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族信託和遺囑信託的區別
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2. 請問家族信託具體的一個操作是怎麼樣的
企業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夠把企業發揚光大,傳承和積累更多家族財富,但並非每個企業家子女都對家族企業感興趣。有些人更希望追隨自己其他方向的夢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兒子彼得就選擇成為一位音樂人,而不是進入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也因為這樣,很多富人為孩子考慮而採取了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不直接把財產分配給繼承人,而是委託給信託基金受託人來管理,從而將股東和運營者的角色分開,任用能乾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家族企業,同時又保障繼承人可以生活無憂。
財富傳承穩保障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家族信託基金的運用已經相當普遍。IBM掌門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孫輩為受益人設立了一筆數百萬美元的信託基金,他們年滿35歲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額。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之子小約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託基金就可以過上隨心所欲的貴公子生活,並客串雜志經營業務。他的父親與叔叔也同樣受益於家族信託基金。據約翰·肯尼迪的弟弟愛德華·肯尼迪稱,1936年他4歲時,父親已為他和哥哥分別設立了1000萬美元的信託基金。
另一個廣為人知的案例是帕麗斯·希爾頓,盡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爾頓酒店出售給了百仕通集團,並宣布將名下約23億美元的資產大部分捐贈給慈善機構希爾頓基金會,但這並太影響帕麗斯的生活,因為她依然擁有為己而設的家族信託基金。
在香港,船王許愛周之孫、中建企業主席許世勛之子許晉亨的收入同樣來自家族信託基金。許愛周上世紀40年代從事地產及投資業務積累了大量財富,他將名下重要資產如中建大廈等樓宇和亞洲貨櫃股權放入周興置業旗下,並以家族信託基金持有,由許世勛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員每月在基金內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遺產。另外,一些官員在上任時為保證不牟私利,也會成立家族信託基金,如前香港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當年即把財產以家族信託基金形式交給父親唐翔千管理。
為防止家族信託基金的庇蔭讓受益人們成為無節制揮霍的紈絝子弟,一些信託還會專門設置防揮霍條款,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在設計信託契約時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來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如所發款項只夠維持子女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於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巨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
合理節稅保護傘
在美國等遺產稅高昂的國家,信託基金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節稅,財富家族可以通過設立理論上能永續存在的朝代信託來規避遺產稅和隔代轉移稅。例如,在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的情況下,如果傳承三代,通過朝代信託可能會幫繼承人節省70%以上的稅收。不過,設立朝代信託需要向受託的金融機構支付不菲的手續費及管理費,每年的費用有可能達到信託資產的1%。因此,為節省管理費也有許多人會選擇負責任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作為受託人。比如薩默·雷石東的家族信託基金SMR信託,主要託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維亞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當然,這種情況下委託人的選擇與公平處事就更為重要。香港羅氏針織創辦人羅定邦於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選擇次子羅蜀凱任受託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羅嘉寶之女羅穎怡就入稟法院,控告二伯父沒有提供信託基金內物業及資產全面准確的資料,要求他交代賬目。為解決此問題,信託基金委託人也可以指定專門的監察人,以監督受託人是否履約。
