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金是屬於信託的一種嗎它們是什麼關系
封閉式工業基金與信託的區別
Stefan Grundmann
再次對封閉式基金、工業信託及開放式基金的區別加以評述並不表示我們要依據德國法對現實作一番設計。我們在這個研討會中所談到的,中國在立法中都可以根據其需要作出相應的取捨。我們還談到其他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點,但這並不意味我們反對某一種制度,我們這樣作只是為了使中國在立法中避免這些制度的弊端。我下面將要談到上述制度所隱含的主要風險。在談及這個問題時,我將著重談一下Hirshman所稱的發言權和退出權的選擇。在投資信託中,發言權是指參與投資決策及監督投資免遭損失和欺詐的權利,退出權意味著投資人作出的投資可以輕意撤回。
我的同事已經就普通法系對發言權和退出權的規定作了介紹,我在談到這兩個權利時,會對德國法的有關規定作一介紹。
I. 德國的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及工業信託
封閉式基金可以採用不同的組織形式,在德國,主要是有限合夥的形式。基金是由受託人即有限合夥中一個或數個負責經營的合夥人發起的。一般來說,經營合夥人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發起人成為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投資人是有限合夥人,或者在更多情況下,只是有限合夥的受益人。有時這種有限合夥也被稱為隱名的有限合夥,因為投資人在有限合夥中的參與權已經被免除,其在合夥中只擁有受益權。德國法和歐盟法中均未對如何對封閉式基金進行監督作出規定。實際上,在德國的投資基金業中,受到最多指責的就是以有限合夥形式存在的封閉式投資基金。在其他國家中,封閉式投資基金可以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在這種情形中,基金的發起人就是未來的公司董事會,投資人得到公司股份。
與封閉式基金不同的是,歐盟法及德國法都對開放式基金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受託人的角色分為兩種:管理角色(由投資公司充當)和狹義上的受託人的角色(由託管銀行充當)。所以在受託人的問題上,引進了「兩雙眼睛」的原則。投資人的受益權是由准所有權擔保的,這一權利使得投資人在投資公司或託管銀行被個別執行或破產時,其權利不會受到損害。並且,這一權利也保證了投資人不受非法轉讓的影響。
開放式投資基金與封閉式投資基金的不同之處在於清算方式上的差別。在開放式投資基金中,投資者有權以基金的實際價值贖回其投資。封閉式投資基金中不存在這一權利。
投資人可以以持有有價證券的形式參與工業信託。在歐盟法及德國法中,這種參與工業信託的方式是規定在投資服務指令或獨立的投資服務法中的,並且受到一定的監督。非以持有有價證券的形式參與工業信託的,不受上述指令或投資企業法的規范,可見更具風險性的參與並未受到監督。我下面要討論的是我提到的第一個比較標准,即發言權的選擇。
II. 在持續的參與中所受到的保護
有三方面的風險需要在這里指出。第一個風險來自管理不善。在開放式投資基金、封閉式投資基金和工業信託中,都應用了信託原則。其中都涉及到受託人的謹慎義務和忠誠義務。但是德國有限合夥形式的封閉式基金在某種程度上缺乏法律上的保障。這是由於其採用了隱名有限合夥這一組織形式決定的。由於這種組織形式中存在多重關系,投資人很難強迫終極負責人,即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義務。他們不得不通過受託人和有限責任公司對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善的行為提出異議,但基於幾種原因__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將管理不善的基金管理人從公司董事會里除名,這樣作的結果實際上收效甚微。相反,在開放式基金和工業信託(這里僅指投資服務指令對其適用的工業信託)中,更強調了忠誠義務。根據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盡可能將利益沖突減小到最小程度,應當避免幾種冒險情形的出現,並隨時披露信息。中國在制定法律,特別是有關封閉式基金、工業信託和開放式基金的基本信託法時可以引用上述規定。所以說德國的情況只是為中國如何避免在德國已經存在的幾種不必要的風險提供了一個借鑒。
