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我國信託機構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貳』 董事信託關系與委託代理關系的區別大神們幫幫忙
股東與董事的關系是董事信託關系,董事與經理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二者之間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因為,那時,獨立董事大多不獲取報酬,只領取少量的車馬費。在這種情況下,獨立董事能夠負責任地工作,完全是為了維護自己聲望、地位,憑借的是自己的工作興趣和管理企業方面的專長。而董事會是向經理人支付報酬的。在共同治理條件下,隨著獨立董事功能和作用的加強,為了有效地激勵獨立董事,大多數公司對獨立董事都支付了報酬。現在按照英美公司的規則,董事會成員有作為董事會成員的一般收入,參加特殊會議另外有津貼,有些獨立董事還持有公司的股票和獲得股票期權,甚至於享有高額的退休收入。並且獨立董事的報酬激勵或報酬支付與公司法人利益有高度的關聯性。在1993年至1998年的5年間,美國公司外部董事的收入上升了70%以上。如果說以前,獨立董事是一個榮譽名稱的話,現在獨立董事越來越成為獲取優厚報酬的高知識含量的一項獨立的、實在的工作;如果說原來獨立董事工作只是某些人業余時間從事的一項副業的話,現在獨立董事是需要投人大量的時間,承擔更多責任和法律義務的社會分工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職業。在共同治理條件下,股東與董事之間,董事與經理之間關系的性質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委託代理關系。這也是人們通常把公司中股東與董事之間的關系稱之為一級委託代理關系,而把董事與經理之間的關系稱為二級委託代理關系的重要原因。
『叄』 信託公司治理指引的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董事的人數、產生辦法、任免程序、權利義務和任職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 董事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出席董事會,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按其意願代為投票,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董事個人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時,應當及時將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告知董事會、監事會,並在董事會審議表決該事項時予以迴避。
第二節 獨立董事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要關注、維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的利益,與信託公司及其股東之間不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或決策的關系。
獨立董事人數應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但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有公司總股本三分之二以上的信託公司,其獨立董事人數應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獨立董事應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品質,熟悉信託原理和信託經營規則,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信託公司獨立董事不得在其他信託公司中任職。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明確規定獨立董事的產生程序、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獨立董事享有以下職責或權利:
(一)提議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或董事會;
(二)向股東(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基於履行職責的需要聘請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費用由信託公司承擔;
(四)對重要業務發表獨立意見,可就關聯交易等情況單獨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五)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計劃、激勵計劃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六)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其他職責或權利。
第二十三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信託公司應當分別向股東(大)會、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供書面說明。
