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託交易 » 信託的生活的經文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的生活的經文

發布時間: 2021-04-25 02:04:35

1. 信託是什麼——七種視角下的追問

「信託火了」,這是從去年年底開始常常聽到的話。且不說信託產品的銷售廣告已是鋪天蓋地,讓普通公眾也對這個行業產生了好奇。當信託業資產規模超越保險,坐上金融業第二把交椅,不管人們過去對這個行業有什麼看法,都再也不能無視它的存在了。實際上,在數年之前,信託還是少有人知的事物。不少金融專業的畢業生求職時都不知道有這個去向,倒是很多學法律的人曾經在法制史教材上看到過中世紀的英國發展出了這么一種重要、獨特又讓人摸不清頭腦的制度。信託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之中,也不過是寂寂無名的一部小法,而且單門獨戶,彷彿與其他法律格格不入。所以,不知道信託,實屬正常。對信託充滿困惑甚至懷疑,也是不足為奇。不過,當信託業有了如此規模,在資金融通和為投資者創造收益方面發揮了實實在在的作用,是時候該重新問一問:信託到底是什麼?一、投資者的視角目前,對於中國投資者來說,信託是一種投資渠道。如果只有少量存款,還要以此支付各種生活開銷,那麼只能放在家裡或者存到銀行。但如果坐擁大筆可流動資金,就不僅需要保管了。銀行利率太低,股票投資也存在諸多問題,人們希望用富餘資金去投資,以獲取相對較高的回報。人們可能會自己興辦或者參股企業。但是有魄力、精力和能力去辦企業的人總是少數,合適的投資機會也不好找。這時候,人們可能想找個專業的投資機構去幫他尋找好的投資項目,這樣的話,人們就可以考慮信託投資了。信託公司是可以用投資者託付的資金進行投資的專業機構。從最直觀的角度看某一個信託項目,信託公司匯集了不同投資人的資金然後投給某一個融資企業。說信託是「合法的非法集資」是很形象的,但是存在本質區別。信託公司是經過嚴格審批而設立的金融機構,它具有全面的投資能力,可以發放貸款,可以進行股權投資,當然也可以進行證券投資、購買債券,等等。由於信託投資非常靈活,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損害投資者利益,甚至擾亂金融秩序。因此,我國對信託業設定了很高的准入門檻,並且非常注重對信託業務的監督管理。中國銀監會是信託公司的歸口監督機構。目前,我國信託業經過較快的發展,已經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合規風控機制,擁有了素質較高的涉及投資、財務、法律等專業的人才隊伍,具備了專業化的投資能力。信託公司一般是先找項目,後募集資金,每筆資金對應著一個特定的項目。投資者可以通過信託公司的盡調報告事先了解項目情況、交易方資質、潛在風險及抵押擔保措施等內容,然後決定是否投資。項目實施後,信託公司會按照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項目進展情況、分配投資收益。信託公司對每筆項目都是單獨管理和核算的,一個項目出了問題,其他項目不受牽連,信託公司本身的債務也不能用投資者的錢埋單。為了保證集合投資信託計劃的資金安全,銀監會出台了專門規定,通過要求信託公司設立監管帳戶、聘請外部律師、對部分項目進行事前審查等手段,防範信託公司的不規范操作。在信託投資中,如果項目出現虧損,投資者自負,不過如果信託公司存在失職而導致虧損的,應當向投資者進行相應的賠償。二、融資方的視角現在,信託已經成為我國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途徑。信託融資的優點是更為靈活,缺點是融資成本一般更高些。其實這也無所謂缺點,因為既然無法獲得更低成本的資金,信託融資渠道的存在本身就是優點了。目前信託融資整體的高成本並不說明信託一定是高成本的,而是諸多現實原因導致資金稀缺性被放大了。實際上,有些資金來源充足、風格穩健的信託公司甚至會以低於銀行整體貸款融資成本的條件為一些還款有保障的優質項目提供融資。由於信託公司只收取相對固定的信託報酬,信託投資收益水平取決於投資者的要求,不存在國家干預的問題,因此信託融資成本的高低是投資者的收益需求和融資方的融資需求博弈的結果。當然不可否認,目前人們對信託投資的風險認識不足,甚至認為存在剛性兌付,信託公司之間的競爭也比較激烈,加之房地產項目的融資方對於資金有迫切需求且對未來風險未必有充分判斷,這些因素很可能間接推高了信託融資成本。隨著信託業的成熟,信託公司也可以實現更低的融資成本,或者通過提供多元化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拿到好的投資項目。信託可以提供期限更長,方式更多樣,資金規模更大,交易結構更靈活的融資服務。有些項目中,為了更好的保障資金安全,信託公司可能會參與融資方的經營管理或者對融資方的經營活動、財務狀況進行全方位監管,這對於融資方來說也算是一種缺點。但這也是信託公司掌控項目風險的必然選擇,是為投資者負責的表現。三、信託業的視角對於信託業來說,信託是一種業務,是營業執照上的一項經營資質。信託公司就是憑借信託牌照,通過經營信託業務而獲取收益的金融機構。如果說信託業是暴利的,應該說信託投資者是「暴利」的。