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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禁止開展回購

發布時間: 2021-04-17 13:10:45

㈠ 請問資金信託計劃是否可以做銀行回購之類的融資

可以.

信託業務允許「買入返售」,銀行回購可以有效降低風險。

依據:信託法律網-《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2007年第2號) 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4556&ClassID=14&SpecialID=

㈡ 為什麼《信託法》要禁止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的信託

這樣的目的,違背了信託的宗旨。信託的宗旨是「受人之託,代客理財。」而不是受人之託,幫人討債

㈢ 為什麼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信託公司本來就是一家受託管理信託財產的機構。如果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就不是信託公司受託管理了。

所謂「賣出回購信託財產」,是指信託公司在金融市場上按照回購協議的約定,先行賣出可以作為回購交易的特定信託資產(國債股票等),再按固定的價格在到期日從交易對手處買回的經濟行為,其本質是交易對手向信託財產融資,屬於為信託財產借入資金。

在我國信託目前主要是金錢信託的背景下,把禁止的負債管理行為限制在「賣出回購信託財產」,是有合理性的。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3)信託禁止開展回購擴展閱讀: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條信託公司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六十一條信託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撤銷。

第六十二條對信託公司違規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罰款、取消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等處罰措施。

㈣ 信託受益權回購承諾後算優先債權嗎

這個要看信託持有的是股權還是債權。如果是債權。這個一般都是算的。對信託收益權承諾回購。實際上相當於一個保底行為。

㈤ 請問,外資企業不能購買信託產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請具體到哪個法律法規,謝謝

  1. 信託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信託產品的投資者,一般就是資金信託業務的委託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

  2. 因此外資企業能不能投資於信託產品並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3. 但有一個原則是肯定的,為防止外資企業通過「信託」這種方式,「惡意」規避國家外匯外資管理政策,如進行證券投資,或針對某些對外資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資的行業進行投資的,信託公司有義務予以檢查確認。

㈥ 信託杠桿新規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首先這次的股市下跌是因為杠桿新規造成,就是信託比例下降了,一些持有股票的信託不得不賣出而降低杠桿,造成了流動性暫時的問題,但是有一點我們必須清楚,現在的降杠桿和過去有所不同,因為有了2015年的前車之鑒,要想重復犯錯第二次的難度還是有些大,所以不要過度的恐慌。

㈦ 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不得有( )行為

正確答案:A,B,C,D
解析: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1)利用受託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2)將信託財產挪用於非信託目的的用途;(3)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4)以信託財產提供擔保;(5)法律法規和中國銀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㈧ 信託條款中的差額補足和回購哪個效力更強