資產隔離防火牆
因為信託獨具的資產保護機制,且委託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家族信託還可以充當財產的「防火牆」。如果委託人死亡、離異或破產,信託財產不會受其牽連,債權人或配偶都無權拿走。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設立了一個1000萬港幣、為期三年的信託,受益人為10歲女兒。未料,兩年後該富商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在清算時,債權人雖然發現卻無法動用這筆信託中的錢款。三年到期後,信託轉為現金劃至女兒名下,按照香港有關法律,信託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錢,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錢後給誰用或怎麼用,富商就可以靠這筆信託資金重整旗鼓,東山再起。
去年轟動一時的龍湖地產主席吳亞軍與蔡奎離婚事件中,也讓公眾看到了家族信託的妙用。蔡奎的家族信託「銀地」(Silverland)最終漂離了吳亞軍的家族信託「銀海」(SilverSea),僅用一紙協議就解決了夫妻分家問題,連公告都不用發,避免了一般通過股權分割財產帶來的稅負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對上市公司的沖擊。
境外上市好工具
實際上,在境外上市過程中信託安排屢見不鮮,早已經成為企業跨境重組及資產規劃的一個利器。那麼,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託結構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國白銀集團就詳細演繹了這一過程。
中國白銀集團在國內的運營公司主要是江西龍天勇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簡稱「龍天勇金屬」),其股權分別由陳萬天(66.18%)、吳文勇(15.64%)、陳萬龍(7.27%)、陳榮(7.27%)和萬成來(3.64%)持有,其中實名股東陳萬權及陳萬成作為代名人,代表陳萬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權。為了完成上市重組,大股東陳萬天的配偶周佩珍選擇了變換國籍方式,以繞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並自2011年9月起成為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國民。
其重組方式可以簡單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設立了Rich(BVI)、中國白銀集團(開曼)、中國白銀(BVI)和中國白銀(香港)等一系列中間控股公司,又通過中國白銀(香港)在境內設立了一個外商獨資企業(WFOE)「浙江富銀」,進而又用這家WFOE收購了國內的「龍天勇金屬」及其他相關運營公司,從而完成境內權益置入境外的重組過程。當所有股權都轉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時候,原股東的利益又怎麼保證呢?解決辦法是,周佩珍作為委託人設立了五個酌情信託,即陳氏家族信託、WWY信託、CWL信託、CR信託及WCL信託。這五個信託分別為「龍天勇金屬」五位原股東陳萬天、吳文勇、陳萬龍、陳榮和萬成來的家族信託,各自信託在擬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與原股東持股比例相同。五位原股東分別為各自信託的保護人,五位原股東及其配偶、子女等為各自信託的受益人。
3.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法律問題
「家族信託」在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託」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它是一種以家族內部人為受益人的信託;第二,它是有一定規模的信託,一般適用在家族企業上。
我國在信託發展的現階段當然沒有《家族信託法》,規范家族信託關系的主要還是《信託法》。《信託法》15條關於「委託人死亡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的規定,對家族信託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託承擔財富傳承功能的基礎。有了《信託法》特別是其15條,理論上在中國可以設定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家人照料和保護信託的條款(如果受託人同意,並有可能執行的話)。