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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法治環境對信託業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4-21 16:54:09

Ⅰ 當前信託暴雷對消費信託是否有影響投資失敗後責任怎麼承擔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救濟

什麼是信託?我來回答一下吧!
其實,「信託」來源於遙遠的古埃及,那時候一家之主在去世之前,會將財產交給可靠的人代為管理,將來再留給自己的後人,算是一種臨終託孤的行為。

後來慢慢發展到現在,就成了「信託」,具體是指委託人基於信任,將自己的財產權,交給受託人,讓其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再通俗點講,我們只要理清這三個名詞就可以了,分別是:

委託人,即財產的所有人,可以叫「大boss」;

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要求,承擔管理財產的責任,也就是「打工者」;

受益人,即財產的收益方。

這里委託的財產可以是股票債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財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信譽、專利商標等這樣的無形財產,並且按照委託財產性質的不同,可以將信託業務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等。

在我國,信託業務由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開發,並受到銀監會的監督,目前獲得銀監會所頒「牌照」的信託公司僅有68家。

這些信託公司通過開發信託產品,籌集資金,利用其專業知識,投資於金融市場、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並給投資者帶來收益。另外,也有類似於國際上「家族信託」的產品,富豪們會通過成立家族信託,幫助子孫管理遺產。

信託理財有什麼優勢?
信託是一種比較受有錢人歡迎的理財方式,那麼它與其他理財相比,有什麼優勢?

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信託具有破產隔離功能。即使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因為經營不善而破產,也不會影響到信託財產的安全,受益人仍可以享有財產權益。

於此同時,信託產品的投資起點也較高,單項投資最低為100萬,對於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來說,也只有富人們了。

另外,信託理財還有其他特點:比如,它以信任為基礎;有特定目的,受託人需要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各項投資;還有它以經營的實際效果計算收益,受託人不承擔風險,所有收益歸受益人所有,虧損也歸受益人承擔。

為什麼不直接把錢給受益人?
可能你會問,為什麼不直接把錢給受益人,而要委託給別人再將收益給受益人呢?這多麻煩?!

其實是因為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是有遺產稅的,而且稅率高達50%-70%,利用信託的方式可以規避高昂的遺產稅,保留住大部分的遺產,因此西方很多富人會用這種方式保留遺產。

然而在我國是不征遺產稅的,為什麼國內也有人青睞信託?

因為除了避稅,信託還有許多用處,比如為了避免不善於理財的子孫敗光家產,很多有錢人會選擇在子孫沒有能力管理龐大的家族財產時委託信託機構。而且很重要的一點是,如前面所說,當老爹經營不當背上負債時,辦理信託後,「即使老爹在外欠了債,但子孫繼承的那部分財產依然不受影響」,而且委託給有投資理財能力的人或專業機構,還能讓你的財富繼續增值。

Ⅱ 銀監會99號文是什麼99號文對信託有哪些影響

99號文是中國銀監辦發布,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部署,有效防範化解信託公司風險,推動信託公司轉型發展,提出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的文件。99號文對信託主要影響:1.清理非標資金池。99號文終於對資金池有了硬性規定,要求清理非標資金池,6月30日前報送整改方案。2.剛性兌付被加強。信託機構閉門會議認為,99號文的要點在於:首次明確要求「信託公司股東承諾、或者章程中約定,信託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給予流動性支持。信託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凈資本中扣減,並相應壓縮業務規模,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3.規范銷售隔離第三方。現實中,第三方幾乎佔了信託公司銷售渠道的三分江山,近年來因為違規操作屢屢遭監管部門口頭警告。此次99號文強調了「買者自負」意識和第三方銷售問題。「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機構銷售風險向信託公司傳遞」,要求「嚴格執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和「違規推介要向高管嚴格問責」。

