益;才能使原來集中在銀行系統的信用風險得以轉移出來,真正促進直接融資的發展與中國金融結構的轉型;也才能使理財或是資產管理業務能夠擺脫銀行或是資產管理機構自身資產負債表或資本金的束縛,從而走得更遠。這也正是去年10月,監管機構推出「理財直接融資工具」與「理財管理計劃」的初衷。「銀行理財直接融資工具」和「銀行理財管理計劃」這一配套業務框架制度設計的提出是在銀行理財業務框架內,為了繼續發揮銀行理財業務為投資者創造財產性收入、推動實體經濟發展、促進銀行轉型等積極作用的同時,解決理財業務存在的信息不透明、影子銀行隱形風險積累、通道業務放大金融杠桿等問題,按照「柵欄」原則,分別在理財業務的資產端和投資端做出的規范性安排。「銀行理財直接融資工具」是一種由商業銀行作為發起管理人設立、直接以單一企業的債權融資為資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統一登記託管、由合格投資者(銀行理財管理計劃)進行投資交易、在指定製定渠道進行信息披露的標准化投資載體(SPV)。「銀行理財管理計劃」有別於傳統的銀行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發行的開放式、無預期收益率、僅投資銀監會認可的標准金融工具(債券、理財直接融資工具等)並獨立開戶、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的理財產品。「工具」是在信託型、合夥制之外的一種特殊目的載體(SPV),在法律形式上起到風險隔離與破產遠離的作用,並保證理財資金與實體經濟一一對應,避免脫實向虛。工具的創設引入外部評級、公開發行、集中薄記、持續報價、連續估值、以及最高80%的自我投資,並在向「計劃」管理銀行披露相關信息,使得非標準的基礎資產轉化為可交易、可估值、透明的標准金融產品。「計劃」則藉助另一個基金化的特殊目的載體,通過動態管理(開放式)、組合投資、公允估值(非預期收益率)、信息透明,做到分散風險並將基礎資產的投資收益於風險過手給投資者,銀行只收取管理費。因此,「計劃」的特性確立以「工具」的可交易、可估值為基礎,「工具」的風險傳遞以「計劃」的組合投資為要件,工具是立柵、計劃是橫桿,兩者缺一不可,構成了理財業務堅實的柵欄。與很多媒體著重分析「工具」對債券的替代或是對通道業務的沖擊不同,我們認為整體框架設計重點不在「工具」,而在「計劃」。通過理財管理計劃的動態管理、組合投資解決了單一投向的集中度風險以及實體經濟需要長期資金但資金端需要流動性的矛盾,增加了理財業務與實體經濟的擬合程度,特別是通過「理財管理計劃」的發行,促進銀行理財產品向開放式凈值產品轉型,破除剛性兌付,使得理財業務回歸本源,這是整體框架設計終點,而理財直接融資工具本身可能只是這一歷史過程中的過渡產品。隨著「計劃」的大量發行並被投資者逐漸接受,銀行理財逐步演變為中國債券市場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不僅賦予了銀行應對金融脫媒與利率市場化的有效防禦武器,也促進債券等直接融資市場的發展。一個強大的債券市場或債權直接融資市場與一個強大的資產管理行業相互配合。像海綿一樣,銀行資管的厚度可以吸納債券市場化可能的違約風險,將會使得中國債券市也能破除剛性兌付,真正變身為企業直接融資,債券市場的發行主體層次更加豐富,信用溢價更符合企業自身的信用狀況,銀行理財投資的方向肯定是以公募市場債券為主。希望通過新老理財產品一段時間的並行,這些改革措施能夠使得我們的理財業務在未來兩三年取得政策制定製高點,因為很多時候監管政策制定帶有偶發性,這可能是由一篇報道引發,也可能是由高層領導批示所引發,但政策是否符合市場導向存在疑問。通過專業化取向的監管政策制定,保證我們理財發展路徑選擇符合市場化的方向,是理財業務制度創新的重點。如果繼續剛性兌付,理財業務將會佔用銀行的資本金以及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資源,必將受制於銀行發展邊界的限制。只有銀行理財產品從法律形式到業務實質真正回歸代客業務、回歸資產管理,銀行理財才能隨著金融脫媒、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發展,真正做大。所以說建立柵欄,回歸本源是資產管理業務能夠走得更遠的前提條件。