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實質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家族信託的時限很長(會超出自然人終生范圍),受託人如果是自然人執行信託事務可能有困難,並且自然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也比較有限,所以,家族信託最有可能的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所以,有關信託公司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也是重要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7條第2款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第2條第2款又規定,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因為沒有自然人或非信託公司從事受託行為的司法解釋,民事信託的范圍受到了「以信託為業」這個模糊邊界的擠壓。再加之家族信託本身的原因,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在很長時間內都將主要是信託公司。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動產信託。因為《信託法》10條規定,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加之,相關配套登記制度沒有健全,所以在我國目前不動產信託的登記是很困難的。類似的,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家族信託受到限制還來自於稅制安排。
雖然,《信託法》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但是,關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史尚寬先生說,受託人受財產權之移轉處分,該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因為受託人之管理處分財產,非管理處分他人之財產,乃自己管理處分屬於自己之財產。但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非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乃系依一定目的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18]還說,不動產所有權之信託,委託人不能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委託人。[19]雖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託給」這種讓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對日本和韓國信託法中「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觀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國稅法不對信託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權轉移的信託可能會帶來很多稅務上的問題o比如,房產的轉移要繳納印花稅、契稅,還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並且,這種繳納是雙向的,即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要繳納一次,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約定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轉移時還要繳納一次。在信託受益繳稅的問題上,公司作為受益人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認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若企業認購的信託產品屬於金融商品的范圍,對外轉讓信託產品時,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而對於個人來說,國稅函[2005]424號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個人取得信託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當前並沒有信託公司執行代收代繳的義務,但並不否認以後有按受益繳納的可能性。而信託受益在信託計劃的執行中,都已經依法納稅。這就又涉及雙重征稅的問題。
4. 世界名人中有哪些人在設立了家族信託
NO.1 比爾·蓋茨疑以慈善捐款規避遺產稅
2010年,比爾·蓋茨和沃倫·巴菲特發起的「捐贈誓言」活動在歐洲國家遭到質疑和批評,許多德國富豪拒絕跟隨他們的步伐捐出財產。 帶頭的德國漢堡船運巨頭彼得·克雷默表示 : 富豪捐身家承諾、、於將應該繳稅的錢捐出去,令富人凌駕於國家之上,影響公眾利益
按照美國的法律,如果富豪要把遺產給子女,聯邦政府會從中抽掉過半的遺產稅。 事實上,許多美國富豪都以慈善捐款的手段規避遺產稅。 歐洲媒體也對此次活動大潑冷水,很多評論都表示美國富豪與其參加「捐贈誓言」行動承諾捐款,「不如按時交稅」
NO.2 喬布斯遺孀被收高額遺產稅
