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叫IPO備案制
就是我國公開發行股票的模式由原來的中國證監會核准變制更為證券交易所注冊制。即由行政審批變成登記備案。
❷ 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應該在決定後的 個交易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個交易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你不是為了應付考試,那麼這些沒用的。
❸ 求一篇產權交易所的知識產權轉讓業務規則或指引
知識產權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實施意見》精神,規范知識產權交易行為,保護知識產權交易,充分有效地配置知識產權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內進行本市知識產權交易活動。
第三條 知識產權交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二)優化配置資源;
(三)自願、平等、有償;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交易主體和范圍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交易主體是指委託聯交所進行知識產權交易的出讓方和受讓方。
(一)出讓方:
1、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2、依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依法享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經營權等權益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二)受讓方
經聯交所確認在知識產權交易活動中具有購買申請權,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符合知識產權質權具體項目的受讓條件,並經辦理交易程序等必要手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交易標的是指委託聯交所出讓的注冊商標權、轉讓權、著作權(版權)。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六條 根據交易標的性質和競買者數量的不同,可採取以下六種方式進行交易:
(一)協議轉讓;
(二)電子競價;
(三)一次報價;
(四)綜合評審競價法;
(五)招投標或拍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七條 知識產權交易的項目按照申請登記、確權重估、審查掛牌、信息發布、競價交易、合同簽訂、交易鑒證、結算交割、變更登記的程序進行。
第一步:申請登記,確權重估
第八條 申請登記
(一)凡委託聯交所進行知識產權交易的出讓方,應填寫《出讓方登記表》。
(二)凡委託聯交所進行知識產權交易的受讓方,應填寫《受讓方登記表》。
(三) 交易主體應如實、完整地填寫相關表格。
1、 交易主體應保證填報的信息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實、可靠且合法,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2、 交易主體應同時提供對應的書面材料與電子版材料。
3、 交易主體應出具證明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出讓的知識產權證的有效證明文件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確權、重估
由聯交所統一受理掛牌項目的確權、重估。
第二步:審查掛牌,信息發布
第十條 審查掛牌
審查內容:
1、登記表所有款項填寫的完整性、規范性。
2、證明材料品種、數量、格式應符合規定要求。
3、知識產權憑證真實、有效。包括:
1)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擁有的知識產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頒布的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有關規定的認可和保護。
2)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知識產權的有效剩餘期限應不短於借款期限加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4個月。
3) 該知識產權所有人已按期、足額繳納知識產權年費。
4) 知識產權所有人已做出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前聲明不放棄其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
4、項目紙質材料與電子版材料一致。
5、對於銀行提供的支持產權質押貸款的項目,若貸款期滿後借貸方無法還貸來聯交所掛牌,需要統一由聯交所對該質押的知識產權進行重新確權和評估後才能掛牌上市。
6、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查提交的項目材料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涉及危害國家經濟利益或安全利益等。
7、聯交所應與委託交易的交易主體進行溝通,確保其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聯交所的公開掛牌要求,對於審核未通過的不符合要求的應給予備案,留下處置記錄,並出具相關說明。
8、對准予掛牌項目的書面材料與電子版材料進行歸檔整理,並依照項目類別對掛牌上市項目進行項目編號,啟動掛牌上市工作程序。
9、聯交所對交易主體提交的所有材料,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出具准予或不準予掛牌上市的通知。
第十一條 掛牌上市及信息發布
聯交所將掛牌需求的完整資料輸入聯交所內部交易系統,並以下列形式公開發布:
1、網站推廣;
2、組織各類交易推介會;
3、新聞媒體宣傳推介;
4、聯交所內部網路定向發布;
6、其他方式。
第三步:組織交易,合同簽訂
第十二條 競價交易
(一) 交易主體可根據掛牌上市交易的項目信息進行考察、調查、咨詢、論證,並進行意向性洽談。
(二)由聯交所根據知識產權掛牌上市交易項目的特點,確定交易方式,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交易鑒證
(一)合同簽訂
交易主體就交易的各項實質性條件達成協議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知識產權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經交易主體簽字蓋章後,由聯交所出具交易確認通知書,並給予交易備案。
(二)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1、交易標的;
2、交易主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交易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4、違約責任;
5、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6、簽約日期;
7、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知識產權交易合同》一式三份,交易主體的雙方各持一份,聯交所存檔備案一份。
(三)交易鑒證
1、 交易主體的名稱及法定代表人;
2、 交易標的;
3、 交易的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4、 簽約日期;
5、 聯交所交易合同的備案編號。
第四步:結算交割,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結算交割與登記變更
聯交所負責場內統一交易價款及相關費用結算,並監督和協助交易主體按照合同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結算交割和變更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收費標准
收費標准參照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收費標准。
第五章 爭議處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交易雙方在交易活動中發生糾紛,可以向聯交所申請調解;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通過召開聽證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違規處理
聯交所進行交易活動的交易雙方,及為交易提供相關憑證和材料的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則致使造成損失的,由違反本規則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交易中,涉及本規則規定的事項的,按照國家、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聯交所負責解釋,本規則實施過程中可由聯交所出具相關補充細則,與本交易規則具有同等效力。
❹ 中小企業私募債在上交所備案和深交所備案有什麼不同
5月23日上交所、深交所發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中小企業私募債均採取備案制發行,交易所在接受備案材料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備案後可在6個月內擇期發行。
(1)交易平台不同:債券發行後,上交所發行債券可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或證券公司進行私募債券轉讓。深交所則在其綜合協議交易平台為私募債券提供轉讓服務。
(2)在投資者范圍方面,兩所規則略有不同,深交所不接受個人投資者。
上交所允許的投資者范圍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資產總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投資者,並要求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且理解並接受私募債券風險。
深交所規定,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人應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及上述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❺ 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上海航運交易所的管理,維護航運交易秩序,促進水路貨物運輸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海航運交易所(以下簡稱航運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航運業務提供交易場所、設施、信息的事業法人。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對航運交易所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航運交易所應當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和便利的交易條件,保證航運交易的正常進行。 組 織 機 構
第五條航運交易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
第六條理事會是航運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理事會由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和理事5~7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應當有2~3名會員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航運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它有關規定;
(二)審議航運交易所的工作計劃和工程報告;
(三)決定、處理航運交易所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聘任、解聘航運交易所總裁、副總裁;
(五)決定取消會員資格。
第八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為召集。 理事會會議的決議必須經理事會2/3以上成員表決同意。
第九條航運交易所設總裁一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由理事長從理事中提名,理事會聘任。副總裁由總裁提名,理事會聘任。總裁是航運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運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會員
第十條取得會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經營水路貨物運輸業務、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和港口業務的企業及其他有關企業;
(二)遵守航運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外國企業申請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取得會員資格,應當經航運交易所審查批准,並按照航運交易所章程辦理入會手續。 會員退會,應當按照航運交易所章程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二條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臨時會員。會員資格期限三個月以上的為正式會員,會員資格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為臨時會員。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航運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推薦會員理事和被推薦為會員理事;
