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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美國信託的特點

發布時間: 2021-04-17 01:05:28

『壹』 英美日信託的發展有沒有借鑒之處

以上對美國信託稅制的研究,對我們有以下啟發:

1、 合理的信託稅收政策要以完善的個人所得稅制為前提
美國的信託所得稅依附於個人稅體系,主要原因是處於成熟期的美國信託業的受益人大多數是個人。我國的信託業一旦走向成熟,必然也是以個人受益人為主,這是信託的性質所決定的。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 制還不完善,基本上還是「工薪稅」。對於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利息 所得,資本利得的征稅規定和征管實踐還比較粗線條。因此,個人稅體系還不能勝任信託稅的依附對象。只有在完善個人所得稅制之後,信託所得稅才有可能得以完善。

2、 充分考慮導管原則
對信託征稅,大多數國家都奉行徹底的「導管原則」,完全不以信託為納稅主體。美國是少數奉行「實體原則」,以信託為納稅主體的國家之一。未來我國在選用「導管原則」或者「實體原則」時,需要慎重。同時需要看到,即使在納稅主體設置上奉行「實體原則」的美國,在實際征稅方面也經常奉行 「導管原則」,因為這是符合信託本質的。這一點,值得我國稅收政策制定者充分考慮。

3、 盡量保持稅收中性
中性是稅收制度的最高境界。對信託征稅應當達到這樣一個效果,即信託既不能避稅,又不能重復征稅。美國在這方面一些做法,例如對房地產投資基金信託(「REIT」)以及普通信託基金的特殊處理,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貳』 有對美國信託了解的么

國外信託先有資金,然後進行管理;中國信託在目前大多數先有標的,再進行市場募集資金。中國信託是和日本信託學習過來的,和美國差距比較大

『叄』 國內信託與西方國家信託的區別

國內信託與西方國家信託的區別,從以下三點進行說明:

(一)政策、法則、法規方面對比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

在政策、法則法規方面,由於國內《信託法》是根據英美法則系統樹立而成的,對於家族信託,國內《信託法》在法理層面與海外信託並未有很大不一樣。

我國《信託法》規矩了信託聯絡中,託付人、受託人、獲益人各自的責任,而且規矩了信託工業是指託付人通過信託行動,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必定的信託目的進行處理或處置的工業,以及通過處理、運用或處置後取得的工業收益。

但是在實踐操作傍邊,雖然《信託法》第十五條規矩了在託付人不是信託僅有獲益人的狀況時,託付人去世或撤消、破產,信託能夠存續,信託工業不作 為其遺產或許清算工業。但是信託工業是不是能夠實在結束隔絕,《信託法》是不是能夠敵對其他法則如《合同法》等,這一點由於沒有有實踐判例,所以存在很大不確 定性。

其他,在信託工業轉移方面,不動產、股權等資產,由於等級制度等,難以結束完全轉移到信託方案名下,所以在操作層面也存在難度。

(二)從信託公司方面對比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

信託公司方面,海外信託公司多以咨詢顧問的身份出面,按照託付人實踐狀況與需求,供應信託方案,稅務方案,方案信託構造,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 額的咨詢費用。待託付人附和後,信託公司再幫助託付人樹立海外信託,而且供應長期的處理/處臵、咨詢顧問效勞,這樣又會長年收取處理費用直至信託結束。

在信託樹立上,海外信託多會在離岸島嶼開設子公司,然後將託付人資產轉移至離岸公司,而且在公司樹立董事進行處理。在託付人生前,離岸公司的董 事多由託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進行處理,託付人死後則會由其指定的顧問或許由信託公司聘任的第三方出資顧問進行出資,已保證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信託公司自身由於自身為信託聯絡的當事人,會採納逃避,只對信託獲益按照託付人自願進行處臵。這一點與國內信託公司擔托信託工業出資顧問的慣例有所不一樣。