蘋果公司前董事長、、聯合創始人史蒂夫·喬布斯辭世後,名下至少三座房產置於信託機構名下,這一舉動使得喬布斯的巨額財產數額和分配成為謎團,喬布斯擁有 555 萬股蘋果股票 ( 市值大約 20.5 億美元 ) 及 1.38 億股迪士尼股票 ( 價值大約 47.4 億美元 ) 雖然在喬布斯去世後,其遺產被交由一個信託基金管理,以避免遺囑認證稅,但其稅率仍然高達 15% 喬布斯的遺孀收到的資本收益稅賬單高達 8.67 億美元,這是她出售喬布斯持有的迪士尼和蘋果公司近 70 億美元股票的稅金。 這些稅金的繳納日期截止到 2013 年,過期稅率將從 15% 上調至 20% 而且到期之後,還可能被額外增收 3.8% 的收益稅
NO.3李嘉誠分家
2012年 5 月, 84 歲的華人首富李嘉誠正式向媒體公布了自己的財產分配方案。 按照李嘉誠的分配方案,李澤鉅將得到超過 40% 的長江實業及和記黃埔的股權,以及加大最大的能源公司赫斯基 35% 股權,這三塊業務約有2000 億港元。 而對於小兒子,李嘉誠也絲毫沒有吝嗇,李澤楷得到的現金相當於現在資產的數倍。 港媒稱,從分配的公平性角度來說,李嘉誠兩個兒子分到的財產無論是實物還是股票、、現金,從數量上來說,應該是旗鼓相當的。 此外,李嘉誠還表示要留足資產給他的「第三個兒子」——李嘉誠慈善基金會。 李嘉誠在自己身體還很健康的時候,就向社會公布了其財產安排,令股民和社會沒有受到不必要的沖擊,也沒有引來不必要的爭論
NO.4林心如婚前財產做信託
早在2012年 3 月,身價上億的林心如明確表示,如果她要結婚將會先把財產信託。 此言一出,頓時引起媒體和業內人士的大膽猜測,影視娛樂明星的帶頭效應或會使得婚前財產信託「浮出水面」。 在國外及港台地區,個人在婚前將自己的個人財產交予信託已經不是新聞,但是在國內,「婚前財產信託」這樣的處置渠道尚未成型
NO.5梅艷芳防揮霍立遺囑信託
一代歌後梅艷芳香消玉殞已 13 年,卻依然無法從人們的視線中遠去,與她有關的新聞時不時還會占據各大媒體的大幅版面,其中,她的上億遺產尤其令人關注
梅艷芳生前知道母親覃美金不善理財且喜揮霍,如果把財產一下子全給母親,擔憂母親會一次性把遺產花盡,或被別有居心的人騙走。 因此,梅艷芳選擇了遺囑信託,將近億財產委託給專業的機構打理,信託基金每月支付 7 萬港元生活費給母親,一直持續到她去世
但梅媽對女兒遺囑不滿,認為自己應該獨得遺產,一度質疑梅艷芳生前成立的信託基金是否有效,認為梅艷芳簽訂遺囑時,正在醫院住院,健康逐步變差,懷疑她是在精神不佳的情況下,在遺囑及信託基金上簽名的。 梅艷芳億元遺產官司持續了 5 年,但最後法院的判決是梅媽敗訴,梅艷芳生前遺囑有效
NO.6吳亞軍家族信託
列支敦斯登與瑞士之間似乎並沒有明顯的國界,跨過一條栽滿鮮花的小道,看到點綴王冠的徽章,就來到了這個阿爾卑斯山中的小城。 這兒,聚集了歐洲大部分頂級的信託公司
不過,在英國和法國之間,還有一個飄逸著薰衣草香氣的小島,這個名為澤西島的英國皇室屬地,基金業規模高達 1967 億英鎊(約合 1.9 萬億元人民幣),聚集了全球頂級的信託公司
也許你很難相信,遠在萬里之遙的中國「歷任」首富,都和這個小島有不解之緣 2009 年女首富張茵,這個以回收廢紙發家的紙業大王,通過島上的法巴信託公司( BNP Paribas Jersey Trust Coporation Limited )設立了 3 只家族信託
吳亞軍, 2011 年的中國女首富,這個優雅而嫵媚的女人通過匯豐國際信託公司設立了家族信託。 當然,作為一家老牌的英資銀行,匯豐幾乎在每個享有寬松金融法案的小島上都有分支,也包括信託公司
除了澤西外,還有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甚至模里西斯。 每天,駐扎在繁華都市的信託管理人,都將無數的文件和資金輸往這些小島。 信託管理人的要求也許並不高,免稅可以讓他們節省大量的中間成本,低廉的管理費也可以讓他們賺取多一點的利潤。 富豪們的要求也許更簡單,每年的回報率不需要多高,只要穩重且有保障
NO.7洛克菲勒家族信託
最早的信託見於十字軍東征時期,那時人們因為遠征,而將自己的財產轉托給信任的人照管。 後來這一方式逐漸固定,也有不少人選擇將自己的財產轉給牧師代為經營
刑成介紹說,國外幾乎不存在國內現有的信託公司的模式,國外的大型信託公司多為銀行經營的信託公司,比如說匯豐國際信託、、。 用益信託的分析師李暘則告訴記者,國外的普遍做法是直接將律師設為受託人
大型的財閥家族擁有自己的律師、、會計師,也有自己專門的信託機構。 掌握著寶馬的科萬特家族就有自己專屬的信託機構,家族財產都由這個公司打理,家族成員定期領取收益。 該機構在香港成立了投資分支機構,同時也是大陸 PE 公司九鼎投資旗下一隻基金的 LP之一。
美國總統幾代更迭,洛克菲勒家族的王朝卻始終未變。 洛克菲勒家族組建了自己的信託公司來打理家族成員的私人財產
洛克菲勒家族的興起源於石油,第一代創始人約翰洛克菲勒創立了標准石油,在上個世紀初贏得了十數億美元的身家,成為那個年代數一數二的世界富豪。 他的遺產通過信託的方式被傳承
到他兒子那一代,一共設立了五個信託
洛克菲勒中心大樓在曼哈頓市中心,在這棟大樓的最頂層是一個不為外人所知的機構。 在這個大套間辦公的正是幫洛克菲勒家族打理財產的工作人員。 他們管理者洛克菲勒集團 90% 的股權
NO.8 SOHO中國潘石屹、、張欣家族信託
並不是每一個家族都富可敵國,可以設立自己獨立的信託公司。 以巴克萊、匯豐、大型銀行為代表的公司解決了大部分無力擁有自己專門機構卻需要金融指導的家族的問題
國內富豪在自己的公司中構建信託架構也是多通過銀行系信託公司
SOHO中國在香港上市,實際控制人張欣與潘石屹對公司的控股正是通過信託來實現。 信託的受託人是匯豐國際信託,合計持有 SOHO 中國超過 60% 的股權,信託受益人是張欣
