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標資產是什麼,怎麼理解
非標資產全稱非標轉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投資門檻較高,投資期限較長,在國內還未形成成熟的交易市場,以至於多數投資者對這類投資標的望而生畏,對於大眾所期望的低投資門檻、高流動性投資標的,非標資產項目顯然還難以達到。
Ⅱ 怎麼查詢信託產品
各家信託公司都有自己的財富中心,財富中心是唯 一的信託產品官方購買渠道,信託產品相關情況也應該到財富中心查詢。由於財富中心並不是每個城市都有,由於地理位置限制,相關產品信息亦可以到「小貔貅信託網」查詢。
Ⅲ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地址位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868弄1號樓11-12層(一)集合信託計劃發行公示;(二)信託產品及其信託受益權登記,包括:預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更正登記等;(三)信託產品發行、交易、轉讓、結算等服務;(四)信託受益權賬戶的設立和管理;(五)信託產品及其權益的估值、評價、查詢、咨詢等相關服務;(六)信託產品權屬糾紛的查詢和舉證;(七)提供其他不需要辦理法定權屬登記的信託財產的公示登記服務;(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狀態:存續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12-19法定代表人:文海興法人對外投資營業期限:2016-12-19--注冊資本:300000.000000萬人民幣發照日期:2016-12-19登記機關:上海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文海興
成立時間:2016-12-19
注冊資本:30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00000016830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公司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868弄1號樓11-12層
Ⅳ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畢業生就業怎麼樣
本人目前是社科大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所的研究生(學碩),對這個問題有一定的了解,想和大家分享一下。
B學姐申請提前畢業(2年學碩)後進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工作,工作很穩定,福利不錯。
C學長博士畢業後進入某互聯網龍頭公司,現已成為高管。
現在很多同專業即將的畢業的學長學姐也陸陸續續找到了金融行業的工作。
研究生院基本採取的是導師和學生一一對應的培養機制,因此在校期間學生可以得到較多老師的關注和幫助。此外,實習調研等機會還是比較多的,只要個人積極參與,還是可以學到很多東西,而實習調研等也可能為個人未來的工作提供機遇。
以上是本人粗淺觀點,希望可以有所幫助,謝謝!
Ⅳ 如何促進我國遺囑信託的發展
1、設立遺囑信託
《信託法》第八條規定了設立信託應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遺囑。第十三條又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因此,中國大陸可以設置遺囑信託。
2、受託人資質
《信託法》規定了信託關系,第二十四條又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從信託法的角度,遺囑信託受託人資質非常廣泛,只要具有完全名師行為能力即可,無需特別的審批許可。
後來,銀監會發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公司的資質進行了管理,但也沒有規定信託業務為信託公司專屬經營(作為部門規章,它不能限制上位法《信託法》對受託人資質的規定)。但在傳統上,只有信託公司具有經營信託業務的資格,否則很難區分委託和信託兩種法律關系,這對於資產隔離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有很大的影響。
這兩年,證監會發布一系列文件,試圖打破這一傳統,通過部門規章,賦予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以信託業務資格。最為明顯的是在今年資產證券化管理業務徵求意見稿中,直接將資產證券化資產定義為信託業務,後來遭到反彈,不得不取消。其實證監會最大的阻力是來自證監會自身,因為它這樣的突破違反了證券業法律法規對證監會的授權,以部門規章突破行業監管法律,是嚴重的違法。
考慮到中國信託業的實際融資人特殊角色,有必要對信託業務資格在立法上進行規范,填補漏洞。
另外,設立遺囑信託,目前最大的難題還在於信託登記制度沒有建立,尚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登記公示,在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個人財產隔離的認定上,隱含一定法律風險。
3、具體產品
2013年1月,平安信託設立了一款名為「平安財富-鴻承世家系列單一萬全資金信託」,對外宣稱為家族信託。該款產品規模為5000萬元,期限50年,這么長的期限顯然是奔著遺囑去的。但因為是單一信託,具體內容尚不清楚。據了解,平安、上國投都在今年計劃大力發展家族/遺囑信託了。
Ⅵ 商河縣歷史人物李憲明
樓主你好!