終究在對於信託公司的信託上,由於自己信託多會長期存續,這需求託付人對於信託公司的極大信託。國外的信託公司多以樹立幾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 長期出色的信用度和處理閱歷。與之對比,國內的信託公司多在建國往後才樹立起來,不行安穩,而且長期以來國內信託事務多以為資金需求方供應資金為導向,而並非從高凈值客戶需求方面出發為其供應財富處理方案,所以在此方面的閱歷也顯缺少。

(三)從客戶需求方面對比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

在客戶需求上,歐美富豪樹立海外信託的目的多為以下幾種:

  1. 財富傳承。樹立信託將家族公司或許遺產信託,將工業傳承給子孫或孫子孫,這樣能夠敵對第三方等膠葛。即使在託付人身故今後,其資產依然可按 照自己自願進行分配和處臵,通過信託,託付人在身故後既能夠抵達育嬰獲益人的目的,還能夠操控獲益人不至於將得到的財富揮霍一空。除此之外,還能夠躲避高 額的遺產稅等稅負。當時歐美、包括東亞、東南亞等發達國家多會徵收高額的遺產稅,最高甚至抵達70%之多,這是很多富豪設臵海外信託的首要原因之一。

  2. 資產隔絕。託付人將其名下股份等一系列資產轉移至離岸公司,資產所有權發生了轉移,這樣即使今後託付人發生債務或破產清算等,其信託資產能夠保證安全。一同還能夠通過此辦法隱蔽其自己工業信息。其他樹立婚前工業信託也能夠保證婚前工業與婚後工業的隔絕。

  3. 公益信託。同傳承信託類似,通過樹立信託,將獲益人設定為慈悲機構或許自己,抵達託付人慈悲的目的。

在我國,近年家庭財富敏捷堆集,財富分配、處理方面的需求將給自己信託市場帶來或許。一同老齡化呈加速開展趨勢,養老保證以及財富傳承,對自己信託產品也提出了火燎的市場需求。

除以上與外國一樣的需求外,還有一些不一樣的特徵。

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一樣,都是出資者進行理財出資的一種首要選擇。但是,對比於本鄉其他信託品種,海外信託更能促進財富處理和傳承,因此,很簡單就受到了大家族的喜愛和追捧,變成一種轉移財富的首要方式。

首先,在遺產稅方面,雖然《遺產稅暫行條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初步實施徵收,國內富豪將資產傳承給下一代並沒有很大阻礙,這減少了有些國內對於傳承信託需求。

但是由於國內富人家族在死後分配遺產時多會出現各種膠葛,甚至致使將家人親屬訴諸法庭,若國內傳承信託能夠實在抵達工業隔絕的效果,這對於國內自己信託將會有很大市場。

其次是對於資產轉移的需求。如吳亞軍愛人、潘石屹愛人將自己即將上市的公司股權樹立信託,能夠抵達將資產轉移到國外的需求,一同有利於公司海外 上市。類似的需求還有很多,新的移民潮閃現國內富豪對於我國將來開展有著不一樣的區分。若國內信託公司能夠幫忙富豪們在樹立信託,將資產轉移至海外,則將會 帶來很大的前景。

其實不管是海外信託仍是本鄉信託,對於出資者來說,能夠幫忙自己結束出資目的,增加財富的信託產品便是好信託。因此,在海外信託和本鄉信託面前徜徉不定的投資者們,不要猶疑那麼多,根據自身需求,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信託產品就行了。