公司上市之後為了履行披露義務,股東的信息都會呈現於投資者的面前,但是如果通過信託來持股則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的隱私。 通常招股書或者公司財報上顯示的只有信託的成立人和受託人,除非信託受益人在董事會或者高管名單中,否則受益人的信息不會出現在財報中
以上述 SOHO 中國為例,公司財報中顯示張欣是信託受益人,但是這只信託是否還有其他受益人以及收益比例如何則無從得知
NO.9 家族信託
•開曼和澤西島上的信託
兩大女首富選擇海外信託,香港大部分信託匯豐操辦,富人們選擇信託,就是選擇一地的法律體系
明亮的落地玻璃外,是維多利亞港淺綠的海景,不時有幾只海鷗從天空掠過
這里是法國巴黎銀行( BNP )位於香港金融中心的總部會議室。 當然,這家在英屬澤西和盧森堡都設有大型信託公司的跨國銀行,還擁有更加神秘的 VIP 客戶室。 房間布置幽雅,牆上是畫風前衛的油畫,米黃色的小幾上,淺藍色的瓶中插著鮮花。 你可以很悠閑的坐在寬大的沙發上,而你的銀行顧問會詳細地向你解釋各種繁復的程序
事實上,多年以來,內地和香港富豪都願意委託類似法巴這樣的跨國銀行打理他們的財富。 一種選擇是信託
•神秘的信託島
也許你沒有想到,那些在地球儀上都難以看清的小島竟承載了眾多富豪的財富
在香港,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操刀了其中大部分家族信託
龍湖地產的董事長吳亞軍出生於重慶,可是龍湖地產的注冊地在開曼群島上。 這是一種常見的運作方式,將公司注冊地選擇在海外離岸金融中心上
龍湖地產的股東名單中有「絲質信託」。 其中的蔡氏家族信託以及 Silver Sea Asset Limited 是控股股東 Silver Sea 的受託人是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5.465% 股權。 這是一隻全權信託。 全權信託指受託人可以在委託人的意願指導下自行決定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財產的管理運作方式、。 信託的設立人與監管人是吳亞軍,受益對象則包括吳亞軍在內的其他若幹家族成員
吳亞軍今年只有 48 歲,這個優雅而又嫵媚的女人做過記者, 1993 年開始涉足房地產業, 1995 年創建了重慶龍湖地產有限公司 2008 年,龍湖地產在香港上市。 吳亞軍的個人財富一度超過楊惠妍,成為內地女首富
吳亞軍現在是龍湖地產的董事會主席。 公司上市之後,為了避免家族企業的弊病,吳亞軍的丈夫蔡奎辭去了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只保留了股權。 吳亞軍家族的另一隻家族信託為蔡氏家族信託,持有龍湖地產 30.25% 股權
除了實際控制人通過信託持股外,公司其他高管的股權激勵也是通過信託實現。 上市之前,公司高管,房晟陶、邵明曉、人通過 Long Faith Trust 持有公司股權,受託人也是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上市之後,吳亞軍給公司約 550 名員工設計了股權激勵計劃,這一部分股權轉入一隻名為 Fit All Trust 的信託之中
一樣是事業有成的商界木蘭,張茵與吳亞軍的操作方式不盡相同
1957年,張茵在東莞出生。 她的創業之路始於香港 27 歲時,張茵辭掉了當時薪資豐厚的工作,隻身前往香港做起了廢紙回收的生意
1990年她移民美國,也將生意建議不拓展 10 年之後,她的公司成為美國最大的廢紙回收商
為了進一步拓展產業鏈,張茵在東莞設立了玖龍紙業,開始了自己的造紙之路 2006 年,玖龍紙業在香港上市,那一年,張茵登頂胡潤百富榜
張茵在股權的信託架構中顯得低調與審慎。 張茵一共設立了四隻家族信託。 其中通過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of Delawcere 設立了 YC 2006Family Irrevocable Trusr ,持有玖龍紙業 29.706% 股權
張茵又通過了澤西島上的一家信託公司 BNP Paribas Jersey Trust Coporation Limited 設立了三隻家族信託,分別是劉氏家族信託、、張氏家族信託以及金巢信託。 她一個兒子的名字作為信託受益人出現在股東名單中,另一個兒子是特別受益人,但是名字並未出現在股東名單里。 張茵自己有 7 個弟弟妹妹以及 2 個兒子
•內地罕見的遺產信託
事實上,龍湖地產與玖龍紙業並不孤單,在香港上市的許多內地民營企業都選擇了信託持股,例如永達汽車、、阿里巴巴、寶信汽車、
並不是只有企業家才能選擇家族信託的方式來傳承財富,對於一般高凈值人群來說,信託亦是遺產傳承的方式之一,只是這種方式在大陸尚不多見
已經逝世的香港明星沈殿霞在去世前,將約一億港幣的資產交給信託管理人打理,避免剛剛二十齣頭的女兒不善打理龐大資產的狀況的出現
沈殿霞找到的信託管理人包括前夫鄭少秋以及生前好友,如果她女兒要動用遺產,需要經過管理人的一致審核
梅艷芳的處理方法則更為直接,她將接近一億港元的遺產交給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打理,信託受益人只有她母親一人。 梅艷芳的母親目前每個月固定從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處領取 10 萬港元生活費,直至去世
但是,不久之後,梅艷芳母親將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稱遺產被謀奪,最終撤訴
5. 家族信託適合什麼人群購買
家族信託適合什麼人群購買?
