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樣進行碳交易,雖要具備什麼條件。
這個話題不簡單,不是幾句話可以說清楚的。
至少要涉及三個方面:
1.交易體系和交易所;
碳交易,是總量控制下的交易,這意味著有一個允許的排放總量,國家將會把這個總量指標分解到各個企業,比如某個企業某個年度獲得了1000噸的排放額度,如果一年內,他的排放量超過了1000噸,達1100噸,那麼超排的100噸,他要到交易市場買回;相反,如果他一年內只排放了900噸,那麼,他可以出售未用完的100噸指標。所以,首先要有一個交易制度和交易體系,再構建一個交易市場。
2.碳信用或碳匯的買方。
前面已經講過,既然排放額度被分配給企業,那麼,國家就要對該企業的碳排放進行監控和測量,這樣才能知道某企業一年內具體排放了多少二氧化碳。這個工作一般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來監控和查證。
3.碳信用或碳匯的供應方;
對於碳匯的供應方也是如此,由獨立的第三方核實,供方確有這么多的碳信用,可供出售。執委會EB將簽發一份碳信用,這份碳信用可以去碳市場交易。
關於碳交易,中國目前尚處於試點階段。
B. 碳交易的機制
碳交易機制就是規范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碳資產,原本並非商品,也沒有顯著的開發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
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內的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但由於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價格差。發達國家有需求,發展中國家有供應能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3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並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願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願減排更多是出於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出於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
美國環保協會中國項目負責人張建宇認為,對於中國企業來說,自願減排是必須經過的道路。原因是我們的企業越來越國際化,許多國家可以通過市場運作機制對我們的企業提出減排要求。這時候我們的企業怎麼達到要求呢?購買自願減排量,可能是這些企業將來降低碳足跡的一種選擇。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
C. 怎麼做碳交易
碳交易(即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也就是購買合同或者碳減排購買協議(ERPAs),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於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
通常來說,碳交易可以分成兩大類:其一是基於配額的交易。買家在「限量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或者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其二是基於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最典型的此類交易為CDM以及聯合履行機制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和減排單位(ERUs)。
世界銀行和國際排放貿易協會(IETA)去年10月發布的《2006年碳市場發展狀況與趨勢分析》顯示,無論就其市場價值或是成交量來說,截至2006年9月,EU ETS都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場,其成交額達到189億美元,佔全球碳市場總規模的87%,而同期CDM的成交額僅為碳市場總規模的11%。
實際上,早在《京都議定書》生效的同年,歐洲氣候交易所(ECX)就上市了EU ETS下的二氧化碳排放權期貨。除了ECX外,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CCFX)也交易著相似現貨和期貨合約。此外,法國的Powernext Carbon是主要的歐盟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現貨交易市場。
除了排放權買家多集中在歐洲的因素外,適宜的場內交易機制為EU ETS框架下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事實上,對於歷史上大多數大宗商品而言,標准化的場內交易都是推動該品種成交量上升的重要動力。而在為排放權市場提供了充足的流動性及定價參考的同時,場內交易也為交易所本身帶來了良好的經濟利益。各地希望上市排放權相關品種的舉動也正基於對溫室氣體排放更為有效的控制以及相關經濟利益的考慮。
D. 碳交易市場的法律依據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此系清潔發展機制根本母法。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范圍」;
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文件進行。
E. 碳交易市場的運行機制
目前,碳市場的運行機制有如下兩種形式。基於配額的交易是在有關機構控制和約束下,有減排指標的國家、企業或組織即包括在該市場中。管理者在總量管制與配額交易制度下,向參與者制定、分配排放配額,通過市場化的交易手段將環境績效和靈活性結合起來,使得參與者以盡可能低的成本達到遵約要求。基於項目的交易是通過項目的合作,買方向賣方提供資金支持,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度。由於發達國家的企業要在本國減排的花費的成本很高,而發展中國家平均減排成本低。因此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及設備幫助發展中國家或經濟轉型國家的企業減排,產生的減排額度必須賣給幫助者,這些額度還可以在市場上進一步交易。
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EUETS)於2005年4月推出碳排放權期貨、期權交易,碳交易被演繹為金融衍生品。2008年2月,首個碳排放權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開始運行,該交易平台隨後還推出了期貨市場。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場包括英國的英國排放交易體系(UKETS)、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SW)和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也都實現了比較快速的擴張。加拿大、新加坡和東京也先後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
F. 碳交易機制的簡介
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3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並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願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願減排更多是出於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處於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
美國環保協會中國項目負責人張建宇認為,對於中國企業來說,自願減排是必須經過的道路。原因是我們的企業越來越國際化,許多國家可以通過市場運作機制對我們的企業提出減排要求。這時候我們的企業怎麼達到要求呢?購買自願減排量,可能是這些企業將來降低碳足跡的一種選擇。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Re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聯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ction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G. 國內碳排放權交易是否要通過交易所場外交易不行嗎
必須通過交易所,不允許場外交易的。
H. 中國碳交易如何操作,謝謝!
中國國內的碳交易市場還沒有大規模啟動,目前只是處於試點階段,基本屬自願交易。
中國目前有三家著名的碳交易所:北京,上海,天津各有一家。
至於國際碳排放交易,規模最大的是歐洲EU-ETS,
因為目前中國暫時不承擔國際減排義務,所以中國是「碳匯」出口國。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CDM項目出口國。
I. 碳排放額度的碳交易的三種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預計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將在「國際交易日誌」(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