信託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信託報酬,百分之一、二是正常的。在競爭不充分的情況下,信託公司可能會索取更高的報酬,但相對於投資者的收益來說,肯定是「小頭」。信託的盈利模式跟銀行無論在法律上還是經營方式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信託公司更像是投資者和融資方之間的一個媒婆,起到匹配不同風險偏好的資金和不同利潤創造能力的企業的作用。信託報酬是一種管理費或者說服務費。當然優秀的信託公司可能會參與融資企業的經營管理,為降低經營風險起到積極作用,這時信託就不僅僅是個媒婆了。銀行賺的是差價,人們把錢存到銀行,表面是保管,在法律和財務上則是借貸關系。銀行是通過向存款人支付較低的利息和提供「保管服務」換取了資金的使用權,然後把錢當作自己的錢,以遠高於存款利息的貸款利率貸給需要錢的融資者。在通脹率高於存款利率時,銀行連保管義務也無法盡到,因為「保管物」實際上是不斷縮水的。信託業的融資成本常常高於銀行貸款,因為信託項目風險一般更高些。在賣方市場下,銀行完全可以選擇更優質的交易對手和項目,更何況存款利率很低時,不太高的貸款利息就可以讓銀行大發其財了。信託公司並不是沒有能力去跟銀行搶這些優質的項目,因為他完全可以以低於貸款利率的融資成本提供資金,只要投資者願意接受高於存款利息但是低於貸款利率的回報。等投資者回歸理性,只要銀行利率保持這種管制模式,相信今後這種低收益率的信託項目也不會鮮見。如果沒有更好的投資渠道,通過合法渠道拿自己的錢投資顯然比讓別人用自己的錢賺錢好得多了。不過總體看,信託業註定是要在風險相對較高的項目中通過中後期管理和運用各種風險防控措施降低項目風險。社會中註定有大量資金願意承受高風險,以獲取高收益,這是資本要追求更高利潤的本性所決定的。在風險相對較高的項目上有所作為,是信託業的立足之本,否則它跟銀行的實際功能便沒有差別了。信託業的使命和特性決定了,它必須要有強大的項目發掘、甄別能力和風控能力,否則就當不了好媒婆。而且必須嚴格依法經營,盡到勤勉管理義務,否則就會導致資金風險承受力和項目實際風險不相匹配,進而放大市場風險,擾亂金融秩序。也正因此,信託營業必須是一種特許經營,至少有行政法規以上的法律文件才能予以規定,而且每一個新的營業機構都必須由工商部門和監管機構的特別審批或者認定。有了信託法,就可以依法開展民事信託,但是作為一項經營資質的商事信託必須有相應國家機關的特別許可。否則,即便有無數合理的理由,也屬於無證駕駛、非法營業。四、金融業的視角對於現代金融業來說,信託是金融分支之一,它能夠滿足資金的投資、增值需要。龍生九子,各有不同。金融諸分支各成一路,是因為能夠滿足不同層次的社會需求或者能以不同的方式滿足資金融通的功能。銀行實現的是資金存儲、結算、流通的功能,它以貨幣在大范圍內的流通和城市經濟的繁榮為基礎,是貨幣流通的基本途徑,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活動。它以資金安全、保值為重,否則結算功能會受到損害,所以銀行資金的融出活動不能夠經受太高的風險,並且要受到規模限制;商業保險滿足的是人們對商業活動安定性的需要。古羅馬從事海上貿易的商人們所自發創造的互保機制是它的淵藪,不過現代保險制度只能追溯到中世紀城市經濟的發展時期。而當現代社會肢解了傳統社會結構中的內部保障機制,人們的生命、健康安全也需要在大社會內尋找一種可靠的保障,否則便無法建立對未來生活的基本預期,人壽和健康保險就必然要發展起來了。憑借大數定律,越大范圍內的互保越可靠,保險公司規模越大自身盈利也越多。而保險公司沉澱下來的巨額資本再投入社會中,便在為自身獲利的同時,融通了資金;西方證券觀念的誕生遠早於上市公司制度的出現,外延也不限於上市公司股份,不過對於中國而言,證券行業是以幫助實力較強的企業實現上市、提高透明度、發行證券以及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為核心職能的行業。自營業務雖是證券公司創收的重要渠道,但運用自有資金投資並不是證券行業特有的功能。或許中國證券行業的價值並不在於直接融通資金,而在於為股票投資者了解他們的投資標的提供了可能,從而間接鼓勵了投資,同時高效、集約化的代理投資者完成交易操作,降低了股票交易的社會成本。以營業信託為代表的資管行業也有它特殊的功能。正如馬斯洛所說,人的需要是有層次的。對於資產持有人來說,銀行滿足的是資金在當下的安全需要,保險滿足的是資產未來的安全需要,信託業滿足的則是人們希望資產增值的需要,是要把生活過的更好的需要。所以,信託業註定只有在社會繁榮到一定程度時才會發展,而且必定會發達起來,因為促使他產生的社會需要本身是足夠強大的。人們把錢存到銀行,是為了保管,用錢購買保險,是為了安定感,但把錢設立信託,主要是為了獲取投資回報。信託業的存在自然會吸引大量資金轉移過來,人們有時候說信託是銀行貸款不足的替代品,可另一方面,又何嘗不是信託憑借其資產增值能力把大量潛在銀行存款客戶吸引了過來,減少了銀行可貸資金規模。逐利沖動所引發的投資需求必須要被滿足,否則,可能會有資金迴流到銀行,但是恐怕還是會有相當一部分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資金會毅然流入非法的途徑,因為渠道合法與否對於資金而言,也不過是一種風險考量因素而已,更何況更高的風險也意味著更高的回報。這已經被各地如此普遍的民間借貸甚至是非法集資所證明了。