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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股權收益所得稅

發布時間: 2021-04-16 22:38:07

1. 信託收益一定要交稅嗎

信託收益不是一定要交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一、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如果所持有的信託基金,投資的是國債類似的以國家為債務人的金融債券可以不用交稅。

(1)信託股權收益所得稅擴展閱讀:

一般金融利息的交稅情況:

我國個人所得稅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主要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一、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二、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三、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2. 為什麼國債、信託產品、開放式基金、保險理財等金融產品的收益可以免所得稅

教育儲蓄存款

在所有的儲蓄存款中,只有教育儲蓄存款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目前利息所得稅為20%。因此,投資教育儲蓄能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增加20%的投資收益。此外,教育儲蓄作為零存整取儲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綜合免稅和利率優惠兩項實惠,教育儲蓄存款的收益至少是同期限零存整取存款的1.76倍。

目前,國家規定教育儲蓄的對象為小學四年級以上的學生,因此有適齡學生的家庭都可以投資教育儲蓄。在就讀小學,高中(中專),大學本科(大專),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個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最高2萬元的免稅優惠。也就是說,如果孩子念到博士,可享受總計8萬元的免稅優惠。教育儲蓄到期銷戶時,要能提供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才能享受利率和免利息稅的優惠,否則按零存整取儲種計算利息。

國債和特種金融債

債券由於其收益穩定,風險小,成為保守理財者熱衷投資的理財產品。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債券中,只有個人投資國債和特種金融債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相對來說,大眾投資的絕大部分是國債。

國債風險幾乎為零,利率略高於同期的銀行存款,從長期來看,個人投資國債還是較為合理的。由於免稅,即使企業債券的票面利率略高於國債,但扣除稅款後的實際收益反而低於國債。

國債有兩種:憑證式國債,記帳式國債,相同期限的憑證式國債,比記帳式國債的收益率要高,但是流動性較差。

人民幣和外匯理財產品

目前,許多家銀行推出各種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幣理財產品,對於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匯理財產品,暫時免徵收益所得稅。人民幣和外匯理財產品屬於專家理財,是由具有多年金融產品交易經驗的投資專家進行理財操作。和其他理財產品相比,人民幣理財和外幣理財的最大優勢在於銀行掌握了一些只有銀行才可以進入的投資領域,確保可以獲得較高收益,且可以迴避很多市場風險,但流動性不佳。

開放式基金

隨著近一兩年來股市火暴,開放式基金高達100%以上的投資收益,幾乎讓所有想賺錢的人都成了"基民"。投資開放式基金不僅有獲得高收益的機會,還有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實惠。

開放式基金由專家理財,收益率比較高,並且流動性好,變現性強,適合長期投資,但從目前的市場來看,投資開放式基金要想獲得和2006年一樣高的收益,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在目前股市震盪的情況下,投資偏股型,配置型的開放式基金還有可能會虧錢。

信託產品

信託是信託公司發行的一種金融產品,它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收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的財產管理行為。目前國家對信託收益暫不收取個人所得稅,因此,它是一種不錯的理財產品。

信託基金投資范圍廣泛,如投資於企業,股票,債券,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從投資收益來講,信託的到期收益率要明顯高於同期相同的債券和儲蓄。從理論上講,信託投資的風險介於銀行存款和股票投資之間;但因信託計劃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投資者購買信託產品的風險實際上要大於買股票的風險,且流動性較差。

保險產品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任何保險金都是免稅的,即領取保險給付和理賠金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為此,在購買充足的保障之後,可將不需急用,且沒有更好投資渠道的資金購買投資型或分紅型保險,讓保險公司的專業理財團隊為你打理財產,獲得穩定收益。

對於有大額資產留給後代的理財者,選擇保險理財再合適不過了。目前,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但隨著經濟發展和法律完善,徵收遺產稅應該是必然之事。按照國際慣例,遺產稅一般在40%以上。子女繼承遺產之前,必須先籌一筆遺產稅款。如果父母沒有事先進行遺產規劃,身故時又沒有留下足夠的現金和存款,龐大的遺產稅往往會成為子女沉重的負擔。面對如此高比例的稅收,合理規避遺產稅就成為富裕人家的一個理財重要任務。

因此,保險是最佳的規避稅收的理財方式之一,它可以確保完整地將資產轉移給下一代。但是同樣的,大家在購買保險的同時,要注意不要過多投入,因為保險從家庭收入支出以及理財的角度上來說,最好不要超出家庭收入的15%,這樣的資金配比才是最合理的。