第三節 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董事會、董事長依法行使職權,不得越權干預高級管理層的具體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應制訂信託公司的戰略發展目標和相應的發展規劃,了解信託公司的風險狀況,明確信託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管理規章。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規范的董事會召集程序、議事表決規則,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記錄應做到真實、完整,並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會決議應當經董事會一半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但表決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和利潤分配方案等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立即通知全體股東,並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或者發生重大虧損;
(三)擬更換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及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及時報告一致行動時可以實際上控制信託公司的關聯股東名單。
第三十條 董事會應當下設信託委員會,成員不少於三人,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負責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託職責。當信託公司或其股東利益與受益人利益發生沖突時,保證公司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需求,董事會還可以下設人事、薪酬、審計、風險管理等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設董事會秘書或專門機構,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的籌備、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務,並負責將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會議文件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肆』 董事局的職責
因為董事們行使控制和管理公司的權力,但是公司(至少理論上)是為股東利益服務的,故法律明確定義的董事所能履行的職責。這些職責是信託責任,類似於法律賦予信託職位的職責:代理人和受託人。關於董事的職責,有2點需要指出:董事們的職責是各自分立的(相對應的是,董事們權力的行使,是整體的行為),並且這些職責是歸公司所有,而不是其他任何實體。[13]。這並不是說董事永遠不會和股東是一種被委託關系,他們在某些情況下確實就是這種關系。[14]董事局主席(董事長)職責: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局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局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伍』 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員
盧志強董事長
李明海副董事長
馮宗蘇副董事長
王志強董事
齊子鑫董事
謝伯陽獨立董事
齊逢昌獨立董事
田忠華獨立董事
楊自理董事、總裁
易宏偉副總裁
李慶平副總裁
郭慶衛副總裁
周益華風控總監
趙東財務總監
『陸』 子公司的董事是對子公司負責還是對股東負責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系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通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制的公司,又稱控股公司。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為孫公司。母公司通過控制眾多的子公司、孫公司而成為龐大的公司集團。母公司只要通過較少的資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資本購買別的公司,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團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稅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麼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一般來說,設立子公司有如下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徵預提稅。 