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如何成立一個 家族式基金! 要去哪裡成立 有什麼特殊條件么>
成立家族基金需要聯系第三方管理公司來成立。家族基金是指資金主要來源於同一家族的多個成員的基金,不管以信託形式、離岸公司形式,還是以單一戶頭或銀行賬戶形式存在,都可以統稱為「家族基金」。家族基金的概念在歐美國家比較流行,在中國才剛剛起步。
有此類服務需要的可以聯系優脈,優脈經過多年的實踐和探索,已總結出一套在中國支持家族辦公室發展的成功模式,並形成了高端圈層網路:優脈·家族辦公室聯盟。至今優脈服務超過50個家族辦公室,提供投資建議和解決方案逾100億元,優脈已成為中國家族辦公室服務領域的行業領先者!
2. 如何建立家庭基金
1、流動性比率不應過高
公式:流動性比率=流動性資產/每月支出
流動性資產是指在急用情況下,能迅速變現而不會帶來損失的資產,比如現金、活期存款、貨幣基金等,該比例用來權衡你的家庭財務狀態以及變現能力。 應盡量避免流動性比率過高現象,如果家庭收入穩定,該比率為3即可;如果家庭收入不穩定,則該比率應在6-8之間。
2、負債收入比應為30%
公式:負債收入比=家庭債務支出/當月收入
家庭用於償還各種債務支出占家庭當月總收入的百分比應該為30%。如果負債比例過高,超過家庭承受能力,每月需要付出的利息費就會上升,會在家庭財務發生緊急情況,如失業、負擔較大額度醫療費時,造成財務負擔,甚至是「資不抵債」。這個比例也並非越小越好,從這個概念上講,適度應用他人資金發展財富,也是一種能力。
3、盈餘比率越高越好
公式:盈餘比率=(當月收入-當月支出)/當月總收入(稅後)盈餘
這個指標反映出你把握家庭開支和能夠增添凈資產的能力。數值越大,說明家庭財務狀態越好,家庭可用於投資、獲得現金流的機遇越多。
4、投資比例最好超50%
公式:投資比例=投資資產/凈資產
這一指標反映了你家通過投資增添財富、實現目的的能力。一般認為,投資與凈資產比例堅持在50%以上為好。家庭未來越來越窮,還是越來越富,看看這個指標就會一目瞭然。
5、負債與總資產的比率應小於50%
公式:負債與總資產的比率=債務/總資產
這個指標體現家庭綜合還債能力。如果結果小於50%,說明家庭負債比率適宜;如果大於50%,家庭存在產生財務危機的可能。
(2)如何設立家族基金信託擴展閱讀
制定家庭基金理財方案原則一:收益風險相匹配
投資和風險都是相匹配的。高收益高風險,低收益低風險,一定要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從而設定想應的收益目標。
制定家庭基金理財方案原則二:量入為出,量力而行
理財規劃要綜合考慮你的短期和長期生活安排,合理考慮現實承受能力與未來預期目標,不要盲目設定過高的理財規劃。
制定家庭基金理財方案原則三:做足功課,不盲目投資
投資理財是非常專業的一門功課,需要花一定的時間去學習了解,天上不會掉餡餅,只有付出才會有回報。
制定家庭基金理財方案原則:四:控制慾望,不可貪婪
任何時候都要設定目標和限額,既有盈利目標也有止損目標,必須堅決制定,避免貪婪造成的惡果。
3. 如何成立家族基金
家族基金會一般由內部監事、家族基金外部關聯監事和外部非關聯監事即獨立監事共同組成。家族基金內部董事主要由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經理或者基金管理人派出的代表組成,家族基金外部關聯縈事主要由基金大股東組成。家族基金而獨立童事主要由行業專家和學者組成。 ?家族基金(Family Foundation),是指資金主要來源於同一家族的多個成員的基金,不管以信託形式、離岸公司形式,還是以單一戶頭或銀行賬戶形式存在,都可以統稱為「家族基金」。家族基金的概念在歐美國家比較流行,在中國才剛剛起步。
隨著中國現代慈善體制的進一步完善,企業家創辦的家族基金會應該成為中國特色現代慈善的生力軍之一。優脈成立伊始即致力於為中國家族辦公室篩選全球投資機會、提供個性化資產管理解決方案、家族辦公室創設及運營支持。
4. 什麼單位有資格辦理家族信託基金
這個沒有說一定要有什麼資格才能做家族信託基金。說白了,家族信託,是一個財富傳承的架構。
目前,低端一點的家族信託基金,就是直接把幾百萬,上千萬直接交給銀行,信託公司這類機構幫你打理,在分配規則上和一般的信託理財產品有點差別,投資收益因為產品周期長,各家信託公司設定不一樣。
高端一點的家族信託基金,資金規模大,資產類別復雜(包括現金,公司股權,不動產,動產),受益人眾多(家族企業為主,七大姑八大姨都在家族企業有股份),典型的就如傳說中的羅斯柴爾德家族這類的家族信託基金。他們因為資金規模大,一般都是自己直接設立一個資產管理公司,專門給自己來理財。比如那個「馬雲背後的男人」蔡崇信,身價90多億美元。在阿里的股份也解禁了。他自己就在香港設立自己的家族理財工作室。蔡崇信的家族理財室將由對沖金Citadel香港董事總經理奧利弗·維斯伯格(Oliver Weisberg)和蔡崇信資助的香港對沖基金Blue Pool Capital創始合夥人亞歷山大·韋斯特(Alexander West)共同管理。
還有許許多多的案例可以講。這一方面也比較復雜和深入。要設立一個家族信託基金,意味著你要把家底向一個機構抖出去。只有充分了解了資產結構,才能因人而異給你設立專屬的家族信託基金。
5. 設立家族信託的原因有哪些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家族信託產生於歐美國家,是指家族或家族企業委託人通過設立信託,將家族資產(包括房地產、有價證券、藝術品、企業、專欄和版權等動產和不動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秉承著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的原則,以信託的形式進行投資、繼承和公益事業等方式管理資產,合同的受益人享有信託的利益。
家族信託通過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處置權、收益權等相分離,將風險隔離,同時根據委託人的意願進行收益的分配。良好的家族信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去世、婚變等引發財產爭端,幫助客戶實現家族財富的保值增值、代際傳承和企業的基業長青。
6. 個人如何設立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起點最低多少
不同信託公司不一樣。有的家族信託起點很高,有的就不高。一般3000萬為一個起點,有的信託公司500萬就可以做定製的信託產品
7. 家族信託成立的前提
信託制度產生於英國衡平法與基督教特別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則。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儒家「親緣」文化,沒有形成所謂的「受託人」文化,導致中國法環境下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
家族信託的設立關繫到一個家族幾代人的利益與家族事業的興衰,因此,家族信託是否為「有效」設立至關重要。在當前中國法環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設立有效的家族信託?