相對於其他金融行業,信託也有自身的經營特性。銀行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融出,必然要承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而保險則是直接受讓自然人和經營實體的各類風險,銀行和保險都是在經營風險。但是信託制度決定了,只要經營規范,風險不會向信託公司本身傳遞。所以很難說信託公司是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他的立足之本還是投資能力和對項目的風險掌控能力。也正因此,必須要加重他的法律風險,通過嚴密的法律規定迫使他盡到一個專業的資產管理者的職責,各國信託業法的核心訴求也在於此。五、歷史的視角從歷史角度看信託,首先應該區分信託行為和信託制度。信託行為是自古有之的,古羅馬就存在遺囑信託,但那是個覆滅了的文明,所以人們把現代信託追溯到英國十二三世紀盛行的以規避國家沒收和稅負為目的的土地信託。實際上,中國過去按土地征稅的朝代里,小戶農民為了規避國家的高額稅負,也經常與可以規避重稅的士紳大戶訂立協議,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虛轉至其名下,繳納固定的「保護費」以規避重負,這該算是標準的信託行為。及至清代,中國土地的租佃制度極為發達,實際上形成了土地所有權的內部分割,地主和佃農對於土地的權利分割很接近於信託模式下委託人和受益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分割。當下中國,有人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將自有住房轉到別人名下,也算是信託行為。可見,為了規避某種負擔或轉移財產而將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的行為,古今中外都是存在的。不過這些並不是現代信託制度所要保護和鼓勵的活動,法律怎麼可能會創造一種工具,讓人們專門用它來規避法律並以此獲利呢?!從歷史角度研究信託,應當是研究信託制度發展至今的基本過程。信託何以成為一種制度,並發展成一個重要的金融行業?這才是真正有意義的。研究現代商事信託,不得不回到中世紀的英國,還必須得提及英國法的兩種淵源,普通法和衡平法。十一二世紀的中國已經進入了宋代的高度文明社會,但彼時的英格蘭卻還是一片荒蠻、落後的景象,成規模的城市經濟幾未形成,不同的地方適用的法律大相徑庭,而且非常原始,巫術審判隨處可見。諾曼征服後,為了提升自己的權威,英王便率領大臣們到各地巡迴收稅、裁斷糾紛,於是發展出了相對於傳統地方法律更合理性、更加統一的法律,人們稱之為普通法。普通法本身是在司法案例中摸著石頭過河的產物,要求後面的案例嚴格按照之前的判決來進行審判,難免會陷入苛求形式、過於僵化的弊端。其中一項便是,完全按照地契來確認所有權的歸屬。而中世紀的英國存在許多不合理的繼承製度,比如土地所有人死後,土地將歸國王所有。人們為了規避這些惡法便在生前把土地轉移到一個可信的人名下,但土地利益仍由自己的子嗣享有,或者純粹出於宗教信仰將土地贈給教會。這種被稱作信託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王的利益,於是到16世紀,國王頒布了一部《用益法》,法律的核心可以總結為:雖然人們為了規避法律而將土地信託給了其他人,但是實際上這些土地的所有權自土地所有人死亡之時便根據法律歸國王所有了,即便進行了虛假的轉讓或者非法贈與,土地的名義所有人也不過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國王的利益而持有土地罷了。這個法律的初衷顯然是為了打擊當時的土地信託行為,保護國王自己的利益。不過卻無心插柳的確認了一條重要的信託法原則:一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他人的財產。這是信託制度得以形成的基石。顯然面對實際的利益,國王的制度是無法簡單奏效的。人們又想出各種不同的辦法來規避。不過,信託法律關系本身的合法性被永久確立了下來。在以後的時間里,信託行為大量存在,包括以規避為目的的信託行為,也包括為了實際需要而採取的合理信託行為。與信託行為如影隨形的一個問題是:信託關系往往發生在相互信任的至親好友之間,可難免會有一些見利忘義的人要吞沒信託財產,不按照當初的約定履行義務,另外,有時候受託人由於過錯沒能履行好受託職責。可是,受託人根據普通法的規則持有地契,便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僵化的普通法拒絕保護委託人即實際所有人的利益。於是,人們訴諸國王的大法官。這位大法官並不巡迴審案,他端坐在王宮中,專門處理那些因為普通法的僵化和教條而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以平衡普通法所造成的利益不均。他因此被稱為「國王良心的守護人」,根據他的審判所發展起來的法律被稱為「衡平法」。顯然,信託土地的實際所有人就是急需他保護的人,為了確認實際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懲罰那些見利忘義或者太過疏忽大意的受託人,大法官不斷地確立了以受託人盡職義務為核心的信託法。