對設立分公司規定的好處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並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並計算,即「合並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並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這里必須指出,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並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於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注。 公司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採取哪一種最有利的經營組織形式,可以獲得較多的稅收利益呢? 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總公司「合並報表」沖減總公司的利潤後,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麼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並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於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並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後利潤中才能校股東佔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麼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例如某公司在經營初期,下屬分支機構出現虧損,分公司虧損可與總公司合並計算,於是公司總部開始時選擇了建立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經營幾年後,分公司轉虧為盈,為了享受稅收遞延的好處,決定把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逐步轉移 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乾脆把分公司兼並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個分公司轉移給子公司,那就必須考慮: ① 是否要繳納財產轉移稅,有沒有稅收優惠的規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處和壞處,尤其是稅收總負擔的比較; ③ 假定產權轉移沒有多大好處,而子公司的生產規模需要擴大,是否可以採取把分公司的資產所有權不轉移,只是粗憑給子公司使用; ④ 存貨也可以採取委託代銷的方式,這樣在受託方未銷售之前可以不繳稅; ⑤ 要特別了解一下,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對分公司與子公司虧損結轉抵補的稅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虧損可沖抵總公司的利潤,在分公司未轉虧為盈時,不宜轉移為子公司。
『柒』 國開信託董事有幾個
董事應該是不是,那麼大的公司
『捌』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玖』 我想了解一些信託責任在我國的發展情況,謝謝!
郎咸平演講:信託責任與企業文化
2004年8月在上海炮轟格林柯爾後,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成為2004年度國內最富爭議和最吸引眼球的經濟學家。他在近期舉行的「中國企業文化國際論壇」上進行的「信託責任與企業文化」的演講引起了與會者強烈的反響。特在此實錄郎咸平的現場演講,以饗讀者(文中小標題為編者所加)。
中國:信託責任缺失的企業文化
今天要在這里和大家探討企業文化的問題。我們從英國講起,為什麼英國可以提私有化,中國為什麼不可以。今天,在這個場合,我要告訴各位,這和企業文化有關。
在英國的國有企業改革中,有嚴格的獎懲措施,做得好的獎勵,做得不好的嚴格查辦。等到把國有企業的績效做上去了,再把它拿到股票市場上去,轉讓給社會大眾,中小股民。這是什麼道理?這是藏富於民的道理。這是對國家民族的信託責任。因為國家的財富是由全體國民來分享的,而不是由一兩個少數人來分享的。這樣一個私有化的過程,是不會造成社會不安的,也沒有造成政治動盪。從1533年,支撐整個英國的是擁有高度信託責任的企業文化。
再看我們的產權改革。當初,因為我們的國企的經營無效率,我們的政府要進行產權改革,國企的包袱過大,比如說,國企里有醫院,有餐廳等等。背負著如此沉重的包袱,企業要發展是何等的艱難。而在我們的企業文化中,缺少信託責任的概念。
我常說的保姆理論,就是,我們家很臟,請個保姆來打掃,打掃干凈了,漂亮了,家就變成她的了。保姆說:我每個月的工資400塊,我對你家有功勞,我要買斷你的股權。雖然我們家值100萬,但由保姆來定價,保姆定價只是2000元,每個月出200塊,10個月,保姆買斷了我家的全部股權。這是為什麼?因為保姆沒有信託責任。我告訴各位,這是我研究中國企業最感到痛心的地方(掌聲)。
我們改革開放20年,20年以前是一個什麼時代,是一個壓抑創造力的時代。在開放20年後的今天,我們創造力得到了極大的發揮,但我發現,我們缺少一樣東西。我們缺少法定的游戲規則。有人說,郎咸平這個教授特別推崇國有企業,可是,看到國有企業這樣被踐踏,我感到很痛心。
