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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梅艷芳保險信託

發布時間: 2021-04-21 12:34:07

A. 梅艷芳保險公司是哪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晨報綜合消息香港藝人梅艷芳去世兩周年的紀念日,有一群忠實的歌迷在梅艷芳靈堂前舉辦晚會,而她的徒弟何韻詩以及經紀人王敏慧等人也前去悼念。此外,梅艷芳的哥哥梅啟明則再一次掛起寫有「為梅艷芳沉冤得雪」的橫幅,追討梅艷芳生前的財產。當日大概有200名歌迷冒雨前去祭奠梅艷芳,靈堂里擺滿了大家送的鮮花和祭品。而梅艷芳的哥哥梅啟明也在靈堂出現,他掛起橫幅示威,透露說梅艷芳母親因為身體不適所以沒有前來。但是梅啟明並沒有和歌迷們有任何交流。另據媒體報道,當日祭奠儀式現場,出現多張聲明信,其中一張上寫有「冤情震天」四個大字,作者正是梅啟明。另外一張聲明上說,梅艷芳去世前最後時刻是被養和醫院非法禁錮,失去了人身自由,含冤去世。梅啟明強烈要求查清事實。還有一張聲明則提出,抗議德勤會計師行搬走梅艷芳故居中的物件,藉此牟取私利。梅艷芳於2003年12月30日因為癌症去世,此後種種是非恩怨不絕於耳。從梅艷芳去世那天開始,其母因女兒死後留給自己的財產太少,就此和梅艷芳生前的經紀人王敏慧、好友劉培基展開了歷時半年的遺產爭奪戰。而在梅艷芳去世4個月後,曾經騙過梅艷芳錢的同胞哥哥梅啟明在接受電台采訪時,表示梅艷芳並不是病死的,而是有人謀財害命。此後,梅啟明不斷爆出各種有關梅艷芳死因、遺產、保險存在蹊蹺的說法。在這期間,他曾質疑保險公司賠償存在問題而專門召開記者會,幾次聲稱梅艷芳死因不明並在梅艷芳治療的醫院門口以及靈堂前掛起橫幅聚眾示威。王琳/文你聽到的大概是這一個.

B. 梅艷芳家族信託是失敗案例嗎

馬華桂律師 京師上海律師所
回看梅氏信託,我們解讀其中的成與敗
很難堪,無愛的處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託Karen Trust(以下簡稱梅氏信託)經常見諸報道,一些內容刺激觀眾的神經:
各大媒體報道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氏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願離開!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項遺物,包括新秀冠軍獎座、波鞋、公仔連貼身內衣褲被信託受託人香港匯豐信託進行拍賣……
如果信託公司與信託受益人即梅媽提前協商,將這些估價不高、意義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實物形式交付梅媽,既維護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盡了受託人的職責,公眾將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託的設立簡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養和醫院梅氏病逝,終年40歲。在醫院治療期間,在專業人士幫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託的設立,是一個依據開曼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從公開的資料看,香港羅兵****會計師事務所為稅務籌劃,匯豐國際HSBC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也是遺囑的執行人,但是設立過程中沒有咨詢獨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師。梅氏信託賦予了受託人HSBC較大的權力,如取得和管理信託投資收入、變更受益人、認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託協議和遺囑,梅氏確認了受託人備忘錄(Trustee memoranm)。在該備忘錄中,梅氏向受託人表達了以下意願:
(1)在梅母在世期間,受託人應為梅母持有信託資產,並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萬港幣;
(2)將兩處分別位於Happy Valley和倫敦的房產贈送給好友劉培基;
(3)留出170萬港幣用於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這四人25歲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時,梅氏信託每年將給付10萬港幣給相應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過40萬港幣,剩餘10萬港幣作為HSBC的管理費;
(4)在梅母去世後,信託資產全部分配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還有一個大前提值得特別提醒:梅氏原本想設立的應該是生前信託,可惜在聖誕節期間就過世了,沒來得及將信託財產轉入信託,只能藉助兜底性工具信託意向書、受託人備忘錄、遺囑等文件成立並將財產注入信託,梅氏信託得以遺囑信託形式出現。因這兩類信託在生效起點、功能和穩定性上區別巨大,引發紛爭不斷。
梅氏信託是開曼信託,為何香港法院有管轄權?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訴訟,梅氏信託的受託人HSBC主動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轄。值得一提的是,對於信託管轄權這一問題,雖然梅氏信託的適用法是開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託的受託人和主要資產均在香港,受託人也同樣在香港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會對梅氏信託有管轄權。
母親覃氏的訴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梅氏在醫院治療期間因用葯等原因而喪失了行為能力為由,要求撤銷遺囑信託的安排,是對遺囑效力的不認可。由於此時梅氏已經故去,要審查其行為能力只能靠人證與物證了。起到關鍵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證言,一則她當時每天都陪在梅氏身邊;二則她與本案遺產無任何利益瓜葛。畢竟是專業人士參與設計的遺囑內容,它當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認定梅氏的遺囑及信託安排有效,並經過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的一致肯定。後梅母又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 第一階段的訴訟梅母雖敗訴,但關鍵的訴訟中法院對其傾斜照顧,由梅氏遺產支付其訴訟費及律師費。
第二階段,梅母與信託受託人及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發生了長達10年的多次訴訟。是在信託生效後,就受益權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訴求,訴訟的結果是梅母一再取得勝利。確實在設立之初,梅氏信託沒有考慮房租水平上升、物價上升、醫療費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託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條款無法生效,基於梅氏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決梅母勝訴,最終每個月獲得的生活費從7萬增加到了2016年的21萬。同時,也因無力支付長期多次訴訟高昂的律師費,梅母一度陷入個人破產的境地。
破產後,覃氏仍然不懈通過各類訴訟討要生活費,由於請不起律師,其只能以90歲的高齡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官實在於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給了已破產的覃氏一筆律師費,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務;2014年10月,覃氏因無力支付各類上訴所需要的保證金,請求香港終審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訴委員會的駁回。由於覃氏並沒有大量資產支付律師費,所有的費用幾乎都來自於其從信託收益中的「透支」,最終無力支付的時候,便只能宣告個人破產,淪落到窮困潦倒的生活狀態。信託所管理的資產也因此大幅縮水,梅氏的大愛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遺願或難實現。