(三)在場內進行交易;
(四)使用航運交易所提供的設施。
(五)獲取航運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項規定不適用於臨時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航運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如實向航運交易所提供本企業與航運交易有關的價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聞媒介及公眾泄露或者傳播從航運交易所獲取的航運信息;
(五)在航運交易中接受航運交易所的管理和監督。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信息,不包括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會議對航運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經2/3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在航運交易所內從事交易的人員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須經航運交易所培訓。 交 易 管 理
第十七條航運交易所的交易范圍:
(一)水路貨物運輸;
(二)港口業務;
(三)船舶租賃;
(四)船舶買賣;
(五)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允許進場交易的其他航運業務。
第十八條會員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從事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船舶代理業務的會員除外。
第十九條非會員企業可以委託從事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或者船舶代理業務的會員代表本企業進場交易。
第二十條會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或者利用從航運交易所獲取的信息進行場外交易;
(二)製造或者散布虛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擾亂交易秩序;
(三)超越經營范圍交易;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以競價方式進行交易和以協商方式進行船舶買賣交易的,交易雙方應當向航運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證。 第二十二條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會員應當將本企業的運價報航運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三條交易雙方成交後,應當向航運交易所繳納手續費。手續費的標准由航運交易所提出方案,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物價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航運交易所內的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主決定。航運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導價格;在交易價格暴漲或者暴跌時,航運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價或者最低價,必要時可以宣布暫停交易。
第二十五條航運交易所應當及時、准確地向會員發布航運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條航運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廉潔自律、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航運交易所會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獲取利益,不得泄露內幕信息。
第二十七條因突發事件導致航運交易所停市時,理事會應當及時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會員和出市代表違反本規定、航運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的,航運交易所有權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視情節給予警告、暫停進場交易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 爭議處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申請航運交易所調解,也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會員有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會員有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將運價報備案或者不執行報備案的運價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停開航線,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接收不符合會員條件的企業入會的,隨意開除會員的,或者明知會員超經營范圍從事交易而不予制止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交易范圍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停市時不報告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航運交易所違反本規定,給會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03日(中央法規)
❻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麼
1、T+1交割,T+1交收:交易雙方在交易次日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收付,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A股均實行T+1交收。
2、漲跌幅限制: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下波動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10%的漲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漲跌幅限制為5%)
3、中國的股票開盤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從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國所有地方都一樣,以北京時間為准。每天早晨從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競價時間。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成交價的時候,你可根據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
而在這段時間里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在結束時間統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被稱為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規則參看集合競價條目。匹配原則是買方價高優先,賣方價低優先,同樣價格則先參與競價的優先,但整個交易過程不是分布進行匹配,而是是競價結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競價時間為9:15-9:25,可以掛單,9:25之後就不能掛單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6)交易所備案規則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❼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
(二)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三)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
(四)清算交割事項;
(五)交易糾紛的解決;
(六)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
(七)證券交易所的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
(八)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
(九)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十)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股價指數的編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公布即時行情,並按日製作證券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以適當方式公布:
(一)上市證券的名稱;
(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
(三)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
(四)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
(五)股價指數及其漲跌情況;
(六)證監會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對證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廢止條件作出詳細規定,並維護在本證券交易所達成的證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會獲取證券市場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並有平等的交易機會。
第三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暫停交易的時間超過1個交易日時,應當報證監會備案;暫停交易的時間超過5個交易日時,應當事先報證監會批准。
證監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市場准入制度,並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或者證監會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證券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行為。
除上述情況外,證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證券投資者的證券買賣行為。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應當妥善保存證券交易中產生的委託資料、交易記錄、清算文件等,並制定相應的查詢和保密管理措施。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上述文件的保存期,並報證監會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20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其業務規則得到切實執行,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要及時處理。
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中規定的有關證券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證券交易所負有發現、制止和上報的責任,並有權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查處。
第三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證券市場監督管理和實時監控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設立負責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專門機構。
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之間建立以市場監管為目的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管制度,共同監管跨市場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控制市場風險。
❽ 證券公司為證券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在開戶之日起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C.3日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
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