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存款的破產案例
信託存款取回權糾紛
1995年5月30日,中山嘉發電力有限公司(下稱嘉發公司)向法國興業亞洲有限公司(下稱興業公司)借款6000萬美元。為確保還款,嘉明電力公司與廣東國投簽訂一份信託存款合同,嘉明電力公司將42857144美元存入廣東國投,期限1998年4月20日至2000年6月22日,年利率8. 25%,分五期提款,該存款用於支付嘉發公司欠興業公司貸款本息,存款人僅限於在約定提款日提款並委託受託方以嘉發公司名義撥入興業公司指定帳戶。廣東國投曾依約劃付8571428美元及利息到指定帳戶。廣東國投關閉清算後,餘下34285716美元存款本息未支付。廣東國投進入破產程序時,嘉明公司依法申報了破產債權,並未申請行使取回權。在廣東國投破產清算過程中,嘉明公司認為信託存款就是信託財產,要求取回信託存款本金3428萬多美元及其利息。廣東高院審理認為信託財產是委託人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管理和處分的財產,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財產產生的利益和風險由受益人承受。但廣東國投與嘉明公司的合同明確約定了存款金額、期限和利率,存款到期後可以取回本息,具有存款合同的特徵。雙方設定的是存款關系,並非信託關系。廣東國投依據信託存款合同有關委託支付的約定已經支付8571428美元,餘下存款不屬於信託財產,嘉明公司不享有取回權。廣東高院裁定嘉明公司對信託存款本金34285716美元及其利息不能行使取回權。嘉明公司作為破產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平等受償。
㈡ 想找一些近幾年因為管理問題而不幸倒閉破產的大企業的案例。
美國知名賭場營運商熱帶娛樂公司(Tropicana Entertainment)在發生13.2億美元的債務違約後,5日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寫下今年來美國金額最大宗的企業破產案,也為拉斯維加斯博弈產業引爆景氣下滑的利空彈。 世界財經報道(http://finance.icxo.com)總部在肯塔基州的熱帶娛樂公司年營業額約10億美元,員工人數1.1萬人,上周五接獲債權銀行經紀商瑞士信貸集團發出總額13.2億美元的債務違約通知。根據熱帶娛樂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破產保護數據顯示,該公司目前資產約28億美元,負債24億美元。這是今年以來美國最大宗的企業破產案,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指出,熱帶娛樂對外未清償的債務共有26.7億美元,之前最大宗破產案為魁北克世界印刷公司所提出,負債金額約18億美元。 根據法院資料,熱帶娛樂最大的債權人為德拉威州的威明頓銀行,共持有近10億美元的未擔保債權。這次破產保護標的物為九棟熱帶娛樂公司的不動產,包括公司最具傳奇性,位於賭城拉斯維加斯的熱帶賭場渡假飯店。
㈢ 信託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產不影響原信託的存在。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B公司被撤銷,其信託職責終止。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的效力終止。3,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財產作為遺產。
㈣ 企業破產制度案例分析
1、有權決定解除合同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乙公司
2、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未通知乙公司或者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3、賠償乙公司損失。
4、支付100萬元給乙公司。
5、可以。理由管理人可以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破產管理法25條第一款第五項
㈤ 求解一道關於信託的英文案例分析題!!
我試試看。英文水平有限和對國際信託法規的理解,會影響答案的准確性。
故事是說:有一叫做高登·史密斯的有錢人,是一個叫做漢諾威公司的老闆;漢諾威公司總資產200萬美元【?】,是「史密斯家族信託」的受託人,這個信託是一個「全權信託」。信託受益人包括高登本人、他的妻子伊麗莎白、女兒艾麗卡,和兩個未成年的孫子。
信託財產的運用范圍包括國債、定期存款和現金資產管理信託。
年初,高登本人心臟病住院,因而艾麗卡接替他管理信託事務。艾麗卡認為在當前低利率的市場環境下,堅持既有投資策略會減損信託收益,故此決定將部分信託資金投資於國際股票市場。
艾麗卡向當地銀行描述了她的想法,基於她父親的信譽,她從銀行取得了50萬美元的貸款。隨後整個信託基金在艾麗卡的主導下,買入了多家公司的股票和垃圾證券。不幸投資失敗,漢諾威公司不僅還不了50萬美元的貸款,還欠了銀行17500美元的利息。
請討論漢諾威公司,艾麗卡和當地銀行在這個過程中的法律地位。
現在開始討論:首先國際信託案例的分析必須基於當地的信託相關法律法規,全球信託原理大同,監管法規各異,沒有一定之規;我在討論的過程中,很多都是對著國內的信託概念而來的,肯定有偏差,這個請注意。而且感覺摘得不全,很多信息不充分。
1、關於信託的設立:顯然高登就是委託人,漢諾威公司是受託人,受益人包括了整個高登家族。問題是:
(1)高登委託給漢諾威公司管理的信託財產,與漢諾威公司的固有資產相分離嗎?還是直接作為資本金注入了漢諾威公司,或者漢諾威公司乾脆就是為了這個家族信託,而用信託資金設立的?