二.邊界突破、同業競合
大資產管理時代的跨界布局主要體現在投資端的「資管投行」以及資金端的「模塊化的財富管理」。投資端,作為最活躍的金融市場參與者,逐利屬性決定了資產管理在不斷尋求新的投資領域,其投資邊界也在不斷被打破,新的投資品種、新的交易技術不斷納入資產管理機構的視野。上個世紀50年代前,資產管理的精華部分還主要集中在股票市場,因為「大蕭條」和二次世界大戰的沖擊還處於市場孕育階段,公司債券還僅僅作為被動投資放在替補席上。二戰後至60年代,經濟企穩催生了公司債券發行量的急劇增長,而伴隨著70年代石油危機和利率市場化進程的結束,美國國債市場拉開了長達30年的大牛市行情,債券投資才逐步成為資產管理行業主動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至於ABS、MBS、REITs等一系列資產證券化技術和以B-S期權定價模型為代表的量化投資交易、以及對沖基金的興起不過是上世紀70年代以後的事情。存在金融管制的領域,由於金融市場被不同的監管規則所割裂,資產管理管理機構更有沖動通過創設金融產品去打破管制與市場割裂以獲得套利機會。例如上個世紀70年代,由於保險公司、銀行以及儲蓄貸款機構等機構投資者的被不同的「牌照」以及會計准則所限制,投資范圍被區隔在特定的領域,而新興的資產管理機構則完全沒有限制,他們通過創造各種證券化方式在國債、公司債、抵押貸款等各領域進行組合投資,如同PIMCO的首席投資官Bill Gross在1986年他寫的第一篇名為Bond Wars的隨筆寫到 「只有有人能夠創造一個證券化工具,一切都可以進行套利(…anything in theworld can be arbed, if onlysomeone would create asecurity to do it)」。這些金融工具在創設之初,因為可交易性差,而往往是非標准化的和OTC的(判斷標准與非標的區別不是其交易的市場,而是其可交易的本質,國外稱為marketablebond與non-marketable bond)。但隨著這些工具的投資價值被投資者所認識,規模的擴大與市場的成熟,使得原本非標准化的產品逐漸標准化,並成為場內交易工具。例如,成熟金融市場上銀行貸款往往存在流動性較好的二級市場,因此,相伴隨也同樣存在可以投資貸款的基金(loan fund)。中資銀行理財產品的出現與壯大,實際就是通過管制套利與創設(非標)投資工具,打通了客戶資金與貨幣市場、債券市場、股票市場,特別是信貸市場的區隔,平滑了投資譜系中的收益風險曲線,促進了中國投資有效前沿面的形成,也成為自身快速發展的催化劑。2012年以來,中國證監會、保監會推出了一系列券商資管、基金公司子公司定向產品以及保險公司債權計劃等政策,都可以看作監管機構在市場力量的推動下,放開投資管制,使得資產管理機構投資更有效的努力。未來,資產管理行業面對的投資邊界還會進一步擴大,這既是由於金融產品與交易技術的創新仍層出不窮,更是由於市場的波動和信息時代的信息壁壘被打破。新的市場環境下,信用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累積使中國的資產管理行業面臨前所未有的變局與波動,信息高速傳遞也放大了噪音所帶來的擾動。