此時,信託財產的獨立地位得到全方位的確認,信託法律關系真正形成,受託人義務也有了明確規則可以依循,信託法的雛形也就有了。在後世的發展中,大法官的衡平法和巡迴審判發展起來的普通法不斷融合,甚至改變了以案例為主要載體的存在形式,被編輯成文。現在,英國信託法已經有大量的成文法可查了。人們說英國信託受益人的權利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其實是不準確的,應該說它是起源於衡平法的一種權利,如今早已經納入成文法的體系了。信託法確認了一個人可以代另一個人持有財產的觀念,這在現代人看來是個常識,可對中世紀的英國人來說,卻是對所有權觀念的重大挑戰。根據這種法律觀念,人們又發展出了公司制度、合夥制度等,甚至當民族國家興起,英國人用信託理念來解釋民族國家和王室作為法律主體的正當性。所以,信託的概念對於英國的意義非比尋常。在隨後的發展中,基於信託法律關系的靈活、實用和獨特價值,在普通的民事信託的基礎上,人們發展出了公益信託、家族信託和以獲取投資收益為目的的商事信託。英國海外殖民所運用的大量資金中,有相當一部分就是通過信託制度匯集起來的。商事信託在美國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典型代表便是各種證券化業務。信託制度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最廣泛、靈活的運用,這也是因為信託的發展需要配套的制度和社會環境,比如公益信託在NGO不發達的國家是難以發展的,垂死之人能夠將財產託付給商業機構,那肯定得以信託機構本身經久不衰的聲譽為前提。大陸法系國家在傳統法律體系和理論框架下,難以接受信託法律關系中委託人的請求權和受益人的受益權並存的現實,所以遲遲不肯繼受信託制度。不過由於信託制度的特殊優勢和價值,不少大陸法系國家現在也結合實際情況採納或者借鑒了信託制度。信託制度是普通法系給大陸法系最重要的饋贈之一,這是世所公認的。善於學習的日本則將資金信託發展到極致,在二戰後的重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由於監管不配套,也出現過信託公司泛濫擾亂金融秩序的情況。目前世界重要的國家大都有信託制度。在亞洲,日本、新加坡和我國的台灣、香港地區無一例外。信託行為本身確實是起源於純粹的信任,人們以可靠的友情、親情來對抗惡法。但是信託制度在衡平法上不斷發展的過程,恰恰是為了約束那些惡意或者因過失違反了管理義務的受託人。及至商事信託發展起來,出現以資金信託為主的信託業,信託顯然已經變成了投資需求促動下的商業行為,逐利沖動才是它的本源。營業信託也需要信任,但這份信任是靠信託法對受託人職責的嚴格規定以及信託機構本身的聲譽所鋪墊起來的。六、法律制度的視角在法律上,信託被定義為新託人將其財產交由信託機構設立信託,由信託機構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為信託受益人獲取收益或者實現特定目的的活動。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信託與委託代理、合同、合夥、公司等一樣,都是財產運用的法律機制。在不少普通法系國家,信託也是法律認可的一種經濟實體的組織形式,跟公司、合夥企業相並立。所以說,在法律視角下,信託的意義遠不限於金融,信託財產也不限於資金。只是資金信託發達到一定程度之後,信託自然成為一種資金融通機制。直觀看,信託更像是委託投資,但是基於信託法的規定,財產設立信託後就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不相牽連,與受託人的財產也不混同,這就降低了信託投資的風險。風險隔離是信託成其為信託的根本要素。信託投資模式下,信託財產的用途是委託人知曉的,但是具體的運用和管理則不一定會在信託合同中明確下來,這需要受託人發揮專業的資產管理能力。簽訂信託合同後,委託人有權了解後續的管理情況,但不能對受託人的管理行為任意干涉,也不能隨意撤銷信託。這是信託與委託代理、合同的不同之處。通過設立公司投資,也具有風險隔離的功能,但是投資者不一定具有經營公司的能力和時間,而且公司設立、清算都很麻煩,信託投資則要簡單的多。信託是風險隔離的委託,是簡化了各種設立、清算程序且營業范圍不受局限的企業。它是介於委託投資和直接經營企業之間的一種資產管理機制,它在信託法律的支撐下,通過信託合同,建立起一個具備高度靈活性的准法人主體。信託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與股東的股權很接近,信託機構可以代表信託財產行使簽署合同、參與表決、追索債權、提起訴訟等各項權能。信託機構負責收取信託財產的收益,計算和支付信託存續期間發生的費用和自己應得的信託報酬,然後將信託收益支付給信託受益人。信託制度在委託代理制度和公司制度之間的巨大空白地帶獲得了無限的可能性,可以隨時、隨事、隨地、隨人的需要而調整,它是一個交由人發揮創造力的機制。他像一塊無限寬廣的地基,需要人發揮智慧和才能去建設高樓大廈,其他國家的信託實踐已經樹立起了可資借鑒的榜樣。以逐利為出發點的商事信託的社會功能已然遠遠超越了商業逐利,在家族財產傳承、公益事業等領域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這一切樓宇建築的地基則是完善的信託法律制度,只有當法律明確了信託財產的特殊地位、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保護措施,信託業才能夠良性持續發展。