國內法規環境下,受託人的固有資產與信託財產嚴格分離,只有有客觀證據證明受託人未能盡職管理而引致信託財產受損時,才能要求受託人以固有財產予以賠償,否則受益人只能接受信託財產(包括信託本金和信託預期收益)減損的事實。但在國外未必如此。
不過從字面來看,高登只是漢諾威公司的「director」而沒有強調他是「owner」。也許還有其他股東存在。
2、關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設立後,漢諾威公司為受託人;高登作為公司最高管理者,承擔的是信託公司信託執行經理的角色;負責具體信託事務管理,並擬定了保守的投資策略。
這里,委託人(高登)和受託人(漢諾威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由信託合同等約定;而信託執行經理高登與受託人漢諾威公司之間的關系,則是由漢諾威公司內部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管理制度約定的,相應的高登行為結果及其法律責任應該由漢諾威公司承擔。
3、信託執行經理職權的轉授。因為高登病了,所以艾麗卡接手。如果艾麗卡本人也是漢諾威公司的員工,且該職權轉授行為取得了漢諾威公司的內部授權,履行了相應的內部行政手續,則相應的艾麗卡成為漢諾威公司新任命的信託執行經理,艾麗卡的行為結果與法律責任也應由漢諾威公司承擔。否則,高登信託執行經理職權轉授就有問題了。真有問題的話,那艾麗卡的行為結果和法律責任就應該由高登和艾麗卡個人共同承擔。
4、漢諾威公司或者信託的負債。沒有上下文的對照,這個部分比較不好理解的是,艾麗卡找當地銀行借來的50萬的承債主體是誰?
如果是信託本身,那就要看當地的法規了;國內似乎是不允許信託直接負債的,信託資金的規模的擴大,只能通過增發信託受益權份額。如果是漢諾威公司,那麼是不是意味著漢諾威公司的固有資金和信託財產是合同混用的,漢諾威公司本身就是信託?如果是艾麗卡個人,好吧,這樣損失由她個人承擔,理論上漢諾威公司和信託都不必負責任。但艾麗卡顯然是為了實行自己的投資策略,為了信託財產的增值,才使用的這個財務杠桿。有些亂了。
5、初步結論:
(1)漢諾威公司作為受託人,而艾麗卡作為漢諾威公司指定的信託執行經理,艾麗卡的投資策略應該取得漢諾威公司的事先授權。投資失敗,漢諾威公司應當負一定責任。除非由諸如不可抗力之類的客觀證據。
(2)艾麗卡首先作為信託執行經理,應該接受漢諾威公司內部的相應處理。
(3)當地銀行作為債權人,但似乎是以高登個人信用擔保的,應當對高登及艾麗卡的個人資產有追償權;如果那個個人資產是信託財產的,可以對受益人的賬戶進行監控,待信託終止時予以清收。
(4)艾麗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擁有的信託收益(含本金與預期收益)收到貶損。在信託終止後,由艾麗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協商如何分擔。與漢諾威公司與銀行無關。
(5)如果漢諾威公司本身就是信託財產的一部分,則信託終止是否意味著公司先行清算?