《中國家族企業發展報告》預計,在未來的5~10年,我國家族企業將迎來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家族傳承潮,超過300萬家私營企業將在未來3~8年面對接班人的問題,預計傳承的財富價值為4~7萬億元。越是處於「金字塔」頂端的人,財富保護和傳承越發重要。
常用財富傳承工具的對比
第一種是遺囑
這是最簡單的財富傳承方式,由遺囑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分配作出說明,身後按照其意願執行,但是這種方法的局限性也較為明顯。首先就是無法規避遺產稅問題。目前,遺產稅徵收法案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深圳也已經試點徵收。遺產稅將成為遺囑繼承的最大掣肘。其次,遺囑繼承還存在執行力不強、事後容易引起糾紛、監護人道德風險等問題,而且遺囑的公開也會使得財富凈值等隱私問題暴露。
第二種是贈與
即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而受贈人無償接受的行為。法律規定一定的免徵贈與額,贈與方式也較為容易執行。但是免徵額度一般較低,超過部分需要繳納贈予稅,通常還與遺產稅同時課征,涉及房產問題時,還需繳納契稅、印花稅等稅費。
第三種是商業保險
經過多年的發展,商業保險模式日趨成熟,通過保險投保人可以完整地把財富傳遞給受益人。此外,保單財產獨立,可以有效地隔離投保人的債務追償,保障受益人的收益。但是,實現金融資產的轉移遠遠達不到財富傳承的要求。此外,保單流動性差、難以變現等問題也不得不考慮。
家族信託獨具優勢
家族信託是一種以家庭財富的傳承、管理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其委託人一般是個人,受益人一般是家族成員。其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家族信託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擬的理財優勢。
信託行業是目前我國金融理財機構中唯一一個可以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進行組合投資的特許金融機構。隨著高凈值人群財富管理的需求逐漸多樣化,信託業「個性化定製」客戶資產組合,全球配置客戶資產的措施,對於高凈值人群實現財產保值和增值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二,財富傳承方式靈活。
家族信託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靈活設置各種條款,如設立期限、資產配置方式、突發情況時財產的處置等。但這些條款也並非一成不變,可根據事先約定,在信託存續期內進行調整。此外,通常家族信託的設立期限都較長,甚至還有無限期信託的存在,理論上,設立一個家族信託,受益可以涵蓋好幾代人。
第三,實現財產安全隔離。
信託資產具有獨立性,家族信託一旦設立,受益人就成為這些委託資產的合法擁有者。因此,委託人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其設立的信託資產不會包含在內,委託人的債務也不會轉移給信託資產的受益人,法院對於信託資產也無強制追償的效力。此外,由於家族信託指定受益人和受益范圍,因此婚姻關系的破裂也不會影響財富的完整傳承。
第四,有利於節稅避稅。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富豪們可以將資產轉移到信託中,由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一方面實現了財富所有權的轉移;另一方面,由於是去世前的財富轉讓,並不納入遺產稅的徵收范圍。因此,通過設立足夠長時間的家族信託,財富可以一直傳承但卻不用繳納任何遺產稅。在國內推出遺產稅的呼聲越來越高的背景下,家族信託的優勢也將凸顯。實物資產的轉移也可以通過信託的方式進行,對於上述提到的交易契稅等問題也有較好的規避效果。
第五,有利於家族企業的傳承。
股權代表著對企業的控制。對於家族企業的控制人來說,他們希望股權能集中在家族成員之中,不希望因為婚姻關系造成股權的稀釋和旁落。家族信託能夠保持股權結構的穩定與傳承。企業可以將股權裝入信託計劃中,並對股權的實際控制人和其他控制人的權利作出明確的說明,以達到優選控股股東和保證設立人絕對控股權的目的。
第六,有利於激勵和約束後代的行為。
委託人可以在信託條款中明確規定受益人獲取收益的條件,附加對後代的約束條款,比如考上大學或找到好工作的情況下可以多分配收益。如果一事無成,揮霍度日,那麼可以支配的錢就會少一點。通過這些具體條款的約束,可以有效避免「敗家子」,從而實現對繼承人的教育,使得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雙重傳遞
6. 家族信託基金委託人可以取錢嗎在基金里
這是不可以的。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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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家族信託怎麼當事人死後還會發生財產問題
優點:
1、A身故或信託到期,分配給受益人B
2、委託人A自行做投資決策
3、一次雙錄,到期前均不用雙錄
4、保證優先認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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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家族信託的管理方法
家族信託的管理期一般都在30年以上。與國內最常見的集合信託不同,家族信託是為高凈值客戶專門定製的產品,不設置預期年化收益率,也沒有規定好的投資項目,而是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去配置投資產品。此類信託可設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變更受益人,也可限制受益人的權利。
在信託利益分配上可選擇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臨時分配、附帶條件分配等不同的形式。「根據家族信託特點,王菲可以選擇在女兒讀大學時分配一部分資金。也可為女兒繼承財產設立很多附加條件,如結婚、不進入娛樂圈等。」設在北京的國際金融投資家執行主席孫飛說。
9. 家族信託如何維護受益人利益
一、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預先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細地訂立於遺囑中。待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所設立的內容,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遺囑信託所主要解決的是委託人死後財產如何管理和處分的問題,與一般繼承不同之處 在於,它藉助引入第三者,也就是受託人,來實現委託人維護家族地位,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甚至藉助對財產的控制來實現對後代及社會控制的目的。