七、社會的視角從不同的市場主體的視角,信託表現為不同的形態,具有不同的功能。但從更宏觀的角度看,信託是立基於信託法律,以運用資產管理能力滿足資產增值需求為本位的一種資金融通機制。信託法律制度是它的前提,投資需求是它的驅動力,融通資金是它的必然結果。信託機構的產生是為了通過經營信託業務獲利,但是信託機構必須以專業的資產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為立身之本,否則就真的淪落到合法的非法集資的地步,可以隨便被取代。信託業的規模化發展必然使之成為一種重要的金融行業,它把社會閑余資本引入實業,鼓勵了投資,帶動了就業,增加了稅收,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信託的繁榮是可以讓整個社會受益的。信託實現了不同風險需求和不同利潤創造能力的企業的直接對接,減少了資金流通的中間環節,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增進社會財富;信託業通過發揮專業能力,挖掘好的項目並適當介入融資企業的經營管理,讓好的項目得以發展,通過主動管理增加社會財富;信託業的存在,有利於資本的充分運用和靈活組合,它可以方便的匯聚巨額資金投入同一項目,使重大項目可以得到社會資金的支持並分散投資風險;信託業的出現意味著大批資產管理人員集約化的介入到大筆資產的管理之中,還意味著沒有能力進行投資但手握資本的社會階層可以在專注本職工作的同時,獲取資產增值。八、與文化論者商榷文化確實是個無底大筐,但空泛的往裡裝不能增進任何認識。人們贊嘆英美諸國信託制度的廣泛應用,卻又模仿不來,便將中國社會的信任缺失當了罪魁禍首。其實,信託經營者首先要懂得的是,國外對信託業的信任乃至整個社會所表現出來的基本信任,都是以完善且行之有效的法律為基礎的。在一個由陌生人組成、環環相扣、每個人的過錯甚至過失行為都可能損害他人根本利益的現代社會,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就不會有信任可言,這跟文化不甚相關,與人的逐利沖動和防衛本能有關。信託制度在英國生根發芽,又在更多的國家開花結果。法律是她的基石和框架,急於求成的模仿者往往只愛仰望別人的高樓大廈,而不知道樓下有堅實的土壤,甚至心急到連力學原理也置之不顧。如此建造的大樓註定是不穩當的「樓脆脆」而已。茫然無措的穿過迷霧去找一個所謂「信託文化」來兜底,雖無可厚非,但實在經不起歷史事實和理性常識的推敲。人性註定是多變的,如果受託人的行為是不受控制的,信託機構不過是個沒有專業水準的「通道」,連他的失職行為也是無法界定、無需賠償的,人們何以相信他呢?提倡信任文化沒錯,但是信任文化的第一要義是:信託機構要把自己打造成值得託付的受託人,而不是其他。當本身就有特殊利益沖動的人要求別人信任自己的時候,往往說明他是不值得信任的。更何況,在法律不完善,制度得不到公正、恰當執行的社會,信任文化不過是一場奢談。結語信託到底是什麼?可以從多個角度回答,都有道理,但又都不全面,更不能令所有人都滿意。定義的困難不在於對象本身的復雜,而在於人們根本不了解定義所指向的對象,如果對象本身還是不斷變化的,就難上加難了。關於信託定義的爭論像是一個羅生門,不同的是,每一種回答都是出於真誠的。理解信託,或許也不止於七種視角,而且每一種視角的檢視都期待更深更遠的洞見。不止是中國,對於那些信託業發達的國家,信託的概念也註定是一個無限開放的問題,因為信託的優勢和魅力就在於信託制度的靈活多變、富於彈性,能夠根據社會需要而改變自己的表現形式。人們不是常常引用斯科特那句「信託可以與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來正打歪著的證明時下諸般「創新」的精明么?既然概念是一種歸納,那麼任何概念都註定容納不了無窮盡的形態。信託的定義,註定是一個沒有最終答案的問題。刻下,對於中國而言,或許我們無需空泛的去贊美信託,也不必急於去解開她所有的面紗,倒是先把信託最基本的原理和機制搞明白,使她獲得社會和決策者的基本認可,讓她能夠在堅實的土壤上開花結果,而不被當做一個隨手可以除去的異類,才是信託業的命脈所系。信託業的根基恐怕不在於復雜高深的業務模式,而在於信託之外的廣闊天地。七十二般變化練得再熟練,若不懂得培植社會基礎,也只能在花果山裡抖抖威風,一出山門便無人敬服了,更何況,入不了佛祖的法眼,隨時都會被壓在五指山下。中國信託業雖火紅一片,可越是得意時,越該有一份清醒頭腦和危機意識。花皆有盛放期,常開不敗、結實落仔的才能生衍不息;樹皆有蔥蘢時,枝大根深、土壤肥沃的才可屹立不倒。新鮮事物,註定毀譽皆有,路途漫漫,難免風浪坎坷。不過如果一個事物有它根本的功能和難以替代的價值,就必然會發展起來,任何一種合理、強大的社會需要都必然會有相應的機制來予以滿足,這是不可阻擋的規律。信託業的長遠前景是值得期待的。然而,櫛風沐雨才有芳華絕代,歷盡風浪方得日現雲開,中國信託業剛剛起航!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研究生柏欽濤,現供職於中投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 關於信託的一些知識