以上。供參考。
㈥ 信託公司倒閉和銀行倒閉,資產怎麼處理處理,方式有區別嗎
有區別。
1、處理方式不同。
銀行存款屬於銀行的一般資產,破產的話計入破產財產,儲戶只能作為一般債權人申報債權。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破產程序不同。
商業銀行破產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頓、破產宣告、清算、注銷登記和注銷公告等階段。
信託公司破產需要經過清收破產企業債權; 清算破產財產;組織破產財產拍賣;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破產財產; 代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
3、賠付程序不同。
破產財產是商業銀行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財產,是破產債務清償的物質來源和依靠。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信託公司倒閉以後,其託管的信託資金不受影響,其自有資產進入清算程序,優先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國家稅費,然後償債,最後支付股東分紅。
㈦ 關於我國涉外信託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託-青島舒斯貝爾項目(7.1億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託於2010年8月23日設立「中信—舒斯貝爾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期限2年,共募集資金7.1億元。預計年收益率為9%~13%,期限為30個月,以此推算該筆產品將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託共募集優先順序資金總額5億元。
資金投向:資金用於購買青島舒斯貝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青島乾正置業有限公司的「即墨溫泉住宅項目」的特定地塊開發收益權。
風險控制: 1.將位於青島黃島區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溫泉住宅項目」兩宗地塊使用權作為抵押,當時的評估價為12.7億元。2.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財務經理,對項目公司重大決策擁有一票否決權。
融資方背景:舒斯貝爾是山東日照的一家小型地產開發商,山東舒斯貝爾為澳大利亞舒斯貝爾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舒斯貝爾實際掌權人為齊曉香。齊曉香曾因多次行賄,低價拿地、捷徑審批等特權使得其在日照開發的多個項目賺足了資金。案發不久後便長期定居海外。目前該房企因項目多年不開工、資金鏈緊張等問題在日照當地口碑較差,而資金鏈出現緊張的真正原因或是由於大量資金移往國外所致。
項目現狀:涉案中的舒斯貝爾青島項目一直沒有真正動工,只建成了總面積3200平方米的售樓處與樣板間,4.2萬平方米的地下車庫仍在建設中。加上信託融資成本10%~15%,舒斯貝爾共需支付中信信託約6億元。中信信託對所抵押地塊於1月8日進行了拍賣,起拍價為7.89億元,但項目最終流拍。
點評:1.中信信託並未對該項目融資方誠信做到可靠的評估,項目實際控制人有行賄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國外轉移資產的嫌疑。2.該信託計劃兌付在即,造成拍賣時間倉促,且拍賣地塊價值未得到市場認可。該地塊將再次折價進行拍賣,市場預計價值5億元左右。信託兌付缺口約1億元,且兌付很難按時完成。
㈧ 求一個破產企業財務方面的數據及案例分析,要求已經破產,從財務方面分析的
雷曼兄弟破產對企業財務管理目標選擇的啟示
2008年9月15日,擁有158年悠久歷史的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
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公司正式申請依據以重建為前提的美國聯邦破產法第11章所規定的程序破產,即所謂破產保護。雷曼兄弟公司,作為曾經在美國金融界中叱吒風雲的巨人,在此次爆發的金融危機中也無奈破產,這不僅與過度的金融創新和乏力的金融監管等外部環境有關,也與雷曼公司本身的財務管理目標有著某種內在的聯系。本文將從公司內部財務的角度深入剖析雷曼兄弟公司破產的原因。
一、股東財富最大化:雷曼兄弟財務管理目標的現實選擇
雷曼兄弟公司正式成立於1850年,在成立初期,公司主要從事利潤比較豐厚的棉花等商品的貿易,公司性質為家族企業,且規模相對較小
,其財務管理目標自然是利潤最大化。在雷曼兄弟公司從經營乾洗、兼營小件寄存的小店逐漸轉型為金融投資公司的同時,公司的性質也從一個地道的家族企業逐漸成長為在美國乃至世界都名聲顯赫的上市公司。由於公司性質的變化,其財務管理目標也隨之由利潤最大化轉變為股東財富最大化。其原因至少有:(1)美國是一個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建立了完善的市場經濟制度和資本市場體系,因此,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財務管理目標能夠獲得更好的企業外部環境支持;(2)與利潤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目標相比,股東財富最大化考慮了不確定性、時間價值和股東資金的成本,無疑更為科學和合理;(3)與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目標相比,股東財富最大化可以直接通過資本市場股價來確定,比較容易量化,操作上顯得更為便捷。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股東財富最大化是雷曼兄弟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的現實選擇。