這是我找到的同名的人物李憲明,不知道是不是你要找的商河縣的那位。
李憲明(律師)
李憲明律師目前擔任中國信託業協會專家理事、上海信託登記中心專家理事、上海市律師協會信託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上海市律師協會銀行金融法律研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信託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顧問、富國基金獨立董事、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兼職導師等多項社會職務。
李憲明律師主要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信託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國資產證券化立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論證、修改工作。
金融信託領域,李律師有許多創新之作。上海外環隧道信託融資項目是信託法實施後第一個集合資金信託項目、上海磁懸浮股權信託融資項目開辟了國內運用資產證券化原理進行財產權信託融資設計的先河、北京商務中心區(CBD)土地開發信託融資是國內第一個運用集合信託資金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的項目。在上海信託登記中心設立過程中提供法律服務,並在該中心設立後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這種歷史人物,你不說是什麼歷史時期的什麼人物,很難去給你找的... ... 而且找了也不確定是不是你要找的那位。
滿意望及時採納!有問題歡迎追問!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Ⅶ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和交行哪個好
中國信頭登記有限公司和交行哪個好?我認為中國信託登記有限公司是比較好點兒的。
Ⅷ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的畢業生就業怎麼樣
大學生就業問題一直備受社會各界的關注,一個學校的就業狀況也是高考黨選擇院校的重要衡量指標,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作為中國最新的大學,它的就業狀況更是備受關注。作為中國社科大的在讀生,也作為即將畢業參加工作的研一老學姐,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個學校的就業狀況不是一概而論的,每個專業都不一樣,中國社科大也是如此。
經濟類、法律類專業的學生,無論在哪個學校(特別差的學校除外)畢業都很搶手,中國社科大有其前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作為基墊,就業狀況更為可觀。社會學、歷史等這類專業無論在哪個學校就業狀況都不是很好。
感興趣的小夥伴可以先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院)官網上教學培養一欄了解一下專業。
以上僅是我個人的一些拙見,僅供參考,謝謝!
Ⅸ 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
你好,信託公司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經常出現的,在2014年,專業人士就家庭信託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並得出了一些結論,藉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規定,家庭信託食慾那種類型的信託呢?
一、家族信託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4 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對家族信託定義如下:「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服務」。信託業協會的以上定義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託的本質特徵。
1、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
與目前信託公司的單一財產信託與集合資金信託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託中,家庭財富管理只是與家族財富的傳承和保護相並列的三項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財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而是將家庭財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託公司以「次級債」為主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債項理財產品不應該成為家族信託財富管理所配置的產品,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獲得高評級的企業發行的債券等產品應該成為家族財富投資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與保護的目的。
2、家族信託以提供家族事務性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定義,家族財富管理與家族事務性管理是家族信託的兩大職能,與家族財富管理相比,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務性管理則顯得更為重要,有人曾經做過統計與比較,在家族信託中,家族財富管理的比重只佔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務性管理的比重要佔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所推出的「資金家族信託」,只能算是家族信託的初級版本,未來需要升級和完善。
3、家族信託為意定信託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一項有效信託的設立,除了委託人要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之外,還需要以信託合同、遺囑等書面形式設立信託,需要委託人對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具體規劃、對受益權的分配、受託人的選任、准據法的適用等重要問題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另外,家族信託的契約和結構往往是量身訂做的,信託合同條款完全按照委託人和家族的意願訂立,在沒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無法設立家族信託的,因此家族信託屬於意定信託。在不違反《信託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做出各種約定和架構設計。
4、家族信託兼具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雖然本條規定了受託人的管理或處分義務,但是也規定了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特別是《信託法》還規定了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文件的義務,因此我國並不否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由於家族信託的個性化特徵,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對受託人管理家族信託事務的責任做出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託兼具了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二、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古羅馬帝國時期,為規避羅馬法對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為遺囑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為管理和處分遺產,從而間接實現遺產繼承。13世紀,英國《沒收法》規定,未經允許,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否則一概沒收。為規避法律,教徒們將其土地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要求土地受讓人為教會的利益經營該土地,並將該土地所產生收益全部交給教會。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就是信託的前身。可見,信託制度誕生之初,是以「家族信託」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信託制度的出現並非委託人出於對投資的需求及財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過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以規避現有法令政策對財產管理和遺產繼承的嚴格限制,實現傳承和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而現代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託制度產生於19世紀的美國,初期是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出現的,後來作為專業的從事投融資業務的機構而獨立出來。由此可見,從家族信託從源流上屬於民事信託,其與營業信託的區別如下:
1、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營業信託多屬於自益信託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維護整個家族的利益,受益人並不限於委託人自己,還包括諸多家族成員,因此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而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屬於自益信託。
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營業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適格的受託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離岸信託還可以私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具有營業性質的信託機構,范圍比較單一。
3、家族信託的發起人為委託人,營業信託的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是單一信託,具有獨特性和私人性的特點,一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信託契約與信託結構,由委託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設立信託。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其經營的信託一般為集合信託,即信託機構先確定項目,再把眾多委託人的資金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因此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4、家族信託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的目的為營利
