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控股股東所持公司部分股權質押 有什麼目的
控股股東所持公司部分股權質押的目是為公司提供現金周轉。
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
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當事人來享有。
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
當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出質股份時,實際上就已經蘊含了允許屆時可能出現的股份轉讓,其中包括了對於公司人合性的考慮。
(1)股權質押信託的目的是什麼擴展閱讀:
股權質押效力:
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
對股權質權,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股權價值易受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股票,此傾向更甚。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
股權質押並不以轉移佔有為必須,而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質押登記只是將股權出質的事實加以記載,其目的是限制出質股權的轉讓和以此登記對抗第三人。
而不是對股東名冊加以變更。在股東名冊上,股東仍是出質人。據此,可以推斷,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直接行使。
『貳』 信託的目的是什麼
信託的目的從投資人角度來看就是資產的保值增值。
代客理財。專業管理。
『叄』 信託項目中股權質押有什麼好處容易變現嗎
這要看股權的性質了,如果是上市公司流通股股權的話,是最容易變現的;其餘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變現性就差了,但是也應該比較而言,如果是比較優質的公司,如知名企業的股權,或者金融機構的股權,就容易變現,但是如果是小企業的股權,就難以變現了。
信託中的股權質押,其實就是為了控制風險而採取的措施,不過多以增信措施為主,畢竟有實在的抵押才是真實靠譜的(上市公司股權除外)
『肆』 為何股權質押,有何目的
股權質押,正常情況是為了融資
將自己手裡的股權作為一種物品抵給別人換取資金
當借款人不能正常還款的時候,債權人會取得公司的股權。
股權質押的好處在於,抵出去的股權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比起實物來說更加虛,難以評估其真正的價值
『伍』 部分上市公司為什麼要把股權質押給信託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股權質押必將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融資方式。
股權質押是一種擔保措施……
『陸』 股權質押類的信託理財產品和其他類型的信託理財有什麼優勢或者有什麼特點請高手幫忙!不勝感激。
理財產品都一樣,各有特點,風險和收益相匹配,這個意義上說沒有什麼特別優勢。股權質押要說特點,就是融資以上市公司流動股(也有大小非)為標的,按照一定時點的市值,打折後質押給信託公司,換取一筆融資。信託公司根據折扣關注流通股的價格,設定一定的警戒線,當價格低於警戒線時,要求融資方補足,不補則有權賣出平倉,以保證融資的安全。
『柒』 股權質押信託是什麼,股權質押信託產品好不好
股權質押信託是指融資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權作為擔保,從信託獲得資金融通,產品到期時,融資人以約定回購該部分股權的一種資金運用方式。
『捌』 投資信託 銀行股權質押怎麼避險的質押是什麼意思
一、如何規避股權質押風險:
1、最直觀的就是遠離大股東股權質押比例較高的個股。
2、遠離信託扎堆的個股。信託資金是金融去杠桿的重點對象,在去杠桿的壓力下,信託資金巨量拋售形成閃崩的現象較多。
總的來說,還是要對股權質押有深刻的了解,另外注意投資組合,不能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
二、股權質押信託的含義:
股權質押信託是指融資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權作為擔保,從信託獲得資金融通,產品到期時,融資人以約定回購該部分股權的一種資金運用方式。
三、銀行股權質押信託的優勢:
銀行股權質押信託一直受到廣大投資者的歡迎,因其有以下顯著的優勢:
1、質押物優質,安全邊際高:我國銀行股內在價值的顯著且銀行股估值較低,但需要注意股價的估值方法,如近期正在發行的一款項目,以銀行股權每股凈資產為基準估值,可靠性就高。
2、存續期短,規模小:期限都在12-18個月左右,短於目前主流的基建類信託與房地產類的信託。規模通常也只有幾千萬,小額比較充裕。
3、融資方實力強:在城商行上市熱時,有不少有實力的公司都投資了大筆資金在城商行股權上,由於信貸政策仍然偏緊,不少銀行股持股股東迫於資金壓力選擇股權質押融資。事實上,通過信託公司進行股權質押融資,既可以緩解資金壓力,又可以不喪失所持銀行股權,對於銀行股東、信託公司和信託投資者來說都是雙贏的選擇。
『玖』 信託公司股權質押貸款是什麼意思
質押貸款是指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
可作為質押的質物包括:國庫券(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與貸款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個人儲蓄存單出質的,應提供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停止支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