『肆』 房地產信託的美國模式

美國的房地產信託通常是以基金的形式出現的,在成立階段,其主要運作流程為:
(1)評估資金。基金發起人為滿足自身需求,進行REIT基金募集的籌劃,主要工作包括:預估所需資金數量,確認選擇REIT基金為籌資工具,並考慮投資標的的收益性能否達到必要的回報率等。
(2)接洽承銷商、發起人與承銷商討論投資與募集事宜,包括投資細節、募款細節和承銷方式等工作。
(3)接洽律師及會計師。與有資格的律師及會計師討論基金申請發行的相關法律、會計問題,選定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為成立全過程服務,並擬訂申請文件,此時投資計劃在財務上的可行性分析基本確定。
(4)接洽不動產顧問公司。若基金未來的經營管理由房地產顧問公司擔任,則需要洽定對象並簽定REIT管理顧問契約,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
(5)當所有文件備齊後即可以向SEC申請募集,在申請成功後,要決定保管機構並簽定REIT契約。
房地產信託成立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後,便進入正式運作階段。值得注意的是該類證券一般需經過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必須按成立階段所定協議實施投資計劃,保管機構則依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的指示,進行業務操作,執行房地產買賣、傭金收付及租金與相關商業投資的收支等事宜。投資者通過券商購買REIT證券,投資收益則從保管機構處獲得。
在美國,房地產信託證券首次公開發行的注冊登記,其依據是1933年證券法表格-11,該格式要求詳細披露REIT的投資政策、與投資政策有關的活動、房地產的狀況、財產處理的信息、經理公司與投資公司之間的關系等。當然,REIT也可因私下發行而無須注冊登記,但依據1933年證券法REGULATION D(RULES501-506),私下發行的投資人人數上限為35人,完成公開發行後,按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REIT有報告的義務。另外,法律還對房地產信託的結構、資產運用和收入來源作了嚴格的要求,如房地產投資信託須有股東人數與持股份額方面的限制,以防止股份過於集中;每年9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給股東;其籌集資金的大部分須投向房地產方面的業務,75%以上的資產由房地產、抵押票據、現金和政府債券組成;同時至少有75%的毛收入來自租金、抵押收入和房地產銷售所得。在稅收方面,REIT則受到了優待,按照規定,REIT不屬於應稅財產,且免除公司稅項,這就避免了雙重納稅的可能。

『伍』 美國為什麼沒有信託機構

誰說美國沒有信託機構,中國的信託行業主要就是跟美國學的

『陸』 中國信託與美國信託差異

國外信託先有資金,然後進行投資管理;中國信託在目前大多數先有投資標的,再進行市場募集資金。中國信託是和日本信託學習過來的,和美國差距比較大

『柒』 美國的信託金到底是什麼啊

就是家族信託,信託主要三方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受託人就是信託公司,委託人是拿出財產或資產設立信託的人,受益人就是信託財產在信託終止及期間利息分紅等給誰。在所有有信託的國家,有兩個關鍵點都是一樣的,那就是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還有信託財產是獨立於上述三方自身財產之外的,而委託人具有管理權,受益人具有受益權。你上述提到的兩宗情況,一般來說都是家長給孩子設立的遺產信託或教育信託,屬於家族信託的一種,其目的是為了孩子未來的教育或生計或創業准備資金,這些錢按法律來說,在正常信託存續期間,誰都不能動不能據為己有成為自己的私人財產。到期了就屬於受益人,未到期前,即便委託人或受益人已破產,這部分財產不能作為個人財產進行相應清算。簡單來說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小金庫,如果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相當於為自己准備了一個東山再起的基金。你第二個例子,爸爸要借兒子的信託基金的錢,也是可行的。因為信託里的這些錢在受託人也就是信託公司的管理下,肯定要進行投資的,要不也無法對信託財產保值增值。在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受託人也認可,可以將信託財產投向特定領域或企業,這些一般都是在最初的信託合同中有約定的。

『捌』 美國人為什麼那麼的講究信託責任

因為成年人之間講究的是責任與信託
未成年人之間往往強調人情與關系

我國本質上是個幼童社會,只能以人情與關系作為社會的核心,無法形成類似美國那樣的、以交易與信託為核心的成年人社會;

『玖』 美國人壽保險信託對我國信託業的發展有何啟發

美國是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們可以參考他們的經驗和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