1 引言
由於現階段我國農業生產成本較高、農業效益比較低下以及農民進城務工增多等原因,土地拋荒現象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存在,而拋荒會危及糧食生產安全和造成社會緊缺的耕地資源閑置浪費等問題。在此情況下,土地信託順勢而生,同時,土地信託也激活了農地流轉。因此,土地流轉信託作為土地流轉中的一項制度創新,是深化農村土地經營機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進土地使用權規范有序流轉的必經之路。
自從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託與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政府合作,正式成立國內第一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以來,土地流轉信託計劃如雨後春筍,獲得了極大的發展。本文在此基礎上,來分析和探討我國土地流轉信託的模式和面臨的風險問題,這對於今後我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的進一步開展具有重要的應用價值和借鑒意義。
2 土地流轉信託的基本原理
所謂的土地信託,就是在公有制為基礎的前提下,利用信託共有制多層產權結構的特點,將土地分解為價值資產和實體資產,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受益權和經營權進一步分開,農民享有受益權和最終處置權,而信託公司則享有經營權,實行土地的統一規劃和開發利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就目前國內市場上中信信託和北京信託發行的兩單產品來看,土地流轉信託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託,是一種財產權利的信託。
一方面,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信託法》中禁止和限制流通的信託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成為信託財產。另一方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集體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可以將信託模式列入到"其他方式"中,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信託模式流轉符合有關規定。通過設立財產權信託,符合土地公有制以及禁止土地所有權流轉的規定。
3 土地流轉信託的現有模式分析
3.1 美國模式
美國土地信託模式是開發者(委託人)購買一塊生地,再將該土地所有權信託給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受託人發行土地信託受益憑證,而由委託人銷售該受益憑證給市場上的投資人,受益憑證代表對信託財產(土地所有權)的受益權,銷售受益憑證所得資金用來改良土地,然後將土地出租給由該開發者組成的公司。受託人收取租金,承擔給受益憑證持有人固定報酬的義務,並將剩餘租金用來買回受益憑證。
該模式具有以下特點:通過資金的"集合",解決了開發土地尤其是生地所需的巨額資金;為投資者提供了投資於利潤豐厚的土地產業的機會,同時也降低了個體投資風險;投資人所擁有的受益憑證可以流動,具有較強的變現性。
3.2 日本模式
1984年,日本開展了對有效利用土地起積極作用的土地信託[3]。1986年,《國有財產法》、《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以及同年《稅法》的實施,大大加速了土地信託的發展。日本的土地信託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信託給受託人(信託銀行),並從受託人治理和使用該土地的收益中獲取信託紅利。土地信託包括出售型和租賃型,前者指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信託業者出售,受託人將出售所得,在扣除受託人的報酬及其他手續費用後,交付給委託人;後者指受託人無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期間信託業者應定期給付委託人信託收益,信託終了時,委託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權。
該模式具有以下特點:替代性,即通過土地信託方式解決了土地所有者具有土地開發的積極性但無能力開發的現象;穩定性,即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信託給信託銀行,在信託期內如租賃信託可獲取穩定的信託紅利;高效性與多樣性,即吸取民間土地信託制度能夠高效配置利用土地的特點,使國有土地的治理與處置手段多樣化。
3.3 國內模式
3.3.1 國內土地流轉信託業務總結
1、農村土地流轉信託
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託與安徽宿州埇橋區政府合作,正式成立國內第一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中信信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合信託計劃1301期" 。
2013年11月7日,北京信託在江蘇無錫推出土地流轉信託"北京信託.無錫陽山鎮桃園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合信託計劃",這是國內成立的第二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
隨後,又有一些新的土地流轉信託計劃陸續成立。2013年12月20日,中信信託在山東省青州市成立土地經營權流轉信託計劃,項目一期流轉何官鎮南小王村晟豐土地股份合作社的1850畝土地。2014年1月23日,中信信託在貴州省開陽縣成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首期合作開展1000畝土地信託流轉試點工作。2014年2月24日,中信信託在安徽省馬鞍山市成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標志著馬鞍山市首單2.66萬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託計劃項目即將落地。2014年3月7日,中信信託與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政府正式簽署龍感湖土地信託化改革試驗區戰略合作協議。龍感湖土地信託化改革試驗區擬劃定面積100平方公里,此次的土地流轉信託面積達6萬畝,信託時間為10年。2014年4月1日,中信信託與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政府,就濟源地區規劃面積約20000畝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共同探索農業發展新路徑,農業產業升級新理念。據有關媒體報道,目前,中信信託已在安徽、山東、貴州、河南等地推出了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現正在與廣東惠州、吉林、雲南、貴州等地接洽合作事項,今後還將繼續在河北、內蒙古、新疆、吉林和四川等省份進行推廣。
在北京信託第一單土地流轉項目後僅一周有餘,北京信託在江蘇省句容市後白鎮又成立了"北京信託·金色田野土地信託1-5號五隻土地信託",受託土地規模達9928.46畝。2014年2月27日,北京信託在密雲縣穆家峪鎮簽約成立"北京信託·金色田野2014008號土地信託(密雲水漳村)" 項目,受託管理土地規模約1700畝。
中建投信託作為第三家正式開展土地流轉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近日(2014年7月28日中國證券報報道),中建投信託與江蘇省鎮江新區丁崗鎮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中心、浙江森禾種業簽署三方框架協議,標志著中建投信託首單土地流轉信託--"中建投·鎮江新區·森禾一期土地流轉財產權信託"正式落地。此次土地流轉信託計劃涉及1750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具體交易結構是:農戶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合作社,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成合作社股份,再由合作社將集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給丁崗鎮政府成立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中心,該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中心將其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設立財產權信託的方式委託給中建投信託,中建投信託作為受託人將上述農地經營權出租給鎮江森禾花卉園藝有限公司用於花卉種植。
興業信託是第四家正式開展土地流轉信託計劃的信託公司,於2014年9月19日與河南省新鄉市達成戰略合作協議。興業信託此項土地流轉信託項目落地在新鄉市延津縣石婆固鎮。興業信託一手托兩家,一方面代表農戶利益,一方面支持農業生產企業發展。該項目合作方大豫大美現代農業公司是一家集高效農業種植、生態觀光度假旅遊、家庭示範農場、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為一體的現代化農業開發公司。此次流轉流轉總規模為1000畝,首期流轉300畝土地用於開發特色果園,並已完成土地流轉和租賃等工作。消費者可通過"果樹認養"和"農場認養"獲得休閑農業的消費權。興業信託與大豫大美將根據企業發展,採取多種金融服務方式合作,打造安全、綠色的農業產業鏈。
另外,據《財經》媒體不完全統計,除上述四家信託公司之外,目前安信信託、中融信託、中糧信託、國元信託、上海信託、華寶信託、平安信託等諸多信託公司,均已開始針對土地信託進行研究准備和實地調研,並將會積極推動相關項目的開展。
2、新型城鎮化建設
作為土地流轉信託計劃的延伸,中信信託在新型城鎮化建設方面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5]。2014年5月13日,中信信託與四川宜賓市政府、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合作,共同推動新型城鎮化的長期建設。2014年6月5日,中信信託與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正式簽署戰略合作協議,聯手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這是中信信託在新型城鎮化建設方面的又一重大探索。根據協議,雙方將密切合作,整合土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推進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民眾生活質量,全面推進成都市武侯區新型城鎮化建設。雙方將重點引進現代化金融服務、打造總部經濟、發展能源與機電貿易、推動信息技術研發、促進文化旅遊投資等。中信信託致力於成為"綜合金融解決方案的提供商和多種金融功能的集成者",將充分發揮信託制度優勢,積極整合各方資源優勢,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全方位支持地方建設。
本文分別以中信信託成立的第一單土地流轉信託計劃"中信信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合信託計劃1301期"和北京信託成立的第一單土地流轉信託計劃"北京信託.無錫陽山鎮桃園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合信託計劃"作為案例,來進行後續的模式分析和風險研究。
3.3.2 中信信託第一單土地流轉信託產品模式分析
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託與安徽宿州埇橋區政府合作,正式成立國內第一個土地流轉信託計劃"中信信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合信託計劃1301期"。此項目期限為12年,信託收益權採用結構化設計,涉及流轉的土地面積達5400畝。流轉後的土地擬建設現代農業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園,由安徽帝元現代農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安徽帝元)作為服務商提供服務。
參與到信託計劃的農民收益分為三部分:常規收益以每年每畝1000斤國標三等小麥價錢計算(不低於1000元);浮動收益為信託公司與合作方對土地整理、運作後,土地增值凈收益的70%;農民作為產業工人的打工收入。