家族信託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種目的為一體的特點,一般來說,家族設立信託是出於家族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和社會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發起設立信託多是出於融資及投資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
5、家族信託的合同為量身訂做,營業信託合同多具有格式條款
家族信託具有「私人訂制」的特點,因此信託合同須量身訂做,以滿足其不同需求。營業信託是集合信託合同,由於委託人眾多且需求趨同,因此信託機構為了節省成本,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多採用格式條款。
三、家族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在英美法系,信託財產擁有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個不同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實施「一物一權」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兩個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採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對於該條「委託給」的解釋,我國學者周小明博士認為是委託 給,即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張淳教授則一直主張信託財產應該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不明確方式,在營業信託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是影響不大的,但對於家族信託,如果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則會帶來以下問題:
1、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的目的不能實現
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包括傳承與光大家族企業、防止子女揮霍家產、撫養未成年子女、照顧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員等。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繼承實際上是將財產分到每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一旦財產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財產傳承各個功能都不會得到實現。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委託人去世,其財產歸屬就成為問題,或者導致家族信託的終止或者引起各個受益人的紛爭。
2、不能實現規避遺產稅等稅收規劃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也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徵收高額的遺產稅。另外,由於英美法系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規受託人所有,實際上避免了由於委託人離世造成信託財產所有權變化的流轉稅問題,如果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家族信託的稅收籌劃功能將會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託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家族成員不能再圍繞財產的份額與歸屬進行爭執,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權的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原理來設計的,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不能將家族信託財產轉移到到受託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設計就無法實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盡管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但實踐中也會給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財產特別是動產的確權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家族信託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歸屬受託人。
四、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是將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雖然對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但在我國立家族信託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託法》為家族信託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託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託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託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託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託財產獨立性將為家族信託財產構築了一道安全的防火牆,保障了家族信託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並且其信託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為家族信託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託業的「一法三規為信託公司進行營業信託業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范,但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不能「標准化」,每一個家族信託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製」。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我國,家族信託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3、《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託財產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受託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託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託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託登記。
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
我國尚沒有公布《受託人法》,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力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將會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1、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首先來源於信託合同的約定
在《受託人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信託法》的基本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按照《合同法》訂立的信託合同應該成為判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首要來源。
2、股權信託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權信託一般面臨如下困境:受託人通常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不願意受託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受託人作為股東做出決策並最終失敗的情況,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為了解決以上股權信託的治理問題,一些離岸地通過制定特殊的信託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將傳統的股權信託奉行的「受託人中心主義」原則,改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我國缺乏英美法系的受託人的法律規范與文化傳統,現階段受託人也不具備英美法系受託人的能力與誠信精神,在股權信託中實施英美法系的「受託人中心主義」非常不現實,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3、應該盡快制定《受託人法》
通過信託合同來最終確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會面臨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合同條款規定不全面、不清晰等問題,股權信託可以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也面臨董事來源、人數、權力等具體界定問題,存在家族信託被法院撤銷的風險,在一定的家族信託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應該盡早制定《受託人法》或者相關的條例,為家族信託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環境。
家族信託在我國的法律實踐剛剛開始,其面臨很多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對此保持一定的寬容心態,不應該用英美法系傳統的信託理論如實行「受託人中心主義」、禁止委託人設立「目的信託」,反對設立「永續信託」等來評判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應該借鑒一些離岸信託制度,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
家族信託法律問題自2014年以來,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家庭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的一種,它是一管理家庭財富為主要目的。為了使家庭的財產得到保障,在辦理信託時,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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