一、 什麼是信託

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他的核心內容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它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有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關系中的當事人有三個,即: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其中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財產的。其中,財產權的含義包括:1、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權;2、獲取財產收益的受益權;3、實施對財產管理的權力;4、對財產處分的權利。

二、 信託的種類有哪幾種

根據信託目的性質的不同,信託劃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出於私益目的設立的信託即為私益信託,出於公益目的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私益信託又可以分為營業信託和非營業信託。營業信託是個人或法人以財產增值為目的,委託營業性信託機構進行財產經營而設立的信託。非營業信託既是信託法所稱的民事信託,是個人為撫養、扶養、贍養、處理遺產等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委託受託任意非營利業務進行財產的管理而設立的信託。公益信託是處於發展公共事業的目的而設立的信託,該信託財產只能用於公益事業。我國的信託法將其使用的客體范圍包括了公益與私益信託,涵蓋了各類的信託活動。

從信託理論和國外信託業發展經驗看,信託業的職能主要有財產管理、融通資金、協調經濟關系、社會投資和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五種。

三,信託業以其獨特的,有別於其他金融機構的職能,牢固地在現代各國金融機構體系中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並以其功能的豐富性,而獲得「金融百貨公司」之美譽。但必須明確的一點是,雖然時值今日,信託業的職能很多,但其原始功能——財產管理功能是其基本職能,其他諸種職能,都是在這一職能的基礎上行生而來。

(一)財產管理職能

財產管理功能是指信託受委託人之託,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財產的功能,即「受人之託、為人管業、代人理財」,這是信託業的基本功能。現代信託業所從事的無論是金錢信託還是實物信託,都屬於財產管理功能的運用,其理論支持是現代產權理論。在該功能下,信託業作為受託人,必須按委託人的要求或其指定的具體項目,發放貸款或進行投資,為委託人或受益人謀利。而且,信託財產所獲收益,全部歸受益人享有,信託機構只能按契約規定收取相應手續費。

(二)融通資金職能

融通資金功能是指信託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餘缺之功能,並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由於在商品貨幣經濟條件下,財產有相當一部分以貨幣資金形態存在,因此對這些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就必然伴隨著貨幣資金的融通。表面上看信託業的這一功能與信貸相似,但實則有質的區別:在融資對象上信託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繫上信託體現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多邊關系;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託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因此,信託融資比信貸融資有顯著優勢。

(三)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協調經濟關系功能是指信託業處理和協調交易主體間經濟關系和為之提供信任與咨詢事務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所以有別於前二種功能形式。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備和交易主體內存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使得交易費用越發昂貴。因此,為降低交易費用,弱化交易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交易主體通常都要了解與之經營有關的經濟信息,如經濟政策、技術可行性、交易對方資信、經營能力、付款能力、經營作風、市場價格、利率、匯率以至生活習俗等。信託機構通過其業務活動而充當「擔保人」、「見證人」、「咨詢人」、「中介人」,為交易主體提供經濟信息和經濟保障。

(四)社會投資職能。是指信託業運用信託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功能。信託業務的開拓和延伸,必然伴隨著投資行為的出現,也只有信託機構享有投資權和具有適當的投資方式的條件下,其財產管理功能的發揮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礎,因此,信託機構開辦投資業務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信託機構的普遍做法。信託業的社會投資職能,可以通過信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在我國,自1979年信託機構恢復以來,信託投資業務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一項業務,這一點,從我國大多數信託機構都命名為「信託投資公司」可見一斑。因此,社會投資功能可以定位為中國信託業的輔助功能之一,但一定要按照信託原理的要求來對這一功能加以運用和發揮。

(五)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是指信託業可以為欲捐款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託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的功能。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熱心於學術、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業,紛紛捐款或者設立基金會,但他們一般對捐助或募集的資金缺乏管理經驗,並且又希望所熱心支持的公益事業能持續下去,於是就有了與信託機構合作辦理公益事業的願望。信託業對公益事業的資金進行運用時,一般採取穩妥而且風險較小的投資方法,如選取政府債券作為投資對象。信託機構開展與公益事業有關的業務時,一般收費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費,提供無償服務。