㈨ 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有哪些

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2) 擔保:對於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順序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後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後收益權。在固定收益類信託理財產品中,劣後級投資一般由融資方投資,信託期滿後,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順序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全部歸劣後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後級投資者承擔;
(4)以房地產信託為例:房地產信託貸款,風險控制措施一般為土地或現房抵押,保證擔保;房地產股權投資,風險控制措施一般為信託持股,股權質押,派駐人員,監控資金,回購安排等。

㈩ 什麼是信託受益權+回購

受益權轉讓+回購」模式曾是信託及銀行為了繞開監管進行貸款的經典模式之一。
從此類模式的實質看,無論是合同的哪一方,其在設立合同當時的目的都是為了貸款進行融資,既然到期融資款無法償還,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相關約定履行義務,這一點對交易各方而言也是公平的。
信託公司通過設計以「收益權轉讓+溢價回購」為核心結構的信託計劃,有效的繞開了監管紅線,實現快速方便的投融資交易,最終實現信託資金的放貸。
信託公司設計如此復雜的法律關系和長時間跨度的交易流程的根本目的不是僅僅為了購入收益權獲取基礎資產的收益,而是要在有效繞開監管規定的同時實現信託資金借貸的出表和運作方便,並最大程度的確保信託資金的安全和及時退出。
主要的交易步驟都包括了購買 融資方所有的對基礎資產的「收益權」以及融資方在約定時間內溢價回購「收益權」的行為。從合同外觀上看,交易雙方之間似乎形成的是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即資本方作為購買方應當及時按約定支付「收益權」對價,在購買後成為債權人享有主張獲取基礎資產產生利益的權利,而融資方在獲得購買款後負有及時轉讓收益權,配合投資人定期獲取基礎資產利益,並按照約定在到期日時贖回收益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