梅氏信託技術上值得借鑒也值得反思
從結果來看,梅氏所設立的信託,似乎並未達到其生前「保障梅母體面生活」的遺願,但並不能因此否認梅氏所設立信託的意義。
從技術上來說,梅氏信託還是有諸多值得借鑒的地方。首先,該項信託設立了多順位、多層次的受益人。其母親作為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享有終身的受益權;其侄女及外甥,則享有固定數額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獲得剩餘的信託財產(如有)。這樣的安排並不算復雜,但是能滿足設立人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這樣一個親人索取無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設立這樣的信託,那麼家人之間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屢次挑戰下仍然未被擊破,有效發揮了資產隔離和保護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後大部分時間的基本生活。
基於財富傳承的考慮,在家族信託中,委託期限往往跨越委託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長達幾代人,可以說信託是委託人從墳墓中伸出來的一雙手,呵護後幾代人的幸福。而委託人去世時,受益人不一定具備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財富傳承的隱私信息,這就需要委託人在信託內容涉及中非常的細致、專業、周到和制衡。
如果沒有足夠的智慧去應對人性之叵測,再完美的計劃也只是一種可以被人顛來倒去的工具。這一點,是所有擁有大額資產、傳承籌劃需求的人士所必須警醒的。梅氏信託所聘用的產品設計、規劃的專業人士無可指責;但信託的設計更是一門藝術,尤其家庭情況各異,特點不同,挑戰性就會更大,切忌照抄。

筆者認為,如果在當時在一些信託條款設計上引入信託保護人,保障和監督受託人完整、真實按委託人梅氏訂立的家族信託協議和遺願履行,比如將內衣等私密物品從信託財產拍賣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訴訟行為等。當然,本案是家族信託失敗的一個典型案例,設計上遠不僅僅是這點疏忽。我們作為相關律師,也非常期盼通過我們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願都夠在信託中得到良好表達,並受到法律的良好保護和實施。