第二和第三個風險來自第三人。這是因為第三人可以取得信託財產,並且信託財產也可能被受託人違反信託條件非法轉讓給第三人。我們從普通法、德國及法國的有關規定中可以看到,信託財產一經聲明為信託財產,一般來說不得被受託人的個人債權人取得。通過上述聲明,第三人被告知信託關系的存在。已經知道這一關系存在的第三人不得由非法轉讓獲得信託財產。這一規則,是現代信託制度的基本原則,信託法草案第三章對此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見對該章的解釋及所列出的政策性原因)。所以有關信託財產的聲明是信託關系包括證券管理中的一項關鍵的義務。這一點,在歐盟對其各成員國發出的投資服務指令中也有相同的規定。非以持有有價證券的形式參與工業信託,即風險相對較高的、不受規范的信託關系,至少在德國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有關這類信託的管理規則,可以從信託原則中推論出,但是最好能在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信託原則在歐盟有關開放式基金的規定中也可以發現。但是,對於開放式基金來說,受託人的義務不僅包括對信託財產作出聲明,還包括接受對其可靠性的監督及不得從事專業范圍以外的其他種類的業務。這樣,信託財產和投資公司的自有資金(這在信託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時尤其重要)就不會遭受由經營其他種類的業務的風險所帶來的危害。歐盟的有關受託人的義務的規定只是針對銀行和投資銀行,即上面所提到的規范的證券管理方案作出的(對投資銀行業的投資服務指令及資本充足指令),並不適用於德國法中的封閉式投資基金。這就進一步說明了封閉式投資基金相比其他種類的投資方案來說,存在的風險更大。甚至有關有限合夥(即我前面提到的封閉式基金通常採用的組織形式)的判例法很難對聲明信託財產這一義務作出解釋。這一義務最後是根據同樣適用於封閉式投資基金的普遍的原則進行解釋的。必需強調的是,立法機關可以規定上面所提到的受託人的三種義務(聲明信託財產、接受對其可靠性的監督及不得從事專業范圍以外的業務)同樣適用於封閉式的投資基金。但是,如果要想使西方各國現行的公司法同樣適用於封閉式投資基金,就必需在公司法中增加新的規定。我下面將要討論的是我所提到的第二個標准:退出權的選擇。
III. 撤回投資
在撤回投資問題上的差別,也是封閉式投資基金、開放式投資基金和工業信託三者之間主要區別之所在。撤回投資的權利,即退出權對於所有形式的投資方案特別是風險較大的投資方案來說是極其重要的。一般來說,一種投資方案如果更注重投資人發言權或繼續投資上的保護,退出權就顯得不那麼重要。退出權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行使。除了通過二級市場或交易市場,開放式基金的開放原則允許投資人以實際價值贖回其投資。除了考慮到它的持續性,這也正是投資人投資於開放式投資基金的原因之所在。在不清楚是否存在交易市場時或者考慮到該市場的成本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原因,贖回權顯得極為重要。各國通常都設有證券市場。但是信託關系包括建立在信託關系基礎上的封閉式投資基金並不產生可轉讓證券。開放式投資基金至少保障了投資者的贖回權。所以在封閉式投資基金中,委託人的對基金的清算權變得尤其重要。
盡管工業信託和封閉式投資基金都未賦予投資人贖回投資的權利,但是二者在這方面有也所不同。工業信託的投資人較封閉式基金的投資人可以更容易地撤回其投資。缺乏參與決策權及受益人的絕對數目使得封閉式基金更難以終止。這對封閉式基金的委託人來說,也是一個潛在的危險。但是在德國,封閉式基金終止的終止不利於其繼續享受有關土地、輪船集裝箱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所以基金不到不得已時,不會選擇終止。相比這下,工業信託的終止更為容易,如果只存在一個委託人,結果當然是這樣,即便是存在多個委託人的情況下,因為委託人隱名的情形相對較少,清算也更容易一些。
IV. 總結
在繼續投資中,以利益沖突原則為基礎的忠誠義務原則為投資人提供了進一步的保障。在與第三人的關系中,信託財產的聲明對於防止第三人通過非法轉讓取得信託財產極其重要。為了保障基金管理人/受託人的償付能力,有必要對基金管理人/受託人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督並要求其在專業范圍內從事投資活動。基金的管理人可以與基金的受託人分開,即採用所謂的「兩雙眼睛」的原則。上述原則在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與工業信託中均可適用。上述原則在某種投資設計中適用的越少,清算對於該種投資設計就會變得越發重要。美國和歐洲的經驗表明,相對於封閉式投資基金來說,開放式投資基金是一種更好的選擇,因為即使是集體投資計劃也是一種很專業的投資模式。中國的信託法草案中沒有包括集體投資計劃的內容,這是有其一定的理由的。但是,這將意味著工業信託將成為建立在信託法基礎之上的一種獨立的投資方案。
B. 信託和基金是一回事嗎
基金和信託雖然類似,但是是不同的。
可從以下五方面區分:
1、在安全性方面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投資渠道方面
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數股票和債券居多,但也包含其他投資渠道範圍。
3、監管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2)信託投資基金是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的主要劃分類型