廣東省是中國改革開放最成功的地區,也是國際化的前沿。我們在國際化的過程中,你們會發現競爭越來越激烈。你的競爭對手不只是國內的企業,而是全球的優秀企業,比如說,通用電氣等等。而我們的企業一定會進入職業經理人的時代,來和世界500強接軌。可是,如果人人都只是想著自己的好處,沒有信託責任,誰敢把企業交給他?所以,今天我們看到的很多現象,包括民工荒等等問題,其實,是我們的企業文化中,信託責任缺失的表現。
美國:信託責任生於嚴刑峻法
英國人的信託責任,創建了世界上最好的股票市場。在18世紀,大量的英國人移居到了美國,什麼人去了美國?在英國混得不好的人,下層人士。這些人願意放棄過去所有的一切,與過去的文化、家庭、朋友割斷關系,遠赴重洋,到另一片土地,過一種極端個人主義的生活。但是,這些人帶不走英國的社會信託責任。
1929年前的美國,和今天的中國極為類似。怎麼類似,我只要舉出股票市場的例子。
美國證券交易法的第二章,對於1929年前的美國股市,做了相當清楚的描述。在這里,我給各位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1929年前的美國股市,由於這些極端個人主義的參與,有著大量的不正當交易,違規操作,向銀行貸款炒股票等等,登峰造極的時候,造成了美國股市的大崩盤,美國經濟大恐慌。因為,英國的信託責任並沒有復制到美國。
但是,在這個時候出現了一個戲劇性的轉機。美國總統羅斯福上台,他組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強權的政府,挽救美國的經濟。有一個人,叫道格拉斯,他告訴羅斯福,挽救美國經濟,重樹美國的信託責任,只有靠嚴刑峻法,加強監管。這個話講出來以後,輿論嘩然。
但,一個偉大的政治家有他超人的第六感。羅斯福的第六感告訴他,嚴刑峻法才是振興美國股市之道。所以,他接受了道格拉斯的建議。在1932年,羅斯福推出了兩個在座的各位都非常熟悉的法案:證券法、交易法。這兩個法案都要通過美國參議院的審核。第一個法案,證券法順利通過。第二個法案交易法,打死通不過,
為什麼?因為美國的華爾街群起而攻之,反對交易法。經過幾次否決,相持不下。
羅斯福總統和華爾街代表舉行談判,「你們到底要求我做什麼?你們才會允許交易法的通過。」華爾街的代表說,我們不喜歡監管。當時,美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首領叫蘭德斯,華爾街非常不喜歡這個人。華爾街建議,成立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由華爾街指派人做證監會主席。最後,SET成立。第一任主席叫做肯尼迪,他的兒子是大大有名的約翰·肯尼迪,美國前總統。當時肯尼迪是美國最大的莊家,最大的幕後交易者,最大的股票操縱者。華爾街想,讓這種人做主席,我們所有的莊家都可以放心了。我相信,當時羅斯福總統是含著眼淚簽字的。因為他也許會想到,美國百年強大的基業可能就此會毀在他的手上。
但是,天佑美國。大家做夢也想不到,肯尼迪在當選了第一屆美國證監會主席後,會翻臉不認人。他馬上指派兩個證監會副主席,第一副主席是道格拉斯,第二副主席是蘭德斯。而在接下來的日子中,道格拉斯成為第二任主席,蘭德斯是第三任主席。經過三屆主席的努力,建立了美國嚴厲的監管制度。而這個制度之嚴厲,是你不可想像的,美國百年富強的基礎就從此開始。你不是沒有信託責任嗎?我們就用法制培養你的信託責任。良心是不可靠的,只有靠嚴刑峻法,才有信託責任。
美國證監會的司法權利不是聯邦法案賦予的,而是美國的憲法賦予的,任何對美國證監會的挑戰都是對美國憲法的挑戰。而且,美國證監會可以發傳票,它的調查權利是無限制的。為什麼?就是為了保護美國的弱勢團體,就是為了保護美國的中小股民。各位,知不知道,還有一個法案,叫反托拉斯法。托拉斯是什麼,托拉斯就是信託基金,為什麼要反信託基金,因為當時美國的信託基金都是美國的大家族壟斷控制的,所以反托拉斯法就是反大家族法。透過美國的法制,藏富於民。
世界上有一個國家復制了美國所有的制度,但是沒有得到它夢想中的強盛,這個國家就是菲律賓。為什麼?菲律賓復制了美國所有的制度,惟獨沒有復制美國的法律。
安然事件之後,在美國的晚間電視上,重復播出,犯罪的董事長、總經理被銬在一起遊街示眾。這樣讓美國的小孩子都知道,沒有信託責任的嚴重後果,讓每一個公民都知道信託責任的可貴。所以,正是這種信託責任,歐洲人、亞洲人都願意把自己的家當放在美國股市。由嚴刑峻法產生的信託責任下,美國股市從1940年到1990年,50年間,它的回報率是每年7.6%加上銀行的利息。
當你在美國,與保險公司業務員談話的時候,他一定會告訴你,你在此投保100元,30年以後,你將獲得年7.5%的回報。這是比對美國股市的回報,它可以長期擔保你年年有這樣一個回報。在一個有信託責任的股市你才能這么做。
我的親身經歷,1997年前,每個香港中文大學的首席教授,他的退休年金是2000萬港元。1997年之後,三年之內,因為股票市場大跌,退休基金完全破產。所以,我如果現在退休的話,拿25塊。這是一個活生生發生在香港的例子。為什麼美國的退休基金可以保障美國的老年人,因為它有每一年都穩定的回報率。美國政府不遺餘力的治理股市,是因為它是美國社會穩定的根基。如果美國的股市崩潰,美國的保險、退休基金馬上聯動崩潰。美國政府對證券市場監管如此之嚴厲,就是知道,如果美國的經濟命脈被少數不法分子所控制,後果不堪設想。
1997年12月28日,有一個香港人,姓廖,獲知美國一隻股票在元月2日要發布重大利好,他就坐飛機到美國。買了很多。而後,利好出來,股票大漲,他馬上拋出,幾天的時間,賺了幾千萬。在美國,股票賣掉要凍結一個星期。賣掉股票的第三天,調查人員敲門,就是這么快。廖先生馬上跑到他的律師那裡說,我趕巧了,隨便買了一隻股票,它就漲了。他的律師和他講:廖先生,您錯了。在美國,你現在要證明的是你不知道這個股票的內幕消息。可是,我問各位,你怎麼證明?證明你「不知道」。證明不了吧。在美國就是這樣,當你證明不了,你就是有罪。這和刑法不一樣,刑法是假設清白,除非證明你有罪。而美國的證券交易法是,假設有罪,除非證明你的清白。我問在座的各位,請你證明上個禮拜看過電影。這個容易,你有人證,是吧?有票根。但是,你給我證明一下,上個禮拜你沒有看過電影?你怎麼證明?