Ⅲ 一法三規的制定對信託業發展有何影響

五年來,信託業的監管和發展正是沿著這個規劃一步步地走過來的。未來信託業要走的路,仍然是在過去發展基礎之上,在「一法三規」的監管框架下,充分發揮信託制度優勢,堅持市場化運作原則,不斷提升自主管理能力,繼續實現業務轉型,以確保信託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Ⅳ 信託業如何應對增值稅新規

去年以來,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進一步明確。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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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要求打破剛性兌付、去杠桿、去嵌套的資管行業監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稅收政策文件包括《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及《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等應運而生,使得資管行業的增值稅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確,彌補了以往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稅收漏洞。
信託行業作為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系列為文件的出台對於整個信託行業鏈條上的各利益相關者都會帶來影響。需要注意的是,56號文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作為受該政策影響的各利益相關者應積極應對開展工作,以盡量減少稅收政策變化對於業務的影響。

委託人/受益人
梳理信託計劃資產
投資信託產生的相關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並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委託人/受益人需要較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託計劃資產,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對其相關收益是否應稅進行判定。
積極與管理人進行溝通
投資人在梳理完成投資資產的涉稅影響後,對於受增值稅影響的信託計劃資產需要予以關注。投資者應注意管理人對於信託合同條款的修訂,尤其是對於信託收益的相關條款,並與管理人進行積極溝通,維護自身的權益。

信託計劃管理人
法律文書梳理
梳理所有類別信託計劃涉及的相關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合同;全面梳理信託計劃涉及的利益相關者清單及溝通材料。
與利益相關者的溝通
56號文實施後,為保證業務能夠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管理人需要就稅負承擔問題、計稅原則確認問題和涉稅資料交換問題與各方做好提前溝通。
新產品設計
營改增後,信託公司需要在產品設計過程中考慮增值稅因素,針對不同類型的產品(如凈值型產品和固定收益回報產品)設計不同的稅負轉嫁方式。另外,對於多層嵌套的信託計劃,是否需要重新設計產品的投資結構以降低額外稅負可能也是信託公司需要考慮的問題。
梳理涉稅資產
全面分析、梳理信託產品所持資產的類型和收益形式來明確其是否涉及現有增值稅法規中所規定的應稅項目。部分較為特殊的資產收益安排,例如股權和收益權等權益的轉讓和回購、預期收益差額補足、對賭約定、收益互換等,其涉稅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應給予特別的關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託產品管理人需要對產品增值稅涉稅會計科目進行梳理,制定會計科目設置、調整方案;梳理增值稅會計處理流程、記賬方式;制定價稅分離方案,修訂估值操作手冊。
系統改造
信託公司需對內部系統架構和數據進行評估,識別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確內部系統信息傳遞流程、連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統改造以及測試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確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時切換到改造後的系統,在時間上較為緊迫,在此也建議系統的開發改造工作盡早開展。
就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
由於在目前的增值稅框架下,還有許多政策待明確的事項。這不僅使得管理人在系統落地上存在較大的困難,建議在梳理資產後,就相關不明確事項與主管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降低自身的合規風險。
聘請中介機構協助落地
中介機構作為有著豐富行業經驗的第三方,能夠幫助企業進行增值稅落地的全流程項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書審閱、涉稅投資行為分析、會計核算方案建議、系統改造分析、新政策崗位設置及人員培訓等全方位協助和支持,幫助企業順利完成增值稅改革的落地執行工作。
一系列稅收文件陸續出台對於信託業帶來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這無疑給信託業帶來很大的挑戰,信託業應抓住時機,全力做好應對,積極籌劃,迎接挑戰