梅氏信託有諸多制度設計的不足,可以進行六個方面的優化:
一是沒有來得及制定一個統領性的家族憲法,作為家族最高法律,將自己秉承的價值觀融入家族憲法中,使用到家族財富管理、家族事物運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託角色都必須遵守。如,家族憲法可以最高效力來設定訴訟的懲罰機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訴訟,經過信託保護人審核,受益人將面臨損失更大收益權的可能。同時也沒有對信託各角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教育,使他們明白他們的位置,明白設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違反信託的法律後果。
二是家族信託的投資和分配應當更加靈活,而不應當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時不應該將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圍之外,可以適當的給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給梅兄任何利益,那麼他必然會通過對孩子、母親監護權來謀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訴求如果在信託設計時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靈活調整和照顧,那麼他們對信託的安排應當更加滿足。
三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糾紛調解機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滿,也可以通過調解機制去做有效協商,合理調整,不經過內部訴訟糾紛機制,絕不能走到對簿公堂的局面,而訴訟應當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保證家庭關系和穩定得以有效維護,這也是信託設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難堪,最後一點兒尊嚴也不會被褻瀆。
四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制衡機制。我們一般會建議客戶設立保護人或監察人,享有如「撤換受託人」、「按要求變更受益人」和「決定、修改家族信託的投資和決策分配」等制衡的權利。保護人委託家族利益的代表,與受託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關系,並且在變化來臨時臨時改變家族信託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實現委託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為便不可能實現。
五是梅氏在設立信託之前沒有向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咨詢,該信託的受託人出於自身經營管理的方便,信託設置相對簡單更容易管理。不設置信託保護人,其權利不會受到過多的干預。是啊,天底之下誰願意主動限制自己權利,給予他人更多權利呢?
六是年輕時候對風險思考不足夠,沒能做好風險防範性准備。待病倒後才啟動信託設立程序,可惜時間倉促,梅氏信託個性化設計有限。由於節假日沒法辦理財產登記,梅氏沒有等到變登記就過世了。於是,生前信託沒有生效,該信託只能夠按照遺囑的內容設立信託,使得她的諸多意願得不到實現,終釀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愛沒有敵過時間。
總結為,族信託的條款不必要規定的過於呆板,導致缺乏信託的制衡和調整機制,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切勿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
從「梅氏信託」事件上,我們可以發現信託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遺產信託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後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或質疑信託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託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託」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了信託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託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託的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勢,信託激勵後代的成長,然後獲得更多的受益權和更多的財產支配權,鼓勵後代發展事業,並提供資金支持。
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同時勸告作為信託受益人,對自己最大的保護應該是謹遵信託合同游戲規則,不要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否則如同玩火。
最後四點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傳承很重要,維護家族的和睦是傳承的基礎。
有效的財富管理安排不僅能夠幫助財產保全和增值,還能夠減少家庭沖突發生的可能。
家族信託的首要目標是資產的有效隔離和安全性、家族信託架構的柔性和靈活性,法律對家族訴求和家族信託的尊重、對家族適當的權利保存的認可是設計的基礎。
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往往作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議把遺囑作為唯一的傳承工具,因為太容易發生糾紛。

C. 匯豐銀行替梅艷芳做的那個信託到底怎樣

目前就新聞報道看來沒有什麼問題
沒有聽說信託基金蝕本
而且盡責的限制梅艷芳她媽去胡亂動用信託基金

D. 梅艷芳 買的是什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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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特殊期保險:這是針對女性特殊時期而設計的保險,最為常見的就是生育保險了。隨著生活壓力加大,生活節奏加快,「白骨精」、女強人幾乎不可避免成為高齡產婦。加上外界環境因素,影響孕婦和胎兒健康的潛在因素增多,婦女妊娠患病的風險也越來越高。一些保險公司推出的女性健康類險種和儲蓄型分紅險也開始涵蓋女性妊娠期疾病,提供特定保障,適合育齡女性。第二種專用型保險:女性重大疾病保險就屬於這一類,香港一代巨星梅艷芳的離世,使得婦科疾病對女性正常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廣泛地被知曉。女性一旦患有子宮、卵巢等女性器官方面的疾病,對其生理和心理都會造成沉重的打擊。專用型保險是保險公司針對女性生理特徵而設立的相關保險,專門為女性的乳腺癌、卵巢癌、宮頸癌等疾病提供醫療保障。第三種呵護類保險:考慮到女性的愛美需求,一些保險公司承保當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需接受整形手術時,這種女性險可以對治療費用進行理賠。如某女性健康的險種就比較全面地涵蓋了女性易發的惡疾,保障范圍還包括了意外整形手術保險,由意外導致的毀容整形手術等。第四種儲蓄型保險:此類保險和一般不分性別的儲蓄型保險相差不大,但在設計上突出了一些″女性尊享″理念,比如會有一些免費女性體檢、美容健身場所打折等附加優惠,使此類險種像某些珠寶首飾等作為一種身份地位的象徵,備受時尚白領的青睞。慧擇提示:以上是對女人可以給自己買的保險種類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最後告誡您,部分女性在投保時存在貪多貪全的購買心理,誤以為保費越高越好,保障就越全面。以重疾險為例,部分女性朋友認為,重疾險保障的疾病數量應該越多越好,全面保障才能更大程度上降低自己的風險。