二、雷曼兄弟破產的內在原因:股東財富最大化
股東財富最大化是通過財務上的合理經營,為股東帶來最多的財富。當雷曼兄弟公司選擇股東財富最大化為其財務管理目標之後,公司迅速從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店發展成聞名於世界的華爾街金融巨頭,但同時,由於股東財富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目標利益主體單一(僅強調了股東的利益)、適用范圍狹窄(僅適用於上市公司)、目標導向錯位(僅關注現實的股價)等原因,雷曼兄弟最終也無法在此次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中倖免於難。股東財富最大化對於雷曼兄弟公司來說,頗有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意味。
1.股東財富最大化過度追求利潤而忽視經營風險控制是雷曼兄弟破產的直接原因
在利潤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目標指引之下,雷曼兄弟公司開始轉型經營美國當時最有利可圖的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其後,公司又開始涉足股票承銷、證券交易、金融投資等業務。1899年至1906年的七年間,雷曼兄弟公司從一個金融門外漢成長為紐約當時最有影響力的股票承銷商之一。其每一次業務轉型都是資本追逐利潤的結果,然而,由於公司在過度追求利潤的同時忽視了對經營風險的控制,從而最終為其破產埋下了伏筆。雷曼兄弟公司破產的原因,從表面上看是美國過度的金融創新和乏力的金融監管所導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但從實質上看,則是由於公司一味地追求股東財富最大化,而忽視了對經營風險進行有效控制的結果。對合成CDO(擔保債務憑證)和CDS(信用違約互換)市場的深度參與,而忽視了CDS市場相當於4倍美國GDP的巨大風險,是雷曼轟然倒塌的直接原因。
2.股東財富最大化過多關注股價而使其偏離了經營重心是雷曼兄弟破產的推進劑
股東財富最大化認為,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其創辦企業的目的是擴大財富,因此企業的發展理所當然應該追求股東財富最大化。在股份制經濟條件下,股東財富由其所擁有的股票數量和股票市場價格兩方面決定,而在股票數量一定的前提下,股東財富最大化就表現為股票價格最高化,即當股票價格達到最高時,股東財富達到最大。為了使本公司的股票在一個比較高的價位上運行,雷曼兄弟公司自2000年始連續七年將公司稅後利潤的92%用於購買自己的股票,此舉雖然對抬高公司的股價有所幫助,但同時也減少了公司的現金持有量,降低了其應對風險的能力。另外,將稅後利潤的92%全部用於購買自己公司而不是其他公司的股票,無疑是選擇了「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的投資決策,不利於分散公司的投資風險;過多關注公司股價短期的漲和跌,也必將使公司在實務經營上的精力投入不足,經營重心發生偏移,使股價失去高位運行的經濟基礎。因此,因股東財富最大化過多關注股價而使公司偏離了經營重心是雷曼兄弟公司破產的推進劑。
3.股東財富最大化僅強調股東的利益而忽視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是雷曼兄弟破產的內在原因
雷曼兄弟自1984年上市以來,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實現了分離,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形成委託代理關系。同時,在公司中形成了股東階層(所有者)與職業經理階層(經營者)。股東委託職業經理人代為經營企業,其財務管理目標是為達到股東財富最大化,並通過會計報表獲取相關信息,了解受託者的受託責任履行情況以及理財目標的實現程度。上市之後的雷曼兄弟公司,實現了14年連續盈利的顯著經營業績和10年間高達1103%的股東回報率。然而,現代企業是多種契約關系的集合體,不僅包括股東,還包括債權人、經理層、職工、顧客、政府等利益主體。股東財富最大化片面強調了股東利益的至上性,而忽視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導致雷曼兄弟公司內部各利益主體的矛盾沖突頻繁爆發,公司員工的積極性不高,雖然其員工持股比例高達37%,但主人翁意識淡薄。另外,雷曼兄弟公司選擇股東財富最大化,導致公司過多關注股東利益,而忽視了一些公司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加劇了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也是雷曼兄弟破產的原因之一。
4.股東財富最大化僅適用於上市公司是雷曼兄弟破產的又一原因
為了提高集團公司的整體競爭力,1993年,雷曼兄弟公司進行了戰略重組,改革了管理體制。和中國大多企業上市一樣,雷曼兄弟的母公司(美國運通公司)為了支持其上市,將有盈利能力的優質資產剝離後注入到上市公司,而將大量不良資產甚至可以說是包袱留給了集團公司,在業務上實行核心業務和非核心業務分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分立運行。這種上市方式註定了其上市之後無論是在內部公司治理,還是外部市場運作,都無法徹底地與集團公司保持獨立。因此,在考核和評價其業績時,必須站在整個集團公司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