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稅總局沒有就信託收益納稅的明文規定,故此信託公司也沒有就信託收益代征代繳所得稅的義務和權利。一般是全部分配給信託受益人,信託收益分配完成後,納不納稅與信託公司無關。
同時也有一種說法是,因為信託投資依法不得承諾保本保息,故此信託收益是一種「風險利得」,應當比照基金投資收益,不納稅。
⑵ 信託產品利息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個人從信託公司購買信託產品,取得的收益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一般而言信託產品用途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個人所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信託產品是投資於國債及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其獲取的利息也應免徵個人所得稅。
⑶ 對信託產品的收益,目前是否規定要交稅
信託按投資項目的實際收益扣除應承擔的費用後全部向投資者分配,信託投資因為借用了信託公司的專業理財能力,事前即確定了投資項目,並以簽訂貸款合同等形式基本確定了項目的投資回報,因而投資者的收益較高,其預期收益率一般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
判斷信託產品的風險,需要根據信託資金的投向,具體分析風險的大小,由委託人作出判斷和選擇,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投資於期貨、股票,風險自然大,如果投資於一些交通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則風險相對較小。
信託公司作為信託計劃的受託人,為確保投資人的利益,會採取多重保障措施來抵禦風險。所以信託投資是很安全的。
目前對購買信託產品獲得收益是否有交所得稅,國.家沒明確規定;且信託公司是不會代受益人代扣代繳。所以,期滿後客戶得到的本金及收益都是沒有徵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