3. 設立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4. 股權收益權信託是什麼 有何功能

股權收益權信託是股權所有人將股權收益權轉移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管理和處分股權收益權的信託關系。
股權信託收益權信託,之所以能得到社會的青睞和追捧,足因為這種信託產品具有很好的融資功能,對於委託人來說,既能融資又不失去控制權。
在股權收益權信託中,委託人以兩年或三年的股權收益權換來了一筆巨大的資金,實際上是以可能存在的兩年或三年股票的股息、分紅為杠桿籌措了一筆巨資。企業可能由於很多原因不能順利從銀行貸到款,並且從銀行貸款要接受很多的審查,還有貸但在股款用途的限制。信託公司推出的股權收益權信託,則沒有那麼多的限制,能很快從社會閑散資金中籌措到很大的資金來。並且,委託人只是用股權中的收益權設立信託,不用轉移投票權等其他股東權利,既取得了資金,又保留了投票權而不會使控制權旁落。這實在是一種聰明快捷、效率很高的融資途徑。

5. 股票和信託投資得到收益是否要繳稅啊

不需要的,現在國家對理財的稅收採取自主申報,並未強制徵收。

6. 信託投資收益是股權性質還是債權性質

都不是。

股權性質或者債券性質,是信託資金管理方式的屬性,不是信託收益的屬性。

依據目前國內的信託相關法規,信託收益屬於「投資收益」,在實質和立法傾向上屬於「風險利得」。

7. 個人購買信託如何繳稅

目前個人購買信託是不交稅的,目前我國對信託產品本身收益暫無征稅規定,而是按照現行的一般性稅收政策對信託活動進行稅務監管,並未考慮信託本身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及其表達方式、實踐方式。具體表現為信託資產轉移時按照「產權轉移」徵收營業稅、印花稅、契稅等,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則沒有具體的規定。
一般而言,信託產品的用途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個人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現在所採取的投資人的個人報稅制度中,信託公司是不會代收代繳投資者的稅款的。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8. 公司信託收入如何納稅

首先,信託的收益不同於銀行儲蓄的收益,沒有保底可言,因此不能等同於利息收入,不適用徵收20%的利息稅;其次,信託不是一種股權投資,它只是一種委託資產管理的形式,其收益也不同於股權投資獲得的紅利,對其徵收紅利稅也不合適;第三,信託收益與職業收入無關,也不能徵收個人所得稅;第四,信託收益不是意外所得,不能按意外所得征稅。有人認為這是資本利得,但目前還沒有開征資本利得稅,而且,資本利得主要是指證券買賣的差價收入,與信託收益還是有區別。

也就是說,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信託業設計的稅收政策,大家都不知道該如何繳稅。從上海等地已有的幾個信託產品看,信託公司也只是提示委託人,資金收益將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納稅,但信託公司並不代扣代繳,只是讓受益人自行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楊元偉8月上旬接受《財經時報》記者采訪時說,關於制定專門的信託業稅收政策,目前不在稅務總局的議事日程上,現在已經進行的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於國家一般性的稅收政策。但怎麼個「一般」法,還是不明確。

信託收益的納稅問題現在還不明確,但專家同時說,一旦開征遺產稅,信託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如信託合同約定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人,父母參加了某個信託計劃,將受益人指定為自己的子女,若干年後信託項目到期了,這筆財產就到了子女的名下,一些有錢人很可能通過信託來避稅。

9. 股權收益權信託是財產權信託還是資金信託

股權收益權信託是股權所有人將股權收益權轉移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管理和處分股權收益權的信託關系。
股權收益權信託的具體操作流程大致如下:
1.公司股東(委託人)與信託公司(受託人)磋商並簽訂信託合同,股東將自己股權中的收益權有償轉讓給信託公司,允許信託公司將股權的收益權轉讓給社會投資者。除收益權外的其他股東權利仍由委託人行使。
2.信託公司(受託人)與社會投資者(受益人)簽訂股權收益權投資信託合同。信託公司將股權信託收益權分成若干份賣給社會投資者,社會投資者按照股權信託收益權投資信託合同規定支付合同價款。信託公司按照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股權收益。
3.信託公司向公司股東(委託人)支付信託轉讓收益權的價款。委託人將出資憑證轉移給受託人,並將信託合同副本交給公司;受託人應將出資證明交還公司,由公司換發新證,或者在原始憑證上簽章註明該收益權已經信託,並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說明,受託人憑新證或簽章後的憑證行使收益權。
4.該種信託一般都有收益權回購協議。信託期限屆滿,由委託人按照約定回購股權收益權,一般還有第三方保證回購,從而使股權恢復圓滿狀態。

10. 信託公司貸款 取得收益 涉及哪些稅費

關於印花稅政策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關於營業稅政策

(1)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

(2)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3)對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已經失效。)

關於所得稅政策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已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轉讓、受讓資產的政策規定處理。發起機構與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轉讓、贖回或置換過程中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3)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在對信託項目收益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託項目分配獲得的收益,應當在機構投資者環節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應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5)受託機構和證券登記託管機構應向其信託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和機構投資者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託項目的全部財務信息以及向機構投資者分配收益的詳細信息。

(6)機構投資者從信託項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清算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受託機構處置發起機構委託管理的信貸資產時,屬於本通知未盡事項的,應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處理。

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

從1998年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布了若干政策,現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

1.關於印花稅政策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統一規定繳納印花稅。

2.關於營業稅政策

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

3.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4.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所得稅。