綜上分析,所得的結論是:由於信託制度是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制度,信託業的本質是財產管理機構,所以中國信託業的職能定位應當是:以財產管理功能為主,以融通資金功能次之,而以協調經濟關系功能、社會投資功能和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功能為輔。

3. 信託的起源,有誰知道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單地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信託制度作為人類文明的結晶,發端於英國,但信託思想的起源與古希臘、古羅馬的遺囑執行、遺產繼承與管理,有著密切的關系。可以說,歷史悠久的遺囑託孤才是信託的起源。現存世界上考古發現的最早的遺囑是公元前2548年一個埃及人立下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這樣,遺囑用於繼承和分配遺產的文字記載可上溯到公元前兩千年前,這其中蘊涵著信託的萌芽。

在古羅馬,羅馬法一度規定只有羅馬市民才享有羅馬法所賦予的權利;家主可用遺囑指定遺產繼承人,但繼承人必須是羅馬市民;凡羅馬市民以外的法人,不得被指定為遺產繼承人。即使指定,也沒有法律效力。後來是羅馬皇帝奧古斯特士修訂法律,才解除了上述限制。

在羅馬法中,關於財產的遺贈制度有兩種規定:一是有一定格式的遺贈,即依法命令繼承人將遺產直接贈與受贈人;一是不用遺囑的一定格式處分遺產,即所謂信託遺贈。

信託遺贈是羅馬法律遺贈制度中的一種間接遺贈方式。即財產所有者以被繼承人的名義,用遺囑指定一個具有羅馬法法律效力資格的繼承人,先由這個繼承人受領遺囑指定的財產,然後再由此人將遺產轉移或贈與最終要贈與的人。

在中國,遺囑託孤的最著名的例子也許是劉備託孤諸葛亮。諸葛亮在《前出師表》中說:「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來,夙夜憂慮,恐付託不效,以傷先帝之明;故五月渡瀘,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甲兵已足,當獎帥三軍,北定中原,庶竭駑鈍,攘除奸凶,興復漢室,還於舊都: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也。」這里所託付的一種政權,與平常的「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不同的是,諸葛亮是「受人之託,代人治國」。治國的意義是遠比理財要廣泛得多,因為政權的內容就包括財產權。因此,從廣義上說,劉備託孤諸葛亮也是一種信託行為。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在13世紀的英國,有一種叫尤斯(Use,即用益權)制的法律制度以管理私有財產和執行遺囑為前提,仿效和引用羅馬法上的使用權(即使用他人所有物的權利)、用役權(即使用他人所有物而獲其收益的權利,又稱用益權),及信託遺贈的制度,奠定了現代信託制度的法律基礎。

現代信託產生之後,風靡全球,走向世界。目前,在英美國家,信託幾乎覆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據統計,至20世紀初,英國財產的1/20已成為信託財產。20世紀以來,日本、韓國、法國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也都紛紛引進信託制度。在世界的大部分地區,信託已成為與銀行、證券、保險並列的四大金融領域之一。而在中國大陸,1979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成立,宣告了中國開始引入信託制度。

4. 想學習信託知識,應該看什麼書

看你的目的是什麼了。

1、了解信託法律知識,包括信託的起源、法律關系、在經濟生活中的實際應用等,日本三菱日聯信託銀行編著《信託法務與實務(第5版)》就不錯。非常的全面。其他的專項研究的書籍更多,去亞馬遜上搜搜吧。

2、學習掌握所謂的「信託業務」。用不著看專門的書,或者喜歡什麼方向就看什麼。比如喜歡證券業務,那就去看證券投資相關的書就行了。

5. 什麼是信託,請簡單的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吧,謝謝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5)信託的生活的經文擴展閱讀:

信託行為

在達成一項信託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託行為。信託行為是指委託者與受委託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託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託行為。

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一類別並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6. 結合案例談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有哪些

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有財產管理職能、融通資金職能、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1、財產管理職能

財產管理功能是指信託受委託人之託,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財產的功能,即「受人之託、為人管業、代人理財」,這是信託業的基本功能。

2、融通資金職能

融通資金功能是指信託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餘缺之功能,並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在融資對象上信託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繫上信託體現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多邊關系;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託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

3、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協調經濟關系功能是指信託業處理和協調交易主體間經濟關系和為之提供信任與咨詢事務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所以有別於前二種功能形式。信託機構通過其業務活動而充當「擔保人」、「見證人」、「咨詢人」、「中介人」,為交易主體提供經濟信息和經濟保障。

7. 簡要說明個人信託業務的特點與基本內容

個人信託包括財產處理信託業務,財產監護信託業務,人壽保險信託業務,特定贈與信託業務。


財產處理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個人的委託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的一種信託業務。按其設立方式可分為合同信託和遺囑信託兩種。契約信託是委託者與受託者訂立契約(合同)並在委託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託,是生前信託。遺囑信託是根據個人遺囑而設立並在遺囑人死後發生效力的信託業務,是身後信託。