Ⅳ 談談對信託業地位及本質的認識

信託業是一個正在逐步成長和壯大的金融行業
信託業的本質是圍繞財產管理而運作的金融行業

Ⅵ 2019年1月央行降准對信託行業有什麼影響

這是拯救股市和房地產的一步棋,但不能改變結果,繼續觀察吧。
流動性陷阱(liquidity trap)是凱恩斯提出的一種假說,指當一定時期的利率水平降低到不能再低時,貨幣需求彈性就會變得無限大,即無論增加多少貨幣,都會被人們儲存起來。發生流動性陷阱時,再寬松的貨幣政策也無法改變市場利率,使得貨幣政策失效。
對於降準的效果並不會明顯,在當前經濟環境下,大家更傾向於儲蓄,即使0利率,居民都會考慮到未來收入減少的壓力。
而銀行會更加保守,只會把資金借貸給國企,無法刺激經濟的增長,因為無法刺激消費的增長。
1月4日,央行放出消息,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下調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其中,2019年1月15日和1月25日分別下調0.5個百分點。同時,2019年一季度到期的中期借貸便利(MLF)不再續做。央行稱,此次降准將釋放資金約1.5萬億元,加上即將開展的定向中期借貸便利操作和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動態考核所釋放的資金,再考慮今年一季度到期的中期借貸便利不再續做的因素後,凈釋放長期資金約8000億元。

Ⅶ 信託業的行業特點

(1)相關法規的滯後性與外部環境趨於完善並存
盡管我國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信託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相對信託實際業務的需求仍顯滯後,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設有《信託法》、《信託業法》、《兼營法》外,還設立了種類齊全的信託特別法,主要包括:《貸款信託法》、《證券投資信託法》、《抵押公司債券信託法》等等。但應當說當前我國信託業面臨的外部環境比起信託業發展初期,已發生了明顯改善。首先是法律環境的改善。
除2001年分別正式頒布、實施了我國第一部《信託法》之外,同年還制定出了《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並在2002年5月再次對該管理辦法進行了大規模的修訂,同時《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已出台。其次是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全國保留的六十家信託投資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記,重新登記後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資產質量、專業人才隊伍都進行了重大重組和整合,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有了較大提升。
特別是我國入世後,伴隨著經濟環境全球化的趨勢,信託業的國際競爭與合作日趨顯露,信託業的發展空間得以巨大拓展。與此同時,我國連續十幾年創造經濟增長率7%以上的奇跡,GDP總值2002年已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經濟總量居世界第六位,財產積累和可支配主體多樣化,各類發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個人的貨幣擁有量(居民存款已達10萬億人民幣)及金融性財產快速增長,國企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重組,要求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必須加以改革。
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個以法人信託市場、個人信託市場以及公益信託市場共同構建的信託市場體系,建立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信託理財機構和理財專家隊伍,提供種類齊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託品種和相關服務。一個信託業強勢崛起的時代已經到來。
(2)傳統業務的局限性與信託品種不斷創新並存
傳統的信託業務實際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信託范疇,不僅容易產生運營中的不規范,而且也很難為信託公司的長遠、可持續性發展提供依託。雖然在當前特殊和轉軌期,還有部分信託機構較大程度的依靠資本市場投資、資金委託貸款等傳統業務維系,但是一個更加廣闊的充滿希望和挑戰回歸本業的信託市場空間已經打開,一大批觀念超前,按市場化規則運營的信託公司,運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場導向和社會需求開發出大量的創新信託產品,例如:基礎設施建設信託、教育信託、房地產信託、土地開發信託、MBO資金信託、租賃信託等等,從而使得信託業亮點頻頻,真正具備了金融支柱的態勢。
(3)總量規模的控制性與信託機構相對稀缺並存
中國的信託機構自改革開放以來,最高峰時達一千餘家。經過最近一次的重組整合之後,只保留了六十家,從數量上有了大幅度縮減,從業態的影響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減弱,但與之相伴而至的是信託機構作為一類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同時具有了資源的稀缺性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第5號令,《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面對我國巨大的信託市場需求,現存的信託機構無疑面臨著一次空前難得的發展機遇。
(4)分業管理的專業性與信託業務多元化並存
我國目前採取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在對信託業規范管理的同時,也對信託業「金融超市」的特色帶來一定約束,但分業經營的管理模式對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也同樣具有約束效應。
相比之下,信託業由於其經營范圍的廣泛性,產品種類的多樣性,經營手段的靈活性和服務功能的獨特性,可以對不同種類的市場需求和服務對象,通過信託品種的創新設計、組合運用,對信託財產和自有資金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全方位滿足各類市場需求,具有極明顯的綜合優勢。
信託業的優勢展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產權靈活配置。信託關系依據主體自治原則,可以設計出一種全新的信託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結構。信託當事人一經簽訂信託合同,就把運用、處分、管理權分離給受託人。信託合同對信託財產的運用、管理、處分有著嚴格的規定,受託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方式進行運作。這種利用信託受益權對法定權利進行重新劃分的機制,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科學的制度安排,是信託所特有的制度優勢。
(2)破產風險隔離。根據信託財產獨立性要求,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相區別;受益人除享有約定的權益外,不得在信託存續期間對信託財產提出要求。信託財產獨立性是信託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原理。它使得一項信託業務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以及其他的信託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託財產所面臨的風險。
(3)信託機制具有混業經營的功能,具有天生的混業經營優勢。信託財產形態多樣,可以是貨幣、有形資產、知識產權、動產、不動產等。信託財產運用方式亦同樣具有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它可投資於證券、實業,也可用於租賃、擔保、貸款等。在我國目前金融分業經營的體制下,信託(投資)公司是惟一可以涉足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及連通實業與金融的多功能金融機構,可以在三者市場之間進行流通、結合,充分發揮投融資的雙向功能。
(4)信託創新具有個案化、靈活性的特點。信託之所以能夠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獲得廣泛應用,關鍵在於其更能體現以人為本,可以根據不同投資者的喜好和不同項目的特性,量身定做各種個性化的非標准信託產品,通過集合投資、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不同投資者多樣化和特定的需求。這種可以根據委託人的喜好和不同項目的特性進行個性化、靈活性產品設計的優勢,是其他金融機構所無法比擬的。
3.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創新
信託財產轉移與管理、長期規劃、彈性靈活是信託的主要內在機制特徵,信託應用空間十分廣闊,而創設信託所要實現的目的,與法學家們的想像力一樣是沒有限制的。所以信託創新將會隨著人們需求的變化而不斷發展。同時,信託理財專業化的趨勢亦愈加明顯,理財效率將進一步提高。資產證券化、年金信託、表決權信託、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治理中的持股制度安排、社會福利與社會公益事業的運行機制等將成為信託創新的重要領地。