傳統的資產管理業務面對金融市場一般僅作為買方被動接受金融市場上的債券、股票等金融產品進行資產配置,但由於在市場缺乏有效對沖工具時,系統風險難於避免以及資產管理機構原有的信息優勢被財經網站、微信、微博等新媒體、自媒體的發展不斷削弱(當下,一個微信圈足夠廣的散戶擁有的市場信息可能不比一個小券商少)等原因,對抗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的關鍵更在於獲得收益足夠的優質資產。如同打乒乓球,在無法判斷對方來球旋轉方向時,重板是最有效的回球方式。因此,資產管理行業競爭重點與專業能力建設除傳統的市場分析與大類資產配置外,也要增加金融工具創設以獲得風險與收益配比更佳的優質基礎資產的能力,即尋找新α的能力,仍局限於固有投資領域的資產管理機構只能是自廢武功。這方面,耶魯基金會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家表現優異的長期捐贈基金管理機構是最早進入另類投資領域的資產管理者,1973年起投資杠桿收購,1976年進入風險投資基金領域,上世紀80年代使用量化對沖工具開始絕對回報策略,從而為其帶來豐厚的回報。新形勢下國內資產管理業務核心能力除市場投資的研究能力、大類資產的交易能力、平衡有效的風險控制能力外,還應有金融工具的創設能力和客戶投資活動粘合的能力。優良資產只能是來自於實體經濟。9月份曾經有個流傳很廣的段子—「做標債的從全球經濟到美國QE、新興市場危機到國內工業增加值、流動性分析,然後又是久期,凸性,騎乘免疫、二叉樹定價,終於把收益率做到了6%,然後銀行一個客戶經理買了一個非標,眼睛一閉一睜,輕輕鬆鬆地做到了9%」。段子反映了市場的一種情緒,在實際路徑選擇上,決不能如此簡單與放縱。資產管理行業應逐步建立「資管投行」的理念與模式。「資管投行」意味著資產管理行業不能僅僅充當買方被動接受金融市場上的債券、股票等金融產品,在某些時候要成為金融產品的創設者,主動去創設金融工具以融入實體經濟。不同於僅為交易而存在的狹義投資銀行,「資管投行」的精神在於傳承商業銀行的精神,利用資產管理業務獲得的中長期穩定資金把投資融入不同生命周期、不同類型企業的各層面經濟活動當中,包括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融資、權益融資、並購重組、現金管理等,從而在經濟增長結構性變化的背景下獲得優質的資產,也更好地支持了實體經濟。「資管投行」的價值一是在於將資產管理的大類資產配置的方法進一步下沉企業經濟活動中,在中觀組合管理的基礎上通過加強微觀層面與融資客戶的粘合,通過對所投資資產的信用資質變化和還款來源的持續監控和管理,降低違約風險、提高投資收益;二是作為嫁接投融資的一座橋梁,「資管投行」在市場主導的直接融資體系中為企業提供中長期金融服務解決方案,幫助企業乃至實體經濟突破在發展中的各種制約和瓶頸。我認為在現階段有三個主題可供資管投行選擇,一是城鎮化背後的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二是經濟結構調整、過剩產能淘汰背後的並購重組;三是資本項下開放與美國經濟轉強背後的海外投資。如果有現成金融產品可以選擇,我們可以去評估並投資,如果市場缺乏相應的產品,資產管理機構應藉助資管本身的資金實力,通過內部的不同部門或是合作夥伴,創設金融工具,使得資產管理的投資觸角直接作用到實體經濟。資金端,傳統的資產管理與投資者的粘合度弱,客戶往往掌握在渠道手中。但互聯網的發展使得資管業務與客戶拉近了,直接改變產品服務提供商與客戶、渠道之間的關系。互聯網的精神內涵是「開放、平等與客戶體驗」。開放。按馬化騰的說法,互聯網是「連接一切」,我理解還要加上「拉到眼前」,通過移動互聯,任何銷售中介都失去了存在的價值。互聯網金融下,標准化的金融產品與非金融產品一樣都可以直接推送到客戶眼前。