遺囑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遺囑信託以遺囑作為信託設立的方式,是委託人遺囑的具體表現形式。由於遺囑具有單方性,受託人需要以適當的方式做成可以證實的承諾,承諾的形式可以是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八條規定,信託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設立,受託方可以在遺囑上闡明承諾,也可以由 公證機關對承諾內容做出公證。
(2)遺囑信託以委託人的死亡時間為遺囑信託的生效時間,遺囑信託關系不會因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死亡而終止。這與一般信託生效有區別,一般信託雙方就設立信託達成要約和承諾的一致後,信託關系即時生效。
(3)遺囑信託的財產轉移與一般信託的財產轉移不同。一般信託財產是由委託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進行相應的不動產變更登記或動產交付完成,且在財產登記或交付行為完成時信託生效;而遺囑信託生效時,財產轉移(繼承)才剛剛開始,委託人 的財產尚未由其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進行財產的變更登記或交付。
二、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投保人(即委託人)和信託公司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 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生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給受託人(即信託公司),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將剩餘資產交付給信託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通過信託條款約定,委託人將保險金的受益權委託給受託人。委託人將記載保險利益的保單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就完成了信託權利的移交。一旦保險條款中被保險人的理賠條件發生,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於受託人(信託公司),受託人按照保險金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管理,使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受益,而不是直接交付於原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2)受託人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險金信託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運作。受託人應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保存、利用信託財產,為受益人維護信託財產,增加信託財產的價值。受託人可以依照信託條款約定從該筆信託財產中獲取應得的報酬,但不得從信託財產中 獲得任何其他利益。
三、表決權信託
表決權信託,是指股東根據表決權信託中的約定,在一定時間范圍內,以不可撤銷的方法,將其持有股份上的表決權或與之相關的權利,轉讓給另一或若干受託人(後 者可為實現某些合法目的,在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合法行使表決權),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享有受益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家族成員可通過表決權信託在家族財富傳承的過程中繼續擁有其企業的股份控制權,同時把經營權和決策權轉移給外部,獲得外部關鍵的金融資本和人力資本,同時分享控制權收益。表決權信託是信 托在商事領域中的運用形式,其本質在於對公司控制權的集中和爭奪。在家族財富傳承中,控股股東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靈活運用表決權信託來實現自己控制家族企業的目的。
表決權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表決權信託的不可撤銷性。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相互分離,表決權信託有效成立後,在當事人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期限,表決權信託法律關系不得因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任何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甚至死亡 而終止。
(2)表決權信託的有期限性和延展性。通常,一般信託關系沒有期限限制,表決權信託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以防止表決權信託期限過長或不夠出現損害委託股東和受益人權益的現象。
(3)表決權信託證書的有價證券化。表決權信託證書是證明其持有人處於受益人地位的憑證,表決權信託證書可以像股票一樣流通轉讓,是可流通的憑證。
四、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全部或大部分受託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慣性居住,而委託人為本國居民設立的信託。由於不同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律條文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因此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離岸信託一般創立在財產授予人的注冊成立地以外的司法權區;同時由於避稅地在稅收上能夠給與受益人更多的優惠,大多數的離岸信託都建立在避稅地。
離岸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利用離岸信託來轉移財產。如果委託人所在的國家或地區稅負較高,委託人可以建立信託關系,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在避稅地設立的離岸信託,從而合理地避免由這些財產所產生的高額稅收。
(2)利用離岸信託來實現繼承計劃。對於資產所有人而言,離岸信託不僅可以避免因民事繼承須在資產所有權利當地申請辦理而產生的繁瑣法律程序,又可避免因委託人本身國籍所附加要求的「強制繼承」而引發的問題。
(3)稅負優化。委託人通過信託安排,使資產所有權的「國籍」產生了轉移,從而轉移了「征稅權」,尤其對於「被動投資」收入的稅收而言,合理的信託選擇,可以產生潛在稅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