Ⅷ 我國信託業的發展為何屢屢受挫

好問題。
除了前面朋友的回答,我想可能還有以下因素:
1、國人的浮躁。都想賺快錢,房地產錢好賺,就一股腦進去,不計後果。反正法不責眾
2、激勵機制。一個信託做好了,項目經理分層十幾萬、幾十萬,哪見過那麼多錢,干吧。
3、中國缺乏信託基因。動盪的過去、可怕的文革,人和人已經缺乏起碼的信任,而信託本意就是受人之託之意。法律稅收環境的不足導致很多傳統的信託業務很難做:比如家族信託、遺產信託等等。正規東西不好,就只好另闢蹊徑了。
僅供參考

Ⅸ 如何看待信託業對銀行經營的影響

經過過去三年的迅猛增長後,信託行業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非銀行金融行業(2013年底管理資產11萬億元)。
但該行業亦是金融系統中較薄弱的環節,主要原因:
1)信託業杠桿高;
2)敞口集中在高風險行業;
3)放貸標准沒那麼嚴格
;4)久期不匹配。
而在監管趨嚴和經濟增長疲弱背景下,信託業規模增長可能面臨放緩的壓力;鑒於金融系統內的相互聯系,源自信託行業的流動性趨緊或影響整個銀行業系統。

Ⅹ 談談國外的信託業發展對中國有何借鑒意義

國外的信託業發展對中國的借鑒意義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

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

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

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