平等。互聯網時代,消費者之間、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也更見平等。以前,資產管理總認為投資者是分層次的,但淘寶淘寶天貓雙十一350億的交易量,證明了互聯網上任何人都可能是英雄。正如David Bowie在倫敦奧運會上的歌曲「Heroes」所唱的「we can be heroes, just for oneday」。互聯網金融面前,私人銀行客戶、財富管理客戶、大眾理財客戶、屌絲理財客戶的邊界模糊了。消費者與生產者的平等,消費者參與生產決策。對金融而言,就是信息的透明。你會發現,在互聯網上,你的信息佔有量可能並不比一個經常上網的老太太更多些。客戶通過各種自己的知識、通過專業網站,完全可以對不同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做清晰的對比。客戶體驗。以「客戶為中心」的提法太虛化了,互聯網強調把客戶體驗做到及至才能生存。有人說,要以「二」的精神做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如果你做的不夠好,說明你還不夠「二」。因此,而互聯網的開放為資產管理行業直接面對終端客戶提供了條件,但也需要金融機構低下原本高傲的頭,按照互聯網的精神去改變自己的基因。但同時看到,復雜金融產品難以完全在互聯網上進行風險的揭示與定價,因此資產管理產品直接通過互聯網對接投資者或是標准化程度高的貨幣市場基金類的產品,或是需要提供模塊化的財富管理服務。例如,互聯網和資產管理相結合可以通過大數據挖掘對客戶消費模式和日常資金流的進行分析從而篩選出客戶的資產負債情況,收入情況,風險承受能力等一系列必要條件,並可以據此推薦適宜的投資組合。投資組合的資產則是由模塊化的資產管理產品所組成,客戶即可以選擇「一鍵式投資」,也可以按照自己的特定需求做相應配置比例的調整或刪改。模塊化財富管理服務透過互聯網這一開放平台,平等地將一切可投資資源、財富顧問服務、個性化資產配置、金融產品評級等服務完整的呈現在每一個客戶面前,使得大眾財富客戶既能獲得等同於私人銀行客戶一樣「tailor-made」的用戶體驗,既藉助互聯網金融將服務門檻下移,這正是金融民主化的體現。但在客戶層面表現出相對多樣化的資產配置背後,資產管理機構仍可實現集約化的投資與管理。從資訊提供、市場研究、組合管理、模型設計、交易經紀、託管清算到平台系統,資產管理本身就是一個業態豐富的行業。資產管理行業如向投資銀行、財富管理兩端跨界延伸,所提出的多元化的能力要求,更使差異化發展與同業競合成為必然。不論是銀行、信託、券商、保險、基金,都有其發展的空間,但發展與合作的前提是價值提供的核心競爭能力。各類資產管理機構都應根據自身資源稟賦,確定適合的戰略進行業務擺布,例如信託業可以發揮基礎資產結構化設計方面的能力向投資銀行發展,可以藉助信託清晰的法律關系通過家族信託等工具的拓展向私人銀行進軍,也可以發展清算託管平台業務成長為紐約道富銀行一樣以託管業務見長的機構。沒有價值提供能力的機構是沒有生存空間的,單純的通道業務一方面拉長了中介鏈,催生資管泡沫,提高了金融體系的杠桿率,增加了系統性的流動性風險;一方面使參與者心態浮躁,一味賺快錢而忽視了能力建設與基礎工作的推進,最終在市場變化、政策改變之後敗下陣來。間接融資體系以銀行為主導,而在以金融市場為主導的直接融資體系中,資產管理行業連接投融資,具有核心地位,沒有資產管理業務的良性發展,就不可能有間接融資到直接融資的轉換。正所謂守正出奇,資產管理行業應堅守代客理財的本源和專業的資產配置、組合管理、風險平衡的理念,根據新的市場環境,跨界布局尋找新的收益驅動因素與資金獲得方式,資產管理行業之路應該可以走得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