(一)任意信託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稱為任意信託,任意信託又稱為自由信託或明示信託,主要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由自願形成信託關系,而且這種自由自願意思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託業務都屬於任意信託。
(二)法定信託
法定信託是與任意信託相對應的一種信託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系而成立的信託。也即信託的當事人之間原本並沒有成立信託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
設立法定信託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後,留下一筆遺產,但他並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
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託一個受託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
參考資料
網路_信託
網路_基金
C.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1、投資渠道不同。信託相對於基金來說,它的投資范圍會更廣。因為信託不僅可以投資於各種金融產品,而且還能夠投資於實體經濟。而基金的投資范圍無非局限於股票和債券居多。
2、門檻不同。對於這兩種產品,它們存在的門檻並不一樣。通常的情況下,信託的投資門檻在100萬元起步,而基金就相對較少了,甚至可以說沒有門檻限制。所以,信託一般針對的是高凈值人群,基金針對的是普通人群。
3、流動性不同。無論是開放式基金,還是封閉式基金。都沒有太多的限制,轉讓和贖回也是較為方便。但是,信託則會有一定的期限,只有期限到期之後,投資者才可以進行相關的贖回操作,所以,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基金的流動性要比信託強。
4、監管方面不同。通常的情況下,證券投資基金受到證監會的監管,但是,信託的監管機構並非是證監會,而是銀監會的相關部門。所以說,這兩者的監管機構是存在很大差別的。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D. 基金和信託都是投資,那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基金和信託都是投資,但是兩者還是有區別的。主要區別是:
1、監管機構不一樣。信託是由銀監會監管,基金是由證監會監管。雖然都同為監管機構,但是管理風格是有所差異的。但是都是對市場有嚴格的監管。這一點不可否認。
2、產品投資范圍不一樣。信託產品很大的優勢就在於能橫跨幾個市場,股市、債市、匯市、資本市場等都能夠操作投資。但是基金產品投資范圍要比信託要窄一些。
3、投資要求不一樣。信託的話,每一個產品最多200個投資者,300萬以下的額度只有50個。基金就沒有這個限制,基金200個投資者。300萬以下的沒有人數限制。
4、管理資質不一樣。信託公司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股東都是國企、央企、地方政府、銀行等大型企業。風險管理流程規范、專業。在中國的發展歷史最早。基金公司目前17000多家,魚龍混雜。
E. 基金和信託的區別
一、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例如,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說白了,就是大家一起出錢,讓一個專業的人來經營,那這個人會用這些集資的錢去進行投資,掙的錢多大家分的就多,如果賠錢的話,也是大家分攤風險。這考驗的是投資者對基金經理的認識程度,與對基金產品的把握程度。
二、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出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託管理連續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
像展恆主要推薦的有些固定收益信託,可以做約定,就是您如果規定要獲得多少的收益可以做個設定,這樣,基金不管賺還是賠,都約定給您這個收益,當然這個標準是設定好的,這種方法適合行情不好的時候。
F. 投資基金與信託的區別和聯系
契約型投資基金也稱信託型投資基金,是根據一定的信託契約原理。由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訂立基金契約而組建的投資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負責基金的經營和管理操作: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的有關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單位、享有基金投資收益。英國、日本和我國香港、台灣地區多是契約型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