財產監護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委託為無行為能力者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或管理人的信託業務。指是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險信託契約或遺囑形式委託信託機構代領保險金並交給受益者,或對保險金進行管理、運用,再定期支付給受益者的信託。


特定贈與信託以資助重度身心殘廢者生活上的穩定為目的以特別殘廢者為受益者,由個人將金錢和有價證券等委託給信託銀行,作長期,安全的管理和運用,並根據受益者生活和醫療上的需要,定期以現金支付給受益者。


8. 試述信託的基本法觀念

信託理論與信託理念

1、民事信託。我國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約而同地提出了發展中國民事信託的構想。與《信託法》(如第三條)確立的「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託(含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制度架構,他認為我國的民事信託應相當於英美法系的私益信託[ ],而營業信託只是以經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作為受託人的一種民事信託。這無疑是對信託制度本源和社會基礎的回歸——民間財產轉移與管理,對於滿足民眾迅速增長的理財需求和從根本上推動信託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盡管「日本無民事信託」的觀念已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總結大量民事信託判例的基礎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託實際上隨處可見,只是它們在性質上僅僅作為判例而沒有明顯地表現出來罷了。這不僅是對日本信託理論和觀念的觸動,也對我國民事信託的認識和發展極具啟示。難道我國當前的民事信託活動就僅限於小額財產管理、遺產管理和貴重物品保管等初級形式嗎?目前,學界對發展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事信託充滿信心。隨著信託思想的普及和信託制度的健全,越來越富裕的國人必定會逐漸認識並充分運用民事信託的財產保護和增值功能。由此,受託人在「職業受託」 的基礎上也會產生「非職業受託」,不斷積聚的公民生活資料會更高效地轉化為生產資料。不論這樣的民事信託是否還保有在英國起源時的「原汁原味」,但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促動作用將是非常可觀的。

2、公益信託。我國當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業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出現。江平教授認為,目前基金會的設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較高且程序較繁瑣,與公益信託相比雖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卻沒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學界普遍呼籲,積極引入靈活、便捷的公益信託,以扭轉我國公益事業發展嚴重滯後的被動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之下,發展公益信託仍面臨著諸多障礙,一是動力不足,即各項鼓勵措施(如稅收等)還未出台,影響了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二是機制不健全,即由於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還未真正明確到位,公益信託的受託人資格難以核定,有效管理無法落實。值得期待的是,有關部門已將公益信託列入議事日程,相信不久將在我國的公益事業中發揮重要作用。民政部門等相關國家機關應積極推動公益信託的開展,鼓勵和保障社會捐助,實現信託業和公益事業的「雙贏」效應。

3、信託法學說。目前,學界的目光多集中於信託制度的沖突與協調,對信託理論學說的關注和研究相對滯後。中野正俊教授基於當前信託和信託法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日本信託法學界已有的「債權說」、「物權說」、「實質性法主體說」和「相對性權利轉移說」之外,提出了頗具創意的「限制性權利轉移說」,即認為信託財產並未完整地轉移財產權,而是根據信託目的限制性地轉移財產權。[ ]該學說對信託目的的重視值得贊賞,在當前的信託理論與實務中均具有相當的解釋力。韓國的洪裕碩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託法理論各流派的基礎上,贊成把信託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後再展開解釋的「新債權說」。一直以來,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深刻地影響著亞洲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信託立法和司法,我國信託法學界至今沒有影響較大的理論學說,因此借鑒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既必要又可行。同時,信託法學界應加強與經濟學、管理學等其他學科的信託理論交流,並緊密結合信託實務操作和信託發展動向,及早提出我國自己的信託法學說。隨著我國信託法制的進一步發展,民商法與信託法之間的沖突將會越來越突出,法學界可以考慮將信託法學提升為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針對其獨特性展開全方位研究。

4、信託觀念。雖然信託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由來已久,但國人對信託的認識卻相當滯後。我國本身沒有信託傳統,而「一物兩權」的英美式信託與大陸法系國家「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概念和法律體系相去甚遠,加之當前轉軌過程中市場信用機制嚴重缺乏,使得信託制度在我國的繼受和發展面臨諸多困擾。江平教授認為,信託的觀念與運用在我國長期處於誤解和歧義之中。洪裕碩教授也坦言,信託在大陸法系的中國和韓國會產生「異樣」的感覺。的確,由於人們對信託的普遍陌生和信託公司屢屢被整頓,社會上對信託的質疑與排擠在長時間內還難以完全消解,這對於信託觀念的培育和普及產生了負面影響。究其根源,仍舊是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市場經濟還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譽嚴重缺失是制約我國發展信託制度和普及信託觀念的系統性障礙。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日趨發達,國民理財的需求與人們對信託的認識將會同步增長,尤其在信託理論和立法的不斷推動下,信託的獨特價值和巨大潛力必將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與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