所以美國的機構投資人為什麼不敢操縱股價?因為當他賣出一隻股票的時候,股價大幅上升,調查人員如果找他,他馬上會拿給你看,厚厚的研究報告,我們做了哪些研究,這只股票是被低估的等等。而且,就算你買了,你要賣掉,還要等很長一段時間,逼得那些機構投資人,不得不做長期投資,這你們理解了嗎?絕對不是因為他有良心,去年,香港股市,中國電信的股價被操縱,中國聯通的股價被操縱,這是誰乾的?這都是美國的機構投資人乾的。為什麼他們敢這么做?因為,香港沒有像美國那樣嚴厲的證券交易法。我不需要寫一份報告。我愛怎麼操縱就怎麼操縱。
偉大的企業家造就有信託責任的企業文化
在這里,談到企業文化問題,我要強調的是,企業文化必須要符合經濟規律,一個不符合經濟規律的企業文化是走不長遠的。我舉個例子,很多人都說,德隆是我罵倒的。其實不是,你知道,德隆是什麼企業文化嗎?「產業整合,把握機遇,建成中國第一大民企。」像德隆這樣的企業它所經營的是一個大型的多元化企業,業務互補,風險分擔,才能創造一個穩定的現金流。而如果你的企業文化是要把握機遇,乘勝追擊,就不能創造一個穩定的現金流。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對企業是非常重要的。這種「把握機遇,積極進取」是不符合一個多元化的企業文化的。當你把一個企業做到多元化的時候,你所能喊出的企業文化的什麼,只能是「穩定中求進取」(掌聲)。
我用一個案例來說明。有一家摩托車廠,把所有的摩托車配件都交給二十幾家配件廠去做,它只做組裝的工作,到後來,這些小的廠家覺得有利可圖,也都學會了,就找更小的配件廠幫自己做配件,也開始生產摩托車,並且以更低的價格出售。我們中國企業最喜歡降價,就是這樣,把自己做死的。
所以我說這個企業文化不是創造出來的,不是我來聽聽課,回去我們就有企業文化了。一個企業文化是企業在發展中,長期磨合出來的。我再給大家舉個例子,我們來比較德隆和美國通用的投資組合,美國通用的投資組合,是長短期隨時互補,無國界人才的理念。這種企業文化才是有利於企業,有利於社會大眾的企業文化。
偉大的企業家是怎麼產生出來的?在這次產權改革的大討論中,我變成了「右派」,這真是好笑。我從小生活在資本主義社會,接受資本主義的教育,怎麼會是這樣?難道郎咸平是個豬不成(笑聲)。雖然我是有一點胖,為了保持身段是該減肥了。好,轉回我們的話題。我不是一個大政府主義者。但我認為,法制的建設必須在政府的領導之下。大家知道,第一部大陸法案是誰創造的,是法國的拿破崙;日本最強盛的時候,它的法律是誰創造出來的,是日本的明治天皇。為什麼?因為法制化是非常重要的。我自己在全世界跑了這么多個國家,我認為,亞洲只有兩個國家是有決心要建立法制化國家的,一個是新加坡,一個是中國。有尋求法制的決心是重要的,有正確的思維更重要。當政府創建法制化之後,規范每一個個體的行為,我們每一個個體才能受到法制的保護。在中國目前的階段,必須是政府主導的法制化建設。在這樣的規范之下,每個個體盡情的發揮自己的創造力,創造財富,我們集體的財富、國家的財富就會被創造出來。在這樣的法制下面,才會出現韋爾奇這樣的企業家。因為他會知道是誰給他的機會。
企業文化是一個企業信託責任的靈魂。在普通法系的國家,在英國,在美國,它們的法律是看不見的,是沒有法條的國家。你每賺的一百塊,你該給誰給誰。而建立一個公正的游戲規則,是一個企業建立信託責任的基礎。
有朋友問我說:有的企業家抱怨,把企業做好了還遭非議,這是為什麼(掌聲)?我說,你把企業做好了還遭非議,你不該檢討嗎?(笑聲,掌聲),會問這句話,還是缺少信託責任,你對你的職工盡到了信託責任了嗎?你把企業做好是應該的。問題是,你把企業做好的時候,你的信託責任做好了嗎?
最後,我衷心的希望天佑中國,祖國昌盛(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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