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的委託人把自己的錢委託給受託人後,這些錢的所有權屬於誰
說起信託,很多南粉們會比較陌生。其實,它和銀行、證券、保險常常被喻為金融領域的四大支柱。作為理財界的「高富帥」產品,信託總是帶著一股神秘色彩。那到底什麼是信託呢?個人投資者是如何參與其中的?
傳說在遙遠的古埃及,一家之主去世前會將財產交給可靠的人代為管理,並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財產繼承人,這種「遺囑託孤」的行為被稱為「原始信託」。
再說說我們常常看的《三國演義》,其中講述了劉備白帝城託孤的故事。這種只憑彼此的一個約定,就可以把一個國家交給你的契約精神,其實就是一種簡易的信託。
因此,我們也不難看出信託的核心——那就是「信任」。
信託的兩大功能01
財產管理功能
詳細來說,信託就是委託人基於信任,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讓其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的行為。
聽起來有點繞口難懂,但一句話總結:「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這也是信託的基本功能——財產管理功能。
而且,這里要注意的是委託財產既可以是我們熟知的股票、債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這樣的無形資產。
於是,按照委託財產性質的不同,信託業務可以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等。
02
資金融通功能
後來隨著信託制度的成熟,信託也從單純的財產代管演變成集財產管理、資金融通和社會公益等功能為一體的金融制度安排。
例如,我們常說的信託投資就指的是信託的資金融通功能,即資金信託。在我國,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並在銀監會的監督下開發信託業務和產品,利用其專業知識投資金融市場、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最終為投資者帶來收益。
② 哪些屬於信託財產
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交付的財產是初始信託財產,若是金錢一般稱為信託本金。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主要是利息、股息、租金等,習慣上稱為信託收益,屬於信託財產的一部分。實踐中,以下列方式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收益,應歸入信託財產:首先,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因管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有效管理信託財產是受託人的法定義務,經有效管理,一般會產生一定的收益,並且這種收益表現為一定形態的財產。第二,受託人因處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處分信託財產的方式可以是出售、投資、互易等,該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必然使受託人取得其他財產,如價金、實物等。第三,受託人因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其他情形主要是:委託人依據信託文件或與受託人協商一致,追加的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而取得的財產,如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後取得的保險金;受託人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期間,因法律法規的修改、稅收減免、匯率變化、利率調整、政府補貼、贈與、獎勵、權利人放棄權利等,而取得的收益。第四,營業信託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名義持有人的身份,直接從信託財產或其收益中取得的報酬歸入信託財產。如,以公司股份作為信託財產時,受託人取得股份後,可以向該公司委派董事和經營管理者,這些人員從該公司領取工資,這些工資應當歸入信託財產。
③ 名義持有人是什麼意思
名義持有人是指受他人委託並代表他人持有證券(信託財產)的機構。名義持有人依法享有作為證券持有人的相關權利,同時應當對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承擔相應的義務,證券權益擁有人通過名義持有人實現其相關權利。
④ 信託財產專戶的存款人名稱應為什麼
信託財產專戶的存款人名稱應為受託人(即信託投資公司)全稱。不同的信託財產應開立不同的專戶,並對應於不同的賬號。受託人(即信託投資公司)在內部管理上須對不同的賬戶和賬號分別管理。
(一)信託投資公司申請開立信託財產專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1、單個信託或信託計劃受託人開立信託財產專戶申請書; 2、單個信託或信託計劃簡介; 3、根據單個信託或信託計劃的具體內容,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二)信託財產專戶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擬開立信託財產專戶的全稱; 2、信託目的; 3、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經與委託人協商同意後,可以載明信託期限、委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信託利益的支付形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⑤ 信託財產是以誰的名義進行處分是受託人還是委託人
當然是受託人,信託,信託就是「因為信任,所以託付」。相當於把你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給信託公司幫你打理。基於你對信託公司管理能力的信任。。。信託公司收到你的財產以後。幫你去運行和打理。不過國內都是資金信託比較多一些。是你把錢給信託公司幫你打理。國外因為產權界定製度比較完善。所以能夠把不動產(房子,車子)、金融資產(股票,基金份額)、公司資產(公司股權、經營權)完全交給信託公司打理。
⑥ 委託人交付的財產有瑕疵影響信託成立嗎
委託人交付的財產有瑕疵會影響信託成立
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交付的財產是初始信託財產,若是金錢一般稱為信託本金。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主要是利息、股息、租金等,習慣上稱為信託收益,屬於信託財產的一部分。實踐中,以下列方式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收益,應歸入信託財產:首先,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因管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有效管理信託財產是受託人的法定義務,經有效管理,一般會產生一定的收益,並且這種收益表現為一定形態的財產。第二,受託人因處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處分信託財產的方式可以是出售、投資、互易等,該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必然使受託人取得其他財產,如價金、實物等。第三,受託人因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其他情形主要是:委託人依據信託文件或與受託人協商一致,追加的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而取得的財產,如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後取得的保險金;受託人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期間,因法律法規的修改、稅收減免、匯率變化、利率調整、政府補貼、贈與、獎勵、權利人放棄權利等,而取得的收益。第四,營業信託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名義持有人的身份,直接從信託財產或其收益中取得的報酬歸入信託財產。如,以公司股份作為信託財產時,受託人取得股份後,可以向該公司委派董事和經營管理者,這些人員從該公司領取工資,這些工資應當歸入信託財產。
⑦ 信託終止,信託文件沒有規定信託財產歸屬人的,信託財產在下列當事人中以什麼順序進行歸屬
在信託文件未作規定的情況下,規定信託財產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第一是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第二是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託法釋義
第五十四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喪失了佔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需要確定該財產的歸屬。根據本條的規定,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歸屬人:
1.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關系是依委託人之意志而設定,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作出明確規定的,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當然歸屬於信託文件所規定的人。
2.歸屬於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當信託文件對信託終止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時,因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就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最符合信託的目的。如果信託終止時,受益人已死亡,根據繼承的一般原則,受益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3.歸屬於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由於設立信託前,信託財產為委託人所有的財產,因此當信託文件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繼承人已不存在時,信託財產回歸於委託人最為公平、合理。如果委託人已死亡,委託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⑧ 信託財產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性對嗎
信託法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所以說信託財產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性的。
⑨ 信託財產可以指定受益人嗎
信託財產可以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的信徒受益權也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信託受益人(Trust beneficiaries) ,是指享受信託助產本身的利益及由信託財產歷增加的收益的人,只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人,稱為本金受益人.只享受信託財產增值收益的人,稱為收益受益人。受益人是幾個當事人時,稱為共同受益人。比如:某個企業缺乏流動資金.決定發行企業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