設立家族信託的有效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家族信託的設立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將來家族信託不會被司法機關判決無效或者被撤銷;二是家族信託的設立要符合當事人特別是委託人的意願,家族信託能夠順利運行並且要有「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的規定,有效的信託由四個法律要件構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二是具有適格的主體;三是合法並轉移了所有權的信託財產;四是合法有效的信託行為。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一定要遵循這四個生效要件。
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信託法》第六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根據家族信託的職能,委託人一般不會設立專以訴訟為目的的家族信託。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託則大致分為兩類:違法信託和欺詐性信託。
違法信託
《信託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信託目的違法而導致信託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規定,對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當事人為了獨占該財產,把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物以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進行轉移,這種信託目的就違反了《婚姻法》,該設立信託的行為是無效的;
第二,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委託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及受益份額,則該份遺囑信託是無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負責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東擅自將公司的全部股權設立家族信託,這種信託行為也是違法無效的;
第四,為了使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獲得某種利益的人獲取信託利益而設立家族信託,該信託目的也是違法的,屬於無效的信託。另外,家族信託目的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
欺詐性信託
《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欺詐性信託是指委託人以損害其債權人利益,即以欺詐債權人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欺詐性信託構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對象,《信託法》規定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上海契石信託服務咨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則該撤銷權歸於消滅。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對於信託目的違法的信託,實踐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部分無效的信託不會導致全部信託無效。對於違法信託,其中一部分信託目的違法會導致該部分信託無效,但不會導致整個信託無效;第二,為了平衡債權人和善意家族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家族信託主體要適格
設立家族信託,必須有適格的信託主體,即當事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委託人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信託法》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信託法》規定的委託人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適格,會導致家族信託無效。因此,在家族信託設立時關於委託人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家族信託的最終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實踐中一般是家族事業的創始人或夫妻。因為家族信託是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只能以歸屬於其名下的合法財產及家族事務設立信託,而受益人一般為委託人的近親屬,因此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託人應該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與營業信託不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必是「合格投資者」,但必須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
由於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無論理論上還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但從設立家族信託的有效性來講,除了涉及一些簡單的保護性信託外,在我國現階段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沒有信託文化的土壤。信託制度的產生得益於英國衡平法與基督教特別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則,如為他人利益受託管理財產是完成上帝交給的神聖職責,是弘揚上帝慈愛的聖名,必須盡職盡責,不能收取報酬等。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儒家親緣文化,沒有形成獨特的「受託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擔任受託人,其行為很難符合信託中「受託人」的行為規范。
第二,很難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管理的有效性。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需要受託人單獨建賬、獨立運營,這對一個自然人來講是很難做到的,一旦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發生混同,將會導致家族信託的糾紛甚至解除。另外,與英國當年自然人主要受託管理土地等簡單的財產與家族事務不同,現在的家族財產管理與事務管理非常復雜,單獨的自然人很難承受。
第三,與自然人擔任受託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託法》第十條規定的信託登記制度,自然人將會面臨比信託公司更大的登記難度,信託財產轉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轉移給信託公司更容易被稅務機關認為是交易性轉移而課稅。
因此,從現實角度出發,家族財產管理與家族事務管理應該由更加專業的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律師事務所擔任受託人,委託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擔任家族信託的保護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體資格問題
根據《信託法》規定,家族信託受益人的范圍廣泛,一般沒有限制性要求,委託人的親屬、家族企業的員工、其他需要幫助的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託設立的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以下主體作為受益人的問題: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託人的後代可以成為受益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實際上,我國《信託法》未要求信託設立時受益人必須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能夠加以確定即可。因此,胎兒以及尚未出生的委託人的後代也可以成為家族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國人能否成為受益人。設立家族信託時,委託人經常面臨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或者孫子女問題。外國的自然人能否成為受益人,我國《信託法》對此未作明確限制,因此外國人原則上可以作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國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項權利有限制性規定,而該物或者該項權利作為受益權客體應當移轉給該外國人的,則外國人不得成為該信託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為信託財產,信託文件規定由受託人將該文物移轉給受益人,則外國人不能作為該信託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