E. 匯豐信託為什麼要拍賣梅艷芳的遺物

文物拍賣,因為有文物愛好者呀,搜索baopaiwang看看

F. 梅艷芳在信託給他母親留了多少遺產

很多就是咯,她是個孝順女,怕母親一次把錢花光,分期給錢的,直到百年終老後,剩下的錢捐掉。當然梅媽也不是媒體說的那種光花錢,老人看病要錢,自己兒子要養,孫子還是她親自帶大,處處是開銷咯。

G. 梅艷芳買的保險是哪個公司的

參加保險的人都要明確一點,並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要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最重要的是,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保險合同約定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錢,很多時候與時間有關。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觀察期)內;進行索賠時,是否還在索賠時效內,都與保險公司是否賠錢直接有關。如果因為投保人經催繳後仍然不繳納應交保險費,導致保險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違反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當然不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不賠錢,賠多少,還與客戶要求賠償的金額有關。保險公司的賠款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是多次索賠,總的賠款金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比如,一份保險合同的總保險金額為5元,前幾次累積獲賠款3.5萬元,那麼再發生保險理賠,保險公司最高賠付金額只有1.5萬元,超過的部分將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此外,未履行按期繳納保險費的義務,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等情況,也會被賠。保險專業人士提醒,如果消費者投保時多留意一下細節,很多拒賠其實是可以避免的。不如實告知真相,不賠據保險業內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賠案都因沒有「如實告知」引起。保險合同有個重要原則,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擔「如實告知」義務。你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後索賠的權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險和人壽險時,很多人口頭告知了某些病史,但業務員說可不填,結果事後被指「隱瞞」病情,卻無據反駁,最後只好被拒賠。要知道,法律上只認可書面記錄於保險合同中的告知事項。[案例回放1]在2002年梅艷芳得知子宮頸長出腫瘤後,情況雖未致惡化,但受到姐姐梅愛芳死於子宮癌的影響,擔心自己亦會步其後塵。顧家孝順的梅艷芳為免母親日後頓失依靠,便找了保險界朋友又買了一份保額高達1000萬港元的保險,連同她事業如日中天時購買的那份2000萬港元保額的保險,總保額達到3000萬港元,梅艷芳已為梅媽日後的生活做出雙重保障。但在購買第份保額1000萬港元的保險時,梅艷芳可能顧慮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將病情公開,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沒有在保單如實申報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險條例,隱瞞重大病情投保,屬於嚴重違例,因此,梅艷芳去世後,便傳出保險公司拒賠1000萬港元保險金的消息。但據報道,保險公司將當初梅艷芳為這張保單而每月供款過萬元的保費發還給了梅媽,而不是一味拒賠並且不退還保險費,這多少也反映出保險公司諒解梅艷芳未如實申報病情的苦衷。當然,讓保險公司理賠1000萬港元也絕無可能,他們並不會因為梅艷芳是天後級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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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梅艷芳信託為什麼不付房租幫梅媽

銀行信託也有他們的管理制度吧,不是梅媽說缺錢就能立馬拿錢給她的。
梅媽這些年打官司欠了200多萬訴訟費,被法院宣布破產後,本來是規定她只能租2萬租金的房子住的,但是梅媽不聽勸阻要租四萬多的房子,每個月生活費15.8萬,10萬被強制扣除還債,餘下5.8萬生活費自然不夠她花。

I. 梅艷芳設家族信託 是高瞻遠矚還是棋差一招

梅艷芳其實根本沒啥錢,香港後輩藝人都超越梅艷芳,梅艷芳在香港混不下去了才故意說不再領獎,都被華星掃地出門了,春晚要演砸,就連紅館演唱會里都是經常冷場,梅艷芳這個不孝女根本沒有拿梅媽當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